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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保經辦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0 17:50:36

1. 葯店醫保政策培訓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葯店整改報告
沈丘縣醫保中心領導:
您好!
我葯店收到沈丘縣人社局醫保中心通知和會議精神,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會議內容,深刻領會會議精神,我店根據沈丘縣醫保中心下發的通知的內容,我葯店結合通知,對照本葯店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認真對照檢查,對於發現的問題我們將要求葯店加強醫保相關政策學習;嚴格按照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上報整改報告。我葯店將嚴格遵守《沈丘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醫療服務協議》和《葯品管理法》的各項規定,現將整改措施報告如下:
一、葯品的分類管理方面:嚴格遵照國家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的有關條例,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櫃銷售,已明確規定醫生處方銷售的葯品,一律憑處方銷售,同時設立非處方葯品專櫃,貼有明顯的區域標識。保健品設專櫃銷售,不與葯品混合經營,保健品專櫃須將設立「本櫃產品不使用醫保卡結算」的警示標志。
二、刷卡方面:葯店今後將嚴格遵守《沈丘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醫療服務協議》各項規定,要求葯店按照《基本醫保葯品目錄》刷卡,購非葯品類商品以後都不給予刷醫保卡,日用品一律下架。
三、人員培訓方面:今後將加強店長、駐店葯師、收銀員、營業員等人員的葯品知識培訓,嚴格執行認證各項要求,同時對葯店所有人員加強醫保相關政策學習培訓。
總之,通過這次檢查,我們對工作的問題以檢查為契機,認真整改努力工作,將嚴格按照市、縣、局指示精神領會文件的宗旨,讓顧客滿意,讓每個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葯,葯店全體員工感謝市、縣、局的領導對這項工作的認真。我們保證在以後的經營管理中認真落實《沈丘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醫療服務協議》和《葯品管理法》各項規定,做好各項工作。
以上是我店的整改情況,請市、縣、局領導進一步監督指導!

沈丘縣XX葯店
2012年5月15日

2. 醫保收費員培訓怎麼報名

醫保收費員培訓的話,首先你要了解這個培訓,是由哪個部門組織的他的報名方式是什麼?如果報名是在網上報名,你就直接找網上報名入口,我去單位報名,你就到單位去報名,然後再去進行下一步。

3. 用醫保卡和本人身份證辦各種培訓班是真的嗎

醫保卡除了就醫過程中醫院和葯店能用外,
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使用,
任何培訓班都不應該用醫保卡辦理。

4. 全國醫療保險從業人員力培訓證書如何取得

可以通過網路搜索,有網上可以學習的平台。

5. 培訓學校怎麼給員工辦醫療保險,我是在教育局注冊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在稅務局登記的是個體工商戶。

為促進軍隊和國防現代化建設,維護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積極性,加快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步伐,努力構建和諧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和中共常委《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精神,現就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優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生態文明城市要求,創新機制,推進安置改革,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促進軍隊和國防建設。
二、享受優惠政策的對象
符合城鎮安置條件、與民政部門簽訂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了《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三、自主擇業的經濟補助:
(一)城鎮退役士兵自主擇業的,按照上年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轉業士官按5倍)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二)自主擇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況的,以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額為基數,按下列比例增發自主擇業補助金:
1.城鎮復員一期士官增發20%,二期士官增發30%;
2.在西藏服役的增發10%;
3.服役期間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一等功的增發30%,榮立二等功的增發20%,榮立三等功的增發10%,有多項立功或者榮譽稱號的,累計計算。
四、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
(一)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市、區(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培訓機構、勞動就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教育機構要把城鎮退役士兵列入就業培訓的范疇。根據勞動力市場需要和城鎮退役士兵求職需求,為城鎮退役士兵今後就業免費提供一次就業培訓。所需培訓經費按財政部門有關就業扶持政策補助辦法執行。對經過培訓取得國家認可職業等級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人力資源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優先推薦就業。
(二)市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培訓中心針對退役士兵需求搞好培訓。市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培訓中心要逐步完善基礎設施和培訓教學服務職能。貴陽市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培訓中心要積極爭取省級專項扶持,在2015年前把市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中心建設成為教學用房齊全、教學設施齊備、能自主辦學、環境優美的退役士兵培訓教學基地。為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提供所需的政策法規、職業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完成好我市退役士兵的培訓任務。
(三)為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提供勞動就業服務、減免相關費用。各級人力資源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地為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為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並減免其職業介紹和指導、檔案管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費用。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參加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時,服役期視為社會實踐或工作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五)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後按照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規定,可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軍齡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
(六)為退役士兵創業提供政策咨詢、法律服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並免費提供政策法規咨詢和法律援助。
五、享受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優惠政策
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在報考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時,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二)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三)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四)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考取國家認可的大、中專學校或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歷後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學制由縣級財政每年每人補助2000元,憑畢業證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到縣級民政部門一次性領取。
六、從事個體經營享受費用減免優惠政策
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交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民辦醫院機構管理費、勞動合同簽證費及其他有關的登記類、管理類等收費項目。
七、享受稅收減免扶持優惠政策
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三)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四)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新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人數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五)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新辦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人數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八、信貸扶持政策
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在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憑《自謀職業證》可向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小額擔保貸款中心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貴陽市商業銀行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九、享受戶籍優惠政策
自主創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或轉業士官在縣級以下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應准予其辦理落戶手續,其家屬和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允許辦理「農轉非」手續隨其落戶;在縣級城市以上的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戶籍管理機構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6. 葯店員工醫保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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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葯店辦理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一般是中國農業銀行)。
申請流程:提供1所需資料後,交當地醫保處備案審批資格,安裝醫保POS機後使用。
具體正規程序以當地醫保處為主。
申請醫保,具體條件如下:
(一)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正常經營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葯品經營場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能力;
(五)經營葯品品種(不包括中葯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不低於葯品經營品種的80%;葯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葯、非處方葯、非葯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葯品之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
(六)經營葯品必須有按GSP要求進行計算機管理的「進、銷、存」台帳;並根據醫保經辦機構檢查需要,及時提供「進、銷、存」台賬;
(七)配備1名以上執業葯師或葯師(不得兼職或掛名),保證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名執業葯師或葯師在崗。其他葯品從業人員需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定期(每年)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八)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范,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做好制度的執行和檢查工作;
(九)申請定點前12個月內未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7. 葯店人員醫保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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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申請一次,但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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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關規定,按照規定具備一定的資質,再填寫<<定點零售葯店申請表>>,經當地的醫保管理部門批准,就可以了!
.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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