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
宅基地不可買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1)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B. 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包括什麼地類
建築面積,也被白稱為「擴展面積」,是杜專業在建築業中的一個名詞,直接關繫到可用面積和可用率的計算。指住宅建築外牆絞腳以上的樓層所測得的每層平面面積之和。它是代表建築規模的經濟指數,也是反映建築建築面積的物理指數。
建築面積劃分:
建築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可用面積+輔助面
產品+結構面積=結構面積+輔助面積+內部工作區
(1)建築面積:指建築的長、寬外包規模乘以樓層數的乘積。它由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組成。
(2)使用面積:指建築物各層面上直接用於生產或生活的凈面積之和。
(3)輔助面積:指住宅建築內用於輔助生產或生活活動的樓梯、走道、衛生間、廚房等各層建築凈佔地總面積。

(2)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擴展閱讀:
為切實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水平,制定了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該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個項目)及其配套項目的土地利用進行控制的標准。該控制指標適用於新建工業項目,可對工業項目的改造和擴建進行參考。
這種控制指數是一個重要的標准檢查和批準的規模工業項目土地使用,編譯相關法律文件的一個重要基礎工業項目土地利用,工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和驗收的重要規模工業項目建設和調查違約責任。
C. 關於縣級土地總規中的建設用地分類:城鎮工礦用地包括哪些
工礦用地指工業、采礦、倉儲業用地。
工礦用地在三級地類中,主要包專括以下三種:
1、工業用屬地。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采礦地。采礦、採石、采砂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3、倉儲用地。用於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D.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8】138號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三條 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項目區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三)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轄區和項目區建新拆舊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確保項目區實施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原有規模;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全國掛鉤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規模調控和監督檢查;試點省(區、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推進。
第五條 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在試點市、縣行政轄區內設置,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讓基本農田;
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應比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項目區內拆舊地塊整理的耕地面積,大於建新佔用的耕地的,可用於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
第六條 掛鉤試點通過下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以下簡稱掛鉤周轉指標)進行。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准。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
第七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開展專項調查,查清試點地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等級,分析試點地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了解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建新拆舊意願。
第八條 掛鉤試點市、縣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掛鉤試點項目區規模布局,做好與城市、村鎮規劃等的銜接。
第九條 掛鉤試點縣(區、市)應依據專項調查和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撤並的規模、范圍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的比例,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
項目區實施規劃內容主要包括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分析,項目區規模與范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等情況;項目區實施時序,周轉指標規模及使用、歸還計劃;拆舊區整理復墾和安置補償方案;資金預算與籌措等,以及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項目區實施規劃圖。
第十條 掛鉤試點工作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開展掛鉤試點工作申請。國土資源部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的試點工作總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批准掛鉤試點省份。
經批準的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組織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並進行審查,建立項目區備選庫;根據項目區入庫情況,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周轉指標申請。
國土資源部在對項目區備選庫進行核查的基礎上,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批准下達掛鉤周轉指標規模。
第十一條 掛鉤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
(二)當地政府重視,群眾積極性較高;
(三)經濟發展較快,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能確保建新安置和拆舊整理所需資金;
(四)土地管理嚴格規范,各項基礎業務扎實,具有較強制度創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條 試點省(區、市)應根據國土資源部批准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在項目區備選庫中擇優確定試點項目區,對項目區實施規劃和建新拆舊進行整體審批,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整體審批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項目區經整體審批後方可實施,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未納入項目區、無掛鉤周轉指標的地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涉及農用地改變為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區實施前,應當對建新擬佔用的農用地和耕地,進行面積測量和等級評定,並登記入冊。
第十四條 掛鉤試點實施過程中,項目區拆舊地塊整理要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定,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條 掛鉤周轉指標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考核單位,兩者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都不得突破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對各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獨立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綜合行政轄區內的所有項目區進行整體考核和管理。
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制定建立掛鉤周轉指標管理台賬,對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
掛鉤周轉指標從項目區整體審批實施至指標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項目區要制定分年度指標歸還計劃,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督促落實指標歸還進度;試點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每年應依據指標歸還計劃,對各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區建新地塊要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確需徵收的集體土地,應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通過開展土地評估、界定土地權屬,按照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互換和補償。根據「依法、自願、有償、規范」的要求,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創新機制,促進掛鉤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對集體和農民妥善給予補償和安置。
建新地塊實行有償供地所得收益,要用於項目區內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並按照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優先用於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掛鉤試點工作要實行動態監管,每半年將試點進展情況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轄區試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於每年年底組織開展年度考核,考核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區實施完成後,由試點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正式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部備案。
項目區驗收時,需提供1:1萬或更大比例尺的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必要的遙感影像資料,與項目區實施前的圖件資料進行比對和核查。
第二十條 項目區竣工驗收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明確地塊界址,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試點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運用計算機等手段,對建新拆舊面積、周轉指標、土地權屬等進行登記、匯總,建立項目區資料庫,加強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掛鉤試點工作;對於擅自擴大試點范圍,突破下達周轉指標規模,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二十三條 試點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 國家修高速公路佔用墳地,國家應該怎樣補償
墳地補償是按照耕地的標准進行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准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准
(1)(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三)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補償的計算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009年10月4日下發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簡稱46號文),即為湖北省最新的征地補償標准。
省國土廳征地管理處相關人員介紹,省內各市、縣因區域發展有差異性,各地補償標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新征地補償標准進行修訂,但新的標准剛開始執行,兩三年內不會調整。
根據46號文,武漢、襄樊、荊州、黃石四地的主城區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高的為武漢市I區,30萬元/畝,范圍在江岸區後湖、花橋、紅橋等地,最低的在黃石IV區,3.718萬元/畝。
在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中,宜昌城區I區的征地補償標准最高,為4.9497萬元/畝,區域為西陵區窯灣鄉、峽口風景區、伍家崗區伍家鄉、宜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最低的是長陽IV區,1.62萬元/畝。

