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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指

發布時間:2020-12-10 12:53:03

A.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一條 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縣、東川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規劃由各產業園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旅遊度假區的產業園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省級以上和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行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昆明中心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該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備案。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昆明城市規劃區外的縣、東川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城鎮重要地段和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市規劃和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對城鄉規劃的修改意見。
第十九條 修改城鄉規劃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聽證,廣泛徵求公眾、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城鄉規劃修改方案編制後,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報批。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城市、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修改,城市、鎮用地布局和功能發生變化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經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評估、論證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 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昆明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主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規定。 (一)主城二環路內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⒈建設項目應當以規劃道路紅線寬15m或15m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⒉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 ⒊用地規模小於10畝的,一般不得進行商品住宅項目開發,原則上用於環境綠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建設。 ⒋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幹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道路紅線外用地進深不得小於50m。

C.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莊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規劃確定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因素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保護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突出地方特色,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的要求,維護公共利益。
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滇池保護規劃相銜接,協調各類專項規劃,並符合上一層級的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空間環境統一規劃。
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准、規范;沒有標准和規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昆明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城鄉規劃工作。中心城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中心城區內設立派出機構,履行規定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縣(市)、東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監督和查處工作。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受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經費預算不低於上年同級地方財政收入的千分之三。
第九條 市、縣(市)、東川區及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情況,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條 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資料庫,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創新管理模式,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D.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樣的單位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的介紹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回發展,根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此條例於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2010年4月7日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F.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一)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按規定編制的;
(二) 擅自下放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許可權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修改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按規定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變更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的;
(五)未按規定對建設工程的建設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的;
(六)未依據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對建設工程予以規劃核實的。
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法作出的規劃許可,因撤銷規劃許可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原許可部門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五條 規劃執法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違法建設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發現的違法建設工程,應當拆除但未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
(三)對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工程未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欺瞞等手段違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規劃核實意見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第五十七條 規劃設計、勘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分別處以合同約定的城鄉規劃編制費、建設工程設計和測量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工作或者建設工程測量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標准、規范、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進行建設工程測量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採取修改地形圖和標注虛假尺寸等手段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進行建設工程測量的;
(四)提供虛假城鄉規劃編製成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建設工程測量成果的;
(五)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
(六)設計圖紙內容與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不符的。
上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議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在原發證機關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終止在本市的執業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聘請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跟蹤測量或者未在施工現場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規劃核實,並由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進行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要求進行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竣工的建設工程不予規劃核實,並對違法建設單位的其他建設工程暫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侵佔城鄉道路、規劃道路用地、城鄉公共空間、城市綠地,以及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
(二)侵佔電信、電力、煤氣、供(排)水等管線用地和安全保護用地的;
(三)侵佔消防、救護、人防工程等緊急通道的;
(四)侵佔單位、居民小區等通道、出入口的;
(五)侵佔水庫、湖泊、河道、水源保護地和機場、軍事安全控制區、國家儲備庫、危險品倉庫等用地的;
(六)阻礙無線電微波通道,有礙永久性測量標識,有礙國家安全和國防設施的;
(七)侵佔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歷史建築保護區用地的;
(八)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准、規范和規定的;
(九)其他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的違法建設工程,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居住建設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等,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不可改正的,建設單位在對利害關系人進行補償,取得利害關系人同意,並按規定繳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等異地建設費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出具符合規劃的核實意見。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的;
(四)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四條 規劃執法部門下達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五條 在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未執行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停作出相關規劃許可或者撤銷已作出的規劃許可。
第六十六條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G.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局怎麼樣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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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組織協調和督辦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稿,組織協調重要會議;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對外聯絡、計劃生育、綜治維穩、對口扶貧、新聞宣傳、史志、年鑒、信訪、熱線、應急、接待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及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重要輿情工作;負責機關的固定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資金的統一管理使用,定期檢查審核城建資金的使用情況;協調管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審查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及其它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城市維護資金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中的經濟分析。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開展政策調研及制度創新,牽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組織重大決策聽證,負責局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負責局依法行政體系建設;牽頭局行政執法工作,實施對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培訓組織專項執法稽查;負責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的監督、審核及對外執法聯絡;承辦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負責局管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及對外合同的合法性、適當性審查;負責法制宣傳、法制教育、法律顧問管理聯絡工作。
四、城市建設處
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和代建工程項目的協調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主城規劃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協調管理和推進工作;配合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預決算的審查審計;負責局承擔的「四創兩爭」方面的工作;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五、村鎮建設處
負責編報全市縣城、鄉鎮建設項目和補助經費計劃,指導小城鎮建設項目的編制、報批、實施工作;負責小城鎮試點鄉鎮建設的審批及總結推廣;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及農村民居的通用設計圖的推廣運用工作;參與撤鄉並鎮、撤鄉建鎮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全域城鎮化建設管理的督促、指導和服務。
六、房地產管理處
擬定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信用管理和從業人員信用建設;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企業的資質管理、資質換證及其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商品房現房銷售的備案;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統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和他項權證;負責新建住宅區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指導縣(市)區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七、物業管理處
擬定全市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行業標准及服務規范;負責行政轄區樓盤物業管理服務備案證書和項目經理執業備案證書的發放及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及使用監督管理;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指導昆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工作;組織物業管理從業培訓和執業培訓;負責抓好物業管理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定、復驗、推廣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負責主城四區私有房產歷史遺留問題的核查和落實政策工作。
八、勘察設計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市勘察設計行業有關技術標准以及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貫徹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及日常監督管理,審查、審批房屋建築的初步設計;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審批、上報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審查和抗震鑒定,參與編制抗震防震規劃和震後恢復重建;指導縣(市)區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九、燃氣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市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燃氣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燃氣的行業管理和燃氣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燃氣工程的項目審查並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燃氣市場准入的許可審查和許可證年檢;負責城市燃氣質量、計量和燃氣器具的監督檢查,組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燃氣有關費用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建築市場管理處(「清欠」辦)
研究擬定全市建築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埠(境外)進昆建築企業的登記備案管理,辦理昆明市建築企業外出施工證明;指導建築業勞務市場的管理和進昆勞務人員執業的登記審查和上崗培訓;協調全市建築企業參與國(境)外建築工程承包和建築業勞務合作工作;負責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建築機械設備、防護用品的准入備案;負責建築檢測機構、實驗室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培訓工作。

