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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發布時間:2020-11-29 20:01:54

A.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規定關於建築物和高壓線的退讓距離

1、規定建築物應距離城市道路或用地紅線的程度:多層一般不小於退讓5m,高層回退讓不小於10M;
2、高答壓線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B.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的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六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第十七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舊區改建應有步驟地向新區疏散工業企業和人口。
第十八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修建規劃同步建設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十九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保護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風貌,保護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
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建築和建築群,在繼承的基礎上創新。
第二十條新區開發應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衛星城鎮的建設應兼顧生產和生活,按照社會化的原則統一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二十一條舊區改建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嚴格限制零星插建,嚴格控制建築密度。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危房、棚屋區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堵塞、環境污染嚴重的街區和地段。
第二十二條舊區內不得新建工業企業。對現有污染環境和影響居住安全的工業企業,應限期治理,治理期間不得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擴建;無法治理或逾期未達到治理要求的,必須關、停、並、轉或遷移。已決定遷移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原地擴建。
第二十三條新建或改建居住區、小區、街區,立項前須徵得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不得佔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園林綠地、文物古跡、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等規劃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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