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城鄉建設 >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員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員

發布時間:2020-12-10 00:42:58

1.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介紹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413號)和《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發〔2009〕56號),設立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蘇州市地震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2. 蘇州市城鄉建設檔案館怎麼樣

簡介:蘇州市城鄉建設檔案館,成立於1981年,是市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和城建檔案管理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行政上隸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1999年被國家建設部評為國家一級城建檔案館。人員經費渠道為市財政全額撥款。

3. 蘇州城市建設怎麼樣,在全國屬於什麼水平

蘇州屬於二線城市抄,近年來,蘇州正在快速建設發展(尤其是蘇州工業園區和高新區),當然不乏對古城的保護,如修建城牆,護城河內不許造高樓等等。
蘇州目前正在申請生態園林城市,它不愧是一座具有現代和傳統氣息結合的花園城市。

4. 誰有《蘇州市城市行政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包括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由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
(三)參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依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檢查督促。市、縣(市)建設(城建)部門對實施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加強計劃安排和組織協調。
第六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條例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根據既推進現代化建設,又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鎮)的要求,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應當著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有價值的自然景觀。
第九條 市、縣(市)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
第十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及省指定的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區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的各項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各專業主管部門共同編制,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布局變更,須經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備案;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的修訂或者調整,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涉及各項專業規劃調整的,須經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協調後按原程序報批。
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按原程序報批。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準對審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任意變更。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嚴格按照詳細規劃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各項建設的布局必須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風貌,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控制建築密度和城市環境容量,規劃的路段、街坊、地塊等應當控制用地,按詳細規劃實施,不準零星插建。
第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妥善保護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和風景名勝。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發展集中供熱、環保、環衛、郵電、通訊、電力、供水、供氣、道路、消防、停車場、集貿市場、學校及其他公益事業等設施,應嚴格按批準的專業規劃實施。
城市新區綠地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按規定的指標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著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條件,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生活設施,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改建的重點是危舊房屋和城鄉結合部,低窪區及交通堵塞、基礎設施簡陋、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地段。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指定的歷史文化名城(鎮)和有傳統地方特色的鎮的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具體范圍、內容和對象在編制總體規劃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鎮)應當保護傳統風貌、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和古建築。歷史文化名城(鎮)內與傳統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蘇州市區應當保護古城風貌。保護范圍為護城河內的蘇州古城,山塘街、山塘河和楓橋路、上塘河,楓橋古鎮、虎丘和留園、西園地區。
蘇州古城的保護應當正確處理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
(一)古城內要保護好傳統的城市格局;保護三橫三縱加一環的水系;保護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古城牆遺址和古建築;保護古城的城市輪廓線。
(二)在古城保護范圍內,不準新建或者外延擴建工廠和大中型倉庫;不準建設不符合古城風貌的建(構)築物;不準在古城牆遺址保護范圍內建設建(構)築物。
(三)古城內要重點改造和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造和改善街坊、舊住宅和古民居,實現內部設施現代化,建築物要保持蘇州傳統的建築特色;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立面裝飾等各項建設工程(含地下設施和臨時建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填報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並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翻建附房屋產權和危房鑒定等證件),建設地域地形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設計方案規劃審定意見、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市政工程管線報送的施工設計圖應當包括縱、橫斷面圖),建設項目設計預算;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凡規劃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或者規定應當現場放線定位的建設工程,須經放線無誤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上的翻建、擴建、簡易設施、臨時建築、零星建設項目(不包括重要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及經批准翻建危房而不需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只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須提供原有土地使用證,其他程序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一)、(二)、(三)、(四)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居(村)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到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經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委託機關備案。
申請宅基地的,經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由所在地規劃管理機構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區中的部隊、部省屬等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市、縣(市)及鄉鎮交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外,均須報蘇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後核發。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不能辦理的應在二十天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部門組織查驗施工灰線,驗線合格的發給驗線合格通知單。
私人住房施工前,應當報規劃審批部門查驗灰線,經驗線合格後進行基礎施工。基礎施工結束後,應當報原規劃審批部門驗收,確認合格後,進行基礎以上施工。不需要查驗灰線的,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註明。
第三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對其建設申請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審批。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規定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用於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書面決定。
因規劃建設、調整布局必須交換土地使用權的,經協商一致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改變原規劃用地性質或者使用已搬遷單位原有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以及必須遵守的規劃建設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改變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沿城市規劃道路和河道兩側的建設工程,其建築線必須退讓規劃紅線。
規劃道路紅線內的土地、現有規劃城市綠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均不得佔用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委託建設工程設計時,必須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技術規定委託設計。
第三十八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施工單位不準擅自改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設計圖紙和建設灰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時,必須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懸掛工地備查或在承建標志牌上標明發證機關及許可證號碼。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危及臨近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安全時,應當立即停工。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設計等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安全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工程、管線、文物古跡、測量標志等應當停止施工並採取保護措施,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供電、給水、供氣部門不準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通電、通水、通氣。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報送有關資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之內進行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領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並向城建檔案部門報送竣工檔案。
私人住房竣工後,產權人應當報原規劃發證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原發證部門發給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不需要驗收的除外),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準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產權登記、銀行結算和投入使用等手續。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持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可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有權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活動進行制止、調查、取證。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攔,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佔用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利用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的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擅自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佔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二條 下列影響城市規劃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處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一)佔用廣場、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綠地、地下工程、通訊設施、高壓供電走廊、嚴重影響輸電安全和壓佔地下管線的;
(二)不符合退讓道路紅線要求的;
(三)佔用防洪設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規定保護地帶的;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應當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構)築物的;
(五)嚴重影響風景區、文物保護區的;
(六)超過批准使用期限,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城市景觀或者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 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情節較輕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辦手續,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15%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核準的建設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平面位置、建築高度、擴大面積影響城市規劃和影響周圍環境的,拆除其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對保留部分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5%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建築立面(包括外牆裝飾)影響市容景觀的,應當限期按批準的設計圖紙重新施工,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5%-10%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責令糾正,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10%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法建設未處理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審批該違法建設單位的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申請。
第四十六條 無審批規劃權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非法批準的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處理,並追究非法批準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的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其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 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建設或者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並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阻礙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上交同級財政。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單位或個人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和省級開發區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蘇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予以實施,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江蘇省蘇州市建築焊工證在哪裡年審

