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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

發布時間:2020-12-14 00:46:05

㈠ 洛陽市規劃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洛陽市規劃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洛陽市規劃建築設計研究院,成立於一九五四年。五十多年年來,我們與洛陽的城市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相伴而行,風雨同舟,在洛陽市的城市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法定代表人:姚金山
成立時間:1990-01-10
注冊資本:27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30011000379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56號

㈡ 誰知道洛陽第四期城市的規劃

洛陽市第四期城市規劃(2007-2020)主要有以下幾個新的動向:

1、洛陽市整體城市框架主要要向東發展,跨伊河發展,實現洛陽市區的跨伊洛河發展的戰略,另外以偃師、孟津+會盟為兩個副組團為副發展中心。

2、看點:從效果圖來看,北部邙山沒有新的大發展計劃,只有到吉利區的快速路把孟津+會盟發展組團給連接起來了;往西,把新安縣的洛新工業園納入城市發展區域;西南,延伸到宜陽的豐李鎮;往南,還沒有突破伊川的彭婆鎮。真正意義上的規劃突破,是在往東和東南發展上。

3、重點看點:往東發展:因為白馬寺處於漢魏洛陽故城,附近沒有過多的城市規劃,主要是沿洛河和伊河的中間往東規劃至偃師佃庄鎮,不過只是把規劃線規劃到了這里,沒有更詳細的建築和地理規劃。

往東南發展:這也是第四期洛陽市的規劃中的重中之重,首先,規劃線劃至偃師李村鎮,也就是說把偃師的諸葛鎮全部劃入市區的規劃范疇,沿李村鎮的李新路(李村-新民)往北過伊河,規劃為一條城市道路;沿諸葛鎮的康梁路(康莊-梁村)往北過伊河,規劃為一條城市道路,與洛南新區的開元大道東相連;沿諸葛鎮的道棘路(道湛-西棘)往北過伊河,規劃為一條城市道路;沿李馬路(李村鎮李村-諸葛鎮馬村)往西過伊河,連接至洛南的關林鎮,規劃為一條東西方向的城市道路。其他有密集的城市輔道穿插其中,這中間規劃有倉儲用地,工業用地,城市綠地,公交站場,居住用地等等,很詳細的。

㈢ 洛陽市2011年規劃的經濟適用房有哪些

今年,我市投資16.4億開建經適房廉租房字型大小 最大 較大 默認 較小 背景 2011-3-3 20:42:29 [來源:洛陽網-洛陽晚報] 收藏 電郵 列印 評論0條 移動用戶:發送簡訊 LYD 到 106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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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傳來好消息。記者今日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獲悉,我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已經公布:投資14.4億元,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9000套;投資2億元,城市區開工建設廉租住房近3000套。

同時,今年建築面積49.7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將竣工並交付使用,城市區1700套廉租住房交付使用。

14個經適房項目,開工8個

據了解,今年全市共有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14個,其中澗西區2個,西工區4個,老城區1個,瀍河回族區3個,洛龍區3個,高新區1個。

澗西區的2個項目分別是:

天澤花苑,位於武漢路與瀛洲路交叉口南側,建築面積8.8萬平方米;

王府庄地塊,位於龍鱗路以西,東至龍南小區附近,建築面積3.96萬平方米;

西工區的4個項目分別是:

富陽佳苑二期,位於國花路以東,310國道以南,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

鵬祥小區二期,位於道北二路以北,王城大道以西,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

丹城苑,位於丹城路與春晴路交叉口附近,建築面積4.9萬平方米。

國花寶居,位於華山路以西,310國道以南,建築面積27萬平方米。

瀍河回族區的3個項目分別是:

陽光麗都,位於啟明東路以北,焦枝線以西,建築面積6.3萬平方米;

開元小區,位於中州東路,焦枝線以東,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

陽光富地,位於啟明東路以北,焦枝線以西,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

洛龍區的3個項目分別是:

白馬城邦,位於白馬寺帽郭村和十里鋪村,西至中鐵十五局七公司,建築面積6.3萬平方米;

