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溫州人廉租房申請的條件
你想說的是經濟適用房吧?條件如下..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2. 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2011年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公告
一、房源基本情況
本次房源為孔家埭大學生人才公寓一期,位於拱墅區祥符街道長青嘉苑小區,共計20套,具體詳見房源清單。
二、申請對象
申請承租孔家埭大學生人才公寓一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承租人員所在單位須在拱墅區工商局登記注冊,且為2010年度納稅額在8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
(二)申請承租人員具有杭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或已辦理居住登記,並持有相應證件;
(三)申請承租人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四)申請承租人員及家庭成員在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內無住房(包括現有和已轉讓的私房、公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等);
(五)申請承租人員與所在單位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
三、家庭人口數與配租房源按下列原則進行對應:
本次配租房源為三居室成套住宅,其中1-5層朝南2間、朝北1間,6層朝南2間、躍層1間(按朝南房間標准配租)。
(一)2位單身人員配租成套住房中一個房間(其中朝北房間配租1位單身人員);
(二)2戶已婚未帶子女家庭配租一套成套住房;
(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一套成套住房。
四、申請流程
本次申請須由申請承租人員所在單位統一到拱墅區建設(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取表格。4月1日至4月8日(日常工作時間,下同),申請承租人員所在單位在拱墅區建設(房管)局一樓辦事大廳領取申請表、公示表等相關表格和資料。
(二)組織公示。申請承租人員所在單位匯總申請表及申請材料並進行初步審核,填寫公示表並在本單位公示5天,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結束後,由單位負責核實舉報情況並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遞交材料。4月 15日至4月19日,申請承租人員所在單位在日常工作時間將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表、本單位需求清單、單位營業執照、單位納稅憑證等申請材料遞交至拱墅區建設(房管)局一樓辦事大廳。
(四)資格審核。拱墅區建設(房管)局對各申請承租人員所在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擬承租人員確認准租資格,進入配租程序。
五、配租流程
(一)配租工作由拱墅區建設(房管)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
(二)承租人員所在單位及承租人員需憑選房結果確認單等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與公寓經租管理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三)配租工作結束後,拱墅區建設(房管)局將配租結果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備案。
六、租金標准
孔家埭大學生人才公寓一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暫定13元/平方米·月,上述租金標准含物業管理費。新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出台後,按照新標准執行。
拱墅區建設局受理地點:香積寺路187號拱墅區建設局房產服務大廳,咨詢電話:85371615。
3. 關於《公租房》的問題
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標准,按照合理標准組織建設或者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並按照規定的租金標准,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和昆明轎子山旅遊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將建設資金、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目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保障)部門)負責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等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規劃、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園林綠化、公安、城管、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託運營單位,具體實施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及管理,運營單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結合國家和省下達的計劃指標,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明確年度建設計劃,確定規劃選址及用地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結合本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戶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用地指標上予以優先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用地,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價格按照國家規定計算。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選址,應當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的區域。規劃設計按照節約集約、節能環保的原則,做到功能完善、經濟適用。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採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建設)、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企共建)、 企業投資及其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以下簡稱企業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簡稱商品房配建)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 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調劑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金融機構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四)其他來源。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商業服務設施,其他配套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設以一居室或者兩居室的小戶型為主,應當進行簡易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建設。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竣工項目的房源基本情況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託運營單位實施建設、持有產權和經營管理。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約定明確產權比例和進行經營管理,並接受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合同約定產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者以約定的價格由政府回購。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和產權比例。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度假)區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轉讓後不得改變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國家、省、市出台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環節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條 在本市工作或者創業、居住的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的;
(二)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未享受實物配租的;
(三)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持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並在當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交納社會保險的;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外,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的具體准入條件由當地住建(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一個家庭或者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1套成套住房;單身人士也可以申請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標准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的85%。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財產的具體標准,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部門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轉讓私有產權住房的;
(二)擅自轉租直管公房或者轉讓直管公房承租權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
(四)財產超過一定限額的;
(五)其他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昆明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書、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畢業證書(明)、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社會保險交納證明、住房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非當地戶籍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供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接受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相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復審、終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情況報送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 建(保障)部門。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三)復審、終審。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復審無異議的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門對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復審通過的申請人,其相關信息通過與公安、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部門的信息比對進行終審,並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門予以輪候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 明理由。