(5)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擴展閱讀:
要做到同地同價
《通知》要求,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
對於新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探索款預存制度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
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補償標准
2010年7月,農民征地補償標准,將動態調整逐步提高。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我國農民征地補償標准將實施動態調整、逐步提高並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國土資源部日前就此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並舉,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通知》要求採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為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還要求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等。
修法背景
2012年年初,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在沈陽市召開。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要重點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條例。今年7月,有消息稱,由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已上報國務院。
而在條例頒發前,必須先修改土地管理法,才能制定條例,否則不符合法律規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均表示,修正案(草案)獲通過,「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推進到了關鍵性的一步」。
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徵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F. 農村自家土地辦養殖場需要什麼手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
(一)在農村耕地上辦養殖場需符合下列條件
1.養殖場建設符合鄉鎮整體規劃和畜牧發展規劃;
2.場地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3.選址符合防疫條件;
4.符合環保要求。

(二)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1.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建設地址應符合規劃,不得位於畜禽養殖禁養區內。選址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否則無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小區)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3.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
4.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環評手續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另外,如果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還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驗收,省農業廳審批發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G. 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天津、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等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
《關於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下發以來,各試點省(區、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掛鉤試點),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試點地區仍存在思想認識不統一、整體審批不完善、跟蹤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統一思想,明確要求,嚴格管理,穩步推進,現就進一步規范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明確掛鉤試點工作的指導原則
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重要措施。掛鉤試點工作要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統領,堅持以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以保護資源、保障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各試點省(區、市)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的要求,充分認識掛鉤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原則,嚴格規范管理,扭轉片面追求周轉指標規模等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農民權益等行為。
二、突出規劃引導,嚴格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和規模
強化規劃對掛鉤試點工作的整體控制。要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試點並合理組織試點項目區,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等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科學編制掛鉤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項目建新區和拆舊區,避免城鄉建設中的二次拆遷;要扎實做好項目區實施規劃編制工作,高度重視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社會經濟狀況和村民意願調查等基礎工作,確保項目區嚴格按規劃實施。
嚴格控制試點范圍和規模。推進城鄉增減掛鉤工作,要與當地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相適應,要充分考慮農村社會保障能力,充分尊重當地文化習慣和農民意願。要從嚴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試點必須經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要嚴格按照部批復的省級掛鉤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及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合理確定掛鉤試點項目區。不得隨意擴大試點范圍,不得擅自突破規劃,不得突破周轉指標規模,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掛鉤試點,增加建設用地的,要追究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三、從嚴規范管理,促進掛鉤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嚴格規范試點項目區的整體審批。掛鉤試點涉及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使用,統一納入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重管理,對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要進一步規范項目區實施規劃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要在不突破省級試點總體方案及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的前提下,從嚴審批項目區實施規劃,並及時報部備案。
加強掛鉤周轉指標的全程跟蹤管理,確保指標按時足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歸還的周轉指標,農用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耕地面積。要建立掛鉤周轉指標台賬管理制度,全程跟蹤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核定歸還。要建立並嚴格執行掛鉤試點工作年度考核和驗收制度,建立掛鉤試點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四、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要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建立公眾參與和監督制度,項目區選點布局要實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社會各界意見;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以及集體土地徵收,涉及農民補償安置的,要實行公示。要循序漸進地推進掛鉤試點工作,不得違背當地農民意願,搞大拆大建,不符合農民意願的,不得搞行政命令強行拆遷。要堅決防止盲目推進試點,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給當地農民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的要求,對被拆遷農民要足額補償並妥善安置,切實提高被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集中安置的,要從實際出發,方便生產生活,使被拆遷農民真正享受到掛鉤試點工作帶來的實惠。要貫徹落實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政策,建新地塊中實行招標拍賣掛牌供地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返還農村,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經濟。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掛鉤試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加強相關部門配合。要建立掛鉤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嚴格責任考核,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各試點省份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抓緊完善規范管理的各項辦法,對不符合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要抓緊整改,並及時報部備案;要加強政策調研,有針對性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要不斷總結經驗,注重宣傳引導,防止試點工作走樣,確保掛鉤試點工作規范平穩開展。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對第一批項目區開展全面調查,對存在問題的要及時整改,並於8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部。部將適時對各試點省份工作進行抽查,對存在突出問題的進行通報。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H. 違法建築怎麼投訴,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向城市建設部門投訴
每個城市都有負責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部門,如住建城管局,部分地方稱為規劃建設城管局,這個部門就是主管城市違法建築的。
向鄉鎮人民政府投訴
如果你是住在鄉村/集鎮,那麼違法建築屬於鄉鎮人們政府管轄范疇,你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的住建國土部門投訴。
向信訪局投訴
信訪部門負責接待所有信訪投訴案件,然後轉發給其他相關部門,如果你不確定該向哪兒投訴,那麼撥打你們當地的信訪局電話是不會錯的
進行網上投訴
現在的網路輿情是非常便民的,你可以通過在網上發帖或在當地知名的便民網站上發表投訴,負責網站管理的部門發現了你的投訴情況也會轉交給相關部門。
投訴方式
投訴方式分為信件,電話,網路,市長/縣長信箱等很多中,根據你的需要選擇即可,為了你的個人信息安全,你也可以選擇匿名投訴。
(8)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五章建設用地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