開元名居,位於白馬鎮十里鋪村洛常路以西地塊,東至洛常路,西至中州渠,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

怡心苑,位於新區太康路南側,建築面積13萬平方米。

老城區的項目

中電·陽光新城二期,位於邙山鎮中溝村地塊,北至紅山路,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

高新區的項目

周山新城,位於九都西路與孫辛路交叉口附近,建築面積37.95萬平方米。

目前,已經確定的2011年我市新開工經濟適用房項目有8個,分別是天澤花苑、富陽佳苑二期、丹城苑、中電·陽光新城二期、陽光麗都、白馬城邦、怡心苑、周山新城等,預計開工面積達81.5萬平方米。

相關負責人介紹,經濟適用房項目從開工建設之日起,一般情況下多層18個月、高層2年—3年可交付使用。

據了解,今年可以竣工的經適房項目有:

蘋果園小區,位於澗西區天津路與長江西路交叉口附近;

鵬祥小區一期,位於西工區石油路附近;

綠都·陽光佳苑,位於西工區春都路37號;

中電·陽光新城一期,位於老城區邙山鎮中溝村地塊;

富陽佳苑一期,位於老城區陵園路附近;

陽光富地,位於瀍河回族區啟明東路以北,焦枝線以西。

以上項目預計總竣工面積49.7萬平方米。

城市區8個廉租住房新建項目

今年,我市城市區新開工廉租住房建設項目8個,可安置近3000戶住房困難家庭。

澗西區260套:

城市名築22套,位於建設路與鄭州路交叉口附近;

中盛家居18套,位於中州西路88號至90號;

天澤花苑220套,位於武漢路與瀛洲路交叉口南側。

西工區1360套:

富陽佳苑二期360套,位於國花路以東,310國道以南;

國花寶居1000套,位於華山路與310國道交叉口以南。

瀍河回族區800套

位於中窯村內的中信小區;

洛龍區94套

位於新區太康路南側的怡心苑;

高新區400套

位於九都西路與孫辛路交叉口附近的周山新城

除此以外,偃師市、新安縣、洛寧縣、孟津縣、宜陽縣、伊川縣、汝陽縣、嵩縣、欒川縣和吉利區均有廉租住房建設項目。

據了解,截至2011年底,我市城市區可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將為1700套。

小提醒:如何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據了解,根據各經濟適用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市住房辦會定期在《洛陽晚報》、官方網站發布認購公告,主要內容包括小區名稱、建設單位、地理位置、戶型面積、房源數量和報名起始日期等。

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市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8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指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購房對象。

年滿26周歲以上的未婚大齡青年如滿足以上條件,也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有意購房者需在報名截止日期前攜帶夫妻雙方身份證(未婚大齡青年提交民政部門或所在社區出具的單身證明)、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前往位於澗西區聯盟路396號的市住房辦501室報名並接受審核。

待申請資格通過審核並經公示無異議後,方可進入領取經濟適用房准購證、抽號等一系列程序。

小提醒:申請廉租房,需要提交這些材料

需要申請廉租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可留意所在社區及區廉租住房辦公室的通知。

按照相關規定,低收入家庭領取廉租房補貼半年以上,可申請廉租房實物配租。申請手續如下:

首先,申請的家庭需填寫《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交給其戶口所在地社區、辦事處蓋章並簽署意見;

待審批通過後,申請人將下述材料交給社區: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單位的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無單位的由社區證明收入)、住房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全部資料經過社區、辦事處和民政部門審批通過後,將材料報至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廉租房實物配租的家庭無房或在外租房,還應提交租賃協議、房東身份證復印件、房東房產證復印件,以及租住地所在的社區證明。

