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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鄉建設用地實施規劃編制

發布時間:2020-12-07 13:50:33

❶ 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關於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湖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管理細則》以及《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株洲市內專項用於指標周轉的城鄉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的選址、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的目的。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以下簡稱拆舊區項目)是指對城鎮規劃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國有工礦用地等進行整理復墾的項目。
第五條項目區實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鄉鎮建設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掛鉤工作管理實行層級管理責任制
掛鉤工作實行「省主管、市統籌、縣實施」的層級管理,市政府成立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掛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訂掛鉤工作相關政策,落實掛鉤項目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指定專人開展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掛鉤工作方案並報批,審查項目區實施方案,督查項目實施,監督掛鉤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驗收和落實周轉指標的歸還計劃等工作。
掛鉤項目建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掛鉤資金籌措,掛鉤項目拆舊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復墾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項目區申報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掛鉤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建新拆舊年度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項目區必須由當地實現資金平衡。
第八條項目區立項申報程序
項目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掛鉤周轉指標申請和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等相關資料,經市掛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九條項目區立項申報材料
(一)項目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區的人口、面積、自然地理概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規劃情況等;
(二)分析項目區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條件、潛力、可行性及對環境的影響,落實拆舊地塊,確定拆舊地塊的規模、范圍、位置。落實建新地塊規模、范圍、位置;
(三)制定項目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與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拆舊區權屬證明及權屬匯總表;
(五)提出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和歸還計劃;
(六)提出建新地塊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資金來源保障證明;
(八)拆舊區安置方案;
(九)建新區安置方案;
(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居民點撤並、改造及相關方案的文件;
(十一)相關聽證會紀要與簽到表;
(十二)市、縣人民政府關於歸還周轉指標的承諾書;
(十三)縣級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與村、相關單位簽署的協議;
(十四)涉及拆遷的須提供被拆遷對象(村民或原用地單位)簽署的意見;
(十五)拆舊地塊實施前的詳細現狀影像資料等。
(十六)項目區(包括拆舊地塊與建新地塊)位置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七)拆舊地塊勘測定界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十八)拆舊地塊實施規劃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
(十九)建新區地塊勘測定界(比例尺不小於1:2000);
第十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批準的實施方案,切實組織好項目區的實施工作,並對其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通過項目立項的掛鉤項目,由市掛鉤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意見,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立項地點、項目類型、項目建設規模及項目建設期限等指標,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建新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通過項目立項的拆舊區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對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項目的預算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報市掛鉤領導小組確定。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通過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項目資金預算,明確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投資規模、主要工程任務以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為拆舊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項目設計和預算一經批復,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項目區涉及工程建設的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公示制、監理制和廉政建設制度。
按照招投標有關規定需進行項目招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自行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對掛鉤項目的全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特殊專業工程實施招投標,確定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項目區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初驗,辦理竣工決算和工程結算,並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出具決算意見後,寫出竣工報告並提出驗收申請。
(一)竣工驗收依據
1.項目區實施規劃及批准文件。
2.實施規劃變更文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3.現行國家、省行業標准及相關規定。
(二)竣工驗收內容
項目區實施規劃執行情況、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復墾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積的數量和質量、建新區農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鎮建新地塊用地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工程管護措施、後續利用及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等。
(三)竣工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項目區竣工驗收請示、自查報告和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初驗意見。
2.項目區竣工報告。
3.項目區竣工圖。
4.項目區批准文件和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方案。
5.項目區實施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
6.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7.項目區招標、監理有關材料。
8.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含有驗收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報告)。
9.項目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10.鄉、鎮政府出具的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報告。
11.拆舊地塊農民安置去向表。
12.與農戶簽訂的復墾耕地承包協議。
13.復墾耕地質量報告,符合條件的補劃為基本農田的文件及圖件。
14.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報告。
15.電子文檔。
(四)竣工驗收程序
項目區驗收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由項目區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拆舊地塊的復墾數量和質量、建新地塊的規模及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初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終驗。
第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作好項目區成果的檔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關文件和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與管理
掛鉤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並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復墾出來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歸還,歸還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數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歸還快的,可在不突破總量的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滾動使用。
項目區終驗合格後,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驗收意見函。
第十五條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建新區土地報批、費用收取和掛鉤資金使用,設立增減掛鉤資金專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一)資金來源:
1.財政撥款。主要指財政部門撥入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專項資金。
2.使用城鄉建設用地掛鉤周轉指標用地單位按使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標准預繳拆舊區復墾資金及增減掛鉤項目結余資金。
3.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共同投資。
4.吸納社會資金投入。
(二)資金管理: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項目業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2.掛鉤資金結余部分,建新區在市裡的項目,市、縣市區兩級按5:5比例分成,建新區在縣里的項目,按項目區全額返回,專項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第十六條拆舊區房屋拆遷與農民安置:拆舊區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農民自己要提出申請。
(一)農民安置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安置點:採取拆遷重建的方式,給予被拆遷農戶一塊重建宅基地。結合《村莊建設規劃》,採取「統一規劃、自主建造」的原則。集中安置區內批准宅基地面積按照30-35平方米/人的標准,配套一定面積的生產以及公共建築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積小於原房屋面積的,給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補助。集中安置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統一投入。
2.集中聯建公寓式安置:採取「以宅基地換房」的方式,由政府統一興建公寓式安置房。擬換房的農民向村委會提出換房申請,村委會制定村民宅基地換房辦法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以宅基地換房的協議。村委會再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換房的總體協議。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購的標准給予補償,被拆遷農戶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換房」。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拆舊區內涉及拆遷房屋的,必須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材料。拆遷補償標准參照株洲市征地拆遷補償標准執行。
(三)農民搬遷完成後,由村委會負責組織對房屋進行拆遷。
第十七條掛鉤項目土地徵收
(一)項目區內建新地塊需要徵收為國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屬於經營性用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招拍掛方式供地,其中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
(二)掛鉤項目建新地塊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經批準的掛鉤試點項目規劃。申報徵收的建新地塊必須是納入項目建新區,所徵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塊必須與項目編制申報和批準的建新地塊的位置、地塊一致。其掛鉤項目原則上應當已經完成拆舊,並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情況好的縣市區在下一年度分解指標時可適當多分配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給予傾斜,對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掛鉤周轉指標的縣市區,停止下達下一年度的掛鉤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予以相應扣減,情況嚴重的,停止其開展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❷ 求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府辦[2009]122號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省國土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確保我省「三舊」改造工作有序推進,現就「三舊」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開展「三舊」改造工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有條件的鎮(街、開發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委員會)經上一級政府同意也可組織編制。「三舊」改造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舊」改造規劃為期5年,分年度實施。年度實施計劃依據「三舊」改造規劃編制,納入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要點見附件1。

