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保密、信訪、安全、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指導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全市土建系列技術職稱考試、呈報和職業技能崗位資格考核工作;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計劃財務科
編制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建設行業中長期規劃和行業各項年度計劃;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建設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建設行業法律法規的咨詢、清理、匯編工作;承擔局系統普法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有關重大政策的調研和分析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工作;承擔局系統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和回復工作。
(五)審計科
承擔全市城市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審核、審計市政建設工程預、決算的工作;承擔局系統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六)住房政策科
擬訂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社會化及商品化體系、中低收入家庭(人員)住房的政策、規定和措施;參與編制城鎮住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查處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違紀、違規案件的有關工作;承擔縣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協調工作。
(七)建築業管理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行業施工、監理、咨詢、檢驗檢測等企業的資質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施工企業出入境登記工作;承擔指導工程定額、造價及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施工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工作;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和建設活動中不良行為記錄的綜合、上報工作。
(八)工程建設管理科(加掛招商科牌子)
參與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指導城市道路、橋梁、城市供水、節約用水、排水、污水處理、防洪排漬等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承擔指導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工作;承擔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工作。
(九)質量安全管理科
承擔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綜合驗收的工作;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局系統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審核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工作;承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的工作,承擔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勘察設計管理科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規范性制度;承擔監督實施各類設計標准執行的工作;承擔全市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審核報批和勘察設計注冊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一)總工程師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技術論證等前期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認證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搶救的現場指導;承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承擔指導施工圖審查工作;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十二)公用事業管理科
擬訂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范;承擔城市供水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審批工作;承擔供氣等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管理工作;承擔指導供氣企業的管理和營運工作;承擔全市供氣企業資質的審核和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和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工作。
(十三)建築節能與科技科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及工程建設地方標准化政策;承擔組織實施市級以上建築節能、科技重點項目和示範工程的工作;組織擬訂局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承擔指導行業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的工作;承擔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工作;承擔公共用房的建築節能工作;承擔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管工作。
(十四)小城鎮建設管理科
參與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指導小城鎮綜合開發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作;承擔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資金計劃的工作;參與小城鎮建設重大項目的選址和定點工作;承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執法稽查科
承擔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和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專項整治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查處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政公用事業行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案件的工作;承擔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工作;參與處理與建設活動有關的各類糾紛。
(十六)園區建設工程管理科
承擔園區各項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承擔園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置。
② 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關於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湖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管理細則》以及《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株洲市內專項用於指標周轉的城鄉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的選址、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的目的。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以下簡稱拆舊區項目)是指對城鎮規劃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國有工礦用地等進行整理復墾的項目。
第五條項目區實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鄉鎮建設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掛鉤工作管理實行層級管理責任制
掛鉤工作實行「省主管、市統籌、縣實施」的層級管理,市政府成立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掛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訂掛鉤工作相關政策,落實掛鉤項目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指定專人開展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掛鉤工作方案並報批,審查項目區實施方案,督查項目實施,監督掛鉤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驗收和落實周轉指標的歸還計劃等工作。
掛鉤項目建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掛鉤資金籌措,掛鉤項目拆舊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復墾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項目區申報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掛鉤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建新拆舊年度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項目區必須由當地實現資金平衡。
第八條項目區立項申報程序
項目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掛鉤周轉指標申請和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等相關資料,經市掛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九條項目區立項申報材料
(一)項目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區的人口、面積、自然地理概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規劃情況等;
(二)分析項目區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條件、潛力、可行性及對環境的影響,落實拆舊地塊,確定拆舊地塊的規模、范圍、位置。落實建新地塊規模、范圍、位置;
(三)制定項目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與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拆舊區權屬證明及權屬匯總表;
(五)提出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和歸還計劃;
(六)提出建新地塊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資金來源保障證明;
(八)拆舊區安置方案;
(九)建新區安置方案;