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 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復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終審,終審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聯合終審,並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輪候登記,並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可以代表本企業職工統一向當地住建(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搖號配租制度。具體的住房輪候搖號和配租管理規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向符合條件的本企業職工配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住建(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輪候;不符合條件的退出輪候。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所填寫的選房區域、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和服從分配的原則進行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配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繼續輪候,輪候期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取得輪候資格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本企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職工,經企業討論通過並公示後配租,並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搖號時的配租面積和戶型原則上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及時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申請人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由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和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累計達到3個月的, 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通知承租人及時交納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計達到6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要求承租人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繳納所欠租金和結清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家庭人口變動,需要繼續承租或者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確定。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發改部門 會同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其發改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保障)部門 制定,報當地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市發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參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分級定租或者租補分離。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產權單位、運營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的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賃期內家庭人均收入、財產、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自前述情形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並按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而未如實申報的;
(七)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行為,對應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並按照市場租金標准交納租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主要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建設資金及租金收入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其他方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四十三條 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的地點、戶型、面積、租金,以及申請、輪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住建(保障)部門和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並將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住建(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警告,並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 沒有社保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無社保也可以申請公租房,只要符合規定要求即可
一、申請公租房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二、公租房申請流程
1、申請家庭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Ⅰ》及其它相關表格
2、屬於《受理公告》申請對象范圍的申請人填寫好《申請表》到夫妻雙方單位和家庭成員單位蓋章後,在日常工作時間攜帶《申請表》、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申請公示登記
3、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申請家庭根據社區通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經審核基本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在《選房公告》規定的時間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及婚姻證明原件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進行受理登記。經校驗原件後,簽字領取《受理單》
5、申請家庭根據《選房公告》規定憑《受理單》到選房現場參加選房
(4)深圳市住宅建設局官網申請廉租房擴展閱讀:
申請公租房材料
1、本人手寫申請書第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婚姻證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單身、喪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開具單身證明
5、離異人員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的房屋財產分割證明
4、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
5、在校學生,出具學生證和在校證明
6、房產證明和戶籍地房產證明
7、租住房屋的家庭或個人,房屋備案證明
5. 公租房消防審核應該按公共建築還是按住宅建築
這個一般都是是按照住宅性質的,如果是公寓樓的按照公共場所性質的。
6. 柯橋區廉租房申請 我離婚三年,沒有住房,沒有穩定工作,可以申請廉租房嗎
符合柯橋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是指申請人及與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本區戶籍、達到35周歲及以上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地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當地戶籍。
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有重疊。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及以上畢業生、創業創新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實行分類分期准入。
第十五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區城鎮居民戶籍3年(含)以上;
(二)申請家庭收入及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家庭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保障標准;
(四)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新就業大學及以上畢業生、創業創新人員、軍隊轉業幹部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區用人單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關系或參加人事代理,且交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或持有區內營業執照和完稅證明的下列現職人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高職)學歷且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
具有高級技師資格或區級以上榮譽稱號(勞動模範、突出貢獻人才、拔尖人才、學科帶頭人、十佳大中專畢業生)的人員及科技進步區級一等獎、市級二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的前3位貢獻者;
安置到我區工作3年內,具有本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的軍隊轉業幹部。
(二)家庭無房或在本區或越城區范圍內已有房產面積低於保障標準的。
第十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區有穩定職業並居住一定年限的;
(二)流動人員積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的;
(三)在本區及越城區范圍內無房產及工作單位無住房可安置的;
(四)申請家庭收入及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第十八條 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核定范圍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房屋、存款、有價證券、投資入股等有關財產情況。
