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改版後在什麼地方找招標公告
。。我也找不到呀。到底在哪裡呢。謝謝
Ⅱ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哪
靜寧路與武都路交界(十字口)西北側
Ⅲ 請問建築企業管理人員合格證書有沒有用蓋的是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專用章
建築人企業管理系統軟體2017年11月開發上線,包括企業證書管理、人員證書管理、數字證書管理、證書借還管理、工程業績管理、人員基本信息管理等主要的功能模塊,記錄證書的圖文詳情、到期預警、是否押證、是否借出等信息。同時配備證書到期預警、查詢、報表、列印輸出、導入導出、業務指南、行業網址導航等模塊。
Ⅳ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怎麼打不開了。
能打開啊
Ⅳ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實在電梯證件怎麼查詢
電梯證件屬於特徵設備操作證 可以到當地質監局網站 或者國家特種設備信息網站查詢 新發的證估計半年都無法查到 只能去質監局的服務窗口在他們內部系統查詢 電梯資料庫為您解答
Ⅵ 甘肅省建設廳綜合資質怎麼申報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辦理程序 1、日綜合供水能力不足100萬立方米的城市供水企業按規定內容和資質審查時限,填報《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申報表》,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章後,報上一級市、州、地建設部門。市、州、地建設部門據國家規定對供水企業進行初步審查,簽注初審意見並蓋章後送省建設廳。 日綜合供水能力在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業,經省建設廳初審合格後,報國家建設部審批發證。 2、省建設廳委託省城鎮供水協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申報資質審查的供水企業按標准進行復審,並寫出每個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查意見單行材料,報省建設廳資質領導小組審批。 3、省城鎮供水協會據建設廳委託,填制《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和副本,送省建設廳蓋章後將正、副本資質證書發給申請城市供水企業。《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三份,經省建設廳簽署批准意見並蓋章後,分別送當地建設部門和供水企業歸檔,一份由省城鎮供水協會歸檔並建立全省供水企業檔案。 4、向建設部匯報城市供水企業資質審查的情況。 •申請條件 凡在建制鎮及其以上城市從事城市供水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城市供水企業(包括國有、股份制、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獨資等城市供水企業)、均應當按國家規定進行生產經營資質審查。 •申報材料 1、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申報表; 2、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職稱; 3、企業符合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標準的相關材料。 城市建設補助投資計劃項目內 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對 象:各市建委(局)條 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方向; 2、符合國家、省和地方的長遠規劃。程 序: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省建設廳審核、匯總,報建設部審批。時 限:20個工作日依 據:國家、省上有關政策規定責任處室:城建處 燃氣及供熱企業資質辦理程序 1、企業首先向供氣、供熱區域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企業供氣、供熱區域在地級市的,直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跨行政區域供氣的,向省建設廳直接申請; 2、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後,向市、州、地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3、市、州、地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規定按供氣、供熱能力或液化氣儲配企業儲罐總容積審批發證或上報省建設廳; 4、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小組到經營地實際檢查,按照許可權對符合國家規定的予以批准或上報建設部。 5、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不含液化氣儲配站)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下、10萬戶以上(含10萬戶)的燃氣企業(不含液化氣儲配站)、儲罐總容積在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的液化氣儲配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200萬平方米以上(含2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供氣能力在1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不含液化氣儲配站)、儲罐總容積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氣儲配企業及供熱能力在2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條件 1、氣源條件:有長期、穩定的氣源保證; 2、企業的技術安全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 3、提供完善可研、初設、竣工和監理報告等技術文件。 4、符合當地燃氣應用規劃的供氣區域; 5、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能保證安全供氣; 6、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准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報材料 1、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入)簽署的資質登記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約核准通知書〕; 3、公司章程(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企業資金證明(驗資、資信、平衡表)(原件); 6、企業經營場地證明(原件); 7、發起股東身份證明(復印件); 8、供氣協議(原件); 9、主要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相關職稱證件; 10、符合氣源適配性檢測要求的安裝燃氣器具(型號)一覽表; 11、供氣系統流程、主要設施、設備一覽表; 12、工程項目可研批復(原件); 13、工程項目初設批復(原件); 14、工程建成竣工驗收批復(原件); 15、建設工程實施的工程監理合同; 16、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及工程質量安全評估審查報告, 17、提交供氣區域的燃氣應用規劃; 18、企業供氣區域范圍平面圖。
Ⅶ 幫我查一下電工證號甘A012015001343的真偽,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
如果是電工進網證請按照以下方法查詢。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查詢方法:
1-找到國家能源局的網站:http://www.nea.gov.cn/,在這個網站上找所屬的,華北能源監管局 、東北能源監管局 、西北能源監管局 、華東能源監管局 、華中能源監管局 、南方能源監管局,六個區域中發證給你的其中一家網站,然後進去。
2-在六家網站中的《公共服務》一欄下面《行政許可》點進去,就能看見《許可監督平台》,進去後仔細看《許可證在線查詢》點進去,輸入許可證編號,和對應的證件號就可以查到了。以下網址是 華東能源監管局 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查詢網站:
http://220.248.24.213/load.loadPage.d?page=chaxun_dg.xml&siteCode=xkjdpt。
Ⅷ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查詢打電話無人接聽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查詢打電話無人接聽,你可以網上查詢。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查詢真偽,到相關省市(證書的辦理地)的建設委員會的網站查詢,那裡有專業人員查詢,不同的省市的查詢系統不一樣,仔細看一下頁面布局和查詢的分類。
一般在每個省建設廳下屬關聯網站
比如:江蘇 江蘇建築業網
浙江 浙江建設信息港
Ⅸ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議案提案督辦、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政務大廳、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本行業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批和解釋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及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參與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辦理相關涉法事務。
(三)建設改革與發展處。
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規章;負責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並提出擬解決的措施、建議;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實施方案,以及申請、審批、退出等管理辦法及制度;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省屬、中央在甘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劃,並對資金計劃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並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
(五)規劃處。
承擔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縣城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備案和監督實施;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縣城以上城鎮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環節規劃稽查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審查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六)建築業管理處。
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築市場管理;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等企業的資質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對省外進甘的施工、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機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機械及電梯安裝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認定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等事務。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全省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批、建設進度協調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工程擔保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工程的認定;參與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點項目的計劃編制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綜合開發、城建執法監察等工作;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指導城市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擬訂市政公用行業技術標准和市政公用企業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全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國家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獎的評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村鎮建設處。
組織全省鎮、鄉、村莊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全省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勘察設計處(省抗震辦公室)。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和管理(政府投資項目除外);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擬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准和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參與全省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擬訂全省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舊有建築物的抗震鑒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省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資質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對省外進甘的勘察設計咨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地產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負責省外進甘房地產業企業的備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施;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會同或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住房公積金監管違紀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處(省建築節能辦公室)。
