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城鄉規劃法65條行政處罰權需按照什麼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哪些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2)城鄉規劃的行政處罰權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3. 北京城管在「城市規劃方面」享有哪些處罰權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抄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3.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4.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5.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以上歸城市規劃局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
4.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有哪些方面 哪位能幫忙解答下~
按照關於進一步抄推進相對集襲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城市管理領域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有的城市還集中了衛生、旅遊等部分處罰權。各地范圍不完全統一。
5. 行政許可權對應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一個機構(部門)行使嗎
原來都是這樣的。後來改革,有了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部門,就不全是這樣了。比如:城市管理部門就集中行使了規劃、住建、環保等行政處罰權。規劃許可證是自然資源部門許可的,違反城鄉規劃法卻是城市管理部門處罰。
6. 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是不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得是通過部長令的方式簽發才算。 這個指導意見屬於規范性文件
7. 城鄉規劃法處罰標准百分之7屬於什麼
適用第六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准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 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已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批准,建設工程處於破土未建樁基或沉台階段,能夠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經檢查發現後,能夠主動自行拆除的;
Ⅲ、建設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能夠主動自行改正的;處罰標准:不予罰款。
(2) 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門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積極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改變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後和原審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規劃要求的;
Ⅳ、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且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Ⅴ、涉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Ⅵ、沒有引起相鄰權糾紛、不良社會影響,經過改正後符合規劃條件的。
處罰標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含6%)以下的罰款。
(3)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分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5%以上15%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不積極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擅自改變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經整改後與周邊環境不產生沖突的;
Ⅳ、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鄰權糾紛,能夠及時改正的;
Ⅴ、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及內部布局結構等,未對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造成嚴重影響的;
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定位紅線位置,但情節輕微,不涉及地界、消仿、採光等要求,且相鄰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
處罰標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6%以上8%(含8%)以下的罰款。
(4)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分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百分之十五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立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拒不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移位,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但能夠進行改正的;
Ⅳ、擅自佔用經批準的地下公共空間,經檢查發現後,能夠進行改正的;
Ⅴ、違法搭建,影響相鄰建築通風、日照、採光、衛生等,無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Ⅵ、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或突破規劃控制指標,對市容景觀、
公共利益影響較為嚴重,經檢查發現後,能夠進行改正的。
處罰標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含10%)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擅自占壓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高壓供電走廊、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佔用各級方物保護范圍用地的;
(2)與城市環境保護不符,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和市容市貌,社會影響惡劣的;
(3)違反國家相關標准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4)擅自在城市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5)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
(6)影響相鄰建築日照、採光、通風、消防、衛生防疫等危機公共安全,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7)擅自佔用居住區內公共道路、綠地、公共場地進行建設的;
(8)其他妨礙城市發展、影響城市工能協調,後果嚴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處罰標准:有以上情形這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
沒收實物、違法收入,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8. 建設局對違章建築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鄉規劃部門認定,城管部門實施強制拆除。但是實際操作中,城管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城管部門一直認為法律賦予他們的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而強拆屬於行政強制行為,他們沒有行政強制權。城鄉規劃部門認為他們負責違章建築的認定,屬於裁判員,強制拆除屬於運動員乾的事情,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同時城鄉規劃局認為我們省的地方法規,賦予城管局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手段,以保障行政處罰。所以應該城管局負責強拆。但是城管局認為,地方法規賦予的行政強制手段,並不是行政強制權,只是為了保障行政處罰,而不是意味著城管局既有行政處罰權,又有行政強制權。
另外一個方面,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每次都是個很麻煩的事情,城管局和城鄉規劃部門,都不願意接這個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
以前的做法是:要麼就是向法院申請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或者直接由政府責成城管局強制拆除。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法院不受理非訴行政執行申請了。現在就只剩政府責成有關單位執行這一點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責成,造成強拆工作不及時,城管局和城鄉規劃部門都會出現配合不力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