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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鄉建設規范

發布時間:2020-12-10 01:11:45

❶ 鞍山市2019三級殘疾人危房改造都什麼標准

危房改造是國家為了緩解殘疾人的生活壓力而制定的優惠政策,具體咨詢民政或者你們當地殘聯

❷ 鞍山低保標准2019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好
這個可以撥打114電話查詢一下鞍山市台安縣民政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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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鞍山申請低保的標準是什麼

1.不一定的
2.人均收入低於217的,如果你具備勞動能力就當你有500元收入,推薦工作,還有其他很多說道。基本上身體沒什麼病的都不符合條件的。
3.1個月吧
能說說你的基本情況嗎?

❹ 鞍山是否屬於寒冷冰凍地區啊按照城市交叉口規劃規范中的提法

應該屬於寒冷冰凍地區。

❺ 請問:國家規定遼寧省鞍山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鞍山市根據省政府要求,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准。城區低保標准由292元/月調整為330元/月;海城由244元/月調整為272元/月;台安、岫岩由194元/月調整為222元/月。

在本次調整中,遼寧省城市低保標准增加額度不低於28元/月;農村低保標准增加額度不低於15元/月;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准每年人均增加額度不低於360元;分散供養標准每年人均增加額度不低於220元。根據省政府要求,結合鞍山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全面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准。

城市低保標准調增額度:城區低保標准由292元/月調整為330元/月;海城由244元/月調整為272元/月;台安、岫岩由194元/月調整為222元/月。其中,城區低保標准上調後比省政府要求的要高10元/月。

農村低保標准調增額度:城區低保標准由1720元/年調整為1900元/年;海城由1610元/年調整為1800元/年;台安、岫岩由1510元/年調整為1700元/年。

五保供養標准調增額度:城區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准由4000元/年調整為4360元/年,分散供養標准由2600元/年調整為2820元/年;海城、台安集中供養標准由2800元/年調整為3160元/年,分散供養標准由1800元/年調整為2020元/年;岫岩集中供養標准由2500元/年調整為2860元/年,分散供養標准由1300元/年調整為1520元/年。

