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農業生態環境的實際編制,符合國家和省農村公路發展目標,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與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道、鄉道建設不得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准。村道建設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准,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准。
農村公路客貨站場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籌建設並符合規定標准。
農村公路防護、排水以及交通標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農村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農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的設計,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以直接採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相關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農村公路的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專項工程,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
縣道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人員或者群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責任公告牌,公告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質量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交工驗收合格後不少於一年。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工、竣工驗收;除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並進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縣道、大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完工後,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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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刊上聲明作廢後,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甲、乙級中介服務單位,離開工商注冊所在地承擔中介服務任務,應當持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到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並接受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單位應當以獨立法人機構名義承擔中介服務任務,但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擔中介服務任務。
第十八條 中介服務單位提供中介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准和規定,並維護任務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中介服務單位提供的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技術成果,責令禁止使用。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中介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以及個人不得承接有償中介服務任務。
中介服務單位,不得轉包所取得的中介服務任務。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單位因自己工作過失,給委託人造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以全額經濟賠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禁止技術成果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報請原資質核准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收回資質證書或個人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一) 未取得合法資質證書,承擔有償中介服務任務的;
(二) 以個人名義承擔有償中介服務任務的;
(三) 超越資質等級相應營業范圍,承擔有償中介服務任務的;
(四) 未按規定辦理跨區資質備案手續的;
(五) 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 塗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七) 轉包中介服務任務的;
(八) 多次提供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九) 嚴重侵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中介單位與委託人發生服務糾紛,應當申請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經調解無效可申請仲裁機構裁決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建設項目的規劃技術中介服務單位資質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
『叄』 大家好!誰有<<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和組織實施。
確需調整拆遷計劃內項目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重新報批,但不得超過已批準的年度拆遷規模。
第八條 列入拆遷年度計劃內的房屋需要拆遷的,申請拆遷的建設單位可憑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其它有關批准文件,提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出通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以及租賃情況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及附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屬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還應當提供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
土地儲備機構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有關土地儲備的政府批准文件,可免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第(一)、(二)、(三)項材料。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動工拆遷和完成拆遷的具體時間等內容;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基本情況、補償安置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和標准及相關證明文件、拆遷安置用房平面設計圖、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申請人和申請拆遷范圍內有關單位、個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實施拆遷的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批准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實行委託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
拆遷人實行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書面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接受委託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安置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還應當說明理由。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拆遷面積超過三分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在決定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決定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房的,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轉讓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影響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欺騙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搬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後30日內,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觀、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拆遷安置中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銀行帳戶告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屋拆遷實施情況和拆遷補償安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資料報告制度。
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資料,並應當在完成拆遷後3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屬於住宅房屋,且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解困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住房解困標准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住房解困標准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住房解困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參照同區位同類房屋的銷售價格,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均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評估。雙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房屋的面積或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與被拆遷人進行產權交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百分之三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按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屬於私有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屬於公有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三十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准;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范和標准;
