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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鄉居民醫保目錄

發布時間:2020-12-13 02:27:07

1. 北京市醫療保險政策導讀的目錄

一、醫療保險概述(1)
1.什麼是醫療保險(1)
2.什麼是公費醫療制度(1)
3.什麼是勞保醫療制度(1)
4.為什麼要改革公費和勞保醫療制度(2)
5.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
6.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有什麼不同(2)
7.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3)
8.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3)
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5)
1.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5)
2.哪些人暫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8)
3.如何辦理參保手續(9)
4.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如何辦理參保手續(9)
5.破產企業職工如何辦理參保手續(9)
6.農轉居人員如何辦理參保手續(10)
7.外地農民工如何辦理參保手續(10)
8.外地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程序是怎樣的(11)
9.建設征地轉非勞動力如何辦理參保手續(11)
10.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12)
11.基本醫療保險費如何繳納(15)
三、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16)
1.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16)
2.個人賬戶由哪些項目構成(16)
3.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記賬(16)
4.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如何記賬(17)
5.個人賬戶存儲額如何計息(17)
6.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剩餘資金如何處理(17)
7.個人委託存檔人員是否建立個人賬戶(18)
8.原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個人賬戶如何處理(18)
9.參保人員調轉流動的個人賬戶如何處理(18)
10.其他人員個人賬戶的處理(19)
四、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1)
1.參保人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是什麼(21)
2.哪些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21)
3.哪些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22)
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多少(22)
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是多少(23)
6.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給付比例(23)
7.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參保人員連續住院並轉院治療,醫療費用如何支付(24)
8.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葯品目錄》中的葯品的支付原則是什麼(24)
9.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甲、乙類診療目錄項目的支付原則是什麼(25)
10.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有哪些,支付標準是什麼(25)
11.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有哪些(26)
12.參保人員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具備什麼條件(26)
13.繳費年限如何計算(27)
14. 2005年4月1日前參保單位職工繳費年限如何認定(28)
15.繳費不足者如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8)
16.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繳費不足年限者能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9)
17.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9)
18.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9)
19.個人委託存檔人員繳費出現間斷的如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0)
20.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醫保後的待遇標準是怎樣的(31)
21.建設征地農轉工自謀職業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1)
22.農轉居人員如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33)
23.對患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在減輕醫療費用負擔上有哪些照顧政策(34)
五、參保人員就醫(35)
1.參保人員如何就醫(35)
2.參保人員如何選擇定點醫療機構(35)
3.參保人員可否選擇定點中醫及定點專科醫療機構(35)
4.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如何選擇(36)
5.異地安置或長駐外地參保人員如何選擇定點醫療機構(36)
6.參保人員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否變更(36)
7.參保人員能否到非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37)
8.參保人員需要轉診轉院的怎麼辦(37)
9.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如何就醫(37)
10.參保人員在本市外突發疾病時如何就醫(38)
11.存檔人員可否到外地就醫(38)
12.農民工如何就醫(38)
13.農民工已領取《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的如何就醫(39)
14.參保人員就醫後如何購葯(40)
15.什麼是處方外配(40)
16.參保人員就醫開葯量有何規定(40)
六、醫療費用結算(41)
1.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1)
2.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包括哪些(41)
3.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按什麼方式結算(42)
4.參保人員門、急診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2)
5.門診特殊病就醫及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2)
6.住院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3)
7.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的醫療費用如何報銷(44)
8.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4)
9.轉診轉院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4)
10.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費用如何結算(46)
11.異地安置人員或職工因公外出、探親在外地發生的醫葯費如何報銷(46)
12.跨年度連續住院的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6)
13.欠繳醫療保險費期間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7)
14.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何結算(47)
15.參保人員住院時發生的自費醫療費用怎麼辦(48)
16.什麼是結算期(48)
17.特殊疾病的結算期有什麼規定(48)
18.跨年度住院醫療費用的計算辦法(49)
19.醫療保險費用申報結算的程序是怎樣的(49)
七、大額醫療費用互助(51)
1.什麼是大額醫療費用互助(51)
2.什麼是大額醫療費用(51)
3.什麼人可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51)
4.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如何繳納(52)
5.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用途是什麼(53)
6.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如何支付(53)
7.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按什麼程序支付(54)
