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步驟,也是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它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是一項政府花錢不多,社會效益極佳的民心工程。 (1)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後,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居民就可以依法進行救濟,它的覆蓋面大,面對的是所有居民。這是中國社會救濟制度的重大改革,也為城市居民建立起了基本生活保障銜接於其他保障制度之後的最後一道"防線"。 (2)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這有利於理順群眾情緒,有利於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從而更直接地為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服務,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國政府重視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存權的重大舉措,它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各級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B. 2016我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今年以來,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實現了城鄉低保標準的「並軌」。中新網記者梳理發現,在四大直轄市和27個省會城市中,上海市城鄉低保標准最高,為790元/月,北京次之,為710元/月。
多地統一城鄉低保標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北京城鄉低保標准統一調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鄉低保標准從4月1日實現一體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鎮低保標准提高11.27%(之前為每人每月710元),農村低保標准提高27.42%(之前為每人每月620元)。
同時,一些地區正在醞釀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長沙市7月1日開始試行《長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試行辦法》,試點區的城鄉低保標准統一為450元/月;廣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將全市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在輿論看來,多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是社會救助實現城鄉統籌的具體體現,有助於打破城鄉二元壁壘,保障民生底線公平,讓更多困難群眾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
京滬城鄉低保標准超700元
今年以來,在四大直轄市和27個省會城市中,多數城市上調了城鄉低保標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鄉低保標准最高,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並軌」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標准也超過了700元,為每人每月705元。
記者發現,一些尚未「並軌」城市的城鄉低保標准之間的差距比較明顯。譬如,天津農村低保標准為540元,與城市低保標准相差165元;鄭州自7月1日起將全市城市低保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20元,農村低保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90元,兩者差距多達230元。
而在城鄉低保的調整頻次上,一些地區城鄉低保標准調整動作較慢,而有的地區則建立了自然增長機制。今年3月份,銀川下發的《關於建立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然調整機制意見》提出,城鄉低保標准按照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35%比例確定,並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C. 什麼情況下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每個城市的申請條件不一樣 但基本的如下
凡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可申請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的有關規定確定,並應依法履行相互間的扶養、撫養、贍養義務。
一、下列情況計算家庭收入
(一)工資、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
(二)基本生活費、遺屬生活費、困難生活補助費等各類補助、補償費。
(三)退休費、養老金、救濟金、退職金、辭職金。
(四)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後領取的生活補助費,以及退出儲蓄式保險後獲得的收入。
(五)各類博彩、財產繼承、受贈及存款本息、紅利、有價證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家庭中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人員所從事勞動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如實際收入難以核定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二、核定家庭收入時,有下列情況的,其家庭收入計算如下:
(一)申請對象每月家庭收入不穩定的,一般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
(二)家庭中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扣減學生學費;
(三)家庭中有經參加國家統一考試,被國家部、省級正規院校統招錄取的大學生的,可將其在校生納入家庭成員一並計算。對自費、擇校、家庭經濟狀況明顯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予納入。
同一家庭成員中有城市和農業兩類戶籍的,應先根據其家庭總收入確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中,具有當地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成員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有下列情況者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雖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有購買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
(三)3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四)家中飼養、栽植高消費的觀賞性動植物的;
(五)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六)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未在規定時間領取保障金或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
(八)不符合有關條件的;
(九)相關的證明材料和手續不全的;
(十)申請人拒絕接受低保工作機構有關情況調查的;
(十一)群眾反映強烈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按時領取保障金,無正當理由超過40個工作日未領取保障金的,視為自動放棄,此後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申請。
D.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金額到底是多少
全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平均是多少
E.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的是什麼
文件
為了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於1997年9月2日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
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編輯本段標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准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准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准相銜接。
程序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准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准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國家財政劃撥的給予貧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專款專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或者聯名到其監督機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領程序
申請低保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受理窗口一般都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系電話等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咨詢。 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後,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F.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哪幾類人員
以青秀區為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包括:
(一)無生活來版源、無勞動權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者撫(扶)養人,以及法定贍養人或者撫(扶)養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未能重新就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6)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擴展閱讀: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條件及保障標准:
凡持有南寧市常住戶籍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市區或者所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等因素確定,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根據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
G.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是兩個不同的

是不是這個 去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辦
採納
H. 國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我們國家太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並沒有國家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
2、設區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3、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差別,分別確定、執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4、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適時的調整

(8)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擴展閱讀
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強調,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意見》要求,要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
我國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專家提醒,我國應逐步彌合這一制度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存在的差距。
I. 北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怎麼申請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對達到低保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根據《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二條(1)市民政局是本市城鄉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審批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低保的受理和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受申請人委託可以代為提交申請材料,並協助管理機關做好服務工作。
根據此辦法,具體申請條件如下:
一、辦理條件:(《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二章(2))
1.持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的,可以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戶籍的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後並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符合《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的,也可納入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不屬於低保范圍的人員
①外地來京就讀的在校學生;
②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汽車、摩托車、手機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安排子女擇校或者在民辦、私立學校就讀及飼養高級觀賞寵物等的城市居民;
③ 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不能說明用途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有關人員;
④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有關人員。
二、辦理程序:
1.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居委會(村委會)對提出申請的家庭基本情況進行核實,採取適當形式,在轄區內對申請家庭進行公布,徵求群眾意見,提出具體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報區民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4.區民政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批,核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受理低保申請、審批時限
對符合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自居委會(村委會)正式受理申請人提出申請(書面申請和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齊備)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四、所需材料:
①申請書;
② 居民戶口薄、身份證及復印件;
③各類收入證明;
④在就業年齡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
⑤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及復印件;
⑥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
⑦家庭夫妻雙方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者外地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⑧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和材料。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3.已結婚成家,因離婚、喪偶或無住房等原因與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員;
4.困難家庭中父母均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且本人已單獨立戶的35周歲(含)以上大齡未婚人員。
註:申請城鄉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引用資料
《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二條.
《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