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蘇地區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根據《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蘇政辦發〔2005〕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的實際情況,現就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我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由本人選擇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其他情形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採取與企業職工流動時相同的辦法,及時轉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
三、建立全省參保人員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流動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建立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跨地區轉移接續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對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採取切實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四、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仍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靈活就業的,可由其本人選擇在當地按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繼續參保或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所在地參保。
五、參保農民工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不再採取一次性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辦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參保農民工跨省流動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其中,對外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我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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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江蘇城鄉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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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去年滿60歲了,那麼子女提供上海城保交費證明給當地社保機構,老人就可以直接領取養老金
江蘇是去年全省實施新農保的,在實施的時候,滿60歲的老人,子女參保,老人才可以直接領取
實施的時候,不滿60歲的老人,都必須交費滿15年,到60歲才能領取
『叄』 江蘇個人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查詢
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查詢1、中國上查詢:登陸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版站,在線查詢個人權社保繳費情況。2、中國查詢:撥打社保局中國或者當地的社保服務熱線12333。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相關規定1、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個人工作期間為退休後養老積蓄的資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提取的,退休前個人不得提前支取。2、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個人賬戶養老金從繳費到退休後支取長達數十年,通貨膨脹的風險無法避免。若個人賬戶養老金不能實現保值增值,通貨膨脹會降低其購買力,造成個人賬戶資金的貶值。目前個人賬戶資金按照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但仍低於通貨膨脹率,不能實現保值增值。3、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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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江蘇常熟社會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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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個人參保信息可以通過如下途徑進行:
1、當事人持身份證到當地社保機構直接查詢個人參保信息;
2、上班時間撥打12333,通過電話咨詢、查詢個人參保信息;
3、通過當地社保查詢網址查詢個人參保信息,但網路查詢易出現信息滯後、殘缺的問題。
『伍』 江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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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及指南
一、社會保險登記
(一)開戶登記
單位向機關事業社保險處遞交《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的同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2)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書(原件和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基本帳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5)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變更登記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1、申請
單位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向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提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的書面申請,領取並填寫《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申請表》。
單位在申請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時,應提供相關的變更證明、文件和資料。
2、審核
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業務部門收到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申請後,應對單位填寫的《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申請表》及單位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
(三)注銷登記
因機構改革、單位遷移等各種原因,參保單位被撤消、合並、分立,應終止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單位應及時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
二、參保單位和人員審核
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是經編制管理部門批准、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其參保人員應是經批準的正式在編人員。
1、機關、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指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幹部);
2、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3、人事關系掛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范圍的各類人員;
4、省、市駐興同類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三、養老保險費申報和養老保險待遇申報
養老保險費申報和養老保險待遇申報同時進行。
1、參保單位應在每年1月10日至31日期間,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辦理養老保險年度繳費申報手續。
2、單位申報的年度繳費基數,按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構成:行政機關工人5項: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獎金、崗位津貼、綜合性補貼;事業單位4項:職務工資、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和綜合性補貼)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3、繳費年度內,如在職參保職工或離退休人數發生增減變化,該單位應在發生變化的當月,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辦理申報手續。
4、參保單位申報養老保險繳費手續時,應填報《興化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和《興化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
四、養老保險待遇核准
1、新增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核定
(1)申請
參保人員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符合享受養老保險退休待遇條件,經人事部門批准退休時,原工作單位應向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領取和填寫《興化市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並提交下列有關的證明材料:
①職工檔案;
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審批表;
③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診斷證明;
④勞動鑒定委員會發給的傷殘鑒定書;
⑤特殊工種證明;
⑥獲獎證明;
⑦獨生子女證明;
⑧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審核
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興化市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個人檔案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並查驗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必要時可面見本人。
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查閱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包括繳費基數、是否足額繳費、有無欠費等電腦記錄資料。未按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的按實際繳費基數計發退休待遇;單位或個人有欠費的,待補交欠費、利息和滯納金後方可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3)單位應在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核准養老保險待遇後,及時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報手續。
(4)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根據單位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報手續的時間和核準的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計算機系統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總額。
五、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1、發放方式
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各單位代為發放。實行養老保險後,離、退休人員和原單位的隸屬關系不變。
2、發放標准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基礎和標准為: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省政府規定的綜合補貼和職崗津貼(含基礎津貼)。其他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由各單位負責支付。
3、發放時間
單位應按月發放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
六、《養老保險手冊》審核
《養老保險手冊》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1、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業務部門每年列印一次《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年度繳費記錄》。
2、參保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領取本單位所有在職參保人員的《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年度繳費記錄》,並交參保職工本人核對、簽字確認。
3、參保單位應將職工簽字確認後的《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年度繳費記錄》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並將《養老保險手冊》集中送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業務部門審核蓋章。
七、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
1、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單位新增人員,如符合參保范圍,單位應及時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手續。
(1)、單位填寫《興化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花名冊》,並提供有關材料。
(2)、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業務部門按「參保對象審核」的要求進行審核。
(3)、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審核同意後,按《養老保險手冊》發放的程序發放《養老保險手冊》。
(4)、單位應同時重新申報繳費基數,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業務部門重新核定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
2、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單位在職參保職工減少(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除外)應及時為原參保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單位填寫《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花名冊》,攜帶原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及有關證明材料到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2)、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業務部門負責受理,經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開具《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並在《養老保險手冊》上註明轉移日期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3)、按規定需轉移個人繳費金額的,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財務部門負責辦理個人繳費轉帳手續。
(4)、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根據辦理轉移手續的時間和人員資料信息調減單位繳費基數。
『陸』 江蘇省養老保險查詢
1、如果你原參保繳納的社保,是在戶籍地辦理的話,你想今年下半年續交是可以的,中回間斷繳的答幾年,你可以申請補繳,也可以不申請補繳。
2、如果你原參保繳納的社保,不是在戶籍地辦理的話,你想今年下半年續交的話,你必須通過再就業單位辦理續繳或掛靠人家單位代繳,中間斷繳的幾年,你則不可以申請補繳。
3、你想今年下半年才續交社保,以你目前的年幾,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社保規定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你累計繳納社保15年後,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即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
如果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則不能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
4、社保是繳納年限越長,繳費越多,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柒』 江蘇社會保險怎麼查詢
如果你有社保就一定有蘇州市醫療保險本子
在醫療保險的本子上有你的社保個人內編號~
網址和12333電話僅僅通過身份容證編號是查不來社保的個人編號的~
想要知道個人編號,除了自己本人帶身份證到社保中心窗口和自助服務機查詢通過網站和電話是查詢不到的~
唯一的方式就是醫療保險的病歷上面有自己的個人社保編號.
以上,請知悉,有不明之處請再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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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江蘇鹽城城鎮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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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社保回查詢如答下
【鹽城社保窗口查詢】
鹽城社會勞動保險中心
地址:鹽城市迎賓北路79號
電話:0515-8315426、87011532、0515-12333(社保查詢)
網址:
鹽城醫療保險基金中心
地址:江蘇鹽城市建軍中路258號
電話:0515-88398052或0515-12333(醫保查詢電話)
網址:
鹽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鹽城市迎賓南路26號
電話:0515-88372223(辦公)、8359303(歸集支取)、88368016(綜合處)
網址:
鹽城社保機構聯系電話
『玖』 江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什麼地方交
養老保險歸社保部門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給予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安全、完整保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第十六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情況提供給當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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