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鄉醫療保險查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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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濰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伯祥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山東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部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檔案託管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的退職人員,下同)。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已具備條件的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具備條件的,待條件成熟後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由全市統一制定實施辦法。基金籌集比例、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全市統一規定。起步階段市級及縣市區分別運作,資金暫分別管理,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五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及制定本地區的政策;
(二)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收費情況及服務質量;
(四)協調裁決基本醫療保險中的有關爭議。
第六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收費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承擔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五)管理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
(六)做好相關的配套服務工作。
第七條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管理、物價、審計、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
(一)職工個人繳費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費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按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費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7%繳納。
(三)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提高,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批,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企業再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納。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含財政零補助的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可按本企業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經核定後,於每月10日前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破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為每位退休人員一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機關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二)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繳費列「經營支出」);
(三)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應預繳一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作為啟動資金。啟動資金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年檢制度。凡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檢合格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合格手續。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應當持有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的資金來源:
(一)職工按本人工資2%繳納的部分;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職工年齡段,不滿45周歲的按本人繳費工資1%劃入的部分,45周歲及其以上的按本人繳費工資2%劃入的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5%劃入的部分。
(三)個人帳戶的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統一制發個人醫療證卡。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本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只能用於支付本人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部分。個人帳戶結存額隨本人工作調動而轉移。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為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使用,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和某些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並入相應基金。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以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建立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定期向參保人員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參保人員有權查詢、了解其個人帳戶資金情況,並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支付標准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患病應到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對長期異地居住人員也要選定一家公立醫院就醫,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或探親期間在異地患病到鄉鎮以上公辦醫院就醫以及急診的,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和標准之內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參保人員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理。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居住的退休人員,個人帳戶資金年底一次性核發給本人。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過高的,統籌年度末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統籌單位視統籌基金結余情況確定,特殊病種范圍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等級確定不同檔次的起付標准和個人自負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4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16%,退休人員自負8%;在二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5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18%,退休人員自負9%;在三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6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20%,退休人員自負1O%;其餘在最高支付限額之內的由統籌基金支付。年度當中從第二次住院開始,個人自負金額按醫院不同等級首次起付標准減100元自負,進入統籌後自負比例不變。從第三次以後,起付標准不再減負,進入統籌後自負比例不變。
第三十條 統籌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醫改起步階段確定為30000元)。
第三十一條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轉往市外住院治療的,必須先由本市最高級別的醫院提出轉院理由,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病情危急的,可由定點醫院開具轉診轉院證明,先行轉診轉院,並自轉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審批手續。其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20%,餘下部分再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自負醫療費用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因工(公)負傷、職業病、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凡參加了工傷,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分別從工傷、生育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出國或者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負擔;
