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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法遮光補償

發布時間:2020-12-12 23:38:35

Ⅰ 城市房屋遮光賠償及樓間距過近

一、採光權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二、採光權侵權的認定

1、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採光低於國家日照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2、採光雖合乎國家日照標准,但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的採光低於原標准,亦屬侵權。

三、影響採光的事實認定
1、雙方協商認可;

2、雙方委託鑒定機構鑒定;

3、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組織司法鑒定。

四、採光權侵權的賠償標准

1、賠償與補償

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低於《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高於上述標準的,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2、 賠償內容和原則

對採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採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於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採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於陽台、廚房、廁所等則不應計算在採光面積內。

3、賠償數額的計算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我傾向下面的計算方式(王者潔 郭號林:對採光權侵權及補償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確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時採光的賠償基數(N元),然後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築面積、每天的受害的小時數、再乘以不動產未來的使用壽命,此外再加上因採光權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就可以得出具體數額。具體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時×房屋總受害平方數×每天受害小時數×受害總天數+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額=總賠償額。當然,賠償基數的確定以及具體數值的測算應由專業人士來進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建築施工對房屋造成遮光如何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協商賠償。民法通則的規定。

Ⅲ 遮光補償協議

冬至日太陽直射南回歸線,位置在南緯23°26′,此時中午太陽的仰角為(90-41°41′-23°26′)=24.88°=24°53′。 設南側建築物在北側建築物上形成的陰影高度為H,則: (90-H)/樓間距50=tan24.88 H=90-50*tan24.88=66.81m,此時已經全部擋住了北面的建築物了。

Ⅳ 急急急!關於遮光補償費!

根據你的陳述,分析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是相鄰法律關系.

二、不動版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權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三、你方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四、本案所涉及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方法均無明確規定,但做為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已的具體情況綜合計算,如因對方的行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包知能源增加的損失,維護健康費用支出的損失等。

請綜合客觀情況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Ⅳ 建築遮光費怎麼賠償

賠償按照日照時間來折算,按建築規范:相臨房屋的採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計算。當然還有一些實際情況要考慮,請你最好通過當地的規劃部門去咨詢和辦理相關的手續。

Ⅵ 遮陽費的賠償標準是什麼依據

具體金額沒有標准,但是可以向對方索要遮陽費賠償,具體金額有法院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6)城鄉建設法遮光補償擴展閱讀:

相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

「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

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Ⅶ 住房遮光補償問題案例

樓主,實話說目前沒有關於陽光權賠償的統一標准,但是各地法院都有相關賠付案例,具體你可以找房屋所在地當地律師咨詢和聘其訴訟。

找些相關資料你看看吧,或許有幫助。
北京的陽光權糾紛曾規定一次性賠償800-2000元,長沙賠過110元/平方米,天津賠過120元/平方米,荊州則給5戶居民每人每天補貼了1.12元的電費。

『北京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陳旭』不同的地區大家有不同的判法,大家有自由裁量,所以從立法上來講的確有這個問題,有沒有一個非常科學准確的數字就是說因為我影響到你採光了,客觀上給我造成其他潛在的不能量化的損失怎麼來彌補。還有些市民覺得,光是賠償沒什麼意義,怎麼才能消除侵害才是最重要的。專家建議物權法雖已頒布,但關於陽光權的具體侵權責任應在今後出台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

沈陽市出台《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從今年1月1日開始,每平方米最多補償可達700元

鐵西區興順街287號和297號居民樓陽光被擋,有16戶居民起訴到法院討要陽光權。但是,一審時他們因為沒有提交擋光鑒定報告,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採光權損害的依據是什麼?究竟該如何賠?按什麼標准賠?本報曾在去年2月23日對此案例予以關注。今年1月3日,記者獲悉:居民們在二審時打贏了官司,他們按房屋的貶損價值獲得了賠償。

房屋擋光

居民討要陽光權

2001年10月,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金鵬公司)在鐵西區興順街287號和297號居民樓東側開發建設三幢「沈陽工業大學博士樓」。從大樓開始打地基時起,兩棟樓的居民就擔起心,新建的樓會不會擋我們的光啊?等大樓快建好時,居民們發現,朝東房屋的陽光越來越少了。在一次次與開發公司和大學交涉後,事情最終有了轉機。

