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a:3:{i:0;a:7:{s:6:"mtitle";s:39:"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詳細信息";s:7:"summary";s:355:"參考價:¥5.20
作者:本社 主編
出版社:光明日報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7月
版 次:1
頁 數:21
字 數:22000
印刷時間:2009-7-1
開 本:大32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3
包 裝:平裝
國際標准書號ISBN:1511217647";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01/27/20160127094851-6e0a1272.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3:"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目錄";s:7:"summary";s:272:"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9:"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內容推薦";s:7:"summary";s:680:"《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向我們介紹了,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體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創造人居和發展的良好條件,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統籌區域發展,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經濟與社會發展,合理規劃產業與社會事業發展的空間布局,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協調人口、資源和環境的規劃配置,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現代化、國際化水平。";s:8:"ordernum";s:1:"3";}}
Ⅱ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的第一章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范圍是本市行政區域。 北京是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反映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革命傳統和首都的特點和風貌。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吸取、借鑒世界城市發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現代化的城市。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國情和市情,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城市各項建設事業,必須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嚴格節約城市用地,建設節水型、節能型城市。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市規劃院)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的工作機構。
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規劃局)是區、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區、縣的城市規劃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規劃編制工作受市規劃院領導。
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有關業務受區、縣規劃局領導。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編制民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和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發展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抗震和防洪重點地區,必須在規劃中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編制城市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在城區、近郊區和其他特定地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分區規劃;在遠郊區、縣編制區、縣域規劃和鄉域規劃;在近郊區的農村地區,編制鄉域規劃。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廣泛聽取意見。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編制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專業規劃初步方案和有關資料。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總體規劃。遠郊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區、縣的區、縣域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鄉域規劃。近郊區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區的鄉域規劃。
市規劃院對本市總體規劃方案中的各項專業規劃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在編制工作中進行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二)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遠郊區、縣的區、縣域規劃和遠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總體規劃,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遠郊區、縣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近郊區的鄉域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遠郊區、縣的鄉域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規劃局審批,重要的由市規劃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各項城市規劃依法批准後,報審部門應當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Ⅲ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的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政府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政府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許可權,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准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同時,城市規劃作為政府行為,必須要符合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已經頒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
(6)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築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准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准與規范重疊,並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後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徵。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准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於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並有賴於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Ⅳ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七章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工程,指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以內及城鄉市政和交容通工程。
重要大街、歷史文化街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定地區的現有建築物外部裝修參照建設工程辦理。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Ⅳ 北京市人大長委會發布的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屬於什麼法
是屬於地方性法規。是地方立法機機關制定的。
Ⅵ 哪部法律或者規范規定了代徵用地的概念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代徵用地指城市規劃部門確定范圍,由建設單位代替城回市人民政府徵用集體所答有土地或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並負責拆遷現狀地上建構築物、安置現狀居民和單位後,交由市政、交通部門、綠化行政部門等行政單位進行管理的規劃市政、道路、綠化以及其他用地。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三十一條 城市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須按照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代征公共用地。
《委託代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十條、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與代征單位暫按原北京市稅務局稅征[1994]年457號《印發<委託代征稅款證書>和<委託代征稅款協議書>格式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委託代征手續,對代征單位代征稅款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對辦稅人員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
並及時向代征單位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如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應及時通知代征單位並修改有關委託代征稅款協議書,或終止委託代征行為。
Ⅶ 北京的《規劃意見書》為什麼用《北京城市規劃條例》。《規劃許可證》為什麼用《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你的下證日期有差別把,08年一月一號之後出台《 城鄉規劃法》,就會改成城鄉規劃條例了。之前的還是按照《城市規劃法》故為城市規劃條例
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意見的通知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及時、有效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加大執法監察工作力度,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信息互通、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相結合的聯動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條 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文物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必要時邀請金融監管機構參加。
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召開。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聯席會議工作小組負責。
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由市規劃委會同市國土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組成。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視情況參與工作小組的工作。工作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市規劃委負責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負責確定全市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目標;部署全市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工作任務;監督檢查各區縣政府控制違法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提出對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見;通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信息和查處情況;研究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協調解決聯動協作配合中的重要問題;針對全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對策並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議;協調落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建立信息月報制度。聯席會議工作小組每月將全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條 建立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信息共享機制。
各區縣政府和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路、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信息平台,將巡查發現、舉報、信訪、媒體反映等渠道獲得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線索和信息進行梳理統計,為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提供基礎數據,實現各平台之間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聯席會議工作小組利用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信息平台,建立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信息專網,實現全市查處違法案件情況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將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情況報告聯席會議,並在相應范圍內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