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鎮居民養老金標準是多少
養老金, 是根據是否達成退休條件來判定的。只要職工社保滿15年,也可以享受退休金。
⑵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所調整。參保范圍不變,繳費標准專與補貼標准發生了變化。
1、繳屬費標准:共12個檔次,每年從100元到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補貼標准:最低補貼標準是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⑶ 《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
您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省和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增加補貼標准,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范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制度實施前各地自行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並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及其調整機制基礎上,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並探索建立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不低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准按不低於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後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並計算;從後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願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及投資運營情況公布制度,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應積極探索建立與服務人群、業務量及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我省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交多少費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鎮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標准:
1.最低補貼標准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
2.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⑸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計算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專200元、屬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鎮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標准:
1.最低補貼標准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
2.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⑹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是多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回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鎮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標准:
1.最低補貼標准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
2.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⑺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些基本原則: 回答:關於按照回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答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方面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另一方面是個人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還有一方面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最後一點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和一些實行的具體方法。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 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 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調整:
⑻ 漢中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原則
一、漢中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1200元、1300、1400、1500元、1600、1700、1800、1900、2000元20個檔次。城鄉居民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後,一次性繳納。
2015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將提高到70元:
經國務院批准,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為27.3%,提高待遇從7月1日算起。
2009年,我國啟動新農保試點,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開始試點。,新農保和城居保實現並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金支付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政府承擔的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由於前幾年處於制度從局部試點向全覆蓋推進的過程中,部分地方尚未納入國家試點,不宜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但授權了地方根據實際在55元基礎上增加基礎養老金。許多地方適當提高了新農保和城居保基礎養老金標准。初發布的數據顯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平均水平為每人每月81元。據專家測算,此次上調15元基礎養老金,預計使居民養老待遇達到月均百元左右。
此次上調,是我國首次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這次上調將惠及全國超過1.4億城鄉老年居民和數億城鄉家庭,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有利於更好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無收入的城鄉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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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專可持續」。屬
一、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
二、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
三、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只有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並且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才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這既是政府組織引導下的農民自願參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