A. 對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下達的拆違決定書不服應向哪一級申請行政復議
依法可以抄向縣政府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市級城建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