二、符合條件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經申請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納入「三舊」改造規劃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農村集體羥濟組織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一)該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且符合城鄉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同意。

(四)已納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申請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2、3、4)。

三、完善歷史用地手續

(一)制訂改造方案。納入「三舊」改造范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歷史用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訂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內容:

1.基本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具體范圍、面積,用地發生的時間及涉及的所有權人,土地確權、登記情況。需繼續保留自居自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還應明確其范圍、面積。

2.規劃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符合「三舊」改造規劃並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3.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土地用途、面積、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築物的面積、容積率,土地產出率等。

4.協議補償情況:是否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並作了補償,是否有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PI發糾紛,是否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進行處理(處罰)。

5.擬改造情況:改造後的土地用途和產業安排、建築面積、容積率,擬投入的改造資金、建設改造主體、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後的綜合效益等。

(二)審查審批。有關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5、6)。

四、安排「三舊」改造用地周轉指標

在實施「三舊」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設用地騰挪需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可按《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79號)的有關規定,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使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單列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周轉指標使用情況。

五、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處理

(一)定義。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式控制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二)「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下簡稱「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項目用地面積10%,經改造主體提出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1.「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2.「三地」為集體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各地按批次報批方式,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三地」屬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各地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徵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方案一並上報。

「三地」處理中涉及土地徵收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有關用地計劃指標及耕地佔補平衡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手續。

六、分散土地歸宗

根據「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實施主體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

(一)擬收購歸宗的土地,已全部辦理了土地確權登記。

(二)收購人與有關土地權利人已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落實了相關補償安置措施。

(三)土地權屬性質相同。

(四)收購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地役權登記的土地,必須分別徵得土地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注消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五)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法律法規限制權利的類型。

(六)涉及補繳地價的,己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辦理完畢。

辦理歸宗登記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共同到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受更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人除拄《土地登記辦法》規定提交土地權屬來源等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擬收購合並歸宗前宗地權屬分布圖和各宗地的權屬狀況列表(含權利人、權屬性質、土地坐落、宗地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證書編號等內容)。土地合並歸宗後按規定重新編制地號。

七、明確部門職責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三舊」改造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和產業政策制定;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編制和審查「三舊」改造規劃和近期改造片區的詳細規劃,提供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有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用地手續,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建設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房屋的拆遷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財政、稅務、監察、農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林業、文化、公用事業管理、人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動「三舊」改造。

八、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不得借「三舊」改造的名義,擅自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范圍;不得將末使用和不進行改造等不屬於「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按照「三舊」改造特殊政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手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三舊」改造工作進行自查,及時對「三舊」改造情況進行總結,尤其要認真總結「三舊」改造對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成效,於第二年2月底前專題報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餘則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具體操作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❸ 湖南新規於5月1實施 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

買房時,你遭遇到開發商變更規劃了嗎?買房前,開發商打著超低容積率、自帶重點幼兒園或是帶大型超市等旗號,吸引消費者購買。但買房後,不少開發商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隨意變更規劃。要知道,開發商承諾高綠化率、低容積率等,這類房子價格自然也比周邊的高,購房者可是為開發商的這種規劃買單了的。如今,遭遇到開發商變更規劃,嚴重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今後,在湖南買房,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

新修訂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對城鄉規劃管理更加嚴格,對規劃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對違法建設處置標准更加明確。3月2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縣市城鄉規劃局(規劃建設局)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實施辦法》。

不可隨意提高容積率、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要求非常嚴格,對於通過出讓方式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降低綠地率、提高容積率、減少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嚴格實施規劃行政審批和規劃許可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要求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優化行政許可程序,推進技術審查與行政許可審查相對分離,提高行政效能。要依法嚴格實施規劃行政審批和規劃許可,不得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實施規劃許可;未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作為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要切實加強鄉村地區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提高鄉村地區規劃許可的覆蓋面和核發率。

用5年時間全面清查處理違法建設

根據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各地要暢通違法建設舉報渠道,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的動態監管機制和違法建設的巡查機制,用五年時間全面清查處理城鎮建成區的違法建設,並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加大對違反規劃行為的懲處力度。發現違法建設並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但當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三種情況下可發生強制性變更

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內容實施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法將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變更內容予以公布;申請人應在施工現場公布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變更內容。

1、城市規劃調整造成地塊建設條件變化的。

2、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用地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3、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規劃條件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應當批准。對出讓地規劃條件的變更要求應當尤其嚴格,必須符合周圍環境要求和設施承載條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利益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在以往,開發商總是能隨意變更規劃,侵犯購房者的核心利益。造成購房者維權困難,維權無門的現象,許多的購房者只能吃啞巴虧。而如今,這一政策的實施,能夠給廣大的購房者帶來最實際的利益。雖然不能保證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但至少能讓開發商對這一政策有所忌憚,減少這一情況的發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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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惠州市三舊改造都有什麼政策