另外,符合條件的低保戶家庭如果需要申請廉租房,需到各區廉租辦辦理相關手續。洛陽日報報業集團全媒體記者 李嵐 通訊員 李少君

㈣ 《洛陽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洛陽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技術規定
(1998年3月2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南省<城市規范法>實施辦法》、《洛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有關規范、規定,結合洛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於洛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築工程。各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築工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臨時建設、歷史遺留私有房屋改建、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室外裝飾裝修。
第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符合本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定標准,為建築規劃管理的最低標准,各項建築工程,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根據城市規劃有關規定創造良好的環境質量。
第二章 建築間距
第六條 建築間距系指兩幢相鄰建築主體外牆面之間的最小距離,在計算坡屋面建築間距時,應視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條 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建築間距。
一、 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得小於表1的規定。
表1

間距方位
區位 0°≤a<30° 30°≤a<45° 45°≤a<60° a≥60°
瀍河、老城歷史遺留私房密集區 1.0h 0.8h 0.9h 0.95h
其它建成市區 1.1h 0.9h 1.0h 1.05h
城市新建區和
開發區 1.3h 1.1h 1.2h 1.25h

註:⑴a為建築朝向與正南(正北)方向的夾角。
⑵h為南側建(構)築物的遮擋高度。
二、 垂直布置的間距
南北向的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8倍,並不得小於8米。
東西向的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並不得小於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5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1、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3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要求執行。
2、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30°、小於或等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在老城、瀍河舊區改造范圍不小於南側或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區不小於0.9倍,在城市新建區和開發區不小於1.0倍。
3、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多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6米,山牆間距應同時滿足消防間距和防災安全通道要求。若在山牆開啟窗洞,則其間距應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7倍。
五、 多層點式居住建築東(西)側有居室窗戶的,其與相鄰居住建築東西向的間距按東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六、 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9米;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6米。
第八條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居住用地內的低層獨立式住宅間距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
第九條 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建築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十條 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
一、 平行布置的間距
1、 南北向布置南側高層不超過60米時,間距不小於南側高層建築高度的0.8倍,並不得小於25米。當南側高層建築高度超過60米時,高度每增加3米,間距增加1米。
2、 若北側為高層,南側為多、低層居住建築時,其間距按多、低層居住建築間距控制,但不得小於9米。
3、 當南側為單幢高層且與北側居住建築平面有錯位,在建築朝向方向重疊面寬度小於或等於6米時,間距可按本條⑴規定執行,但不得小於13米。
4、 東西向布置時,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於20米。較高建築高度超過60米時,高度每增加4米,間距增加1米。
5、 當高層居住建築為板式建築時,其間距按第七條一有關規定執行。
二、 垂直布置的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於13米。較高建築的高度超過60米時,高度每增加3米,間距增加1米。
三、 山牆間距不小於13米。
四、 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或南側建築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於13米。
第十一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教學樓在相鄰建築北側或東西側時,與其間距應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築間距的1.2倍,並須同時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所增間距由本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退讓。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築(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除外)主要朝向的間距,可較同型布置方式時居住建築間距減少10%,並須同時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
一、 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除外)的,其間距按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控制。
二、 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或東西側,其間距按第十一條控制。
三、 非居住建築(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除外)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間距按第十二條控制。
四、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第七條四、第十條三控制。
第十四條 當相鄰建築所處場地有地形高差,地形為陽坡時,其建築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減去地形相對高差;其餘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築間距均應將地形相對高差加入處於較高位置的建築物的高度,按前述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建築間距除符合本章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消防、抗震、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要求,並應符合第三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建築退讓
第十六條 建築退讓系指建築物後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渠、綠帶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
第十七條 沿地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表2所列標准控制,如離界距離小於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執行。
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築的最小離界距離按非居住建築的離界距離控制。
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不得小於3米,並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老城、瀍河歷史遺留私房密集區退離距離可酌情減小,但不得小於表中相應指標的0.9倍及最小距離。

表2 建築退讓地界距離控制指標表

層數及 建築
離界距離 類別

建築朝向 文、教、衛建築 居住建築與其他非居住建築
建築物高度倍數 最小距離(米) 建築物高度倍數 最小距離(米)
主要朝向 低層 0.75 6 0.65 5
多層 0.75 10 0.65 9
高層 0.4 18 0.35 15
側面或次要朝向 低層 0.4 3.5 0.35 3
多層 0.4 6 0.3 5
高層 0.20 10 0.20 9

