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建局、規劃局、建設局誰的權力大
有些地方這些機構是並在一個單位的,城鄉規劃與建設局。並且都是行政單位而且有業務交叉,不好說哪個權利大。
『貳』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是干什麼工作的單位
負責各地市的城市道路建設,房地產開發商的管理,商品房的管理,房產的管理,中介科,房屋安全質量的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商品房的交易,物業的管理,建築市場的管理,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等。
『叄』 住建局,建設局和城建局一樣嗎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內管建設行業的行容政部門;
2、城建局--主管城鎮建設(主要指城管大隊負責的市容市貌);
3、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4、幾年前只有建委後來改為城建局,現在細化為城鎮建設局與城市住宅建設局。
『肆』 住建局和建設局是一樣嗎
一樣。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內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容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4)建設局和城建局擴展閱讀:
建設局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伍』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城市管理局一樣嗎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城建局--主管城鎮建設(主要指城管大隊負責的市容市貌);
3、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4、幾年前只有建委後來改為城建局,現在細化為城鎮建設局與城市住宅建設局。
『陸』 住建局,建設局和城建局一樣嗎
不一樣,具體如下:
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城建局--主管城鎮建設(主要指城管大隊負責的市容市貌)。
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幾年前只有建委後來改為城建局,現在細化為城鎮建設局與城市住宅建設局。
『柒』 城建局和城管是一個單位嗎分別是干什麼的
不是一個的
城管的責任是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帽徽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城建局的責任: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
4、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7)建設局和城建局擴展閱讀:
城建局和城管的區別:
一、內涵不同:
1、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責任不同:
1、城管的責任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2、城建局的責任
(1)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2)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3)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捌』 城建局和城管是一個單位嗎分別是干什麼的
城市建設管理局和城管不是一個單位的。
城市建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等,內設辦公室等機構,屬城市建設類型。
城管是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8)建設局和城建局擴展閱讀:
城市建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愛國衛生、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相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二)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和市容市貌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環境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理、質量、竣工驗收、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城市建設資金的收費政策和標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四)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綠化、排水、排澇、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和公用事業中的燃氣、城市公共客運的維修和管護。
(五)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公用事業建設、園林綠化
建設市場,對全市市政建設和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負責指導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定級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等相關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議書和公共、公用設施建設、城市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玖』 建設局和城建局是一家么
建設局和城建局不是一家。
建設局,又叫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是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城建局,全稱為城市建設管理局,主要職責是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等,內設辦公室等機構,屬城市建設類型。
(9)建設局和城建局擴展閱讀:
城市建設管理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愛國衛生、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相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2、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和市容市貌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負責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環境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理、質量、竣工驗收、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城市建設資金的收費政策和標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4、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綠化、排水、排澇、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和公用事業中的燃氣、城市公共客運的維修和管護。
5、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公用事業建設、園林綠化
建設市場,對全市市政建設和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負責指導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6、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定級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等相關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議書和公共、公用設施建設、城市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8、研究擬定城市建設與管理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9、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建設管理局
『拾』 建設局和住建局區別
一樣。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0)建設局和城建局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