惠府〔2010〕98號

關於推進「三舊」改造
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推進我市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以下簡稱「三舊」)改造工作,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障科學發展,根據省政府《關於推進 「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 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面推進我市「三舊」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總體要求和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圍繞我市五大基地建設,切實轉變發展觀和用地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動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優化城市投資和生態環境,統籌城鄉均衡發展,全面提高我市綜合競爭實力。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城市重點功能區的舊城鎮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鄉規劃的舊廠房搬遷改造工作,加快現代、文化、山水城市軸線的打造,全力推動建設宜居宜業的惠民之州實現新突破。
(二)基本原則。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試點,封閉運作、結果可控」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明晰產權、保障權益,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節約集約、提高效率,尊重歷史、客觀公正」的原則,在不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和建設用地總規模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在實施「三舊」改造過程中,要注意維護人民群眾和相關方面的利益,維護社會安定和諧。
二、成立組織機構,明確部門職責
(一)機構設置。
成立惠州市「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檢察院、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監察局、發展改革局、經信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局、外經貿局、審計局、國資委、環保局、林業局、法制局、公用事業管理局、房管局、地稅局、公安消防局以及惠城區政府等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市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負責統籌全市「三舊」改造工作;研究決定「三舊」改造的政策措施,解決「三舊」改造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審批市級「三舊」改造年度計劃及改造方案;督促、檢查各縣、區和成員單位的工作。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各部門派出業務骨幹集中辦公。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三舊」改造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審核、檢查、督辦。具體職責為:牽頭組織制訂「三舊」改造政策措施;審查和初步確定「三舊」改造項目;督促協調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的「三舊」改造工作,落實領導小組議定事項;指導、督辦各縣、區「三舊」改造工作;將已審查的「三舊」改造項目向社會公示,並下發「三舊」改造項目的批復文件;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和產業政策制定,會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三舊」改造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手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確認、登記,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惠城區、仲愷高新區「三舊」改造規劃,提供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市房管局:負責「三舊」改造涉及的房屋權屬確認、登記,拆遷許可管理等工作。
市檢察院、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全程監督「三舊」改造的實施,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和各縣、區開展「三舊」改造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中出現的偏差,堅決查處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市財政、經信、環保、農業、林業、國有資產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公安消防、社保、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進「三舊」改造。
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對轄區內「三舊」改造工作進行統一部署、指導、服務和監督,並對審定上報的「三舊」改造項目及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合理確定「三舊」改造范圍
本實施意見所稱「三舊」是指在2007年底之前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衛星影像圖(或航片、正射影像圖)上顯示為已有上蓋建築物的建設用地,包括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舊」改造范圍:
(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發展需要,進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舊城鎮改造的用地;
(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價值、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完善的村莊;
(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中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區域;
(五)須按產業調整、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等要求進行改造的集體建設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工業用地;
(七)因城鄉規劃調整,產業「退二進三」企業的工業用地;
(八)國家產業目錄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及限制類產業轉為鼓勵類產業或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為核心的現代產業的原廠房用地;
(九)其他經市「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屬「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三舊」改造范疇: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域生態控制線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的;
(二)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除屬於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其他不納入「三舊」改造范疇的情形。
四、科學制定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一)規劃要求。