❻ 問: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最新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先學習一下~~~ 遼政發〔2004〕2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徵用土地行為,保證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用地需求。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補償標准低、經費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等問題,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為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長遠生計,關繫到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黨在農村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全面貫徹《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嚴格執行法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認真協調解決征地中出現的問題,切實處理好保障各類建設用地與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關系,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規范徵用土地行為,加快推進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征地范圍。除能源、交通、水利、環保等重點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國防建設項目等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用外,一般建設用地應通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收、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對各類經營性項目用地,主要實行購買、土地入股和租賃使用辦法,不得強行征地。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集體土地登記發證進度,理順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擴大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范圍,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產權、強化用途管制和嚴格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允許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土地市場進行交易,實行有償、有限期流轉,做到「兩種產權、一個市場」,統一管理。
三、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准,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各地要根據《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從本地區實際出發,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為原則,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准。適當提高徵用土地的年產值標准。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徵用耕地年產值標准,並隨著經濟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年產值的確定不得以單一的糧食產量計算,要以當地鄉鎮的綜合「糧經比」計算。根據我省當前實際,耕地每畝年產值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不得低於2000元,縣級城鎮規劃區內不得低於1500元,其他地區不得低於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還可適當提高。徵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時,應參照調整後的徵用耕地年產值標准做適當調整。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由各市政府制定。適當提高征地補償倍數。繼續以年產值乘補償倍數方法確定補償安置費用的,一律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倍數的上限掌握。積極推行征地「區片綜合價」。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物價、財政、農業、建設等部門,根據不同地段、地類、人均耕地、農民人均收入、基礎設施條件、城市規劃和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組織對城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劃定區片,進行評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特別是農民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綜合補償標准」,經公示後嚴格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作必要的調整。「區片綜合價」制定前以及在城鎮規劃區外徵用土地的,可繼續實行以年產值乘補償倍數的方法確定補償費用,但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四、依法公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的知情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征地方案時,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充分協商。今後,凡沒有徵求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的征地方案,省國土資源廳不予審核報批。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要及時發布徵用土地公告。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在被徵用土地所在村組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權利人持土地證書等有關資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各地擬定或者修改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時,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公開聽證,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確保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切實可行,符合被征地農民的意願。市、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補償費用和安置措施。
五、強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規范分配使用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發放、使用要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土地徵用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從機動地中調整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應當將不少於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的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0%。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全部支付給其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處理:進行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土地被全部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征地補償安置費主要用於原村、組人員生產和生活安置;確需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按規定應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用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農民購買養老、醫療等商業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土地補償費收支狀況,維護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及時支付征地費用,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市、縣在申請征地前,必須落實征地資金,將不低於總額50%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存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設立的征地專項資金專戶。其餘征地補償安置費應在征地批准文件下達1個月內全部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征地補償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征地補償費用統一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直接發放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嚴禁剋扣、侵佔、截留和挪作他用。要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地,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按征地協議及時交付土地。
七、探索多種安置方式,拓寬失地農民就業門路在進一步落實貨幣安置、農業安置措施的基礎上,各地要拓寬就業門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要利用國家有關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鼓勵用地單位盡可能把適合農民就業的工作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的農民。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支持被征地農民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鼓勵被征地農民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就業。各地要支持那些一時找不到就業門路的被征地農民發揮其農業生產技能,承包經營農業園區、種植養殖基地等。被征地農民經商辦廠、自主就業和自我組織起來就業,各有關部門要在法律、政策允許范圍內為其提供方便,在辦理小額貸款及稅費等方面給予照顧。積極推行留地安置。市、縣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列入城鎮建設規劃區范圍,近年可能徵用土地較多的村,及早根據該村農業人口、人均耕地等情況核定安置留地規模,做好安置留地選址與控制性修建規劃。要嚴格控制留地安置的規模,留地比例為所徵用土地的6%至10%。規劃安置留地在實際使用時,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劃定的安置留地由農民自建自用的,按農村集體用地性質處置,免交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的,收益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市、縣政府給予減、免出讓金和配套費用等政策扶持。安置留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土地或者征補償費入股等形式,參與盈利性項目開發建設。鼓勵企業以這種形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使農民獲取長期、穩定的收益。?
八、積極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結合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鎮化的要求,積極探索適應城鄉一體化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採取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相結合的方式,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資金按政府、集體、農民共同負擔的原則解決。市、縣政府可按不低於所需保障資金總額30%的原則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其餘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從依法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拿出一部分。具體比例和標准由各市政府確定。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范圍、保障標准和操作辦法,提出指導性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領取的養老、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稅、費。
九、創造條件,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各市、縣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途:墊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費;補充國家重點公益性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的不足部分;補貼經評估生產生活水平確有下降的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補助;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的補助。征地調節資金的主要來源:市、縣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用地單位預繳;其他可用資金。征地調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財政專戶管理,確保收支平衡。征地調節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十、嚴肅查處征地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各地要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用地行為,規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續,保證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職能,加強動態監測,做到事前防範、事中監督與事後檢查相結合,確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損害農民利益。對未批先用、越權批地、違規登記發證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況要進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必須限期糾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補償費的,必須限期補償到位。對弄虛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銷原批准文件。對未經法定程序、私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征地協議,一律廢止。對征而不用的閑置土地,能夠恢復耕種的要交給農民繼續耕種。對征地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人要從嚴懲處。對違反黨紀政紀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涉嫌犯罪的,必須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對上報的徵用土地方案的真實性、可行性全面負責。徵用土地方案上報後,省、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嚴格依法審查。對因補償安置不到位引發農民上訪的市,暫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請,直至做出妥善處理。
十一、切實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堅持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規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勞動保障、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搞好指導服務,加強監督檢查。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妥善處理好發展與穩定、局部與全局、眼前與長遠的關系,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平穩進行。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對策。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予以解決;一時不能解決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❼ 鞍山市城市和農村動遷補償條例

