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言詞證據是附證,要結合其他證據!
㈡ 行政執法中為什麼要全面收集證據
全面收集證據:
全面收集證據一方面是保證執法有充分的合理性,確保執法的正專確性,充分為人民群眾的合法利屬益,另一方面是為了,要求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也是為了保護執法人員,要求執法人員要充分了解、調查、收集證據,形成合理的證據鏈,不至於形成錯案,維護政府公信力。
㈢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據收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交通部行政執法五個規范《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范》第十三條對收集證據的原則專有明確:
屬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體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實,並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
(二)客觀事實;
(三)和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聯並對證明其違法行為具有實際意義的事實。
㈣ 行政執法證據的三性待征出自哪裡
行政證據要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所有的有效證據, 都應具備實體要件即「三性」回: 客觀性、關答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客觀性, 即證據必須客觀存在。證據的關聯性, 即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所謂有關聯, 指證據必須與案件存在客觀聯系, 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證據的合法性, 即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 並經查證屬實~
㈤ 在行政執法中,哪些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以下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襲的證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㈥ 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物證、書證等物的證據方法具有客觀真實性,其本身的內容、性狀及證明價值並不版因取證主體權、取證程序的不同而改變,因而承認它們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地位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也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但是言詞證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容易發生變化,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律、法規等收集言詞證據的程序、證明對象、法律後果、權利與義務、保護力度等,明顯不如刑事偵查機關依刑事訴訟法收集言詞證據嚴格。雖然公安機關既有行政執法權又有刑事偵查權,但其收集刑事證據尤其是言詞證據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和認定,這也是證據合法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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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可以的。可以作為抄合法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㈧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
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有以下幾種:
1、警告。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進行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8)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據收集擴展閱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㈨ 證據有哪幾種行政機關在調查中如何收集證據
行政機關在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收集證據。所謂證據,就是用以證明案情的根據。證據具有以下特徵:一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二是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事實材料。三是證據必須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按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實材料。 有關證據的種類,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為法定證據。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質量、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對案情的描繪與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勘驗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㈩ 行政執法中的證據收集途徑有哪些
行政執法中的證據收集途徑有:
舉報人投訴舉報、詢問、現場調查、現場拍照、現場錄像、勘驗(檢查)、抽樣取證、鑒定等方法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