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安縣拆遷有那些補償方式,以什麼為標准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縣建設局、物價局、國土資源局《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的通知
海政辦發〔2004〕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縣建設局、物價局、國土資源局擬定的《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已經縣三屆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
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
(縣建設局 物價局 國土資源局 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通政發 [2003]16 號)、《南通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通房發 [2003]17 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范。
二、本評估規范所稱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是指政府指導下的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不同於市場調節下的由交易雙方協商的市場價。
三、本規范適用於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的評估(以下簡稱拆遷評估)。
四、評估的目的: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五、依照房地產評估的一般規律,拆遷評估可採用市場比較法、路線價法等方法。
六、承擔拆遷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講求評估信譽,實行良好服務,並對估價報告的內容和結果負責。
七、拆遷評估應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價時點的原則。
拆遷評估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八、本規范未規定的事項,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房地產市場評估常規辦理。
第二章 拆遷評估的基本步驟和方法
一、拆遷評估的基本步驟和方法
1 、掌握被評估房屋的合法權原則和依據;
2 、根據合法性依據進行實地勘測評估;
3 、繪制、填寫評估材料;
4 、編制評估報告;
5 、報告評估結果。
二、拆遷評估方法:
拆遷評估可採用市場比較法、路線價法等實施評估。對同一評估標的(樓房以幢為評估單位,平房以戶為評估單位),採用同一評估方法實施評估。
拆遷評估標的計量單位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或合法土地面積。
(一)市場比較法:
1 、本方法主要適用於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和被依法徵用的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評估。
2 、本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補償額 = 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成新價 + 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或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基價
3 、建安價補償:
( 1 )被評估房屋建築結構、等級、成新因素的評估補償按《海安縣(貨幣安置)各類被拆遷房屋建築結構、等級評估標准》( 附表2-1 、 2-2 )和《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評估標准》(附表 3-1 、 3-2 )及《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 % )》(附表 4)對照評估。
( 2 )區位補償:
根據《海安縣城區居民、征地拆遷農改居戶房屋拆遷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1 ),並結合被拆遷戶所處區位、地段的具體位置評估確定其區位補償基價。其面積計算辦法:
①規劃區內居(村)民住宅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於合法建築面積的按合法土地面積計算區位補償,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合法土地面積的按合法建築面積計算區位補償。
②居(村)民住宅如屬受讓土地,按以下標准計算區位補償:受讓土地時每平方米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出讓年限×剩餘使用年限×受讓土地面積。
③對已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承租國有公房或單位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鎮房屋拆遷安置中不得享受區位補償,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貼。
( 3 )被評估成套住宅房屋所處樓層因素的修正按《海安縣成套住宅樓房樓層調整修正系數標准》(附表 5),修正的價格基數按建安價補償額計算。
( 4 )被評估成套住宅房屋為多層標准住宅水、電、配套設施齊全的,按評估值的 +3% 進行修正。
( 5 )被評估房屋環境因素的修正。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居住環境在眺望、景觀、噪音、空氣污染、建築密度、道路交通、周邊綠化、受教育(學校、幼兒園)、購物、就醫方面的因素進行修正,修正權重比在 -2% 至 2% 之間。
4 、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徵用後的被拆遷戶,所在村、組有條件在另處安排宅基地供其異地遷建住房,並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實施的,對被拆遷房屋的建安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按《海安縣(自拆自建)各類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評估標准》(附表 2-3 )及《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 % )》(附表 4 )對照評估。
(二)路線價法:
1 、本方法適用於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評估。
2 、本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額 = 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額 +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成新價補償額
( 1 )區位補償價的確定:臨街商業鋪面房屋根據《縣城區主要道路臨街商業鋪面房屋拆遷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7 )和《海安縣非住宅房屋臨街狀態調整系數計算表》(附表 9 )及《海安縣非住宅房屋樓層調整修正系數表》(附表 10 )進行修正確定。生產、倉儲、辦公和非臨街商業鋪面用房根據《海安縣營業、生產、倉儲、辦公房屋拆遷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8)確定。
( 2 )非住宅房屋拆遷,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於合法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同類地段區位補償基價的 20% 計算補償。
( 3 )非住宅房屋建安價評估按《海安縣(貨幣補償)各類被拆遷房屋建築結構、等級評估標准》(附表 2-1 、 2-2 ),結合房屋成新《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成新評定標准》(附表3-1 、 3-2 )和《海安縣各類被拆遷房屋折舊率( % )》(附表 4)評估確定。
3 、對非住宅房屋拆遷停產、停業補償:
對拆遷非住宅房屋,致使經營活動停產、停止或中止的,可根據拆遷前兩年增值稅、營業稅納稅額平均值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見《海安縣非住宅營業用房一次性綜合補助表》(附表 11 )。
三、其它補償評估