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和轉化推廣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建設行業職工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考核定級工作;擬訂全省建築節能政策、建築節能規劃、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負責新建建築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既有居住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應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四)計劃財務處。
編制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按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組織編制年度投資、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劃;負責廳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直屬單位和建設系統社團財務活動的監督和審計。
(十五)人事處。
擬訂全省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准和執業資格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全省建設系統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考試報名及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系統社團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Ⅹ 求:甘肅省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城市停車場
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甘肅省城鎮規劃管理技術規程(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含地上、地下)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臨時設置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道路路內停車位是指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道路內設置並規定使用時間的臨時佔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位置。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城市要按照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優化配置、群眾出行方便為目的,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節約資源、差別供給、停車需求調控管理的原則規劃建設停車場。城市停車場收費項目及標准按省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各城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和目標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各城市要建立完善科學的停車需求管理體系,嚴格控制佔道停車位的數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佔道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
第七條 各城市要加強新建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防止出現新的交通擁堵節點。要抓好大型公共建築物、住宅小區、繁華商業街區、學校等人口密集區的停車場配建工作,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秩序。停車場建設,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鼓勵建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配建停車設施,按配建標准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范圍。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建設、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禁止將配建停車設施挪作他用。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築、街區和場所時,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建、增(擴)建停車場:
(一)火車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運、貨運樞紐;
(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遊景點;
(四)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場所等經營性場所;
(五)其他大型公共建築。
第十條 城市停車設施建設要加強與園林綠化、城市景觀等人居環境的協調,不能佔用城市綠化用地。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設置標准、設計規范的要求,並根據殘疾人的停車需求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配建的停車場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在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時,要充分考慮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普及和推廣的需要,建設、改造或預留充電等相關配套設施,以適應新能源汽車發展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屬設施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設置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范。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道路范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計程車臨時停車位,以供乘客及時乘車。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等國家有關標准施劃停車位,並設置停車標志。停車標志應當清晰標明停車類型、泊位數量和泊位使用時間。
施劃新的道路路內停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建等部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道路路內停車收費需經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批准,所收費用上繳當地財政,專項用於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建設竣工並驗收合格後,由屬地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注意見後,報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發放停車場許可證。
第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本地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准等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它從事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單位及城市中心區有條件的停車場(庫)的停車位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要依法加強對佔用道路設置的停車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嚴格管理,充分發揮現有道路設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務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對原規劃為停車場(庫),但在使用過程中改變用途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強制恢復其停車場功能。
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公示牌、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公開管理制度及收費標准,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信、監控等設施和設備,並保證正常使用;
(二)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
(三)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在發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及時報警。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管理。
專用停車場為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項的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其道路紅線外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停車位和其他區域,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專用停車場使用,也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的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 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監控等設施和設備,並保證正常使用;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做出撤銷停車場或者增減停車位的決定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按照科學配置資源、合理調控需求、規范管理收益的總體要求,在綜合考慮資源佔用成本、交通結構調控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礎上,完善公共停車場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停車收費定價和調整辦法,嚴格規范停車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採取差別化費率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實行從城市中心區向城市外圍由高到低的停車級差價格,強化停車需求調控管理,同時建立不同類型停車場收入調節機制,引導停車資源合理使用;應根據佔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不同車型、不同停放時間的停車費率。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地方稅務部門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發票,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第二十九條 引導建立行業服務評價制度,加強行業自律,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停車服務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採取優惠政策,促進停車產業化發展。
第三十條城市停車服務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收費制度和服務規范。要加強對停車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停車服務水平。所經營的停車場應具有完備的停車設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監控設施,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准規范的標志、標線。
第三十一條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停車憑證和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按照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繳納停車費。
第三十三條投入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位應當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等國家標准。
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或者影響道路交通暢通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和停用、改建停車場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二)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物價部門)依法對停車場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市、州建設、公安、發展改革等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