鞍山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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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安置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四章 代建費支付辦法和標准

第五章 建設住宅的動遷負擔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拆遷管理,保證國家建設和城市改造的需要,保護建設單位和被動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地點,所發生的地上拆遷安置事項,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鞍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拆遷安置工作的主管機關,其所屬專門管理機構市統建開發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對拆遷安置工作具體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商業或公共設施建設的,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用地范圍,由建設單位擬定拆遷方案,報統建管理部門發給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住宅建設,根據批準的小區規劃和開發計劃,由市統建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進行組合安排。

第五條 城市一切土地(包括已徵用的農村土地)為國家所有,在國家建設需要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國家需要,及時拆遷騰地,不許趁拆遷之機索取高額賠償。

第六條 凡經確定的動遷區,由市建委發出正式通知後,房管、規劃、城建、公安、工商管理部門,必須按規定時間實行凍結、停止發放或辦理私房證照更名手續;停止辦理固定或臨時建築執照;停止辦理分戶、落戶手續;停止發放或變更工商經營執照(不包括流動執照);停止辦理變更房屋使用性質手續。違者追究單位或個人責任。

第二章 拆遷安置

第七條 拆遷安置對象

下列住戶和單位,為就地或移地安置對象。

一、凡在拆遷地段內,在凍結前已有與本人或本單位使用性質相符的房屋證照的,均為拆遷安置對象。

二、凡一九八三年以前實際在拆遷地段內居住自有違建房的住戶,其住房的居住面積不小於八平方米、檐高二米,持有與住戶相符的區、街一級的土地租金收據,參照戶口、糧證,別處確無住房,單位同意付代建費者,可予移地安置。違建房屋不準買賣、轉讓、轉借、出租,否則,一經發現,無論是否具備拆遷安置條件,對雙方均不予安置住房。

三、凡在拆遷地段內,持有與單位或個人名稱相符的合法營業房屋證(照)和營業執照的全民、集體、個體商業網點,按營業房安置。

凡用違建房進行經營活動的,不論有無營業執照,均不按營業房安排。是否按動遷戶安置,參照前款確定。

四、凡在動遷地段內持有與本人相符的合法居住房屋證(照)和營業執照兩營合一的個體戶,按居住用房安置。

五、凡單位在拆遷區內經批準的臨時建築,由使用單位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補償。

六、對於弄虛作假,突擊違建,隱瞞它處住房,製造假證者,一經查實,概不作安置。

七、凡企事業單位違反政策,購買私人房產進行營業者不予安置。凡未經規劃或房管部門批准,改變使用性質的倉庫、廠房、辦公用房等,均按原面積原用途補償。私自改作住宅,自行派進住戶的,其住戶由派戶單位在限期內負責清除。對單位的違建房一律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八條 房屋安置標准和原則

一、拆遷住房以拆遷當時的合法住房為安置依據,凡在動遷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戶,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間數,參照原居住面積安置,但對原居住合法房屋單室的居住面積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雙室安置。

二、按前款安置的動遷戶,居住確實困難要求擴大面積的,必須先經所在單位同意,預交代建費,並與建設單位商妥,在不超過建房單位應負擔的動遷比時,可就地代建,超過時可移地安置。

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戶,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間數安排。

四、被拆遷戶的回遷安置,由拆遷單位負責,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視同仁,不得留好分壞,要按遷出順序先後,妥善安置。

五、全民、集體和個體商業網點,均按原合法經營用房的面積和普通標准給予還建。如必須擴大建設面積或提高建設標準的,則應自行負擔,並預付擴大或提高標准部分的全部資金。

六、工業企業,由市規劃部門指定地點,由建房單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積、結構還建或核定補償費,由被動遷單位自行建設。