(三)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障礙。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拆遷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區域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規劃部門在審批該住宅房屋建設規劃時,應當考慮被拆遷人就地安置的需要。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於社會公益性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實行異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人的要求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拆遷帶院落的房屋,應當按照房屋院落面積的大小,結合城市規劃容積率系數的要求,適當增加貨幣補償金額或者補償安置面積,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等字樣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拆遷的住宅房屋兼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適當增加貨幣補償金額或者補償安置面積,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三十六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批准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拒不承擔的,以料抵所需拆除費用。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臨時建築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拆遷的房屋存在產權、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先行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糾紛解決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八條 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九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取貨幣補償且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取產權調換且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經營性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評估鑒定費的具體標准,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四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評估的,應當由取得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拆遷評估機構的名錄,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商選擇拆遷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抽簽確定;拆遷當事人放棄抽簽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
拆遷當事人應當與選定的拆遷評估機構訂立拆遷評估委託合同,並自合同簽訂後15日內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評估業務。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遷評估的方法,由拆遷當事人與評估機構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採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採用其它評估方法,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四十九條 拆遷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不得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拆遷評估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拆遷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
第五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日內送達被拆遷人。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差異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承擔;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設區的市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成立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作為最終裁決結果。重新評估和專家鑒定費用由未被採用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
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計師以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並予以公示。專家鑒定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並不得少於5人。
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改變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在拆遷期間,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恢復原狀;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實行自行拆遷的;
(二)在拆遷期限內,未按規定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簽訂協議後未按規定備案的;
(三)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第五十五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和房屋折遷評估人員在房屋拆遷評估中,違反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和規范,出具不實評估報告、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或者以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拆遷評估業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報批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
(二)違反規定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反拆遷管理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拆遷范圍確定後,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事項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接受拆遷委託或者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的;
(六)未按規定受理房屋拆遷糾紛申請並依法作出裁決的;
(七)違反規定組織實施房屋強制拆遷的;
(八)未經拆遷當事人協商和組織抽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指定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並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按照本條例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肆』 《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吳國棟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資源處)
摘要 地質資料是廣大地質工作者辛勤勞動的結晶,是地質工作成果的具體體現和歷史記錄,是國家經濟建設、社會與科學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礎信息。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十多年來,山東省在地質資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分散,尚未實現統一匯交;二是部分地質資料匯交人難以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三是地質資料缺失不利於推進地質資料信息化建設;四是地質資料管理職能無法向基層國土資源(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延伸;五是山東省尚不能有效掌握國家在境外投資的地勘項目相關情況。
綜上所述,由於《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過於原則,《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屬部門規章,具有一定的部門局限性。因此,山東省有必要結合十年來的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實踐和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對上述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和細化,使其更便於執行和操作。
關鍵詞 地質資料 信息化 管理 服務
2014年1月9日,山東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月10日,郭樹清省長簽署第273號省人民政府令予以發布。4月1日,《辦法》正式施行,這是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國土資源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對於進一步強化地質資料管理,提升社會化服務水平,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新的法治保障。
1 《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
地質資料是廣大地質工作者辛勤勞動的結晶,是地質工作成果的具體體現和歷史記錄,是國家經濟建設、社會與科學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礎信息。隨著地質科學的不斷發展和人們認識的不斷深入,地質工作服務的范疇不斷擴大,幾乎遍及國家建設的方方面面,大到國家的經濟計劃,小到每一項工程的具體實施,都離不開地質資料,尤其是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等新的邊緣學科的不斷涌現,地質資料也因此更加豐富,更加全面。