2002年8月21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鐵西分局和沈陽工業大學聯合下發通知,通知住戶到金鵬公司與協調小組共同商討擋光補償事宜。居民於孝仁說:「他們給出了具體的擋光補償標准,即按朝東的每個窗戶計算,6樓頂樓住戶補償2000元,往下每層樓加1000元,與博士樓西山正對的窗戶另外補償3000元。」這樣算來,一家最多補償也不會超過1萬元,很多家都要了補償款。

但還是有16戶居民沒有妥協,而是尋求法律途徑討要陽光權。

遭遇敗訴

因不提供擋光鑒定

2004年4月28日,受鐵西區人民法院委託,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對起訴的居民的住宅居室實際日照採光時間進行了鑒定。

當年6月8日,鑒定結果出來,最少的一戶採光時間僅為5分鍾。但居民們對鑒定結果都不滿意。279號樓143戶的陳女士說:「我們家的陽光連一分鍾都沒有,怎麼能算出有35分鍾呢?計算採光時間應該從滿屋都有陽光的時間計算。」279號樓243戶的肖景政說:「給我們測量的採光時間是116分鍾,我們不能接受。聽說採光權賠償是按2小時標准賠償,那樣的話,可能就只賠償我們4分鍾的損失了。可是我們的損失大了,我要求賠償4萬元。」於孝仁則稱:「我要求賠償我的補鈣營養費、房屋使用權貶值損失、電費等,合計10萬余元。」

由於這些居民對於以上事實並沒有拿出有力證據,因此在2005年12月31日,鐵西區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

獲得賠償

依據房屋貶損價值

隨後,肖景政和其他住戶都提出了上訴。2006年12月,法院二審時,他們無奈地提出將此前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並申請對因擋光而導致的房屋貶值進行鑒定。經市法院委託,遼寧新十方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針對房屋貶值作出估價報告。其中鑒定結論中,肖景政的房屋因擋光而造成的價值減損為16125元——這也成了法院判決賠償的最終依據。

市法院認為,居民肖景政的居室在大寒日實際日照採光時間為116分鍾,低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所規定的滿足2小時的日照採光時間,三幢博士樓已對肖景政房屋構成擋光。該鑒定報告雖然不是新證據,但是考慮到擋光的事實確實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法院對於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出具的鑒定結論予以採納,判決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沈陽工業大學賠償肖景政因擋光而造成的房屋貶值損失16125元;其他日照採光時間不足2小時的居民也都獲得了賠償。

最新說法

每平方米最多賠700元

市法院民二庭的關雲光法官說:過去由於法律法規對採光權侵害的賠償規定太籠統,因此,侵害採光權、通風權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難點很多。僅從審判角度,按什麼標准賠就是一個大難題。住宅樓被遮擋陽光和阻礙通風的現狀,究竟對住戶身體產生多大的影響,誰也說不準,而且各家人口不同,年齡不一樣,怎麼賠償因缺少陽光的身體損害?法官在裁判中一般會根據房屋實際貶損價值進行判決。

不過,從今年1月1日開始,我市對擋光補償有了明確的標准。新出台的《沈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規定,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如協商不成的,建設單位與被擋光居民可按不同區域級別、不同遮擋時間進行劃分,給予每平方米260元——700元不等的一次性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從現在起,要是您家百平方米的住宅被擋光,那麼最多可獲得7萬元的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 周賢忠

(沈陽日報)

Ⅷ 住房遮光補償問題

看看這個希望對你有幫助
樓間距規定
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Ⅸ 遮光怎麼補償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採光權,要對方賠償,具體數額要看你們當地的標准了

Ⅹ 遮光賠償損失的具體規定有沒有法律條文

一、採光權的法律依據和規范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採光問題單獨規定。
4、《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發給建築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6、《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7、 房屋採光權方面的界定是指住宅日照標准:住宅建築的底層窗檯面應能獲得大寒日日照不低於2小時的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條規定)。
二、解決辦法。
1 、與遮擋你房子的樓房開發商協商,要求賠償;
2、向法院起訴該開發商,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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