1 、對超出被評估房屋結構等級條件以外的設施、設備和裝璜項目的補償評估按《海安縣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璜項目補償標准》(附表6-1 、 6-2 、 6-3、 6-4 、 6-5 、 6-6 、 6-7 、 6-8 )單列進行評估。
2 、在拆遷范圍內,對屬於拆遷人的樹林(含果樹)、竹園、祖墳等需要砍伐或遷移的,按《海安縣房屋拆遷范圍內附屬物補償標准》(附表 12-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給予一次性補償。
3 、因房屋拆遷,致使被拆遷戶飼養的畜禽變賣處理的,按《海安縣房屋拆遷養殖類補償標准》(附表 13 )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章 搬遷補助標准
一、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標准:
1 、對被拆遷的住宅房屋,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准為:按每平方米 5 元標准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對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不足 200 元戶的由拆遷人補足 200 元( 200 元為保底數),對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超過 200 元 / 戶的按實補助(住宅用房改作經營場所的仍按住宅房屋標准計算搬遷補助費)。
2 、對非住宅房屋拆遷的搬遷費補助標准,按《海安縣非住宅房屋搬遷費補助標准》(附表 14 )規定執行。
二、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
1 、對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應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標准為:被拆遷房屋面積在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的,一類區位: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100 元;二類區位: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80 元;三類及以下區位: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50 元。被拆遷房屋面積在 3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3 元。
2 、對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 6 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回遷安置的,按協議的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規定:
1 、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書證所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為依據按戶計算。對因析產造成少於 30 平方米的不單列分戶計算。
2 、拆遷租賃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支付給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賃合約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拆遷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遷單位正常生產停產的,根據縣勞動部門提供的被拆遷單位在冊、在崗、繳納勞動保險的人員名冊,按海安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工業職工人均月收入標准補助。其中,造成部分停產的,經濟補助不超過 3 個月;造成全部停產的,經濟補助不超過 6 個月。對非正常生產的企業或在拆遷前已經停產的企業,按下崗職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線的標准 176 元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 6 個月。
五、最低保障補償額:
1 、縣城區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獎勵費、臨時過渡費)低於人民幣 4 萬元或 3 萬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補償額低於 3 萬元);其它鄉鎮鎮區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獎勵費、臨時過渡費)低於人民幣 3 萬元或 2 萬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補償額低於 2 萬元);且經公示確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縣城區由拆遷人分別補足 4 萬元或 3 萬元;其他鄉鎮由拆遷人分別補足 3 萬元或 2 萬元。
( 1 )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本縣范圍內僅有被拆遷房屋一處住房的;
( 2 )享受政府最低生活補貼,屬「三無對象(無子女、無工作、無生活來源)的」;
( 3 )被拆遷房屋長期用於實際居住;
( 4 )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未享受過住房補貼。
2 、 縣城區私有房屋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 4 萬元或 3 萬元貨幣補償,其他鄉鎮鎮區私有房屋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 3 萬元或 2 萬元貨幣補償後;仍無經濟能力解決住房的,由拆遷人負責在被拆遷房屋區位等級以外(縣城區不得超過三級以外,鄉鎮不得超過本集鎮區外),購置二手房安置,(安置用房:面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質量不應差於被拆遷房屋質量) 。
六、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不滿 5 年(自批准建房日期之日增加建房施工期 9 個月)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所拆除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建安重置價的 20% 以內增加補償。
七、對被拆遷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完稅證明,並持續作經營場所 1 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實際經營面積,以非住宅房屋區位補償價的一定比例增加補償,其中, 1 年以上(含 1 年) 3 年以下的,增加 5% 的比例; 3 年以上(含 3 年) 5 年以下的,增加 10% 的比例; 5 年以上(含 5 年)的,增加 20% 的比例。
第四章 附 則
一、本評估規范涉及的補償、補助標准和區位地段劃分等適用於海安縣縣城規劃區內。其它各鄉(鎮)區位補償基價參照《海安縣鄉鎮居(村)民住宅、非住宅拆遷戶被拆遷房屋區位補償基價》(附表 15 )執行。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按期簽訂協議並主動搬遷交房的被拆遷戶,按合法建築面積給予適當獎勵。
三、本評估規范自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海建 [2003]26 號《海安縣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同時廢止。在本評估規范實施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按原規定標准執行。
四、本評估規范由海安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⑵ 海安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在哪
⑶ 請朋友提供南通市海安縣海政辦(2004)34號文件,包含附表
海安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海安縣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縣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海安縣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速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統籌解決農民進城、工業園區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等相關問題,規范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民安置房,是指按政府統一規劃並由政府投資或組織實施的定向供應房。供應對象為因工業園區發展、重點工程建設而拆遷的農民、棄宅進城農民和符合規定需要建房的農民。
