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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09 11:53:29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准

第六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第七條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於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5人;
(三)注冊規劃師不少於10人;
(四)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體;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人,具有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0人;
(三)注冊規劃師不少於4人;
(四)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第九條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4人;
(三)注冊規劃師不少於1人;
(四)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70%。
第十一條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條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並將資質標准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②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准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1.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2.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託方關於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3.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於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4.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並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託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並、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並、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並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③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六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七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八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第九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採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第十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並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第十五條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採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第十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第二十條經批准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後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編制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④ 對城鄉規劃結果的整理和管理辦法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本科生培養方案一、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必要的地理科學、生態環境科學、區域經濟學、城鄉區域規劃和規劃管理學的理論基礎,獲得科學研究的初步訓練,能在國土整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規劃管理、生態環境規劃以及城市區域經濟和工程經濟等方面從事科研教學及管理工作的專門人才。二、培養基本規格要求(一)品德和政治思想要求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理解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基本原理;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有為國家富強、民族昌盛而奮斗的志向和責任感;具有敬業愛崗、艱苦奮斗、熱愛勞動、遵紀守法、團結合作的品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二)主要知識和能力要求掌握地理學、資源與生態環境科學、規劃學和管理科學的基本理論,遙感、地理信息系統、計算機制圖等方面的基本技能與方法;具有從事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城市與區域問題以及城鄉區域規劃工作的初步能力;受到應用研究、科技管理和野外工作能力的初步訓練;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學科的新發展。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 掌握數學、物理、化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 掌握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3. 了解相近專業和地理科學、生態學、環境科學和管理科學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4. 了解國家科學技術、知識產權等政策,熟悉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戰略等有關政策和法規; 5. 了解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的理論前沿、應用前景和最新發展;掌握資料查詢、文獻檢索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取相關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實驗設計,創造實驗條件,歸納、整理、分析實驗結果,撰寫論文,參與學術交流的能力。(三)身體素質要求具有一定的體育基本知識,掌握科學鍛煉身體的基本技能,養成良好的體育鍛煉和衛生習慣,形成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體魄,能夠履行建設祖國和保衛祖國的神聖義務。三、主要課程現代自然地理學、經濟地理學、土地利用規劃、地圖學、遙感應用、管理科學、環境科學、土地評價與土地管理、區域與環境系統建模、環境規劃與管理、地理信息系統、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分析與規劃等。

⑤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第三十八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⑥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介紹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准、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4號)。

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⑧ 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政策解讀怎麼寫

《城鄉規劃法》中,沒有對「兩排房子之間的間距」作出規定的內容。

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六)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應當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進行陳述申辯。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資質許可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資質許可機關作出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初次申請,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
第二十條乙級、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滿2年後,可以申請高一級別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第二十一條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注冊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准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五條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注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發布遺失聲明後,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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