8.住院大額醫療費用按什麼程序支付(54)
9.什麼情況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予支付(55)
10.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如何管理(55)
八、補充醫療保險(56)
1.什麼是補充醫療保險(56)
2.哪些單位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56)
3.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資金如何列支(57)
4.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如何使用(57)
5.破產企業移交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如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58)
6.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後,是否可以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59)
7.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管理(59)
8.對特殊疾病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是多少(60)
9.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是怎麼回事(60)
10.哪些醫療費用由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支付(60)
11.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管理(61)
12.退休人員是否享受原單位補充醫療保險(61)
九、公務員醫療補助(62)
1.什麼是公務員醫療補助(62)
2.哪些人可以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62)
3.哪些醫療費可以由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報銷(62)
4.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資金從什麼渠道列支(63)
5.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標準是多少(63)
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64)
1.醫療救助的對象有哪些(64)
2.醫療救助待遇有哪些(64)
3.社會醫療救助的補助標準是多少(65)
4.如何辦理醫療救助申請(66)
5.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醫療救助的程序是什麼(66)
6.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個人應准備哪些材料(67)
7.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醫療救助,用人單位需提供哪些材料(67)
8.申請醫療救助的時間有多長(68)
9.哪些費用醫療救助資金可以支付(68)
10.醫療救助資金如何籌集(68)
十一、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70)
1.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70)
2.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的原則是什麼(70)
3.什麼樣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醫療機構(70)
4.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協議包括哪些內容(71)
5.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執行什麼規定(72)
6.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設施收費上有什麼要求(72)
7.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72)
8.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的原則是什麼(73)
9.申請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哪些條件(73)
10.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包括哪些內容(74)
11.定點零售葯店在參保人員處方外配中應遵循哪些規定(74)
12.基本醫療保險用葯如何管理(75)
13.具備什麼條件的葯品方可列入《葯品目錄》(75)
14.什麼樣的葯品不能列入《葯品目錄》(76)
15.《葯品目錄》中「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是如何劃分的(76)
16.《葯品目錄》中的葯品是否定期進行調整(77)
17.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77)
18.如何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進行管理(77)
19.《診療項目目錄》中甲乙類目錄是如何劃分的(78)
20.《診療項目目錄》中的診療項目是否定期調整(78)
21.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78)
22.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如何管理(79)
十二、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責任(80)
1.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80)
2.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規定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81)
3.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保險規定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82)
4.參保人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82)
附錄1 北京市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選編(83)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83)
北京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暫行辦法(99)
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03)
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07)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加強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醫療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12)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引導職工和退休人員到社區就醫有關問題的通知(114)
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117)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下發《關於實施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和《關於實施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的通知(122)
附錄2 北京市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一覽表(135)
表1 北京市200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政策(135)
表2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業務須知(138)
表3 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須知(140)
表4 北京市200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政策(142)
表5 北京市200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政策(144)
表6 北京市200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政策(145)
表7 北京市200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政策(146)
表8 工傷職工醫療費報銷有關規定(148)
表9 北京市宣武區市屬、區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有關規定(148)
表10 失業人員就醫及醫葯費審核有關規定(150)
表11 北京市2006年度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政策(151)
表12 北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大額互助和統一補充醫療保險政策(153)
附錄3 北京市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文件索引(155)