(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居民點撤並、改造及相關方案的文件;
(十一)相關聽證會紀要與簽到表;
(十二)市、縣人民政府關於歸還周轉指標的承諾書;
(十三)縣級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與村、相關單位簽署的協議;
(十四)涉及拆遷的須提供被拆遷對象(村民或原用地單位)簽署的意見;
(十五)拆舊地塊實施前的詳細現狀影像資料等。
(十六)項目區(包括拆舊地塊與建新地塊)位置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七)拆舊地塊勘測定界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十八)拆舊地塊實施規劃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
(十九)建新區地塊勘測定界(比例尺不小於1:2000);
第十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批準的實施方案,切實組織好項目區的實施工作,並對其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通過項目立項的掛鉤項目,由市掛鉤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意見,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立項地點、項目類型、項目建設規模及項目建設期限等指標,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建新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通過項目立項的拆舊區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對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項目的預算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報市掛鉤領導小組確定。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通過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項目資金預算,明確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投資規模、主要工程任務以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為拆舊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項目設計和預算一經批復,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項目區涉及工程建設的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公示制、監理制和廉政建設制度。
按照招投標有關規定需進行項目招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自行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對掛鉤項目的全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特殊專業工程實施招投標,確定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項目區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初驗,辦理竣工決算和工程結算,並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出具決算意見後,寫出竣工報告並提出驗收申請。
(一)竣工驗收依據
1.項目區實施規劃及批准文件。
2.實施規劃變更文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3.現行國家、省行業標准及相關規定。
(二)竣工驗收內容
項目區實施規劃執行情況、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復墾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積的數量和質量、建新區農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鎮建新地塊用地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工程管護措施、後續利用及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等。
(三)竣工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項目區竣工驗收請示、自查報告和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初驗意見。
2.項目區竣工報告。
3.項目區竣工圖。
4.項目區批准文件和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方案。
5.項目區實施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
6.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7.項目區招標、監理有關材料。
8.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含有驗收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報告)。
9.項目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10.鄉、鎮政府出具的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報告。
11.拆舊地塊農民安置去向表。
12.與農戶簽訂的復墾耕地承包協議。
13.復墾耕地質量報告,符合條件的補劃為基本農田的文件及圖件。
14.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報告。
15.電子文檔。
(四)竣工驗收程序
項目區驗收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由項目區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拆舊地塊的復墾數量和質量、建新地塊的規模及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初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終驗。
第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作好項目區成果的檔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關文件和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與管理
掛鉤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並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復墾出來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歸還,歸還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數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歸還快的,可在不突破總量的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滾動使用。
項目區終驗合格後,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驗收意見函。
第十五條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建新區土地報批、費用收取和掛鉤資金使用,設立增減掛鉤資金專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一)資金來源:
1.財政撥款。主要指財政部門撥入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專項資金。
2.使用城鄉建設用地掛鉤周轉指標用地單位按使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標准預繳拆舊區復墾資金及增減掛鉤項目結余資金。
3.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共同投資。
4.吸納社會資金投入。
(二)資金管理: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項目業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2.掛鉤資金結余部分,建新區在市裡的項目,市、縣市區兩級按5:5比例分成,建新區在縣里的項目,按項目區全額返回,專項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第十六條拆舊區房屋拆遷與農民安置:拆舊區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農民自己要提出申請。
(一)農民安置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安置點:採取拆遷重建的方式,給予被拆遷農戶一塊重建宅基地。結合《村莊建設規劃》,採取「統一規劃、自主建造」的原則。集中安置區內批准宅基地面積按照30-35平方米/人的標准,配套一定面積的生產以及公共建築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積小於原房屋面積的,給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補助。集中安置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統一投入。
2.集中聯建公寓式安置:採取「以宅基地換房」的方式,由政府統一興建公寓式安置房。擬換房的農民向村委會提出換房申請,村委會制定村民宅基地換房辦法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以宅基地換房的協議。村委會再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換房的總體協議。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購的標准給予補償,被拆遷農戶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換房」。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拆舊區內涉及拆遷房屋的,必須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材料。拆遷補償標准參照株洲市征地拆遷補償標准執行。
(三)農民搬遷完成後,由村委會負責組織對房屋進行拆遷。
第十七條掛鉤項目土地徵收
(一)項目區內建新地塊需要徵收為國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屬於經營性用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招拍掛方式供地,其中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
(二)掛鉤項目建新地塊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經批準的掛鉤試點項目規劃。申報徵收的建新地塊必須是納入項目建新區,所徵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塊必須與項目編制申報和批準的建新地塊的位置、地塊一致。其掛鉤項目原則上應當已經完成拆舊,並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情況好的縣市區在下一年度分解指標時可適當多分配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給予傾斜,對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掛鉤周轉指標的縣市區,停止下達下一年度的掛鉤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予以相應扣減,情況嚴重的,停止其開展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