七、市區內的農業戶,按原合法的面積和結構,由所在村委會、鄉、區政府負責安排建房地點,征地費由拆遷單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設。補償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按原面積、原標准一次性撥給本人。舊房自行拆除,材料歸已。

八、住宅建設的拆遷單位,在拆遷前要先經市統建管理部門聯合登記調查,核定拆遷比例後方可拆遷。否則,不予補助超動遷比例的資金。回遷前,要對拆遷戶的自然情況,遷出時間,給房情況公開發表,以接受群眾監督檢查。

九、一般性住宅建設,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回遷安置。如逾期不能回遷者,應由建設單位負責支付拆遷戶的臨時租房補助費。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九條 凡拆除城市合法私房,均由私房管理部門劃定類別,按本辦法補償標准,一次發給本人。如動遷戶進行拆扒,材料歸已,則不發補償費。門斗、圍牆、棚廈和違建房等一律由被動遷人自行處理,不發補償費。

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動遷戶,除對樹木給予適當補償外,其它均與城鎮戶口相同。

第十條 凡拆除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合法房屋者,拆遷單位必須到產權單位辦理手續,否則不準拆除。

凡是拆除的舊房產權與新房產權同屬市直管公房的,不交納產權轉移補償費,舊房拆除由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協商處理。凡是房屋建成後發生產權變動的,建房單位必須向原產權單位按舊房建設面積交納產權轉移補償費,舊料歸建房單位。

第十一條 市、區、街的全民或集體的商業網點、小工廠動遷後,凡自行安排臨時營業或生產用房的,建房單位按原房面積的60%發臨建補助費,不補停業損失費。對無法繼續營業或生產的,須經工商管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可從拆遷停業到恢復營業或生產止,按從業人數和退休人員的平均基本工資加一倍,按日計算發給補償費。個體戶因動遷停業,經工商管理部門注銷執照者,要按稅務部門掌握的拆遷前三個月的平均純利水平,按月給予補助。未注銷營業執照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動遷戶自行解決臨時住處的,由動遷戶所在單位按月發給租房補助費。其標准按四口人以下的每月補助二十元,五口人以上的每月補助二十五元。社會戶由建房單位安置臨時住房或發給租房補助費。自謀職業者居住房的房租自行處理。如在拆遷中停業又確實租房居住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助。

第四章 代建費支付辦法和標准

第十三條 代建費原則上由動遷戶戶主所在單位支付。戶主所在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經統建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審定後,可由其配偶所在單位支付;安置具有分開居住條件的住戶,其子女居室部分,由其子女所在單位支付。

凡屬市財政撥款或補差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由市統籌安排墊付,並在職工所在單位的下年度建房指標中扣除此項費用。區級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各區支付;中小學教職員工由市、區主管的教育部門支付。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自負盈虧的國營或集體單位均自己解決代建費。

社會戶由建設單位安排住房,免收代建費。

純個體戶的代建費,由個人全部負擔,特殊情況由統建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及拆遷單位共同審查決定負擔辦法。

第十四條 代建費原則上要在進樓前全部付清,確有困難的單位,由單位出面,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暫予緩交,但最遲不準超過三年(不計利息);也可以動員職工集資墊付,墊付款定期還給本人。個別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需經統建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審查核定後,可予批准減免。對有支付能力拒不交款者,或不辦緩交手續者,不予分配住房,將動遷戶交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五條 代建費的支付標准

一、代建費一律按建房實際成本加地區差價計算交納。

二、徵收代建費的建築面積,統按單室戶三十八平方米,雙室戶五十五平方米,三室戶七十六平方米計算,不得自定標准,亂收代建費。

第十六條 凡按第八條第一款安置住房的,無論面積增加多少,不收代建費。

凡按第七條第二款安置住房的,按新安置住房的全部建築面積交納代建費。

第十七條 支付代建費的資金,可由企業自有資金和補給的超動遷補助費及所收代建費中支付。

第五章 建設住宅的動遷負擔

第十八條 凡建設住宅的單位,不論建設區域內有無動遷戶,一律按規定的動遷負擔標准承擔動遷費用,超出動遷負擔標準的,由市建委給予補助,不足動遷承擔標準的,向市建委交納動遷調節費,由市建委統一平衡使用。動遷比例以設計戶數與動遷戶數計算。補還工商業廠點面積不參加計算,但由建房單位所得的商業用房要按面積以每五十平方米摺合一戶計入設計戶數,參加動遷的比例計算。

