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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權利運行

發布時間:2020-12-15 10:34:21

㈠ 國家有規定不能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本條規定了參保人無論曾在多少個地方就業參保繳費,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將確定一個唯一的待遇領取地,並由其統一支付基本養老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目前重復領取養老金的現象是存在的,但是已有案例表明若發現有重復領取的會先停發,跟參保人本人協商之後確定只能領取一份之後再重新發放。

㈡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

中國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口老齡化呈現逐步加速趨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是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此制度改革之前,已經有十多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次的改革,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無差別,其意義非同尋常。
有人將此舉視為中央政府送出的一份民心「大禮包」。謂為「禮包」,意味著改革的背後一定有財政的支持。在基本養老方面破除城鄉二元的局面,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銀。當然,這一改革的含義,絕不只是拿錢這么簡單。這樣的改革,自上而下,有頂層設計意味,從中央的角度進行全盤考慮,是對全國所有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進行「兜底」設計。
要求要整合資源,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改進管理服務,做到方便利民。要嚴格基金監管,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讓億萬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無憂。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不僅讓億萬老年人能夠「老有所依」、生活無憂,更增強了全社會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此外,它還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從公平的市場經濟看,盡管不少地方已經率先推進了城鄉公共服務制度的並軌,但在全國層面啟動公共服務體制並軌,其意義仍不容低估。正如會議提出的,「這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政府此次下決心進行並軌,而非停留於口頭上,表明對這一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視,也是對改革效應抱有期許。在中國迅速步入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並軌,將有助於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全體人民能夠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無疑將是值得銘記的一頁。
這一重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核心,是在於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要與其他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破局結合在一起,最終實現相融。通過增量改革,加快不同群體之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以解決現行養老保險體制的碎片化問題。

㈢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嗎

可以。如果當事人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一次性補繳回;否則,答就不能一次性補繳1、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然後享受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㈣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內容

1、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

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2、目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3、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4、基金籌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5、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6、政策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

(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權利運行擴展閱讀:

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㈤ 什麼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

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綜合部分省(市)的制度發展歷程及政策內容,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徵:

1、制度發展超前,整合度高

從制度發展進程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均是在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之前就已經在探索實施「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對正在實施的政策進行調整,最終出台了與國家指導方針相一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應保盡保,堅持廣覆蓋原則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

3、普惠性和保險性相結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擔,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 60 周歲以後,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同。

4、結合實際,制度設計彈性化

彈性化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性。通過比較各地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各地均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對繳費、財政補貼、待遇調整機制等實行差別化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在居民自願參保前提下制度的廣覆蓋,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權利運行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㈥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

1、被保險人應當自年滿60周歲的前一個月起申請領取養老金,並自符合條件的後一個月起領取養老金。

2、在實施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被保險人自領取待遇之日起不滿15周歲(60周歲)的,應當逐年繳納保險費,包括當年的保險費至年齡。在制度實施過程中,被保險人自接受治療之日起(60歲)滿15周歲的,可以選擇不繳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否則不能索賠。

城鎮居民保險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存儲量決定,即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

(6)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權利運行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諾,由國家財政全額保障。60歲以後,被保險人即使不繳費,也可以享受國家普惠性養老金。

當地人民政府對被保險人的繳費給予補助。最低層次的補助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較高層次的補助標准適當提高;500元及以上層次的補助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確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能退嗎

不能,等到退休之後可以退還個人繳納的部分。
未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一次性支付: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㈧ 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究竟有何意義和作用

作者:sky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2684087/answer/22259474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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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里所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一,指的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與新農保的合並,前者僅幾千萬人參保,後者四億多人參保,算不上真正的城鄉融合。可以理解為將一個小池子並入到一個大池子,然後用統一的一套班子和規則來管理。其實城居保與新農保有一定差別,例如分檔不同,但差別不像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這倆者之間的差距大,二者共性更多,例如對繳費記錄沒有要求等。實際上,2011年城居保設立時,一些省份就將其與新農保合二為一,作為一個制度來運行。等哪天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合並了,全國統一才算有點眉目。當然,到那時,城鄉戶籍限制應該沒了,公務員養老也並軌了吧?
2、新農保這種中央財政補助政策一直是存在的,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除了中央財政補貼外,個人繳納一部分,集體(村集體等)補助一部分。中西部地區中央55元全額補助就是指這部分,東部經濟發達,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更多一些,因此國家補貼50%。參保人原來繳納的部分進入了個人賬戶,未來60周歲領取時,每月領取額度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3、個人理解,企業組織或者慈善團體當然不是傻子,政府讓他們出錢,雖然無法給他們直接的經濟補償,但一些政策讓渡或稅收優惠是可以起到類似效果的。無非是短期讓他們替政府把資金墊付上,然後長期通過稅收或其他政策對該單位進行補償,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用擔心。
4、最後這句話應該就是個大方向性質的口號,談的是我第一部分說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這次合並兩個養老保險之間的融合問題,眼下看,還遙遙無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配合國企改革設立的,要求有完整的繳費記錄,必須繳費達到15年以上等限制條件。而新農保和城居保則沒有這些條件,甚至沒有繳費,也能領取養老金。如果要統一兩者,從公平正義的角度看,以後肯定要適當提高新農合(城居保)的繳納條件和標准,同時,對農民和城鎮無職業者,國家給予一定的補貼也是應當的。農村反哺城市之後,城市反哺農村,也是和諧社會的要求,這點「不公」,比起公務員「免費」養老,毛毛雨嘛。

㈨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是干什麼的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開展政策性調研工作;

2、指導市轄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辦理,實施目標管理;匯總、編制、審核全市基金收支計劃,編報基金預、決算;

3、申報落實財政社保補貼資金並實施據實分配;

4、規范建立業務經辦管理,基金管理,財務管理及內控、稽核制度;實施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待遇核定和社會化發放及監控管理,開展內控審計和稽核工作;

5、收集匯總、編制上報基金財務、會計和各項統計報表;

6、負責業務經辦機構、人員培訓,強化業務隊伍建設;

7、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維護和管理,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數據變更、糾錯審核工作;

8、辦理其他交辦工作。

(9)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權利運行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對於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

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中存在政策宣傳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勵性不強、制度轉移銜接問題缺少具體規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勢嚴峻等問題。

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保障標准、完善激勵機制設計及轉移銜接的制度規定、擴大基金投資渠道,以期制度能夠順利推廣,並有效實現其預定目標。

2018年2月,河南出台《關於建立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加大政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力度,多繳多補;增發繳費年限養老金,長繳多得;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增加個人積累,切實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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