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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城鄉醫保征繳工作

發布時間:2020-12-14 14:05:54

『壹』 郵政手機銀行繳納社保醫保時繳費年份忘記選擇2020年還是2021年了怎麼辦

可以拿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戶籍口出示的身份戶籍證明到醫保窗口變更,如果是繳納基數不對,醫保每年都有一次版基數調整,可在當年基數調整時調整過權來即可。

居民醫保個人按自然年度繳費,採用以集中征繳為主,零星繳費為補充的參保方式。參保人員應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繳期內繳納次年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費用。

因此2020年度的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原則上為2019年9月至12月底,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工作實際延長至2020年2月底。而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征繳按征繳期規定執行,也就是從2020年9月1日開始征繳。

(1)啟動城鄉醫保征繳工作擴展閱讀:

集中征繳期內繳納次年城鄉居民醫保費的參保人員,按次年個人繳費標准繳費,從次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行動態參保,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不受集中征繳期限制,並享受參保資助政策,個人只繳納扣除財政資助部分後的應繳部分。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停繳費後60日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繳費標准為城鄉居民當年個人繳費標准,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超過60日的,從繳費之日起60日後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貳』 醫保 中間可以停交兩年嗎

可以補交。

以宜昌市為例,單位退休人員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或繼續以在職職工身份繳費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繳納8%,職工繳納2%。其他因參保人員在退休前由於個人原因中斷繳費的不足年限,由參保人員個人按10%補繳。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時,未達到職工醫保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年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補繳,其中單位繳納8%,職工個人繳納2%。

參保人員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醫保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首次參保以前年度的醫保費由市人社部門核定後辦理。補繳時間不得早於本統籌區職工醫保制度啟動實施時間,也不得早於本單位首次參加職工醫保的時間。

參保人員因中斷繳費而補繳的,以辦理補繳手續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用人單位退休人員、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因達不到規定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而選擇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職工醫保費,以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2)啟動城鄉醫保征繳工作擴展閱讀:

選擇以單位職工身份繼續繳納職工醫保費的退休人員,繼續繳費期間不能再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進行醫療保險一次性清算。 參保人員不願意補繳或無力繼續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後,可按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叄』 根據律法規定哪條說明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醫保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8]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認真總結近年來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巾、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般為本人工資收人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四、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五、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標准和醫葯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准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葯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葯店購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葯店購葯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精神,積極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人,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葯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葯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葯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葯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葯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力、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人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丁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七、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從1999年初開始啟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納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清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城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交醫保時候顯示征繳通道異常是怎麼樣回事

那顯示異常的原因就挺多嘛,至少告訴你現在不能交,之後你再試一試

『伍』 2019年度的城鄉居民醫保資金征繳部門是哪個部門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8年城鄉居民醫保繳費時間從今年的9月起,到12月截至,需要參保或符合參保的城鄉居民,需盡快辦理相關的參保手續,醫保繳費實行的是一年繳納一次的標准,如果居民因為某些原因錯過了繳納的時間,也可在2018年的9月30日前把參保金額補繳齊全。
集中繳費時間: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人社部門提醒,2018年4月1日後才完成繳費的,參保人員當年度自付比例要提高10%!為了更好的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大家一定要按時參保繳費哦。
參保方式:城鎮居民到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參保手續;農村居民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組織參保;高校學生由高校統一組織辦理

『陸』 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

1、繳費方式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是根據單位的職工工資總額按一定的繳費比例,由單位統一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個人通過所在居委會或學校(幼兒園)繳費,同時政府在個人和家庭繳費的基礎上給予補助。

2、享受待遇不同: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職工可享受住院費用報銷、統籌病種門診費用報銷以及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的個人賬戶待遇,其報銷比例較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高一些。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居民可享受住院費用報銷和統籌病種門診費用報銷待遇,因此待遇也相對低一些。

3、就醫管理要求不同:參加市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職工,需在市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方可享受報銷待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居民,12周歲(含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因病住院,可直接到市轄區范圍內設有兒科病房的定點醫院就醫,不受醫院級別限制。

(6)啟動城鄉醫保征繳工作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使用特殊醫用材料或使用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以及進行人工器官的安裝和置換,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國產普及型價格支付90%。

2、慢性腎功能衰竭在門診做透析,器官移植後在門診用抗排斥葯,惡性腫瘤在門診化療,放療,介入治療或核素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3、門診特殊檢查治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4、連續繳費與報銷比例掛鉤,參保人連續參保2年後,報銷比例增加到71%,連續參保4年後,報銷比例增加到72%,以此類推。

『柒』 2021農村醫保什麼時間可以交,到幾月結束

2021農村醫保應該也是和今年一個樣十月至十一月底結束,不會是一年一個樣,應該是一個樣的。

『捌』 為什麼我的醫保從微信公眾號交費 顯示未查詢到繳費人基礎信息

醫保從微信公眾號交費顯示未查詢到繳費人基礎信息有以下四種可能:

1、當版前繳費人尚未在社權保醫保部門辦理參保登記,需要前去辦理。

2、當地對這部分人群尚未放開繳費限制(如有的地方沒到當地的集中征繳期),尚不能繳費。有的需要到社保醫保部門變更身份(如新生兒變為兒童)。

3、辦理的參保登記信息未傳遞到稅務機關,請咨詢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進行確認。

4、去年繳納過居民醫保的,也有仍需重新辦理參保登記的情況,主要依據各市醫保當地政策。

(8)啟動城鄉醫保征繳工作擴展閱讀:

醫保背景:

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現階段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

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范引導,穩步推進。

『玖』 為什麼城鄉居民醫保以征繳為什麼醫院系統顯示未繳納呢

你交到哪裡了,也許是收繳的部門還沒給你上繳吧,去相關部門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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