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建委是建設委員會的簡稱,國家機構改革後改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1)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擴展閱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動態監測,優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3.加大城鄉建設統籌力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
4.改進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整合行政審批受理窗口,推進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強化為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工程項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協調服務的職責。
2. 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各地城鄉建設部門大同小異,以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例,其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
2、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3、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
4、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
5、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6、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計劃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3、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4、承擔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匯編工作;
6、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劃;
11、負責城鄉建設方面重大課題的研究,提出城鄉建設與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2、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研究、收集、規劃指導;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
13、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計劃的制訂;
14、參與相關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
15、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審查和項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政府委託承建的市政項目前期工作;
17、參與城建重大項目工程決算的審定及審計工作;
18、參與制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
19、負責城鄉建設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20、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21、負責具體聯系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財務審計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
4、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5、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6、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主要職責:
1、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
3、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4、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
5、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
6、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7、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8、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9、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
10、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11、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13、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4、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審批處:
主要職責:
1、經委領導授權,受各職能處室委託,進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委各項行政服務事項;
2、嚴格按照各職能處室確認後的許可標准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進行符合性審核、許可和轉報;
3、配合各職能處室做好入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許可事項和標準的增、減、變更工作;
4、配合各職能處室處理服務事項辦結後產生的群眾投訴、在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管時發現的問題;
5、及時學習並配合好各職能處室傳達的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開展好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工作;
6、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7、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8、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9、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建築業處: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泥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4、指導和規范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8、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
9、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質量安全監管處:
工作職責:
1、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的使用和現場監督管理;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市建設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2、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3、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
4、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
5、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
6、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4、指導規范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5、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
6、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
7、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范服務工作;
8、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
9、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劃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10、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給排水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
2、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
4、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5、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
6、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鎮村建設指導處: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4、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5、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
7、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系統黨委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_主要職責
3.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建委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文電處理;負責重要文稿、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和會務保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提案建議、信訪保衛、檔案保密、信息化管理;負責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負責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管理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按許可權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委管幹部;承辦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委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指導委管(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負責編制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市綠化、市容環衛等各項專業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協助編制城鄉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城市(縣城)建設統計和建設行業歸口統計管理;負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監管工作;指導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項目儲備等工作,並組織方案審查,牽頭編制下達項目儲備計劃;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編制城市建設投融資項目計劃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計劃。
(四)政策法規處。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的貫徹實施,組織擬訂行業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匯編;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審核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負責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
(五)行政審批處。負責委機關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辦理工作;參加與行政審批有關技術審查工作,並負責綜合協調落實;負責城建項目工作投資控制;負責編制下達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年度任務計劃,並指導實施。
(六)綜合稽查處。負責全市各地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部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稽查;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規劃、計劃實施情況的稽查;負責市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稽查和監督落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定額、合同的實施;負責查處各類投訴舉報事(案)件;負責住房資金的監管;負責各縣(市、區)局行政稽查工作。
(七)宣傳教育處(職改辦)。負責宣傳、統戰、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行業職業教育、業務培訓、管理崗位培訓;負責崗位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指導系統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八)建築業處。制訂全市建築業發展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貫徹執行建設行業各項強制性標准;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准和行業規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與檢測、施工安全、合同鑒證、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和移交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對建設工作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建設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市場的規范管理。
(九)城鄉建設處(市農房改造辦)。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建設發展政策和村鎮建設管理政策;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綜合協調管理;組織編制全市限額以上城鎮基礎設施和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建、技改計劃;負責組織有關財政轉移支付等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安排和績效評估工作;指導督查城市建設中的減排工作;負責對農房改造和市區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負責住房資金的管理。
