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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強制執行條件

發布時間:2020-12-11 05:37:08

A. 《城鄉規劃法》第68條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政府還是被責成的部門

是人民政府!責成來有關部門,意源味著那部門沒有此權,這是受委託行政行為!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B. 城鄉規劃法哪一條賦予了城管強制執行權

城管權大著那,所有事,沒他管不了,臟亂差,違建折除,無所不能

C. 行政法問題~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拆除」的強制執行權,歸縣政府還是法院

這是典型的行政強制措施,歸鄉鎮人民政府。

D. 違章建築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

違章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違章建築審查的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4)城鄉規劃強制執行條件擴展閱讀

可以實施房屋強拆的部門: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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