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需要的證件不同: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要的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需要的證件: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4)如是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供一、二級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5)如是獨生子女家庭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獨生子女資格確認表。
二、兩者的辦理條件不同: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理條件: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辦理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其他養老保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三、作用不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農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反映的是人民的生活水平。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農村戶口養老保險相關知識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3、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4、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5、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Ⅱ 什麼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
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綜合部分省(市)的制度發展歷程及政策內容,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徵:
1、制度發展超前,整合度高
從制度發展進程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均是在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之前就已經在探索實施「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對正在實施的政策進行調整,最終出台了與國家指導方針相一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應保盡保,堅持廣覆蓋原則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
3、普惠性和保險性相結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擔,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 60 周歲以後,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同。
4、結合實際,制度設計彈性化
彈性化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性。通過比較各地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各地均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對繳費、財政補貼、待遇調整機制等實行差別化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在居民自願參保前提下制度的廣覆蓋,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Ⅲ 農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查詢
查詢途徑如下:
1、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號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處查詢;
2、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咨詢電話12333;
3、當地勞動保障網如開通查詢功能,查找點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一欄,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的方框中輸入身份證號碼和密碼(或社保號),然後點擊「查詢」按鈕即可。
這種方式是養老保險查詢的最優方式,不僅避免了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周折,而且還節省了時間。但是切記您的密碼一定要記好,防止查詢帶來不便。
4、每年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將參保個人帳戶對帳單發到每一個參保人員手中,通過個人賬戶對賬單查看繳費和帳戶記錄情況。
5、可以通過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養老保險查詢工具進行查詢,但注意判斷其是否具有權威性。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世界各國的社會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籌資機制和待遇水平,其養老金制度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
1、以德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傳統型」。這一類型堅持「選擇性」的保障原則,即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適用不同的保障標准,保障費用由國家、僱主和雇員三方負擔,待遇保障的給付標准同勞動者的收入和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相掛鉤,強調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責任。
2、「福利型」,主要實行於英國、瑞典等西歐國家。這一類型制度堅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則。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稅收,保障的范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較高,國家負擔過重。
3、「國家型」,前蘇聯以及東歐等國家都曾實行這類制度。它堅持「國家統包」的保障原則,保障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保障費用,保障的范圍包括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這種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
4、「儲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採納。這類保障制度實行「個人帳戶積累」的原則,保障費用由勞資雙方按比例交納,以職工個人名義存入個人帳戶,在職工退休時,將該費用連本帶息以一定形式發給職工個人。
這種制度有利於樹立職工自我保障的意識,具有較強的激勵機制,但同時也存在著難以兼顧社會公平的缺陷。
Ⅳ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內容
1、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
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2、目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3、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4、基金籌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5、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6、政策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
(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Ⅳ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哪些區別
城鄉的養老保險是針對企業職工養老而言的,城鎮居民養老險是和農村養老險合並而成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給那些退休以後的居民帶來保障。大家應該知道,最近這幾年城鄉的居民已經實現一體化了,城鄉的醫保和社保已經融為一體了,農村的養老金和城市的養老金也是一樣的政策,都是城鄉居民養老金不存在哪部分人退休以後的養老金更多的問題,只要你在工作的時候多繳納,那麼退休了以後就會多得,否則你在退休以後肯定只能領到一部分最為基礎的養老金。

我個人認為這兩種養老保險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只是說農村的人還有一部分土地,在這一點上比城市居民是好的。
Ⅵ 杭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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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
2.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
3.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農民工「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征地農轉非人員「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二、如何辦理:
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
如果是有《家庭困難救助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的人員,還需要攜帶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三、繳費
繳費分6檔,個人可自行選擇,一年一次,繳費時間自行確定,但需在當年年底前繳清。政府根據繳費檔次給予相應補貼,計入個人賬戶。
6個檔次:
100元/年,補貼50元/年;300元/年,補貼60元/年;600元/年,補貼70元/年;900元/年的,補貼80元/年;1200元/年的,補貼90元/年;1500元/年的,補貼100元/年。
(說明:具體的收費標准和檔位,全國各地有所區別)
四、如何繳費:
首次繳費應持勞動保障管理站出具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銀行任一營業網點繳費。
持有《家庭困難救助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員共和國殘疾證》或《杭州市殘疾人生活保障證》的參保人員,如果選擇了100元/年的繳費檔次,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承擔;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補足。
不滿45歲的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累計必須不少於15年。
比如趙先生1965年2月1日出生,從2010年起按年繳費至60周歲(2025年),可繳費16年。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繳費年限不能少於15年。
今年1月1日前已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年滿60周歲時,可以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比如王先生1956年2月1日出生,從2010年起應按年繳費至60周歲(2016年),需繳費7年。同時可選擇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即15-7=8年)的養老保險費。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繳費年限不得少於7年。
四、補充幾種養老保險的轉換問題
根據政策,參保人員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公式為: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時本統籌地區城鎮個體勞動者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折算後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折算後不符合領取條件的,到達60周歲時,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公式為: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時當年本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實際繳費的平均繳費額。已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費用和沒有除盡的余額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另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都可以銜接轉換。
養老保險轉移時要辦手續
把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市區,應當拿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轉移聯系函、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原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如果轉入地還未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暫時保留,等到條件具備時轉移。
如果到60周歲時仍然無法轉移,經本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核准,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總額一次性退還本人,政府補貼部分劃入統籌基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轉入市區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歷年《個人賬戶對賬單》到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五、其他不明事項,可就近咨詢勞動保障管理站工作人員,或撥打勞動保障咨詢專線12333。
Ⅶ 滄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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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不用補繳14年——只要今年交1000元從55歲生日的第二天就可以領280元了!仔細看下文件!你母親領不到我就從此不在知道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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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准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
(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九、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繼續按照領取時確定的養老金標准領取養老金。如遇基礎養老金待遇調整,按調整後的待遇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
(二)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前,其繳納的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受繳費年限的約束,達到領取年齡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其繳納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
參保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累計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2008年本區縣最低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繳費年限不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請,將其在城鄉居民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以下規定將城鄉居民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將折算的資金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992年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折算繳費年限3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2、1993年—1998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後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自由職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准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4、當年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剩餘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下一年度的繳費,繼續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經辦機構核實後,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的繳費年限。並按以下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在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6個月內,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戶籍所在區縣經辦機構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超過領取年齡6個月以上,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待遇轉入區縣經辦機構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2、未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的人員,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繼續繳費。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的,折算年限時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六)已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再享受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從享受待遇的當月停發基礎養老金。按照本人意願,可繼續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剩餘資金。
(七)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繳費的人員,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資金;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人員,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清算手續,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准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高於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低於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標准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一、個人賬戶繼承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准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高於個人賬戶余額的,按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低於個人賬戶余額的,按標准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停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從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的次月核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本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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