(十)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總工室)。擬訂並監督實施建築節能、勘察設計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負責建材管理工作,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系統科技管理工作,制訂相關科技發展政策,組織重點科研項目論證;指導技術創新、引進和推廣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抗震設防和監督管理。
(十一)風景名勝處。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保護規劃;負責做好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和規劃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旅遊度假區的設區審查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的審查工作。
4. 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一回事嗎
是 。在北京區一級叫房屋管理局(例如: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市局就是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了
5.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督查督辦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有關文件、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治安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財產管理;負責對外接待和行政後勤保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文秘、機要、保密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建立完善住房和城鄉建設基礎數據體系;負責城鄉建設經濟總體運行情況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指導性建議。
(三)住房規劃處
負責全市房地產發展研究,編制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計劃;負責擬訂保障性住房行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棚戶區改造;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房產管理綜合統計工作。
(四)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擬訂全市房地產業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核及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誠信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協調、監督和資本金監控;負責市人民政府組織的房地產開發重點項目的業主招標等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實施長沙地區住宅產業化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市場預警預報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登記、房產測繪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承擔全市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後續監管和商品房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檔案管理;負責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地產權屬信息系統;負責房地產評估、轉讓、抵押監管;負責房地產測繪和參與房地產市場的預警預報監管;負責房屋交易市場管理和租賃合同的備案;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房地產咨詢機構、經紀機構的備案及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管理市轄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縣(市)房屋登記工作。
(六)房屋安全管理處(長沙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繕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市危舊房屋的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特種行業經營性用房的安全鑒定和危舊房屋鑒定工作;組織全市房屋安全檢查和危舊房屋巡查,排查房屋安全隱患;牽頭組織危險房屋的排險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對全市房屋裝飾裝修活動、危舊房屋治理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負責拆遷拆除工程的安全指導;承擔市裝飾裝修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長沙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物業監管處(長沙市物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准;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建設單位物業管理用房的確認、移交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管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的承接查驗工作;負責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推廣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指導和協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參與開發項目聯合驗收工作;指導監督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承擔長沙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建築行業管理處
研究制訂全市建築行業發展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和行業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引導、推動建築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型;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建築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負責協調建築業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負責建築業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和管理;負責建築業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委屬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組織力量參與全市工程搶險、房屋安全搶險、防汛搶險等應急活動;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建設市場管理處
擬訂全市建築市場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負責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的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備案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指導、協調和監管建設工程交易活動;負責外來、外出建築企業的備案登記工作。
(十)工程建設管理處(應急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政策、規章、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規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牽頭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精細化管理體系;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檢查和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指導預拌混凝土(砂漿)、預制構件等質量管理;指導城區橋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牽頭管理各類工地現場;承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勘察設計處
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業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城鎮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審核;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管理;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誠信建設,規范勘察設計行業的市場行為;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監管建設工程設計招投標活動;負責深基坑、高擋牆及邊坡支護工程的設計審批和技術指導;指導城市無障礙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建設工程的聯合驗收;負責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工作。
(十二)建築節能與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與綠色低碳建築推廣的相關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科技重點項目和綠色工程示範項目;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工作;指導全市建築節能和建築牆材革新工作。
(十三)總工室(長沙市城市雕塑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與中央、省在長重大項目前期技術工作的對接;負責擬訂全市城市雕塑建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編制城市雕塑建設規劃;負責城市雕塑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驗收備案工作;組織行業重大技術專項研究;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決策前期工作、方案設計審查、初步設計審查、設計變更審查及重大建設項目專家咨詢論證;參與建設項目質量、安全事故的搶險,並進行技術指導。承擔市城市雕塑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重點工程管理處
承擔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重點工程建設的責任。組織各行業和區、縣(市)按行業重點、投資規模分類篩選提出年度重點工程項目安排意見,擬定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及下達目標責任書;負責調度和協調全市重點工程項目進度,提供項目統計報表與數據分析,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年度目標考評工作;指導、監督政府投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代建工作;負責國家、省在長重點工程項目的任務分解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和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軌道建設管理處
擬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牽頭開展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監督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項目建設;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的相關責任和安全監管;協調城市地鐵、軌道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站場的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十六)燃氣熱力管理處
擬訂全市燃氣熱力發展規劃及管理規章並監管實施;負責燃氣熱力行業安全監管及應急管理;負責擬訂燃氣與熱力行業服務標准並督促實施;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並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負責對縣(市)燃氣行業進行指導;參與燃氣熱力價格的制定與調整;參與燃氣熱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承擔市天然氣利用工程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燃氣汽車推廣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組織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統籌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指導重點中心鎮的建設;負責全市村鎮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擬訂村鎮建設重點項目補助政策,協助制訂下達年度補助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和考核;組織開展村鎮建設與建築設計適用技術的研究與推廣;負責全市村鎮建設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參與村鎮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市村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處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責任;編制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項目;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站的建設、管理、維護與信息保障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監管工作。
(十九)法制處
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住房和城鄉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綜合管理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承擔市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訪處
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牽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接待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負責信訪事項的復查和辦理市政府復核事項;負責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和督查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維護行業穩定。