(三)因交通事故及醫療事故、葯事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自理;
(五)國家、省規定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既有利於管理,又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實行讓利服務。同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評審定,審定合格的定點醫院、定點葯店可以續簽醫療服務協認,不合格的將被取消定點資格。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用人單位在廣泛徵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可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選擇不超過3家作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任何一家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患病在門診就醫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醫療費用,憑本人醫療證卡結算,個人帳戶不足時,由參保人員用現金結算;住院治療的,憑有關證件辦理住院手續,醫療終結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參保人員與醫院只結算應由個人自負部分,其餘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第三十八條 實行預留保證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結算醫療費用時,應嚴格按規定審核,對不符合基本醫療支出范圍的不予支付;符合支出規定的先支付90%,其餘10%作為保證金,年底根據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質量情況進行考核,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加快醫療機構內部改革,規范診療行為,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葯品價格和收費標准,明碼標價,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醫療服務。嚴格按照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進行診治,嚴禁濫開葯、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杜絕隨意放寬出入院標准和重症監護病房(復甦室、ICU、CCU等)的入住標准。參保人員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費用均由定點醫院填寫每天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者親屬簽名。凡未經患者本人或者親屬簽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權拒付。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院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檢查和審核。定點醫院應詳細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和帳目清單。
第四十一條 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加強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市經貿、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市物價、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做好各定點醫院醫療費用「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改革工作,調整醫院收入結構,完善醫院補償機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內部管理,規范內部運作程序。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違反者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列入醫療保險范圍,冒名支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少報、漏報職工工資而少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三)不如實填報職工年齡、不按規定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而引起醫療費用糾紛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醫療保險待遇,建議用人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證卡」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用他人「醫療證卡」冒名就診的;
(三)開虛假醫葯費收據、處方,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嚴格遵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五)私自塗改醫葯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或自行開方取葯、違規檢查,先診治後補復式處方,授意醫護、售葯人員作假的;
(六)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開出葯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院、定點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對其通報批評;對定點醫院、定點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醫療保險處方權,並建議單位對其在3年內不得晉級晉職:
(一)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影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亂收費,不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統一規定的葯品批零差價和零售價格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放寬出入院標准,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濫用大型物理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四)不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接診醫生、售葯人員不驗證診治和售葯,致使人證不符,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售)葯,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內葯品串換成自費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七)按照有關規定某些葯品、診療項目應單獨劃價收費而未單獨劃價收費的;
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八條 離休人員(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老工人)、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根據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不足支付時,由市政府幫助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具體辦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有條件的企業(含財政零補助的事業單位)都應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建立大額醫療救助金,解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救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管理使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員失業後個人帳戶余額可繼續使用,但不再享受基本醫療統籌待遇。從失業登記之日起,其醫療費用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費,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標准撥付,由學校管理。
第五十五條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仍按原辦法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發生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⑵ 城鎮居民如何購買醫療保險,怎麼操作
首先奶爸給你介紹一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
它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不了解社保的用途的可以看看這篇文章:《社保的最新解析,到底有什麼用途? 》
城鎮居民在戶籍地或居住地社區購買,帶身份證及復印件填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次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020年的繳費標準是250元/人。
外地戶口常住本轄區居民需辦理居住證後才可辦理居民醫保。
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附原件及其A4紙復印件):
未滿18周歲的人員:《戶口簿》(戶口簿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復印)、《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未領身份證的可不提供)。
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人員:《戶口簿》(戶口薄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復印)、《身份證》、所在學校開具的學籍證明。
