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鄉規劃法》六十四、六十八條解讀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貳』 《城鄉規劃法》第68條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政府還是被責成的部門
是人民政府!責成來有關部門,意源味著那部門沒有此權,這是受委託行政行為!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叄』 《城鄉規劃法》68條期限拆除的時間
視具體情形而定,屬行政自由裁量權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77條之第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抄鄉規劃襲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伍』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中的有關部門包不包括規劃部門
本條規定的強制拆除,屬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例外規定。本法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採取強制拆除這種強制執行措施,是為了維護城鄉規劃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由於違法建設活動,特別是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一直是規劃管理中的棘手問題,僅靠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家有時難以實施,為此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成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強制拆除。可包括規劃部門也可不包括規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