編制「三舊」改造規劃應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建配套,改善城市交通,提升環境質量和空間品質,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宜按「拆五留一」(即20%)要求留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城市公共綠化、市政、教育、醫療、保障性住房等用途。具體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等項目,以市政府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為准。該用地由改造單位代征代拆,政府按成本給予合理補償。應遵循「政府主導、成片改造」原則,結合產權邊界、行政區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界線、市政道路圍合或與河流山體等自然邊界劃定改造的范圍,單項改造用地范圍原則上不宜小於3公頃。
(二)摸底調查。
認真組織開展「三舊」用地的調查摸底工作,將每宗「三舊」用地在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航空(衛星)正射影像圖上標注,並列表造冊,建立資料庫。在摸底調查階段,採取土地使用者主動申報和市、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兩種形式。其中土地使用者主動申報的,由市、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當地主要媒體上發布公告,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或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
(三)規劃的制定。
《惠州市惠城區—仲愷高新區「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其他縣、區「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由各縣、區編制。「三舊」改造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年度實施計劃由各縣、區政府審批(惠城區、仲愷高新區由市政府審批),並報市「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對「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作局部調整或修改的,應報市政府批准。
(四)實施方案的編制。
「三舊」改造實施主體確定後,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按現行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執行。
五、因地制宜,採用多種方式實施「三舊」改造
(一)政府實施改造。因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市、縣(區)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納入土地儲備的具體程序、價格確定,按國家、省、市及各縣、區有關規定執行。
(二)原產權人自行改造。舊城鎮改造范圍內,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進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權人須擁有改造范圍內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權屬才能申請。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改變土地用途以及延長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
(三)市場主體實施改造。舊城鎮改造范圍內,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三舊」改造規劃的前提下,各地塊的使用權人可共同成立項目公司聯合自行改造;或市場主體與其他土地權利人協商簽訂土地轉讓(收購)合同,在落實相關補償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購改造范圍內的多宗地塊及地上房屋建築後,申請對收購的地塊取得拆遷許可後進行集中、成片拆遷改造。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改變土地用途以及延長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
(四)農村集體土地改造。舊村莊改造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願申請將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並經依法批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規劃自行改造或與合作單位改造建設的,按以下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1.若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改造使用,以劃撥方式供地,但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合作改造建設的,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村集體的合作開發單位或是合作成立後的單位。
2.舊村莊的改造要與農村住宅、工商留用地統籌使用,統籌規劃建設,積極推進農民宅基地換城鎮住房、以農村建設用地換社保換生活保障的「雙置換」工作。
(五)政府主導,引入社會資金開展「三舊」成片拆遷改造。對於成片拆遷改造項目,政府可在拆遷階段通過招標的方式引入企業單位承擔拆遷工作,也可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將拆遷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並通過公開交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除清理和安置補償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負責。
(六)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國有企業、市直或縣、區各類資產經營公司以及集體企業所持有的土地,國有企業、市直或縣、區各類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可自行改造;若其與他方合作改造,則由市、縣(區)政府統一收回,採取公開出讓方式確定改造主體。因企業退市、改制等原因,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等資產已在政府產權交易部門公開交易的,則不須再由政府收回,土地資產持有人可依照改造規劃直接參與改造。
(七)具體「三舊」改造方式的選定和改造主體的確定必須由市、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經批準的「三舊」改造項目,不得轉讓。
六、關於分類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問題
(一)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且已使用的建設用地。
1.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經公告無異議後直接辦理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
2.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用地時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依照198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完善徵收手續。
3.用地行為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間,按照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完善徵收手續,凡用地行為發生時法律和政策沒有要求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關歷史用地協議或被征地農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無需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
4.上述1、2、3點規定的用地行為發生時間須由鎮政府(街道辦)初步認定並提供相關證明,逐級審查上報。
5.屬於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他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原農村集體申請將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在農村集體提出自願改變為國有申請和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辦理徵收手續。
(三)完善「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手續工作應當在2012年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後發生的違法用地不適用上述辦法完善用地手續。
