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 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准。
第四條 凡城市規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咨詢,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關鍵崗位配備注冊城市規劃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 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 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 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建設部對考 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並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注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注冊登記。
經批准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的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向建設部辦理撤銷注冊手續: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部申請復議。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第十七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對所經辦的城市規劃工作成果的圖件、文本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並可在拒絕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城市規劃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應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二十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參加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作為重新注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三條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1999)39號文
為保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下列材料:
1、《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准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
請各地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於1999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范圍和程序要求進行審核,並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
㈡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什麼好處
城市規劃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單位聘任為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㈢ 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成績一般保留幾年
城市規劃師成績管理: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已取消注冊城市規劃師行政許可事項,從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關於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辦法>的通知》。
城市規劃師的注冊及相關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
(3)全國注冊城鄉規劃師擴展閱讀: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㈣ 2020年注冊城市規劃師和注冊城鄉規劃師有啥區別
2009年開始就沒有注冊城市規劃師了,城鄉一體化以後取消了。
㈤ 注冊城鄉規劃師報考條件有哪些
報考條件凡在建設部批準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年。 (九)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㈥ 每年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通過率大概是多少
09年注冊規劃師整體通過率8.51%,之後一直穩定在10%以下;自06年開始,四門的通過分數線一直穩定為60分,之後未變;07年之前,原理多項選擇為30道,其他科目為20道,07年開始各科多項選擇都穩定在20道,至今未變;注規考試開始於2000年,15/16停考。
15年末,全國注冊規劃師總人數18520人,國內規劃人員30萬人,注冊規劃師占總從業人員的6.17%;
㈦ 注冊城市規劃師一年多少錢轉保嗎
您好注冊城市規劃師一年10萬左右,需要轉社保國家要求全國唯一社保,不轉設備的話價格在一年4萬左右希望能幫到您。
㈧ 注冊城市規劃師現在是什麼行情
2018年初價格,價格會有浮動,行情僅供參考!詳情電詢!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3年20-35萬
注冊暖通工程師掛靠價格3年20-25萬
注冊給排水工程師掛靠價格3年26-35萬
注冊動力工程師掛靠價格 3年 19-25萬
注冊岩土工程師掛靠價格3年26-36萬
一級注冊建築工程師掛靠價格2年14-18萬
二級注冊建築工程師掛靠價格1年 1.5-3萬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掛靠價格3年16-23萬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掛靠價格3年5-7萬
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掛靠價格1年2-3.5萬
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掛靠價格1年2-4萬
㈨ 注冊城市規劃師怎麼考
考試科目設置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成績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標准
2012年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准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發證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管理部門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申請注冊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9)全國注冊城鄉規劃師擴展閱讀:
初始注冊登記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初始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並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省級注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後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准注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續期注冊登記
1、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注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注冊登記申請並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他續期注冊申請材料一並上報所屬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注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注冊機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將續期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續期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准予續期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變更注冊登記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並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准,並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7)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後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2、本地區變更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表示同意,並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准,並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注冊有效期
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撤銷注冊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㈩ 注冊城鄉規劃師報考條件
2020年城鄉規劃師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城鄉規劃師考試免試條件: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