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規劃學會的西部之光獲獎屬於什麼級別
中組部按每人每年 3 萬元的標准撥付經費,由接收單位統一掌握使用,主要用於訪問專學者食宿補貼屬。
修期間的有關培養費用,由接收單位負責。
派出單位承擔訪問學者兩次往返差旅費,並負責購買訪問學者學習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
㈡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歷史發展
初創階段(1956-1984) 1956年,中國建築學會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在北京成立 1966-1977年,中斷學術活動 1978年,「文革」後重新成立中國建築學會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 成長階段(1985-1997) 1985年,中國建築學會六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同意學術委員會以「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名義開展活動 1986年,中國科協批准(1986科協發字005號文件)學會對外稱「中國城市規劃學會」 。 1992年,建設部批准(建人[1992]788號)更名為中國城市規劃學會,隨後在民政部注冊登記。 1993年,正式以「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名義成立理事會。 壯大階段(1998至今) 1998年,全面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 1999年,調整秘書處工作機構,下設聯絡部、編輯部與咨詢部 2001年,決定每年舉辦學術年會,隨後定名為「中國城市規劃年會」 2004年,第三屆理事會成立,學會機構專業化、年輕化得到很大改善 2006年,學會網站開通 2007年,作為中國官方代表,加入國際城市與區域規劃師學會;成為世界銀行注冊的咨詢機構。
㈢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城市規劃學會,英文名稱 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China,簡稱 UP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城市規劃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系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團結廣大城市規劃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促進城市規劃學科建設,傳播城市規劃科學知識,推動城市規劃職業發展,提高中國城市規劃的理論與實踐水平,為我國城鄉可持續發展和城鎮化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中國北京三里河路 9 號(郵政編碼 100037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通訊會員、資深會員。
(一)普通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注冊城市規劃師稱號;
2、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相應職稱;
3、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者;
4、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多年,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學術水平或重大貢獻的人士。
(二)學生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的研究生;
2、通過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成績優良的學生。
(三)資深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
2、曾擔任本會理事、從事城市規劃工作 40 年以上並有正高級職稱者;
3、雖未擔任學會職務,但從事城市規劃工作 40 年以上、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
(四)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香港、澳門和台灣從事城市規劃的科技工作者,由本會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成為本會的通訊會員。通訊會員可優惠或免費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國內和國際學術會議。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通訊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外使用本會會員的名義權;
(三)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權;
(五)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八)單位會員有權要求本會在技術咨詢、論證、評議或培訓等方面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學生會員的會籍隨學籍的結束終止。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五) 制訂和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 1/3 。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進行獎勵、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權力,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議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處理學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冠以本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除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二)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或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的單位。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准登記後,確需刻制印章的,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人,由本會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秘書長1人。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會換屆一年內按照本會的規定換屆。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分支機構的委員應由本會會員擔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決定變更、注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制定自己的工作規程和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理事會審批,其內容不得與本會章程相矛盾,不得開展與本會業務范圍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圍繞本會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學術活動,每年年會期間負責承擔相應專題會場的籌備和組織協調工作,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本機構全體委員參加的學術研討會,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一半;至少舉辦一次有部分委員參加的其他交流活動。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不得超出本會設定的業務范圍、代表機構不得超越本會設定的活動地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名譽職務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審議批准。擁護本會章程,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曾擔任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職務者,或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曾擔任本會常務理事職務者方可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他收費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五十三條 本會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銷。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會徽由正方形城牆和三角形城門樓圖案構成。本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為徽章佩帶。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12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㈣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會員證號忘記了怎麼辦
應該把會員證掃描一下,或者把證號記錄下來
㈤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年會論文什麼水平
這樣的論文通過一件較為完整的事情來表現一個人,要求事情具體、生動,因此我們版要選權擇能夠表現人物的最典型的事件,選擇自己印象最深、最能使自己感動的事情來寫,要求這個事件表現的是這個人物最典型的特徵,或者這個人的多個特徵在這個事件中慢慢呈現出來。就好像,我們攝影的時候,鏡頭慢慢推進,人物在敘述的過程中慢慢豐滿起來。
㈥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介紹
中國來城市規劃學會(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China,簡稱自UPSC)是城市規劃領域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和職業組織,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優秀學術社團,民政部4A級社會組織。學會的前身是1956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國建築學會城鄉規劃學術委員會。
㈦ 皇家城鄉規劃學會專業認可有什麼用
最對口的當然是規劃局和設計院了,不過門檻高;
接下來就是一些設計公司(建築、景觀都可以),畢竟有基礎
㈧ 有沒有過來人考過城市規劃設計(快題六小時)能不能分享些經驗和學習方法
確定功能分區,道路組織,形態設計,大方向把握好了,細部都容易,平時多看案例,城市規劃原理能掌握好就不容易了,多練練手繪
㈨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業務范圍
(一)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 開展學科和專業教育研究,促進學科發展版和權專業人才培養;
(三) 推廣城市規劃先進適用技術,宣傳普及城市規劃科學知識;
(四) 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承擔項目評估;
(五) 接受政府委託進行成果鑒定、技術標准編審等工作,參與注冊城市規劃師的相關工作;
(六) 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專著、科普讀物和其他出版物;
(七) 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
(八)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學術團體和城市規劃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作為國家會員,代表中國規劃界參加國際城市與區域規劃師學會(ISOCARP)等國際規劃組織;
(九) 舉辦為城市規劃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反映其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薦人才。
(十)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舉辦與城市規劃有關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其他促進本學科和行業發展的業務工作和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㈩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理事成員
第四屆理事會領導機構:
名譽理事長:吳良鏞、周干峙、鄒德慈
理事長:仇保內興
副理事長(按容姓氏筆畫為序):
尹稚王靜霞石楠朱嘉廣吳志強張泉李曉江唐凱樊傑
秘書長:石楠(兼)
副秘書長:耿宏兵、曲長虹
顧問:宋春華、李德華、鄭孝燮、趙寶江、曹洪濤、儲傳亨、陳秉釗、胡序威、夏宗玕、陳為邦、周一星、房慶方
榮譽理事:王一鳴、趙知敬、郝壽義、夏麗卿、曹昌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