8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居民:《戶口簿》(戶口簿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復印),《身份證》(復退軍人需提供退伍或轉業證件)。
低保對象:《戶口簿》、《身份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下列項目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符合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的醫療費用;
(四)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
有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提高我們應對風險的能力,但是還不足夠,想要在生活的意外和風險來臨時更從容,就要配齊四大險種。點開即可了解:《有了社保,還要買什麼商業保險? 》
⑶ 城鄉居民醫保最高繳費標準的好處
2017年度城鄉居民醫保政策作了適當調整,繼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了城鄉居民醫版保的總體籌資標准,各權級財政投入增長約14個百分點。同時,充分考慮居民的承受能力,個人繳費標准適當提高。
凡是未參加本市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具有本市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
另外,繼續對困難人群參保進行幫扶補助,對城鄉居民中的低保對象、重殘人員以及高齡老人等,政府相關部門繼續對他們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減免。
此外,對城鄉居民個人負擔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心腫瘤放化療、部分精神病治療等四類疾病,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再報銷50%。
⑷ 城鄉醫保交不了
為什麼不繳了,如果沒有什麼特殊情況,建議還是應該繼續交納城鄉居民醫保,在關鍵的時刻就能起到作用。
⑸ 辦理城鎮居民醫保卡,戶籍變動有什麼影響
如果你因大病住院要報銷醫葯費,要出示身份證,發現戶口不在本地可能不能報,建議到醫保中心,把醫保轉到現戶籍地。
⑹ 一個人可以同時繳納城鄉醫保和城鎮醫保嗎
城鄉醫保和城鎮醫保是一回事,准確的說法是城鎮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專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屬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⑺ 整合城鄉居民醫保有何益處
實現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只差臨門一腳,這令人欣慰,也符合公民再分配中的公平原則。
據報道,國家醫保局近日會同財政部、人社部、衛健委聯合印發《關於做好2018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明確,2019年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將全面啟動實施。2018年的工作重點是制度整合工作,未出台整合方案和尚未啟動運行的地區要抓緊出台方案並盡快啟動實施。
在通知中,還涉及城鄉居民醫保的資金籌集。2018年的標準是:各級財政補助人均不低於490元,個人交費要達到220元(城鄉貧困家庭由醫療救助代繳)。兩者相加,應為710元。這相比新農保初起時的標准——各級政府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顯然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但應看到,新的標准與城鎮職工醫保相比,差距依然很大。
改革循序漸進,講究一個「進」字。可以想見,在2019年完成城鄉居民醫保的制度整合之後,調整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項醫保制度之間的標准差距,或許將會是下一步的議事日程,這值得期待。
來源:新京報
⑻ 城鄉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2012年1月1日起洛陽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有關。
一、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不變的情況下,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提高5%。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80%、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為60%,家庭病床和特殊疾病門診為60%。
二、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6萬元提高至12萬元(含普通門診費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
三、提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符合意外傷害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按各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支付,不再執行最高4000元的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四、提高學生、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和各類在校學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臟病的,住院時的發生的起付線以上進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個人負擔10%。
五、提高城鎮居民計劃生育醫療待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育齡婦女,同時享受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計劃生育住院醫療費按定額補助:正常分娩500元,異常分娩(難產)800元,剖宮產(有剖宮產手術指征的)1500元。
六、擴大普通門診待遇享受范圍。普通門診享受群體擴大至全市所有參保城鎮居民,並享受統一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進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50%比例報銷(《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中規定的乙類葯費用按40%比例報銷),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
七、擴大特殊疾病門診病種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病種由原來的8種增加至18種。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惡性腫瘤的放(化)療、器官移植術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血友病、結核病化療、丙肝干擾素治療、相關疾病激素替代治療、門診搶救死亡等8種疾病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10種疾病由城鎮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按限額支付,其標准為:
腎臟疾病(指腎臟綜合症和慢性腎小球腎炎)(160元/月)、心臟支架術後抗凝(200元/月)、糖尿病並發症(指眼底視網膜病變、腎臟病變、皮膚病變和末梢神經病變)(160元/月)、肝硬化失代償期合並腹水(200元/月)、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再生障礙性貧血(240元/月)、白內障超聲乳化(790元/單眼)、精神病(100元/月)、風濕類疾病(240元/月)、眼底出血激光治療(85元/次×次數)。
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范圍。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元,與其他城鎮居民享受同樣的醫療保險待遇。
九、調整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可享受醫療費用二次補償待遇。參保居民單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部分,在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後,其個人負擔部分超過6000元的,由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對超過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二次補償,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6萬元。
十、繼續實行住院起付標准優惠政策。各級醫院住院起付標准為:一級醫院為100元,二級醫院為400元,三級醫院為600元。中醫院住院在同級醫院起付標准基礎上降低100元;14歲以下少年兒童在各級醫院住院起付標准減半;30日內因同種疾病二次住院只繳納一次起付標准;一個醫療保險年度第二次及以後住院,起付標准減半執行。
⑼ 城鄉居民醫保繳納檔次
1、報費不同:一檔也是農民選擇的檔次,2018年是180元,而二檔的收費標准,二檔交費的標準是450元!
2、報銷比例不同:二檔住院報銷比例比一檔多5%,年報銷封頂比一檔多4萬元!2019年增加到了220元,新增的40元,有20元是用於大病救助的,交費的時間從2018年9月10日開始,到2018年12月末為止的!
這個220元是國家統一規定的,但是,各個地方也會根據各個地方的不同情況,而會調整收費標準的。
⑽ 2018年職工醫保與城鄉醫保的差別。
職工醫保與城鄉醫保都是我國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的一種,但是在醫療待遇等方面是由不同的,它們的區別為:
1、參保人群不同。職工醫保的參保人群為企業職工;而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群為非企業職工,如農民、學生等。
2、參保費用不同。職工醫保的參保費用是每月從工資中繳納個人部分,企業繳納企業承擔部分;而城鄉醫保是按年繳費,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而成。
3、報銷比例不同。職工醫保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要高於城鄉居民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