第十九條 動遷負擔標准

一、城市中心區,動遷安置全部由建設單位負擔。其范圍是:中長路以東,和平路以南,東山風景區以西,鋼鋒街、工人街、綠化街以北。

二、近市區,建設單位負擔60%的動遷量,其范圍是:

(一)中長鐵路以東,東建國路以南,曙光街和東山風景區以西,和平路以北。

(二)中長鐵路以東,鋼鋒街、工人街、綠化街以南,常青路以西,聯盟街以北。

(三)西民生路、體育街以東,環鋼路以南,中長鐵路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遠市區,建設單位負擔50%的動遷量。其范圍是:

(一)中長鐵路以東,水源街、太平街以南,曙光路以西,東建國路以北。

(二)西解放路以東,環鋼路以南,西民生路、體育街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常青路以東,綠化街以南,東山風景區以西,東環市路以北。(四)石化鐵路以東,西解放路以南,中長鐵路以西,四方台路以北。

四、邊緣區,建房單位負擔45%的動遷量。其范圍是:曙光街以東;四方台路以南;西解放路、石化鐵路以西;水源街、太平街以北。

五、凡在新區和自己院內建設住宅,無動遷戶的負擔建設面積的40%動遷調節費。有動遷戶的,二者之和超過50%的動遷量,可減收動遷調節費。經批准零星插建的住宅,按劃定區域的動遷比,超出不補,不足者按規定收繳調節費。

接層建設住宅的要交納20%面積的動遷調節費。

六、補助和收繳動遷費舊區按住宅設計平均戶室面積核定,新區按建築面積核算。

第二十條 凡在自管房區建房的單位動遷調節費,新區不抽,舊區不補,動遷量自行平衡。

第二十一條 改造舊區建設住宅,超出應負擔的動遷面積可安排在新區建設,在新區建設部分可減收20%的動遷調節費。

第二十二條 在舊區建設的工商用房和公共建築的動遷量由建設單位負擔,不收不補。可按標准向動遷職工所在單位收繳代建費,特殊情況,需安排在新區建設的按規定由市建委收繳土地開發費和動遷安置費。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拆遷單位與被拆遷單位或個人之間,被拆遷人之間、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與第三者之間發生拆遷爭議時,由統建管理部門處理。

當事人對統建管理部門作出的拆遷期限的決定必須無條件執行,不準藉由拖延,在限期內拒不遷出妨礙建設的,統建管理部門核實後,會同公安部門,由被動遷人所在單位和街道辦事處配合實行強制遷出,遷出後,對統建管理部門的安置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建委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統建管理部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搶占房屋,煽動鬧事,行凶打人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凡在批准動遷前需在擬建區進行動遷摸底調查的,必須經規劃處出證,統建管理部門批准,方可進行,否則住戶有權拒絕,並可向統建管理部門反映。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摸底調查的,給予罰款處理。對違反本辦法進行安置補償的人員,要給予制止和批評,對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動遷管理人員和直接動遷人員及公安、房產、工商、糧食、城建、規劃部門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按章辦事,盡職盡責,不得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或敲詐勒索。違者由主管機關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鞍山市區。海城市、台安縣,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對本辦法中涉及的徵收、補償等各項具體費用標准,由市建委制定頒發。

