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違章建築依法應由哪個部門拆除
由城市規劃部門拆除違章建築。
法條依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1)構築物城鄉規劃法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的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② 在自家院蓋四周無封閉的鐵棚用來避雨曬衣服。城管要來拆除鐵硼屬於城鄉規劃法里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嗎
在自家院子里應該不屬於違建,城管應無權管理的!~
是不是在院子外面蓋的,在外面蓋的就不行了娥
③ 拆除違法建築是否要補償
如果是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一、根據《國有土地專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④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什麼單位負責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現實情況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1、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4)構築物城鄉規劃法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城市建築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確定產權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認定為違章建築。並且,只要房屋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後,可以補辦手續,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⑤ 違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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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6 構築物指的是什麼
構築物就是如水井,塔之類的
⑦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檢法不得參與城市改造強行拆遷是什麼文件發布的
2011年9月9日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須慎用強制手段,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往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幹警必須站在依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政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將此作為堅持群眾觀點、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載體,以更加嚴格執法的信念、更加嚴謹審慎的態度、更加務實細致的方法,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二、必須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征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執行裁定。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四、必須慎用強制手段,確保萬無一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五、必須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上級法院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增強工作協同性,及時發現和糾正下級法院存在的各種問題。下級法院要主動爭取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優勢。凡涉及征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六、進一步優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鑒於目前有關征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並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准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後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范或者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