2. 2019北京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般情況下,不住院是不能報銷的,並且如果住院的話,這個葯還要是符合當地醫保的規定范圍內的,否則一樣是不能報銷的
部分地方,比如北京,門診可以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1800以後,再發生的費用報銷50%,前提是,這些費用符合北京醫保規定報銷范圍內,如果是其他地方,是否有門診報銷,那麼建議你查查當地醫保的規定了
這個葯是否屬於當地可以報銷的范圍,也只能查當地醫保的關於報銷范圍的規定,不好給你說,是否一定屬於的

3. 北京將實施城鄉統一居民醫保制度了嗎

據報復道,自1月1日起,北京將正式實制施城鄉統一的居民醫保制度。

目前,為農村居民製作的社保卡全部發放至各街道鄉鎮社保所,已陸續發放到農村居民手中。在已完成參保登記的337.6萬城鄉居民中,約有86.8%的參保人員完成了首批銀行扣款,部分在校學生的參保登記仍在進行之中。

希望更多的地區可以向帝都學習!

4. 北京醫保葯品目錄

上社保網查

5.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款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做好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范圍: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且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以下簡稱「城鎮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員:
1.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2.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3.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4.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年齡在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兒童」)。包括以下人員:
1.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的學生;
2.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
3.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學校開設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讀的學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學就讀的學生;
4.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5.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的學生;
6.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周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學生兒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在京投資台商及其雇員(台胞)子女、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 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居民(以下簡稱「無業居民」);
(四)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的城鎮居民。
以上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和審批程序批準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招收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機構(獨立學院和分校、大專班)。
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進修、網路、業余、廣播電視等學校的學生。
第四條 托幼機構,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五條 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辦發〔2008〕56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按失業保險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待遇,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參保人員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參保手續,按繳費標准繳納次年的醫療保險費。
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參保人員,由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他參保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學生兒童以及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市級福利機構和區縣福利機構內政府供養的服務對象,符合參保條件的,由福利機構集中進行信息採集,到福利機構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七條 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人員,自取得北京市非農業戶籍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准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除持本人戶口簿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
(一)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提交單位開具的無醫療保險證明或當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的無醫療保險證明。
(二)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提交公安局開具的戶口遷出證明。
(三)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交學生父母華僑身份證明和《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四)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提交由學校開具的就讀和無醫療保險證明。
(五)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的學生,提交由學校開具的就讀和無醫療保險證明。
(六)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周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提交當年參加高考的准考證和復讀學校開具的就讀證明。
(七)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學生中,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證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提交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開具的介紹信和進站函。在京投資台商及其雇員(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讀批准書。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戶口簿及我市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學生與父(母)關系證明。
(八)殘疾人員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除持本人戶口簿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免繳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一)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提交《北京市退養人員就醫手冊》;
(二)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提交《北京市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就醫證》;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五)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提交《北京市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發放證》;
(六)七至十級殘疾軍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七)城鎮優撫對象提交《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減免證》。
(八)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人員提交《見義勇為證》。
第十條 殘疾人員傷殘等級標准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確定。
第十一條 無行為能力或行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應由監護人或當地殘聯部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醫療保險年度。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可以銀行代扣或現金形式一次性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超過參保繳費期限的,不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繳費當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持相關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退費手續:
(一)參保人員死亡的,由其家屬提供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
(二)無業居民就業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參保繳費證明。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發生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但急診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納入支付范圍,報銷起付標准為65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2000元。
第十八條 城鎮老年人和無業居民門診就醫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度。未經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轉診到其它醫療機構就醫,其發生的門診(除急診)醫療費用自理。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包括加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一級以下定點綜合醫療機構以及定點鄉鎮衛生院。
第十九條 疑難重症患者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能滿足基本治療需求時,參保人員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具的轉診證明,轉往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中醫醫院及醫療保險A類醫院就醫。轉診有效時間為90天。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需要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於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兒童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支付范圍,第一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准均為65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17萬元。
其他參保人員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為1300元;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准均為65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15萬元。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不超過90天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超過90天的,按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結算,結算後視為第二次住院。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後服抗排異葯,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以下簡稱「特殊病種」)進行門診治療的,應持診斷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特殊病種審批手續,在確定的本人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住院標准支付。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按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為一個結算期。當年辦理特殊病種審批的,自審批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需長期住院治療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第二十六條 連續繳納次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本次結算期內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年度分別計算。12月31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當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次年1月1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與次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按當年和次年分別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未連續繳納次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當年12月31日前的醫療費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跨參保制度住院治療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參保制度和新參保制度的規定分別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患病時須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手冊》)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所持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手冊》)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待病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市內轉院治療的,需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意見,經醫療保險辦公室批准後,可辦理轉院手續。24小時內轉院的按連續住院辦理,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與轉院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計算。
第三十二條 城鎮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學生兒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讀的,應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異地就醫登記手續。可選擇居住地2家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兒童專科醫院和本市1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城鎮老年人還可選擇本市1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本人的門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外埠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急診醫療費用,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前已住院治療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應將參保前的醫療費用結清,參保後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三十五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符合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條件的,還可向民政部門繼續申請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第三十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在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還可經原渠道按規定享受優撫醫療待遇。
第三十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發生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學生兒童之間身份變化時,當年不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繼續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之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個人委託存檔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前,在本次醫療保險年度內繼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現金全額墊付,結算時持相關單據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四十一條 2011醫療保險年度參保繳費時間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參保人員在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現金墊付的,持醫療費用單據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予明確事項,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6. 如何進行北京市城鄉居民醫療定點機構

用戶可以下載網路APP,搜索北京城鄉居民醫療定點機構,找到城鄉居民醫療定點機構小程序,點擊一鍵查詢,可以看到北京市城鄉居民醫療定點機構的具體名單了,步驟如下:

1、首先用戶打開手機中的網路APP。

注意事項:

用戶可以在搜索結果中搜索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名稱,就可以知道該醫院或者機構是否醫保定點醫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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