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有何不同
1、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並依法對被徵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2、房屋拆遷:《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城鄉規劃編制依據的法規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貳』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有哪些
你的回答,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城市規劃包含2個層面,5個階段。2個層面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5個階段,如果按編制規劃的話可以說是: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次,編制這5個階段的規劃的依據個不一樣。當然首先都是以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城鎮總體規劃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准》(GBJ 137-9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
建設部《關於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3]43號
省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市級「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其他相關國家法規、法律編制
總體規劃的依據和城鎮體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上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道路交通、環衛、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做參考。
詳細規劃的話,都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也包含了上述國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地方方針政策。具體就不重復啰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