申請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圍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承租的公房(含單位住房),已拆遷房屋實際安置面積,已拆遷貨幣補償面積,農村批地建房面積。上述房產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申請配租前,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制訂配租方案,報區建設部門審核發布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居住證);
(三)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證明以及委託有關部門核查其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狀況的授權委託書(無需提供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證明的除外);
(四)住房狀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按規定需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並對出具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保障對象實行分類申請、統一受理,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無工作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受理單位對申請材料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二)公示。受理單位將申請材料規范、完整的申請家庭的房產、收入及財產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7天,並接受舉報。
(三)鎮(街道)審核。對受理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象進行初審。
(四)區級審核。下列有關部門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進行審核:
1.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
2.人力社保部門審核新就業大學及以上畢業生、創業創新人員、軍隊轉業幹部資格或身份;
3.流管部門審核外來務工人員身份、家庭收入及其財產狀況,負責牽頭鎮(街道)、開發區審核外來務工人員積分;
4.建設部門審核房產狀況。
公安、國土、公積金、工商等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審核工作。
區建設、人社、流管等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確認准租資格,並在相關媒體、政府網站公示10天。
上述公示期內,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公示單位對異議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提供選擇的房源范圍內按公布規則選定住房,當租賃房源少於申請戶數時,實行輪候制。選房應公開進行,邀請相關單位、機構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傷殘軍人、烈軍屬、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勞動模範、「鑒湖英才」、殘疾人、老齡人及其他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可優先擇房。
同一單位申請人達到2人及以上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選擇房源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分配結束後,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並接受投訴舉報。凡有投訴舉報的,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調查取證,進行處理,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選定住房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區住房保障機構指定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協議。
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合同的,視為放棄其住房保障權利,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對象常住地或就業、子女就學地無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憑常住地或就業、子女就學地住房租賃合同,經區建設部門批准,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按季給予保障對象租賃補貼。
租賃補貼按保障面積標准計算,租賃住房面積小於保障面積標準的,按租賃面積計算。保障對象原有自有房產的,應當扣除原有住房面積,但原有房產已經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由出租單位按照租賃合同示範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以加強對房屋使用情況的管理,並確保租金收繳到位。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期滿後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可以續租。除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保障對象累計不得超過兩個租賃期限。
參考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http://www.shaoxing.gov.cn/020225/zfxxgk_1/zcwj_221/gfxwj/201508/t20150814_368804.shtml
7. 怎麼申請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中國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隨著2011年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即將收官,北京、上海等地於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準保障房資格造假、騙購騙租分配亂象重拳出擊。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萬套保障房。
2015年,兩部委:市、縣可收購商品房用於保障性住房
主要分類
折疊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胡錦濤總書記考察北京常營廉租房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雙重特點。
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折疊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折疊公共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折疊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折疊兩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價"的商重慶民心佳園公租房內部品住房。
為降低房價,解決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准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障性住房"。
折疊安居商品房
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類)。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知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
折疊編輯本段保障對象
折疊廉租房對象
1999年出台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折疊經適房對象
2007年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折疊公租房對象
2010年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折疊編輯本段條件規定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員憑暫住證可申請保障性住房。
折疊租賃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 保障性住房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折疊購買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8. 新建高檔住宅項目可異地配置廉租房
從市房產住宅管理部門獲悉,《關於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補充規定》已於本月15日起施行。根據《補充規定》,在城市中心區域內新建的高檔住宅項目可採用異地配置同等面積廉租住房的模式解決該項目需配建的廉租住房。
異地配置房可為空置房、新建房或二手房
我市自2003年起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去年4月1日,我市正式施行《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此次施行的《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配建廉租住房項目的范圍及方式。根據《補充規定》,我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原則上在該項目原地內按項目總建築面積2%的比例規劃配建廉租住房。但對在城市中心區新建的高檔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在該項目所在行政區的建成區內,採取購買新建住宅、空置房、二手房的方式,或按照該項目平均銷售房價的90%為基價,向政府繳納廉租住房配建資金,由政府統一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的方式解決。
各項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包括異地配置的廉租房均應與整個項目同期建設,同期竣工,同時驗收,違規者將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異地配置廉租房需為2000年後建成的「五全」房
《補充規定》明確,通過購買空置房、二手房提供異地配置的廉租住房,要求是2000年以後竣工的磚混結構二級或二級以上的住宅樓房,具備上下水、獨立衛生間、獨立廚房、供暖、燃氣等基本使用功能,能滿足正常居住使用,避免冷山、轉角。
通過購買新建住宅提供異地配置廉租住房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該項目所在行政區內指定的棚改項目中購買新建住宅作為配置房源。為此,各區要在指定的棚改項目中有計劃地集中建設廉租住房,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內的異地配置廉租住房項目的房源購置問題。
配建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補充規定》要求,原地配建或異地配置的廉租房均需按國家規定,原則上控制在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內,平面布局合理,設施齊全,戶型以兩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廳為主。除採取原地配建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等特殊情況外,廉租住房一般不得單獨設置在頂層或閣樓層;單朝向廉租住房應保證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以上,並滿足住宅設計規范相關要求可異地配置廉租房。
9. 土地性質為:住宅配建廉租房(公用宗)是什麼意思
租房子需要注意的事項:
1、關於房子的費用問題,目前都是房主承擔物業費和取暖費(北方版),其權他的水電煤氣等日常生活的費用由你承擔;
2、房租的付款形式,目前大多採取押一付三,不過你也可以和房主商議其他的付款方式;
3、看房時檢查下房子的狀態,特別是一些有問題的傢具、家電,都應該及時寫在合同中;
4、簽訂和同時,對房屋的緣由物品一定要檢查清楚,以免多寫;
5、關於鑰匙等細節的問題,和房主溝通好;
6、對於例如拆遷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對房子的處理;
7、違約責任一定要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