七、關於「三舊」改造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問題的處理
「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下簡稱「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項目用地面積10%(每個地塊面積小於3畝,即2000平方米),經改造主體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一)「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二)「三地」為集體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各縣、區按照批次報批方式,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三地」屬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各縣、區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徵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方案一並上報。
「三地」處理涉及土地徵收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
確因「三舊」改造項目規劃建設需要,涉及的「三地」面積占所在「三舊」改造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大於10%的,則不再享受「三舊」改造優惠政策,必須按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程序辦理土地徵收轉用和招拍掛供地手續。
八、關於「三舊」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讓金繳交及財政扶持政策
(一)舊城鎮改造范圍內,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改變土地用途,經市、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採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的,按現行規定補交地價款:
1.劃撥土地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協議補辦出讓的:
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2.劃撥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協議補辦出讓的:
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3.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使用條件的: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批准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二)舊村莊改造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合作改造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由合作單位支付的,在出讓土地時,改造單位前期投入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成本從土地出讓金中支付。具體根據拆遷改造項目方案確定的總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指標,核算應收總地價款並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抵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成本的部分,根據總容積率分段計算後從土地出讓金中支付:容積率2.0(含)以下的部分,全額折抵;容積率2.0以上的部分,折抵60%。
(三)舊城鎮改造范圍內,具備開發經營條件的原舊廠房、辦公樓等用地(不含舊住宅房屋用地),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收購,也可由原權屬人自行搬遷整理土地後,政府組織公開出讓。補償款按土地出讓成交價的60%計算,包含土地整理、修復費用。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關費用應從補償款中扣除。
對舊住宅房屋的拆遷改造,政府不再安排拆遷戶的拆遷安置建設用地。改造主體應在與居民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選擇貨幣補償、本區域就近安置和跨區域異地安置或雙方都能接受的其它補償安置方式。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通過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施舊村莊改造進行經營性開發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可按最高不超過60%的比例返撥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在舊城鎮改造中,需要搬遷的國有企業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補償費用後,其土地出讓純收益可按不高於60%的比例,依照有關規定專項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六)對城市(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的拆遷補償,按我市現行規定辦理。市、縣(區)政府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予以支持改造。
(七)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八)「三舊」改造項目用地涉及的供地方式、補繳地價款標准和地價收益處理問題,必須報市、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後辦理。
九、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全力推進「三舊」改造
(一)建立聯系制度。市、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各自職責,密切配合,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解決「三舊」改造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建立聯審機制。市、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組織各成員單位建立報建聯審機制。對於在改造過程中涉及的綜合性問題,單個報批部門難以解決的,由「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和「特事特辦」,共同解決存在問題。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應落實政府的引導和扶持政策,依法依規加快「規劃、用地、施工」等事項審批速度,提高辦事效率。
(三)加強監督檢查。市檢察院、監察局要認真對照本實施意見對各縣、區「三舊」改造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反「三舊」改造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凡是弄虛作假,擅自將不符合「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納入改造范圍或不按「三舊」改造報批程序報批的,由市、縣(區)監察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四)保障工作經費。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在每年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本級「三舊」改造工作日常辦公和規劃編制專項經費。
十、其它
(一)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企業或個人不得開展「三舊」改造相關工作。未經批准擅自改造的,責任自負。
(二)經批準的「三舊」改造項目,凡未完成拆遷安置的不予辦理改造地塊在新的適用條件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改造項目不得分地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廣東省「三舊」改造相關政策執行。
(四)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之前已公布的關於舊城改造方面的文件、政策,如與本實施意見相沖突的,以本實施意見為准。
(五)本意見由市「三舊」改造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三舊△ 土地 意見

