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2015社保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工作,根據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現將2015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繳費標准
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標准以市政府公布為准。
二、參保登記時間
2015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參保登記時間為2015年3月4日至5月31日,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為補參保期。
參保登記時間:每月4日至月底最後一個工作日。
三、繳費時間
參保村居及學校先行受理參保登記,繳費時間待新的參保繳費標准公布後再行通知。
四、注意事項
(一)從今年起,錯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參保期的參保人(含未成年人、大學生醫療保險),可以補辦參保和繳費手續。在校學生向所在學校申請補辦參保及繳費,其他參保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補辦參保及繳費手續。在新社保年度起其他時間參保的,從實際繳款到賬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按年繳費,參保人補繳需要全額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款。
為確保參保人醫保卡從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正常使用,請參保人在每年3-5月集中參保期內辦理參保手續,並於6-7月完成繳費。
(二)補繳:已在村(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的參保人因代扣費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款的,可登錄當地地稅網站「社保業務-社保繳費及查詢」欄目使用「銀聯在線繳費」自行補繳醫療保險費款;也可到地稅辦稅服務廳開具稅收繳款書或採用銀聯POS機刷卡繳費。需要補繳的在校學生,仍由學校統一代扣代繳。
(三)在居(村)委會辦理參保登記,且年滿18周歲的參保人,地稅部門已停止其2015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參保資格,此類人員要以其他身份繼續參保的,請攜帶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❷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醫療保險是市統籌,每個城市是不一樣的,政府給的補貼也不一樣,個人繳納部分也不一樣。
❸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有什麼用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在保障群眾基本醫療、防止因病致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7年,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三項醫保制度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人群相繼建立,在保障群眾基本醫療、防止因病致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這種體制分割、制度分設、經辦分散的城鄉二元結構也帶來了不公平的問題。特別是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籌資模式、繳費標准相近,享受待遇卻有較大差別。
為此,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後,報銷就高不就低、用葯就寬不就窄、定點醫院就多不就少,給參保者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指南擴展閱讀:
2020年6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做好2020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確2020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均財政補助標准增加3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於550元;
原則上個人繳費標准同步提高30元,達到每人每年280元。同時,立足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大病保險運行情況,統籌提高大病保險籌資標准。
過去,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才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如今「全面落實起付線降低並統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避免患者陷入「山窮水盡」窘境,體現政策良苦用心。
❹ 城鎮居民醫保怎麼繳費時間
居民醫保具體繳納費用的時間,主要是按照本地區醫保中心公布的時間為主。下面按照安陽市2019年城鄉居民醫保繳費為例,講述一下具體的醫保繳納時間。
安陽市2019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2018年於11月1日開始,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通過社區(村)集中繳費時間為即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具體以本人所屬社區(村)通知規定為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做好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各級財政對居民醫保的補助標准在2015年的基礎上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年420元。
其中,中央財政對120元基數部分按原有比例補助,對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居民個人繳費在2015年人均不低於120元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人均不低於150元。
❺ 小學生如何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在所就讀的學校申請辦理,集中統一辦理申報繳費時間為每年的8、9兩個月。如果錯過了統一的繳費時間,也可以補辦,但也需要繳納全年的醫保費。
參加城鎮居民學生醫保可以享受住院、大病門診報銷待遇,具體如下:
一、住院待遇:
參保居民須憑證在定點醫院就醫,符合入院標準的住院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准費用,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報銷比例如下:
一級醫院:同一保險年度內起付標准均為100元,起付標准以上甲類費用報銷70%,乙類費用報銷60%。
二級醫院:同一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准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准為150元,起付標准以上甲類費用報銷60%,乙類費用報銷45%。
三級醫院:同一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准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准為250元,起付標准以上甲類費用報銷50%,乙類費用報銷40%。

(5)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指南擴展閱讀:
目標原則:
(一)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准,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願。
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准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參保范圍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范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
(五)繳費和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
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七)組織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
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葯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准組織和專家咨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准和業務規范。
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八)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九)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范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議,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
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十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
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
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十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葯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准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葯規范和出入院標准等技術標准。
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葯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條件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審定。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葯品監督和中醫葯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
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的體制和機制。
參考資料: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網路
❻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220元/每人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是每個人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