I.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規劃執法部門應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行政監察機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公眾和輿論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市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情況。
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督查意見和決定,並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跟蹤測量,確保建設工程按照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
承擔建設工程跟蹤測量的測繪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和規定進行跟蹤測量,並提供測量成果。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跟蹤測量成果和其他相關材料,不得妨礙和阻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建設行為,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規劃執法部門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規劃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回復,公開處理結果。

J.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三章 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 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未取得規劃許可的,不得進行建設。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還應當依次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次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鄉規劃區、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相關許可證件;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件,但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為二年,其他規劃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延續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規劃許可,應當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確定擬選址位置、用地面積和規劃要求,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許可期限內,獲得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規劃條件,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方應當持擬出讓地塊、地下空間的現狀地形圖、實地勘測界線圖和地下管線資料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征詢規劃條件。
第二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地塊的使用性質、允許建設的范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退讓以及應當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取得規劃條件一年內未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應當在出讓前辦理延期或者重新提供規劃條件;未辦理延期或者重新提供規劃條件的,原規劃條件無效。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其他相關手續時,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未納入規劃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出讓合同簽訂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內取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逾期未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在批准前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批準的總平面圖,在施工現場和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東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昆明中心城區范圍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持建築方案和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向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鄉、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住宅建設、鄉鎮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等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手續:
(一)侵佔城鎮規劃控制線的;
(二)破壞生態景觀、污染環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在近期按照規劃建設的區域、地段內進行建設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三十七條 需要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臨時市政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建築物層數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得超過六米,並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因城鎮建設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屆滿的,建設單位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清場退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變更規劃許可和規劃條件: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建設條件變化的;
(二)因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造成地塊范圍和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因文物保護或者地質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建設中確需調整的;
(四)因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
第四十條 規劃許可和規劃條件變更,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涉及總平面圖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對規劃許可變更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變更規劃許可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後,方可變更規劃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應當將變更後的規劃條件納入出讓合同。
第四十一條 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設應當與市政管線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電力、通信、廣電等管線的敷設應當服從規劃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規劃條件和國家、省、市有關標准、規范、規定,其技術經濟指標、設計文件、圖紙應當真實、准確、一致。
第四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建設工程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不一致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房屋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基礎驗核意見,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范圍進行預售許可。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對建設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設施,申請規劃核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後,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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