抄送:市委有關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駐惠部隊、惠州軍分區。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月日印發

❺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2014年86號文件

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增減掛鉤」) 項目驗收,有序推進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國土資源廳批復的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實施情況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驗收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增減掛鉤的規章規范和管理要求;
(二)經批復的掛鉤項目區實施規劃;
(三)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變更或調整文件。
第四條 驗收內容
(一)主要工程任務完成情況:核查是否全部完成規劃確定的拆舊任務和復墾區建設任務,且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二)復墾地塊新增耕地面積:核查拆舊地塊復墾後的地類和面積,其中新增耕地面積必須不小於批準的建新地塊佔用耕地面積。
(三)復墾地塊質量:參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13)確定的有關標准,核定拆舊地塊復墾的質量。其中復墾為耕地質量應等於或高於建新地塊佔用耕地質量。
(四)建新區實施情況:核查建新地塊位置、面積與項目區實施規劃一致。
(五)土地權屬情況:項目實施前後土地權屬是否明晰、界限清楚,涉及權屬調整各方是否同意、是否簽訂權屬調整協議等。
(六)檔案管理情況:建立日常檔案管理制度,從項目區申報、實施到驗收的有關文件、圖表、影像及圖片等資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並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
第五條 項目驗收實行分級負責。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初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驗收;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抽驗。
第六條 負責初驗、驗收的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本部門規劃、耕保、地籍等方面的人員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明確責任和驗收要求。
規劃部門具體牽頭承擔驗收方案制定和落實,負責對項目區符合規劃及指標歸還情況的審查;耕保部門負責對拆舊建新涉及耕地數量、質量的審查;地籍部門負責對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及土地調查、變更的審查;有關專家重點核查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復墾地類及其面積和質量等。
驗收組成員要分別在初驗報告和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並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七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初驗合格後,向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初驗報告;
(三)項目區實施規劃及省廳批復文件,經省廳批復核減或調整建新拆舊地塊的還應提交相關批復文件及資料;
(四)項目區竣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簡況,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使用歸還情況,拆舊區整理復墾任務完成情況及工程建設情況,拆舊區整理復墾地類面積和質量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檔案管理情況,實施增減掛鉤項目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等;
(五)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土地調查報告;
(六)掛鉤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台帳;
(七)項目實施前後兩個相應時段項目區涉及的標准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如申報驗收時尚未到變更時點,可提供加蓋地籍圖件管理專用章的變更現狀圖),項目區規劃實施的土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
(八)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報告。
(九)建新區土地使用情況及有關用地批准文件;
(十)項目區實施前、中、後的相關圖片、影像資料等;
(十一)各級國土資源局對項目區的檢查考核資料。
第八條 驗收步驟
(一)聽取項目區規劃實施和任務完成情況匯報;
(二)查閱項目區有關檔案資料;
(三)實地查驗項目區規劃和復墾區工程的完成情況,對拆舊復墾、安置、建新地塊位置、面積進行逐項認定,聽取項目區幹部群眾意見;
(四)形成驗收意見,反饋驗收情況。
(五)驗收分合格、不合格兩個檔次。對於符合全部要求的,認定為項目驗收合格。對於不符合任何一項要求的,均認定為不合格,必須進行整改後重新進行驗收。
第九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局在驗收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廳提交掛鉤項目區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驗收工作概況;
(二)項目區驗收內容的認定意見;
(三)項目區實施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四)對項目區是否通過驗收的認定意見
第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審核驗收報告和有關驗收材料,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驗。
(一)項目區合格的,省國土資源廳予以核定備案,歸還核銷增減掛鉤周轉指標。
(二)項目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市及縣(市、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完成整改任務。整改結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驗收。驗收仍不合格的,省廳將暫停試點實施,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一條 掛鉤項目區驗收合格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應按有關要求完成地籍變更調查工作,明確地塊界址,並根據項目區各權屬單位申請,依法依規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驗收人員要對驗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在驗收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8】138號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三條 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項目區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三)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轄區和項目區建新拆舊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確保項目區實施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原有規模;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全國掛鉤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規模調控和監督檢查;試點省(區、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推進。
第五條 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在試點市、縣行政轄區內設置,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讓基本農田;