第一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表3所列標准控制。
1、 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建築物臨道路一側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線與道路紅線的距離控制。
2、 高層建築裙房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不小於主體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的2/3進行控制。
3、 除滿足上述規定外,同時還應符合第四章有關規定。
表3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最小距離控制指標表

退距離 道路寬度
(米) (米)
建築高度 城市幹道
L≥40 城市次幹道
40>L≥25 城市支路
25>L≥12
多、低層建築
H<24米 7 6 5
高層建築主體
45米>H≥24米 15 12 10
高層建築主體
60米>H≥45米 20 15 12
高層建築主體
99米>H≥60米 30 25 18

建築高度大於99米的建築,應相應加大退讓距離,具體標准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處有展寬車道的,道路規劃紅線位置相應外移。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不小於表3指標的1.2倍。
第三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築物,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滿足停車、回車、綠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具體標准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但不得小於25米。
第四條 地界的圍牆、後退道路紅線應不小於0.5米,大門後退道路紅線不得小於3米。
建築物的基礎、台階、陽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佔用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
地下建築物和地下附屬設施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沿道路規劃紅線兩側有綠化帶設置要求的,建築物退讓距離從綠線計起。
第六條 歷史街區和傳統街道兩側的建築工程,在滿足消防、交通、管線鋪設要求的前提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可適當縮小。
第七條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其寬度規定如下:
一、 國道、城市快速路兩側各50米。
二、 省道兩側各20米。
三、 縣以下公路兩側各10米。
第八條 沿河道、渠道規劃藍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或沿河道規劃藍線外綠化控制帶外側的建築物,其退讓河道、渠道規劃藍線或綠化控制帶外邊線的距離除有關的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7米。
第九條 沿鐵路兩側的建築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鐵路兩側的圍牆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圍牆高度不得大於3米。鐵路兩側建築工程、圍牆與鐵路路基坡腳的距離不得小於5米。
二、 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三、 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一、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規定如下:
1、 城市非建成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為:
1—10千伏 距外側導線 5米
35—110千伏 距外側導線 10米
154—330千伏 距外側導線 15米
550千伏 距外側導線 20米
2、 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可略小於上述規定,具體標准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
二、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為電纜溝外側不小於0.75米的區域。
第十一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設置。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參照第十八條低、多層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指標執行,規模較大的,可在此標准基礎上適當提高。
第十二條 建築退讓除符合本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觀、文物保護、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章 建築高度
第十三條 建築高度系指建築室外地面以上主體建築的高度。
第十四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台、電台等設施周圍的建築工程,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性建築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工程,其控制高度應符合保護性建築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應按規劃要求編制城市設計和建築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下列建築的地上層數限定:
1、 無電梯的住宅 不得超過六層
2、 中學教學樓 不得超過五層
3、 小學教學樓 不得超過四層
4、 托兒所、幼兒園 不得超過三層
第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築工程的控制高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沿路一般建築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與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 沿路高層組合建築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築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
L——建築基底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
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S——沿路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
第十八條 建築物臨接兩條以上(含兩條)道路的,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建築物臨接或其面前道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綠化控制帶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綠化控制帶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第十九條 建築物高度除必須符合本章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抗震、文物及歷史名城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洛陽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㈤ 大家好,我叫高金輝,來自河南省洛陽市。我是城市規劃與建築系園林專

dà jiā hāo,wǒ jiào gāo jīn huī,lái zì hé nán shěng luò yáng shì。wǒ shì chéng shì guī huà yǔ jiàn zhu xì yuán lín zhuān yè。輸入拼音太累了專,屬你要多加點分啊!!

