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一個部門嗎
是,09年在建設廳基礎上成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Ⅱ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市、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自治區區情的住房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行政審批。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全區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自治區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自治區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九)承擔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工作,承擔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領導介紹
范勇 黨組書記 廳長
馮家舉 黨組成員 副廳長
李志民 黨組成員 副廳長
揭新民副廳長
姜振友 黨組成員 副廳長
鄭學鳴 黨組成員 巡視員
許懷雲 黨組成員 副廳長
李東元 黨組成員 駐廳紀檢組組長
李凱軍 黨組成員 總工程師

Ⅳ 急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
時間: 2011-5-5 13:30:00 新疆日報網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新建法〔2011〕17號
為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以下簡稱《徵收條例》),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經研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認真學習、貫徹《徵收條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加強學習宣傳,准確把握《徵收條例》精神實質
《徵收條例》對原房屋拆遷制度作出重大調整,廢除了拆遷行政許可、拆遷補償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等項制度,將房屋徵收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上,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縣級人民政府才可市、以依法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市、縣人民政府和房屋徵收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徵收條例》,准確理解《徵收條例》的立法精神,掌握《徵收條例》確立的各項新制度,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被徵收房屋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與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通過公平補償、補助和獎勵措施,保證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完善房屋徵收程序,規范房屋徵收行為,加大公眾參與和各項監督、指導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徵收工作,取得被徵收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保證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
(二)抓緊房屋拆遷政策法規清理,制定《徵收條例》實施性規定
《徵收條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執行,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7號)一並廢止,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辦法》(新建房[2003]12號)、《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規則》(新建法函[2003]22號)、《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則》(新建法[2003]13號)也停止執行。各地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政策規定進行認真清理,及時予以廢止或者修訂。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抓緊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方案制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給予被徵收人保障性住房等規范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管理和審計等規定,適時提請自治區制定《徵收條例》實施細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徵收條例》授權,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辦法,補助、獎勵被徵收人,促使房屋徵收項目順利實施。
二、依法確定房屋徵收主體,明確房屋徵收實施機構
(三)依法確定房屋徵收主體和房屋徵收部門
市(自治州)、(區)人民政府是國有縣土地上房屋徵收主體(以下簡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包括各類開發區、園區、邊境口岸等)和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以及社區、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不具備《徵收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主體資格。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責權一致,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本地房屋徵收任務、政府管理人員素質、管理手段等因素,盡快確定本市、縣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具有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房屋徵收工作的能力,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派出機構和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以及社區、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在房屋徵收部門統一組織下,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依法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伴隨自治區現代工業化、新型城鎮化進程,房屋徵收工作將成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一項常態化工作,徵收任務較重的市、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將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託給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照《徵收條例》的要求,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由財政全額撥款,具有法人資格。房屋徵收部門不得將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託給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文件。委託文件應當載明委託人、受委託人、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和委託時限等內容。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嚴格限定徵收項目,合理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范房屋徵收決定程序
(五)嚴格徵收范圍,合理確定徵收規模和實施時序
房屋徵收是政府強制單位、個人讓渡房屋財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實現公共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確定房屋徵收項目時,必須嚴格限定在《徵收條例》規定的范圍,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造項目還要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房屋徵收,應當量力而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徵收規模,確保一年內完成徵收與補償。建設項目較大,需要分段徵收的,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分別擬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並予以實施。
在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徵收范圍前,房屋徵收部門不得以減少徵收補償支出為由,提前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限制不動產物權的行政許可、登記、備案。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提出上述審批、登記、備案申請時,有關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城市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等,由權利人自主選擇。
(六)做好房屋徵收前的房屋現狀調查認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財產權利,並給予補償:一是建房時間超過兩年的;二是依據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構成拆除、沒收情形的;三是房屋建築雖未取得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批准,但經政府其他部門、基層組織、居民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組織等單位批准,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未追究越權批准部門、單位、組織的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一是在徵收公告發布前已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作出並送達拆除或者沒收決定的房屋;二是房屋徵收部門開展徵收調查登記後違法建造的房屋。
在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未對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行政許可審批條件作出規定前,國有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狀況進行評估,並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權益狀況等修正,確定房屋價值的補償。
(七)准確測算房屋徵收補償費,落實徵收安置用房
房屋徵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費,以及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獎勵辦法向被徵收人支付的補助費和資金。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獎勵辦法應當實行同一徵收項目統一補助獎勵標准。