❽ 鞍山市共暖進水和回水最低標準是多少度有明確條文么

供暖室內溫度不低於19℃就可以了,如果低於19℃就要求退供暖費吧。

❾ 鞍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鞍山市房屋拆遷政策
一、拆遷執行政策的依據是什麼?
1、集體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屬物安置補償執行鞍政辦發[2006]10號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鞍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06]13號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鞍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2、國有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屬物安置補償執行《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二、拆遷安置的戶型和房屋的間數如何確定?
1、凡在拆遷范圍內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國有土地上被拆遷人,不論人口、輩數,一律以房產檔案和房證(照)為依據,按原住合法房屋的間數(或戶型)、面積確定回遷安置的戶型。原有照私房一間半、兩間的按單室戶型安置;兩間半、三間的按雙室戶型安置;原住三間半、四間的按三室戶型安置。
2、凡在拆遷范圍內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集體土地上被拆遷人,不論人口、輩數,一律以房產檔案和房證(照)為依據,根據被拆遷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築面積,按照「就近上靠」原則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也可自願選擇「下靠」,原房屋建築面積大於下靠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 房屋安置程序:現場驗收,驗收前應結清所欠房租、水電費等費用;持驗收單到動遷辦公室領取代建費交款通知書(三聯單);憑代建費交款通知書交齊代建費,與拆遷單位簽訂房屋安置協議書,確定回遷選房順序號。結算搬家補助費。
三、拆遷安置房屋的標准?
1、國有土地上用於回遷安置的房屋,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按建築面積單室不少於46m2,雙室不少於56 m2,三室不少於75 m2的標准執行。
2、集體土地上用於回遷安置的房屋,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按建築面積單室不少於37 m2、46 m2,雙室不少於56 m2,三室不少於75 m2、90 m2的標准執行。
四、代建費如何收取? 合法公房原面積不收代建費,戶型不變,超出原面積部分(46 m2減原面積,或56 m2減原面積,或75 m2減原面積)按830元/ m2收取代建費。被拆遷人獲得部分產權;私有房屋原面積不收取代建費,戶型不變,超出原面積部分(37 m2、46 m2減原面積,或56 m2減原面積,或75 m2、90 m2減原面積)按830元/ m2收取代建費,被拆遷人獲得全部產權。
五、什麼是貨幣安置?
1、指在拆遷行為中,拆遷人將以房屋進行實物安置的費用,按規定標准折算成一定數額的貨幣,補償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選購安置房屋的一種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2、實行貨幣安置的房屋必須是個人產權或參加房改,獲得產權的私有房屋。
3、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補償金額=原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市場評估單價。
4、貨幣化安置程序:現場驗收。驗收前應結清房租、水、電等費用;個人提出貨幣安置書面申請;由評估公司對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攜帶驗收單、房產證(照)、戶口本、被拆遷人貨幣安置申請書、身份證及二張復印件、房租、水電費結清手續,到拆遷單位核算貨幣安置金額,簽訂貨幣安置協議書;領取貨幣化安置款及搬家補助費。
六、將原住宅房屋改成生產經營用房的如何安置? 被拆遷人將合法住宅房屋改成生產經營用房自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安置。用臨時建築和違建房從事生產經營的,不論有無法人營業執照,均按違建房處理。
七、拆遷驗收的標準是什麼? 被拆遷人屋內必須搬空,保持房屋原有的設施完好,包括門、窗、暖氣設施。水、電表齊全方可驗收,並將房門鑰匙交給驗收人員,驗收人員核發驗收小票。房屋由拆遷單位統一組織拆扒。
八、回遷安置的辦法是什麼?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安置原則,採取立體單元公開自選辦法。根據被拆遷人與拆遷單位簽訂有效協議的先後順序排出選房順序號,按選房順序號自選房間。
九、搬家費和租房補助費多少?如何計算? 被拆遷人因拆遷而遷出合法房,由拆遷單位一次付給搬家補助200元:集體土地上座落的房屋對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每月每戶按120元的標准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國有土地上座落的房屋對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每月每戶按單室80元、雙室100元、叄室120元的標准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比照合法房屋和無照房屋不發給上述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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