㈥ 想知道: 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 在哪

在哪?具體文本和圖鑒在洛陽市規劃局,洛陽市圖書館應該也有。
但是 規劃剛剛審批 目前應該還沒有公開發行
在前幾天的洛陽日報上有一些分析

㈦ 拜求洛陽市第四期城市規劃(2008-2020)圖,清楚大圖,最好可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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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城市規劃在洛陽進哪個設計院好點跪謝。

洛陽規劃建築設計有限公司 他家是洛陽市唯一一家甲級規劃資質的單位。

㈨ 洛陽市第四期城市規劃(2007-2020)

前兩天已經聽說鄭州國際會展中心要舉辦城市規劃成果展,今天上午,閑著沒事,就過去看看,洛陽是我老家,十分關心新的第四期城市規劃的情況,果然,我見到了神秘已久的第四期城市規劃的部分情況,雖然只有幾張平面效果圖,但是已經讓我很激動了,洛陽市第四期城市規劃(2007-2020)主要有以下幾個新的動向:

1、洛陽市整體城市框架主要要向東發展,跨伊河發展,實現洛陽市區的跨伊洛河發展的戰略,另外以偃師、孟津+會盟為兩個副組團為副發展中心。

2、看點:從效果圖來看,北部邙山沒有新的大發展計劃,只有到吉利區的快速路把孟津+會盟發展組團給連接起來了;往西,把新安縣的洛新工業園納入城市發展區域;西南,延伸到宜陽的豐李鎮;往南,還沒有突破伊川的彭婆鎮。真正意義上的規劃突破,是在往東和東南發展上。

3、重點看點:往東發展:因為白馬寺處於漢魏洛陽故城,附近沒有過多的城市規劃,主要是沿洛河和伊河的中間往東規劃至偃師佃庄鎮,不過只是把規劃線規劃到了這里,沒有更詳細的建築和地理規劃。

往東南發展:這也是第四期洛陽市的規劃中的重中之重,首先,規劃線劃至偃師李村鎮,也就是說把偃師的諸葛鎮全部劃入市區的規劃范疇,沿李村鎮的李新路(李村-新民)往北過伊河,規劃為一條城市道路;沿諸葛鎮的康梁路(康莊-梁村)往北過伊河,規劃為一條城市道路,與洛南新區的開元大道東相連;沿諸葛鎮的道棘路(道湛-西棘)往北過伊河,規劃為一條城市道路;沿李馬路(李村鎮李村-諸葛鎮馬村)往西過伊河,連接至洛南的關林鎮,規劃為一條東西方向的城市道路。其他有密集的城市輔道穿插其中,這中間規劃有倉儲用地,工業用地,城市綠地,公交站場,居住用地等等,很詳細的。

㈩ 急求,洛陽市第76號文件及內容,或者副本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的通知
洛政辦〔2009〕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使用集體土地並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或街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按照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標准,經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用於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標:通過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區成為規劃合理、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居住條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礎設施齊全的現代化城市社區。
第五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針:政府主導、區級負責、市場運作、群眾自願、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積極推進、注重實效。
第六條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村(組)自行組織改造,或由村(組)聯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實施改造,也可引進開發企業實施改造。市政府鼓勵區、鄉、村(組)在保證村(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組)應成立集體性質或村民入股性質的開發公司具體負責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體改造,也可以分步實施改造。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各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房管、公安、民政、勞動與社會保障、教育、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人防、公用事業、文物、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應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村(組)及村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及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九條 市規劃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法》,會同市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編制全市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指導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條 需改造的城中村應將該村的全部土地納入村莊整體改造的統一規劃。在實施整村改造時,確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邊與城中村交叉地塊可一並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並享受相應政策。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規劃的編制,應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
第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應在規劃的指導下合理確定安置開發比。安置開發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場情況及相關政策變化情況確定並公布。本辦法所稱安置開發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築面積與配套開發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之比。
第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城中村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要求,組織編制城中村改造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實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四條 城中村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與開發建設項目相結合,充分聽取村民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用地納入全市用地計劃。除城市規劃涉及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市級以上重大公益建設項目外,城中村現有土地應全部用於城中村改造,不再審批與城中村開發改造無關的項目。
第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設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也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第十八條 擬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滿足改造需要,或經文物部門認定在安置開發比范圍內的部分土地依法不允許作為安置和商業開發用地時,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調劑轄區內其它地塊供改造使用。超出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外的土地,納入市人民政府統一收購儲備。

