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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所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時間:2020-12-10 17:28:47

『壹』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是怎麼樣的

『貳』 『浙江省建設廳』什麼時候改名為『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

應該是今年5月份改的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之後改的

『叄』 浙江省城市規劃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多少

根據浙江省工程建設標准《城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規程》:
第五條 建築日照間距依據日照間距系數和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確定。日照間距系數,是指日照間距與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的比值。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是指被遮擋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至遮擋建築物檐口頂面或者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但被遮擋建築物底部為公共建的,計算高度應當減去公共建築層高度。
第六條 不設挑檐的遮擋建築物,日照間距為遮擋建築物非主要採光面外牆面至被遮擋建築物主要採光面外牆面之間的最小距離;設挑檐的遮擋建築物,日照間距為遮擋建築非主要採光面挑檐外牆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擋建築物主要採光面外邊線之間的最小距離。遮擋建築物為住宅的,考慮設置陽台,其計算高度均按照設置女兒牆不小於0.9米高計算。
第七條 非高層遮擋建築物的長邊和短邊與住宅或者長日照建築主要採光面相對時,日照間距系數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住宅:新區開發,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97;舊區改造,包括居住區、小區和組團改造,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5;插建的建築物應
當充分考慮周圍建築環境,並且日照間距系數不得小於1.7。
(二)長日照建築: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插建的建築物,日照間距系數均不得小於2。

『肆』 歷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歷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如下:

廳長:項永丹。

副廳長:姚昭暉

巡視員:應柏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各地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4)浙江住所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職能職責

1、組織編制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牽頭監督指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保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

2、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

3、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資質資格管理,指導或組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落實建築活動監管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城市建築工地、城鎮管理基礎設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建築、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建設、管理與運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准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並監容實施,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合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井監容實施,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伍』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如何

全省不會有統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這是台州的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市區兄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列》、《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及台州經濟開發國土資源分局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機關。
區級國土資源(分)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管轄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設規劃局依法確定。
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羨螞賀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去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條 農村村民在物枯規劃住宅小區內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八條 申請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未達到18歲的不計申請建房人口數;
(二) 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 因土地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九條 夫妻離婚後一方申請建房,其申請宅基地面積與離婚前宅基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戶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報批程序:
(一)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三)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到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踏勘、審查。
(四)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居)張榜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當地國土資源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 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戶口遷至建房所在地村、鎮;
(二) 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 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辦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
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 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權。農村村民應當在住宅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
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房、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理部門責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
拆遷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
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所在地國土資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應建房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條 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
原戶口所在地鎮鄉(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但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子女分戶且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應當落實好老人的住房問題,不得要求老人單獨立戶申請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
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
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
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
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
《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陸』 浙江省住宅工程分戶驗收規范里,開間進深、凈高多少

一、1、允許偏差值:凈高±20mm,凈開間、凈進深±15mm。
2、允許極差值:凈高及凈開間、凈回進深均勻20mm。
二、答住宅設計中 ,住宅的開間是指相鄰兩個橫向定位牆體間的距離。因為是就一自然間的寬度而言,故又稱開間。住宅的開間在住宅設計上有嚴格的規定。根據《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GBJ100-87)規定:住宅建築的開間常採用下列參數: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 4.2米。 規定較小的開間尺度,可縮短樓板的空間跨度,增強住宅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抗震性。

『柒』 關於浙江省嘉興市城市房屋拆遷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以下簡稱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除按約定不予補償外,按其建設成本結合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貸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建築而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所需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條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出不少於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並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後十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拆遷主管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具體辦法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後,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九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於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面積小於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並計算),並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經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後,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產權人產權時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遷人購買原面積的住房。
第四十三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余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准。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並以改變後的用途延續使用的,
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後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記的用途認定。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的稅、費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繳。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報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後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具體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准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五十條 拆除產權屬於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捌』 浙江農村住宅審批經過那些程序 詳細一點

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程序及所需資料

一、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回,由村民提答出用地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農用地的,應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二、使用面積:農民興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三、提供資料:1、用地申請(村民委員會簽字同意並加蓋印章確認);2、戶主戶籍證明(戶口簿復印件,另立戶主的,應提交分家立戶證明);3、原土地使用證和原宅基地退交協議(轉址新建、改建、擴建的,應提交原土地使用證,同時提交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原住宅退交協議);4、申請建房地塊屬於城市規劃區內的,應提交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文件;5、申請建房地塊屬於公路控制區的,應提交公路部門的批准文件;6、申請建房地塊屬於林地的,應提交林業部門林權證的變更或注銷批准文件;7、申請建房地塊屬於耕地的,應提交經管部門土地承包經營證的變更或注銷批准文件。
四、供地審批時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完畢。
五、頒發建設用地審批通知書。

『玖』 浙江省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的辦公時間是什麼能不能辦理三類人員變更手續

能辦理三類人員變更手續,浙江省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的辦公時間是: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6:00 。

辦理變更流程:

1、申請申請人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

2、受理,審批平台進行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信息提取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平台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的相關規定審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的相關規定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出具審核通過意見;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出具審核不通過意見。

4、決定,審核通過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公告; 審核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送達,申請人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自行下載列印《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9)浙江住所和城鄉建設廳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規定:

第五條「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一條「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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