我國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早在1957年,國務院就確立了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制度。其管理范圍,不僅包括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各部門,還覆蓋了鐵路、公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行業形成的地質資料。200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又確立了地質資料「統一匯交、公開利用和權益保護」三項基本制度,進一步提高了地質資料管理的法律地位。
山東省是礦產資源大省,地質工作程度高,地質資料豐富,截至2013年底,山東省資料檔案館已保存各類成果地質資料10784種。這些地質資料,既是全省地質工作者半個多世紀以來艱辛努力取得的寶貴成果,也是國家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而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山東省礦產資源規劃、城鄉建設、道路交通、地質找礦、農田水利、抗旱打井、地質災害防治和地球科學研究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有些地質資料的管理制度明顯束縛了地質資料服務經濟建設、造福社會的潛在作用發揮,已不能完全適應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發展新形勢和社會各界對地質資料公開利用、信息共享的要求,突出表現在:一是部分地質資料尚未納入統一匯交、集中保管利用的軌道;二是部分地質資料匯交人難以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三是地質資料缺失不利於推進地質資料信息化建設;四是地質資料管理職能無法向基層國土資源(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延伸;五是國家境外投資形成的地質資料尚未實現統一管理。
《辦法》的出台,既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需要;既是山東省多年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實踐和經驗的總結,更是新時期、新條件下對地質資料管理機制的一次積極探索和創新,必將對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5章33條。具體包括:總則、地質資料的匯交、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2.1 關於總則
一是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信息化建設,並將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能。三是建立了地質資料委託保管制度,由受委託的地質資料保管單位,具體承擔地質資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四是建立了地質資料匯交共同責任機制,即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海洋與漁業、地震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地質資料匯交的監督管理工作。五是明確了地質資料匯交監管要求,即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務體系,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的全程監管,提高地質資料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2.2 關於地質資料的匯交
一是明確了地質資料匯交人。《辦法》就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府出資、社會出資、多方出資、中外合作的地質工作項目,以及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地質資料匯交人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二是建立了地質資料代交制度,即匯交人可以書面委託承擔地質工作項目的單位代為匯交地質資料。三是明確了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向部、省、市三級匯交的范圍、方式和要求。四是規定了地質資料匯交期限。《辦法》對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延續或注銷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地質工作項目,其地質資料的匯交期限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五是規定了地質資料匯交驗收的程序和期限。
2.3 關於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
一是規定館藏機構和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質資料驗收、整理、轉交、保管、保密、利用等制度,配置保存、防護、安全等設施,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信息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能力。二是對不同地質資料的保護期限、公開條件、利用方式及其辦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三是明確了地質資料利用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保管單位的法定義務。
2.4 關於法律責任
《辦法》對匯交人未按規定報送成果地質資料目錄和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未按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中弄虛作假,利用人損毀、散失地質資料以及造成保密地質資料泄密,管理部門、館藏機構和保管單位非法披露、提供利用、封鎖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內,都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2.5 關於附則
一是授權省國土資源廳制定並公布應當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二是規定了境外地質資料的匯交,即山東省的地質勘查單位在境外承擔政府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3 《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從起草到出台,數易其稿,不斷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改革創新精神,符合山東省實際,可操作性強,特點鮮明突出。
3.1 有特色,創新力度大
解決本地實際問題,體現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使命,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我們立足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實際,針對現實中問題進行制度設計,在管理體制方面進行了大膽創新,將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監管職能向下延伸。因為按照上位法規定,地質資料實行國家和省級兩級監管。這在工作實踐中導致了兩個問題:一是由市、縣主管部門發證、組織評審礦種的地質資料無人管理,導致地質資料流失,給礦政管理帶來很大難度。二是市、縣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地質資料匯交人是否履行了匯交義務,無從查知,無法作為,不能有效協助國家、省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進行有效監管。山東省是礦業大省,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冶金、化工等單位較多,僅從省級層面對地質資料進行管理,監管難度大,現實中問題突出。而從實踐來看,將監管職能關口下移也是符合山東省實際情況的。鑒於此,我們經過調研和論證,規定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省監管以外的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並予以具體明確,以便於更好地對地質資料進行全面監管。以省政府規章的立法方式對地質資料監管職能進行延伸,這在全國是第一家,必將有利推動全省地質資料工作再上新台階。
3.2 重實務,可操作性強
《辦法》針對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照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重實效的立法原則,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在內容設置上,注重實務和可操作性。一是在地質資料的匯交方面。從落實地質資料匯交人的責任、建立匯交資料監管平台、創新地質資料管理體制、強化地質資料統一匯交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強了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監督管理;為了便於匯交人匯交,結合山東省工作實際,對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匯交程序和匯交期限進行了規范和細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為實現地質資料的社會共享和有效利用奠定基礎。二是在地質資料的保管、利用方面。明確了地質資料集中保管、共享服務利用新機制,避免重復投入,方便利用人,節約社會成本;考慮到匯交人在地質資料的獲取過程中投入了一定的經濟成本,所獲得的地質資料具有財產屬性,規定了保護期制度和有償利用制度;對政府出資形成的公益性地質資料予以公開,供全社會無償利用,同時,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因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則規定可以無償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這樣設置使得各個環節環環相扣,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增強了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權威性。
3.3 重民意,社會參與度高
地質資料管理工作關系國計民生,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注。《辦法》從起草到出台,始終堅持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一是召開了多次立法座談會。聽取了基層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更好地保證了制度設計的科學性。二是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拓寬意見徵集渠道,擴大意見徵集范圍。《大眾日報》、《齊魯晚報》等十幾家媒體對此作了廣泛報道,公眾積極參與,收集到了很多好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的不斷豐富完善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廣泛開展立法調研。通過立法調研,了解和掌握了山東省實際情況,借鑒吸收了外省的經驗做法,對《辦法》的修改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辦法》的實施,為山東省依法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但是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山東省將以《辦法》的頒布為契機,抓好宣傳,抓好落實,要重視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的基礎工作,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要加強地質資料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整體業務水平;要加強地質資料業務體系建設,提升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能力,為山東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伍』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拆遷審批程序或者擴大拆遷規模以及濫用強制手段、野蠻拆遷等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房屋拆遷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拆遷管理