第四章 建設和拆遷安置

第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主體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有拆遷資質的拆遷單位拆遷。
第二十條 實施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照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一條 城中村房屋拆遷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安置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進行選擇。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對二層以下(含第二層)的合法建築,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的,對二層以下(含第二層)的合法建築中的有效面積,等面積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時,若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差安置,補差的面積按安置房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時,戶安置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面積按安置房成本價結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中被拆遷人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參照洛陽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有關標准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准,沒有取得合法手續私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按照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購買村集體或個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具體安置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村(組)合法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用房和其他集體用房進行拆遷,應等面積給予安置。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建設一定面積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用於解決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 經市舊城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由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以等額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專項用於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及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2. 安置房建設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經濟適用房政策執行;文物鑽探費、考古發掘費按人工成本費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初次交易費、房屋土地權屬初次登記費等其它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各類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繳。
3. 安置房建設中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電信、廣電等綜合管網的開口費、初裝費等非維護性和非使用性經營服務收費,且屬於市級許可權范圍內設定的,一律免繳;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管轄單位收取的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原則上按標準的30%繳納。
第三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規定的安置開發比以內配套開發商品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 經市舊城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土地出讓金扣除上解省3%部分、10%廉租住房保障金、農業發展資金、2%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等相關費用後,由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以等額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彌補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不足部分及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2. 商品房建設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執行;文物鑽探費、考古發掘費按人工成本費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初次交易費、房屋土地權屬初次登記費等其他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30%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各類政府性基金按規定繳納。
3. 商品房建設中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電信、廣電等綜合管網的開口費、初裝費等非維護性和非使用性經營服務收費,且屬於市級許可權范圍內設定的,按標準的30%繳納;屬於經營服務性費用,要給予一定的優惠。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在城中村開發改造中形成的財政收入應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除提取城中村改造獎勵資金外,余額全部撥付城中村改造所在區人民政府,用於城中村改造區域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保障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

第六章 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實施改造的城中村群眾在拆遷過渡安置期間的就學、困難群眾的生活等相關問題。

第三十四條 城中村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後,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范圍。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業崗位,要優先安排原村村民。城中村改制後,符合條件的未就業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中村村民就業、創業扶持基金,資金可從上級撥付給區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轄區內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財政收入中提取。
第三十六條 城中村改制後,原城中村村民要逐步納入城市醫療、就學、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七條 城中村改制後,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應及時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難群眾,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參照城市居民標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八條 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制定。
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舊改辦)負責城中村改造項目審批以及協調、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城市區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章城中村改造的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 改造條件成熟的城中村,應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逐級申請進行城中村改造。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統一要求,組織對該村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認定,擬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在村(組)予以公示,由區人民政府向市舊改辦呈報,經市舊改辦組織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審批工作,實行「一站式」辦公,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其「一站式」辦公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由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或區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四十三條 實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證金制度。凡實施改造的城中村,在改造拆遷前,開發建設企業應向所在區人民政府交納該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費用5-10%的安置保證金,待被拆遷村民安置到位後,安置保證金退回。
第四十四條 實行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資金監管制度。各區人民政府對參與城中村改造的開發建設企業所需投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要實行全額監管,其管理辦法參照洛陽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於前期已介入城中村改造但未競得前期參與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或在城中村開發改造過程中非正常退出的企業,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與開發建設企業在介入城中村改造前共同協商解決辦法並以協議形式約定。
第四十六條 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採取開辟專欄、專題、專訪等形式,進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宣傳力度,創造濃厚的輿論氛圍,以取得全市上下更加廣泛的支持。
第四十七條 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勵約束機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應列入市、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嚴格進行考核。市舊改辦要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確定分年度改造的城中村名錄,實行城中村改造名錄登記備案制。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獎勵資金,用於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獎勵。對城中村改造工作推進快、效果好的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對未取得合法手續在城中村集體所有土地上擅自開工建設的,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和城中村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村(組)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發建設企業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圍攻、漫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擾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市城郊村改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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