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應比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項目區內拆舊地塊整理的耕地面積,大於建新佔用的耕地的,可用於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
第六條 掛鉤試點通過下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以下簡稱掛鉤周轉指標)進行。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准。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
第七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開展專項調查,查清試點地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等級,分析試點地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了解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建新拆舊意願。
第八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掛鉤試點項目區規模布局,做好與城市、村鎮規劃等的銜接。
第九條 掛鉤試點縣(區、市)應依據專項調查和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撤並的規模、范圍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的比例,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
項目區實施規劃內容主要包括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分析,項目區規模與范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等情況;項目區實施時序,周轉指標規模及使用、歸還計劃;拆舊區整理復墾和安置補償方案;資金預算與籌措等,以及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項目區實施規劃圖。
第十條 掛鉤試點工作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開展掛鉤試點工作申請。國土資源部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的試點工作總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批准掛鉤試點省份。
經批準的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組織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並進行審查,建立項目區備選庫;根據項目區入庫情況,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周轉指標申請。
國土資源部在對項目區備選庫進行核查的基礎上,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批准下達掛鉤周轉指標規模。
第十一條 掛鉤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
(二)當地政府重視,群眾積極性較高;
(三)經濟發展較快,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能確保建新安置和拆舊整理所需資金;
(四)土地管理嚴格規范,各項基礎業務扎實,具有較強制度創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條 試點省(區、市)應根據國土資源部批准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在項目區備選庫中擇優確定試點項目區,對項目區實施規劃和建新拆舊進行整體審批,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整體審批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項目區經整體審批後方可實施,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未納入項目區、無掛鉤周轉指標的地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涉及農用地改變為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區實施前,應當對建新擬佔用的農用地和耕地,進行面積測量和等級評定,並登記入冊。
第十四條 掛鉤試點實施過程中,項目區拆舊地塊整理要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定,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條 掛鉤周轉指標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考核單位,兩者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都不得突破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對各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獨立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綜合行政轄區內的所有項目區進行整體考核和管理。
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制定建立掛鉤周轉指標管理台賬,對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
掛鉤周轉指標從項目區整體審批實施至指標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項目區要制定分年度指標歸還計劃,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督促落實指標歸還進度;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每年應依據指標歸還計劃,對各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區建新地塊要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確需徵收的集體土地,應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通過開展土地評估、界定土地權屬,按照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互換和補償。根據「依法、自願、有償、規范」的要求,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創新機制,促進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對集體和農民妥善給予補償和安置。
建新地塊實行有償供地所得收益,要用於項目區內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並按照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優先用於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掛鉤試點工作要實行動態監管,每半年將試點進展情況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轄區試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於每年年底組織開展年度考核,考核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區實施完成後,由試點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正式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部備案。
項目區驗收時,需提供1:1萬或更大比例尺的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必要的遙感影像資料,與項目區實施前的圖件資料進行比對和核查。
第二十條 項目區竣工驗收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明確地塊界址,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試點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運用計算機等手段,對建新拆舊面積、周轉指標、土地權屬等進行登記、匯總,建立項目區資料庫,加強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掛鉤試點工作;對於擅自擴大試點范圍,突破下達周轉指標規模,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二十三條 試點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❼ 房價上漲過快帶來的不利影響