為准確房屋價值補償概算,避免與被徵收人委託評估的房屋價值產生較大差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時,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徵收范圍內不同類型的房屋,進行咨詢性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支持房地產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地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確定並公布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通過市場收購、組織先期建設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產權調換房屋和臨時周轉用房。
產權調換房屋和臨時周轉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保障被徵收人原居住和使用條件。
(八)科學合理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符合《徵收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徵收補償方案包括:徵收依據、徵收目的、徵收范圍,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標准,產權調換房屋地點、標准、回遷期限,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費標准,臨時周轉用房地點、標准,停產停業補償損失計算方式及補償標准,補助和獎勵等內容。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利益,確保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徵收條例》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徵收范圍、規模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計劃,是否科學、合理、可行,補償是否公平、公正等進行論證,並在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徵收方案並及時向公眾反饋、公布修改情況。
舊城區改建項目徵收房屋,半數以上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要充分吸收採納。參加聽證會的代表由被徵收人代表和社會各界公眾代表組成。
(九)認真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應按照《自治區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意見(試行)》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進行風險評估,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進行分析預測,根據風險評估結論作出可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的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房屋徵收涉及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後,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人數較多的標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社會穩定度等因素確定。
四、對被徵收人予以公平補償,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十)保障被徵收人對補償方式、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房屋徵收補償採用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由被徵收人選擇。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居住用房,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徵收人應當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供被徵收人優先選擇。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發布房屋徵收項目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招標公告,向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出要約邀請。房屋徵收部門不得違法設定限制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投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超過3個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採用隨機選定的方式,抽取3個以上單數的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協商不成,按照多數人選定確定;對多數人選定的評估機構不滿,可能會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工作順利開展的,應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分支機構必須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義承接估價業務,出具評估報告。
(十一)保障被徵收人對補償結果的異議權、知情權
房地產評估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應無利害關系。房屋徵收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評估機構應當予以解釋、說明;房屋徵收當事人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評估的,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房屋徵收當事人。
房屋徵收當事人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向房地產評估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鑒定意見對評估報告進行補充、調整、修正。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徵收條例》的規定,將評估報告、復核評估結果、評估報告鑒定結果,以及分戶補償情況等,予以公布。
房屋徵收評估、評估報告鑒定所需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支付。
(十二)保障被徵收人對保障性住房的優先取得權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自治區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住房面積、家庭收入等滿足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享有優先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權利,不再排隊輪候。
(十三)合理補償、安置,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房屋徵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房屋徵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房屋徵收補償,其中對居住房屋價值部分的補償,不得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非居住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對因房屋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當根據徵收前房屋實際使用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徵收採用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與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性質相同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如果被徵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且同意以保障性住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需向被徵收人說明保障性住房在轉讓年限和增值收益分配上的限制,由被徵收人確定。
規范徵收補償決定程序,嚴禁實施暴力搬遷。
(十四)先補償、後搬遷,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實施房屋徵收必須「先補償、後搬遷」。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在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保公益性建設項目按期開工。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時,補償費要專戶存儲,被徵收人可以隨時支取,產權調換房屋可以隨時入住。採用期房作為產權調換房屋的,臨時安置用房已經落實、臨時安置費已經足額存儲,滿足臨時安置需要。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應當及時送達被徵收人,補償決定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內容,並告知被徵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五)實施文明徵收、嚴禁暴力搬遷
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耐心、細致做好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方案的宣傳、解釋、說服、協調工作,促進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理解、支持,自願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不願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告知被徵收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以理性方式反映訴求,切忌採用簡單粗暴、行政命令的方式壓制群眾,迫使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拒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不得在補償費支付、產權調換房提供和周轉房安置等方面予以不平等對待,不得對被徵收人實施打擊報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對採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進行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及有關執法部門,要依法予以制止,對侵害被徵收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搬遷後的房屋,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拆除。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和房屋拆除活動。
(十六)禁止行政強制搬遷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 縣級人民政府不得批市、准行政機關強制拆遷,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申請先予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五、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
(十七)妥善解決城市、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問題