『陸』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否適用於舊村改造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拆遷審批程序或者擴大拆遷規模以及濫用強制手段、野蠻拆遷等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房屋拆遷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拆遷管理
『柒』 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53條怎麼規定的急求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監察機構,依法對城市規劃版的實施及權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內容如下: (一)未經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四)按照城市規劃建成和保留地區的規劃控制情況; (五)建設工程的驗線、
復核; (六)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七)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使用性質。
『捌』 山東省有哪些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山東省環境保護法律有以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參考資料http://www.sdein.gov.cn/flfg/hjbhfl/
『玖』 山東省政府2003年83號規定有哪些內容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的通知(魯政發〔2003〕8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的通知(魯政發〔2003〕8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工作,全面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促進就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職業培訓的重要職責 各級政府要把職業培訓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開發就業崗位與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並重、發展普通教育與重視職業教育培訓並重、強化新生勞動力培訓與在職職工培訓並重、加強城鎮人員培訓與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並重。具體目標要求是,使有就業培訓要求的下崗失業人員都能夠得到相應的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用5年左右的時間,把在職職工基本輪訓一遍,逐步建立企業職工終身培訓機制,到「十五」末,高級工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重由目前的5%提高到8%以上,工人技師增加1倍;每年培訓農村轉移勞動力百萬人左右。各級政府要根據各自實際,明確目標任務,認真抓好落實。要建立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的培訓領導體制,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教育、經貿、農業、科技、財政等部門制定推動職業培訓工作的具體措施,研究解決職業培訓工作中的問題,共同促進職業培訓事業的發展。 二、統籌各類培訓教育資源,提高培訓工作整體效益 各級政府要加快教育結構調整,保持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協調發展。職業學校要以國家職業標准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為目標,增強培訓功能。繼續實施職業教育「十、百、千」工程,提高辦學水平。各級政府要保證城市教育費附加的20%用於職業學校的發展。加快建成一批規模大、質量高的高級技工學校。「十五」期間,全省高級技校和技術學院要達到30所左右,每個市至少都要有1所高級技校,半島地區要優先發展。同時要積極創辦技師學院。從2003年起,各級政府每年都要視財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改善技工學校辦學條件,扶持重點專業和新專業。政府辦的技工學校經費要逐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培訓質量好、規模大的就業訓練中心也要給予重點扶持。大力提倡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爭取到「十五」末,全省民辦技能培訓機構發展到千家以上。鼓勵中外合作辦學,積極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繼續辦好縣鄉文化技術學校、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在農村勞動力培訓方面發揮其積極作用。 三、積極探索建立以就業為導向的市場培訓機制 按照「條件公開、申請自願、公平競爭、合理布局、擇優認定」的原則,建立再就業培訓機構資質認定製度。積極推行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實現就業的倍增效應。努力開發適應社區就業崗位需要的再就業培訓項目。選擇有條件的市、縣,探索建立以用工需求為導向的市場培訓機制。採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自主開發培訓等方式,確立一批技能培訓和創業項目,實現培訓與就業的良性互動。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定期發布就業和培訓信息。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完善培訓經費補貼與再就業效果掛鉤的辦法。加快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准入制度,到「十五」末,凡是國家和省實行就業准入的職業工種,必須持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就業上崗。 四、切實加強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工作 進一步推動企業培訓規范化、制度化、市場化,逐步形成以中級技工為主體,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為骨乾的企業職工隊伍。企業要把培訓作為經營者任期目標,建立制度,制定計劃,積極創立學習型組織。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職工培訓納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依法保護職工接受培訓的權力。企業可與技工學校、職業學校通過實行股份制或其他形式聯合辦學,建立職工培訓基地,形成集就業前培訓與在職培訓為一體的校企結合的新型培訓模式。企業培訓有困難的,勞動保障部門和行業部門要給予幫助。鼓勵企業建立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直至技師、高級技師的梯級培訓模式,建立和完善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重點骨幹企業技術崗位應普遍使用高級工。企業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凡沒有開展培訓的,不得提取列支。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稅務部門要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 五、突出抓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 各級政府要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與發展經濟、招商引資、城鄉規劃、項目建設等通盤考慮,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凡城市建設征地、項目征地、結構調整用地等,都要統籌考慮,並安排好被徵用土地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就業問題。在全省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綠色通道」培訓計劃:以城市邊緣地區及規劃開發地區的農民和到城市務工的農村勞動力為重點,以各類培訓機構為依託,建立培訓、就業指導介紹和追蹤服務為一體的轉移培訓機制,參照再就業培訓的辦法,對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按照培訓人數和就業率,從促進就業經費中給予一定補貼,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和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要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實施具體的組織指導。健全省、市、縣三級農村科技教育培訓體系和鄉村兩級教育培訓網路,加強農民文化科技知識教育。認真落實農村勞動力培訓的投入。縣級政府在安排使用農村科技開發經費、技術推廣經費和扶貧資金時,要有一定的比例用於農村勞動力培訓;在安排使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要有一部分用於各類培訓機構建設;在實施職業教育「十、百、千」工程中,要重點扶持為農村勞動力培訓服務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對技工學校招收的農村特困生由財政撥出專款予以適當補助。繼續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和其他手段,開展對農民的遠程培訓,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給予支持。經過各種形式培訓的農民,均可申請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外出務工的技能憑證。 六、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技能人才是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大力宣傳技能人才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貢獻,使技能人才受到社會廣泛尊重,引導更多的城鄉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提高就業技能,立足崗位成才。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並鼓勵技能人才的成長。積極推廣一些企業在關鍵職業工種、關鍵崗位、關鍵工序設立「首席職工」的經驗,對各行業、職業領域中具有絕招絕技、突出業績和品牌影響的技能人才授予「技能大師」等榮譽稱號,完善省、市兩級高級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在政策上與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同等對待,在使用上要一視同仁;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和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在企業工作的,分別享受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關待遇。通過多種措施,在全社會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營造有利於職業培訓事業發展和技能人才成長的社會環境。
『拾』 跪求山東省濰坊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沒查到,但有濰坊市城市規劃管理回辦答法.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55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