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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強拆

發布時間:2020-12-11 20:41:18

㈠ 房子要被拆遷怎麼維權

1、在拆遷之初,被拆遷人一定要關注和搜集拆遷人和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
其中包括:版拆遷公告,拆遷地權塊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誰是拆遷單位,農村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許可證,以及兩個內部文件(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銀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證明)。其中,兩個內部文件需要通過提請政府信息公開或訴訟才能看到,還要關注通知甚至公開信,以及安置補償實施細則或辦法。
2、補償談判,必要時需錄音留作證據
在拆遷公告發布後,如果有拆遷公司找到被拆遷人洽談,被拆遷人要索要他們的授權委託書,讓他們出示工作證和拆遷人員的資格上崗證。因為拆遷人很有可能動用社會閑散人員恐嚇威脅被拆遷人。與拆遷辦工作人員溝通時,在必要時做錄音,「這些話可能作為將來協商談判取得重要補償的信息線索,有些被拆遷戶沒有固定證據,很難證明對方的口頭承諾」。
3、房屋評估,報告不符實際要求重評
而在評估公司人員上門時,被拆遷人也要讓他們出示相應評估公司的資質及上崗證件,在評估報告中「與房屋實際面積,裝修情況,層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質疑,要讓評估人員詳細記載,必要時要他重新評估」。

㈡ 有土地出讓也可以強拆嗎

你的問題不完整。我猜是不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在上面未經回審批建房,主管部門是答否可以拆除?
城市規劃區內一般由建設局(其中市區有的地方有城管局查處),鄉鎮規劃區由鄉鎮政府查處,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可以沒收、拆除、罰款。建議你看一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條。
在農村的話(非規劃區,也就是農田),一般有國土局按照土地法查處。也是按不同情形沒收、拆除、罰款。建議你看一下《土地法》第六十七條。
上面《城鄉規劃法》和《土地法》的處罰都不會單獨處以罰款,基本都是拆罰並處。

㈢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八條可以強制拆除已加建好的房屋嗎

違規建築是可以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66條。


【相關法規】

1)《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其建設

內容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並處違法建築整體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其建設內容不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並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築整體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㈣ 行政法問題~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拆除」的強制執行權,歸縣政府還是法院

這是典型的行政強制措施,歸鄉鎮人民政府。

㈤ 農村拆房建房,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建設監察大隊,是否有權強制拆除

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村民房屋改建成樓房是否違法,違反那種、那條法律。望回復,謝謝!

㈥ 《城鄉規劃法》第68條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政府還是被責成的部門

是人民政府!責成來有關部門,意源味著那部門沒有此權,這是受委託行政行為!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㈦ 違章建築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

違章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違章建築審查的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7)城鄉規劃法強拆擴展閱讀

可以實施房屋強拆的部門: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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