(二十一)計劃財務審計處
負責統籌安排委機關及委屬單位年度資金計劃;負責政府投資市政工程項目設計概算審查;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城建資金投融資工作;參與全市城建重點工程資金計劃的編制;負責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委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各類財務報表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協助委屬單位做好上級部門的財務檢查、審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委屬企業資產評估和審核委屬改制企業資產核銷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通行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白蟻預防費、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宣傳教育處
負責委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作;負責委系統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有關認定、評審工作;負責擬訂住房與城鄉建設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劃;負責管理全市建設職業崗位培訓考核和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及考核發證工作。
(二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系統和歸口管理的省屬企業的黨建、組織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委屬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的考察、調整、配備工作;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保險福利、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委系統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6.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建築工程管理局發的職稱證書有什麼不同
1、地位不同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以區建設委員會為例,下同)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所以發的職稱證書僅在區內有效。城市建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等。所以發的職稱證書僅在市內有效。
2、負責的范圍不同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的職稱證書主要是涉及施工管理部分,而建築工程管理局發的證書更加註重規劃,資料管理等方面。
(6)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建材業的法律、法規、法令及相關的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方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相應措施,推動全區以上各項事業的發展。
2、負責本區的工程建設管理;負責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計劃、調度、組織、協調和監督,保證市、區重點工程項目的完成;負責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對屬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手續進行初審、備案。
3、負責本區工程建設質量、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和安全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本區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對區屬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5、負責本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對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6、負責本區危舊房改造、舊村改造項目立項,對綜合開發小區內的配套項目進行審查。
7、負責本區建材產品行業管理,對區域內建材產品使用進行備案管理。
8、負責協調區有關部門,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市、區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拆遷的綜合性問題。
9、負責編制本區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建材業發展計劃和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
10、負責本區工程建設項目的綜合執法檢查。
11、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委員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建設管理局
7. 請問建設局,建委,住建局有啥區別
住建局全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住建委),建設局、建委、住建局只是各地稱呼不同,實際是一個政府部門
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局級,加掛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簡稱市住房保障辦)牌子。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負責保障本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古都風貌保護和危舊房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棚戶區改造政策。負
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房源分配的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和備案管理工作。
(三)負責推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訂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負責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市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協調並督促推進鐵路工程建設各項前期工作,協調解決鐵路工程建設中征地拆遷等相關問題。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和施工計劃管理工作,並對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協調和服務工作。
(五)負責本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工作。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
(六)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工作。研究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
負責牽頭制定各類工地揚塵控制規范。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北京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指導本市村鎮建築工程建設工作。負責村鎮建築工程建設的技術服務,制定村鎮建築工程建設技術標准。組織指導農村危房改造、抗震節能農宅建設工作。
(八)負責促進本市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工作。研究編制建築業科技發展、建築節能規劃和政策,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准,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工作。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管理。
(十)負責本市房屋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劃。負責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協調有關房屋防汛工作。負責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督促、協調私房等房屋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十一)組織制定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與房地產業各類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注冊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進一步強化住房保障職能,加快完善租購並舉的住房保障體系。
(十四)與市交通委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有關職責分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城市道路、交通樞紐場站建築工程的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
市交通委負責城市道路、交通樞紐場站建設項目的組織推進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管理工作。
(7)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8. 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城鄉建設局的區別
委員會曾經是計劃經濟時代各級政府部門比較盛行的行政機構的稱呼,在多次政府機構改革中多數委員改用局做為行政機構的名稱。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稱。因此,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城鄉建設局,是同類的行政機構,只是稱呼不同。
城鄉建設局或城鄉建設委員會,有的地方稱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屬於政府組成部門,是行政單位。其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住房和建設規劃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區住房和建設規劃行政執法工作。執行有關城鄉建設規劃、建築業、住房保障、房地產行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物業管理、測繪、抗震設防、風景名勝區管理、勘察設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指導全市縣城總體規劃初審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初審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審批及管理;負責城中村和舊城改造的規劃、實施和管理;負責制訂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測繪管理工作。
3、監督工程建設階段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執行。
4、負責轄區內建築行業及建築市場管理;指導監督建設監理及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行業、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建築安裝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工作。
5、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范圍內工業民用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負責建築有形市場監督管理和從事相關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6、指導城市規劃區、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7、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
8、監督、指導全市城鄉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防的設計與實施;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計的審查與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9、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9.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機構領導
徐賤雲 黨組書記 主任
劉雲齋 黨組副書記、委員(正局級)
王 鋼 黨組成員、副主任
馮可梁 副主任
張農科 黨組成員、副主任
朱和平 黨組成員、副主任
李榮慶 黨組成員、副主任
吳問平 黨組成員、中共北京市紀委駐市建委紀檢組組長
鄭志勇 黨組成員、副主任
程建華 黨組成員、副主任
趙英傑 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承軍 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榮武 黨組成員、副主任
秦海翔 住房城鄉建設委委員
鄒勁松 住房城鄉建設委委員
陳現忠 住房城鄉建設委委員
苗樂如 正局級幹部
10. 地級市的建委主任比建設局局長級別高嗎主任是什麼行政級別,建委是做什麼的
1、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局長(主任)正處級幹部,有的地方叫局,有的叫委員會但是職權都一樣。
2、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局長(主任)級別是:正處級幹部。
3、建委和城建局為區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基本建設規劃、審批、工程監督等事宜。
(10)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擴展閱讀: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
(一)國家主席:一級;
(二)國務院總理:一級;
(三)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四至二級;
(四)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八至四級;
(五)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十至六級;
(六)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十三至八級;
(七)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十五至十級;
(八)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八至十二級;
(九)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二十至十四級;
(十)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二十二至十六級;
(十一)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二十四至十七級;
(十二)科員:二十六至十八級;
(十三)辦事員:二十七至十九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