到當地的建設廳年審。
關於換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實施細則》及《關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換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工作有關事項及要求的通知如下:
一、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需辦理換證手續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由持證人本人或其現在的聘用單位按《關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准備操作資格證書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訓考核站提出申請。延期復核合格的,更換新的操作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逾期不辦理換證手續的,原證書有效期過期後自動失效。
二、申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換證的持證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省建築安全協會核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二)未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
(三)身體健康狀況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
(四)近2年內沒有違章操作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及違章操作記錄未超過3次;
(五)參加培訓考核站或所在工作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每年不少於24學時。
三、各培訓考核站應按《關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審核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延期條件,並向省建築安全協會提交操作資格證書延期申請的下列材料:
(一)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換證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省建築安全協會核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正、副本原件;
(三)近期小一寸紅底正面免冠照片2張;
(四)年度繼續教育延期復核的相關資料;
(五)身份證復印件1份;
(六)身體健康體檢表。

6. 蘇州城市建設的要求

大部分項目已建設完成。根據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到2020年,蘇州城市建成區20%以上的面積要達到海綿城市建設

7. 蘇州市姑蘇區城鄉建設局在那裡

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 地址: 蘇州市西環路3068號國資商務樓2號樓.

8. 蘇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蘇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3月,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絕對控股公司,2014年9月實現公司實體化運作,充分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民生實事工程的高度重視。公司以「建市民滿意的保障房」為工作目標,堅持做優做精,突出主業,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堅持廉潔從業,清白建房,確保建成市民滿意的廉潔工程;堅持多元發展,開拓市場,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實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
法定代表人:何靜清
成立時間:2012-03-31
注冊資本:103327.922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50000007984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蘇州市南環東路10號1幢570室

9.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如何辦理

1.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回,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答
3.施工場地已經具備施工條件、需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履行相關的招投標備案手續或直接發包批准手續;合同已備案;已辦理施工意外傷害保險手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手續;需要實行履約擔保的已辦理履約擔保手續。
5.已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通過審查,需要進行抗震設防及重大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也已通過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按規定辦理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
7.按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提供建設資金審計意見書或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按規定提供第三方資金擔保或銀行資金保函。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攜帶上述資料到工程管理主管部門辦理。

10.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建設局(市地震局)、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新增的職責
1.城市軌道交通的保障監督職責。
2.建築節能管理職責。
3.廉租住房保障職責。
4.全市燃氣管理職責。
(四)強化的職責
加強全市防震減災職責。

閱讀全文

與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