房價上漲不是經濟增長的動力,而是經濟增長的障礙,因此,試圖通過推動房價上漲來推動經濟增長的想法是十分危險的。

1、房價上漲過快首先會壓迫居民的生活。當房價上漲幅度處在人們可承受的范圍時,它能刺激人們從事生產勞動和增加儲蓄的積極性。但是,當房價迅速上漲、從而超出人們可承受的范圍時,它就會打擊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儲蓄的積極性。

2、居民為了住上一定水平(包括房屋的面積和質量)的房屋,對於中老年購房者來說就需要拿出一生積蓄(存量),對於年輕人來說則需要透支未來收入(流量)。不管發生其中的何種行為,它們都將直接或者間接地引起購房者對非房屋商品之需求的減少。

3、從而導致居民生活質量下降和其它非房屋經濟部門增長乏力。也就是說,房價上漲過快既會影響人們的居住水平,又會擠出人們對其它非住宅商品的消費,因而,從長期來看,對於經濟增長必定會產生負面影響。

(7)四川城鄉建設用地實施規劃編制擴展閱讀

控制房價上漲措施有:

1、毫不鬆懈地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繼續做好保障房質量管理、入住審核、後續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推動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運營。認真組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工作。

2、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工作。

更加註重分類指導,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從嚴落實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措施,增加住房用地和住房有效供應。庫存較多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開發總量。繼續強化市場監管。鼓勵地方從本地實際出發,積極創新住房供應模式,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

3、進一步做好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和實施管理工作。

轉變城鄉規劃理念,切實提高城鄉規劃編制的科學性。著力提高城鄉規劃審查審批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建立城鄉規劃實施評估和報告制度。

4、加強住房公積金工作。

加快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強化資金安全監管,繼續抓好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工作,進一步推進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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