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適用《徵收條例》,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由於歷史原因,房屋用地性質屬於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原農村集體組織不能對被徵收人重新調整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的,可以適用《徵收條例》的規定,按照同區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並妥善安排被徵收人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
(十八)保障居住單位公房職工的合法權益
因房改政策限制,單位職工居住的公房未參加房改,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徵收時要對房屋居住人進行妥善安置,一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式,提供不低於原建築面積和居住標準的產權調換房屋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安置居住人繼續居住;二是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破產、兼並、重組時,未按規定將企業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從企業資產中劃出的,房屋徵收時,應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80%的貨幣補償款支付將給居住人;三是將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居住人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優先給予保障性住房。
(十九)在房屋徵收活動中,要做好新舊法的銜接
《徵收條例》頒布後,各地一律不得再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拆遷條例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實施行政強拆;拆遷許可證已經到期的,原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機關不再辦理延長拆遷許可的手續,自動延期到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原拆遷許可機關應當督促拆遷人及時完成拆遷補償工作。《徵收條例》頒布前,已取得立項、規劃、建設用地預審文件等,但未核發拆遷許可的項目,屬於公益性項目的,按照房屋徵收程序實施;屬於非公益性項目的,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的,自行搬遷。如建設單位認為取得建設項目許可的拆遷法規發生重大變化,無法自行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不得自行轉讓建設項目,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撤回規劃許可等行政許可文件,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十)加強房地產監管,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
《憲法》賦予各級政府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職責,《徵收條例》施行後,對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要房屋所有權人讓渡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通過平等協商方式進行。對採取破壞水、電、熱、氣供應,阻斷通行、影響經營、製造噪音干擾,甚至恐嚇、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轉讓搬遷協議的,各職能部門必須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對因制止、查處、執法不力,引發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4月20日
Ⅳ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介紹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廣西的政府機關,有15個內設機構。

Ⅵ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廳屬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總站(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標准設計辦公室

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址
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62號廣場聯合辦公大樓A座,自治區黨委對面,也稱101大廈
Ⅷ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容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 將原自治區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
(二)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廳。
(四) 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
人民政府確定其管理體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
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
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 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
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
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
實施。
(三)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
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區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 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
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 指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 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
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
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
門擬訂全區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會同有若部門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金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機關財務、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
訓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資格標准;指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 理、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法規與稽查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稽查工作;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四)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劃,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全區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施工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區外建築企業的入區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准;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報批;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安全生產許可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合同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規劃處
擬訂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編制城市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及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城市規劃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准;負責監管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區外勘察設計單位入區備案管理,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
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區村莊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指導實1;指
導旗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十二)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十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
監督實施;研究自治區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和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其中:廳
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
33名(16正(含機關黨委號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項
(一) 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
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
交通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 地方性工程建設標准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制,會同自治區標准化管理部門聯合發布。
(三)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除安裝、使用之外的監督管理。
(四)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務員怎麼樣
省廳級的當然好了
Ⅹ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電工證,我的證怎麼年審呀
到建設廳復審。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需辦理換證手續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由持證人本人或其現在的聘用單位按《關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准備操作資格證書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訓考核站提出申請。延期復核合格的,更換新的操作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逾期不辦理換證手續的,原證書有效期過期後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