第二條 農民安置房的建設、銷售實行計劃管理,其每年的開發量根據農民房屋的年度拆遷計劃和縣下達的吸納農民棄宅進城(鎮)的安置面積測算,由縣建設局、國土局和農辦審核後報政府審批。
第三條 農民安置房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和集鎮總體規劃,嚴格履行規劃、立項等相關手續,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高標准規劃。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 農民安置房建設用地,可按照農民建房的方式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農民安置房征地要按規定結清村組補償,符合對接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要落實好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條 農民安置房征地、建設和銷售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除上繳省級的費用和中介機構成本性收費外一律實行減、緩、免。
第六條 縣供電、廣電、電信、供水、供氣等部門須結合實際按成本價,及時做好農民安置房的相關基礎配套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農民安置房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本金和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八條 縣城區、東區西園和各鎮鎮區農民安置房以公寓式住宅為主,嚴格控制低層住宅,其它區域鼓勵建設公寓式住宅,廣泛推行聯排住宅,嚴格控制單體住宅。縣發改委、建設規劃部門應在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時把關。
第九條 農民安置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農民安置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條 縣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安置房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並組織竣工驗收。農民安置房要落實物業管理方案,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及物業管理配套用房參照普通商品房的規定執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各鎮統一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安置房屬政策性住房,除用於安置因工業園區發展、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農民或吸納棄宅進城農民和符合規定需要建房的農民外,未經縣政府批准不得向社會出售。
第十二條 農民安置房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並向社會公示。建設單位不得將安置房折價抵算建設工程款。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被拆遷農戶憑《拆遷補償協議》向所在鎮申購農民安置房,各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民安置房購置條件以及可享受的面積進行審核,同時按先後次序開出農民安置房購買通知書,並報縣引導農民進城辦公室和建設局備案。
棄宅進城農民憑《海安縣引導農民進城申請表》,經相關部門審核確定後,憑「海安縣引導農民進城(鎮)優惠證」申購農民安置房,並報建設局備案。
符合規定可以自建房的農民自願放棄建房的,向所在鎮村申請購買農民安置房。購房後,原宅基地必須放棄。
第十四條 農民購買安置房面積原則上控制在原拆遷建築合法面積或應享受的合法面積內。超過原拆遷合法建築面積的部分,按核定價購買,核定價由縣物價局會同各鎮確定,一並公示。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購買農民安置房的相關憑證不得轉讓。冒名購買農民安置房的,其購房行為無效。
第十六條 農民安置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所購房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在房產證和土地證上應當分別註明農民安置房和土地性質、取得方式。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農民安置房的,由購房人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條 各鎮要建立健全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檔案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監察、規劃、建設、農辦、國土、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安置房建設、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全程監督,並由縣引導農民進城辦公室定期組織專項核查,年末總結匯報。
第十九條 對農民安置房建設交易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並通報批評。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相關鎮或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民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縣農辦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⑷ 海安市曲園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海安市曲園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是2008-05-26在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海安市曲塘鎮金曲路5號。
海安市曲園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206216754912744,企業法人陳德春,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海安市曲園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城鄉建設投資;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標准廠房租賃;機械設備、機械工程項目設計、策劃、技術服務;企業投資管理;建築材料批發;房地產開發投資。(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江蘇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12360613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17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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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海安市人民法院住址
⑹ 海安建設局韓良躍簡歷
一般處在重要位置的人物,在他所在單位的官網上有詳細的介紹,像那些公眾人物回,他們會答有網路,你可以去網路裡面搜索。如果是個人簡歷,是處於個人隱私,不建議在網上搜索,換位思考下,如果你的簡歷被網上公布,你也覺得不好吧。
⑺ 家住南通海安,因為家裡現在面臨拆遷,評估價錢過低,想問誰有41號文件,急求!!!
評估就是抄按照文件來的,按結構、等級進行估價,(你的報告上是不是只有幾百塊錢一個平方?),這個評估價一般指的是重置價,並不是最終結算補償價。你找到文件你也沒有辦法或者權利讓你的房屋往價格高的上面靠,這個都是由房估公司評估的,除非你家的房屋結構(比如框架、半框架、含結構柱的)的確比別人的好,那重置價會適當高一點。還是那句話:評估價不是結算補償價;文件你可以向評估公司或徵收方索要,這個是應當公開的,可以公開的。至於你說的每平米補償單價,徵收方沒有基價公示嗎?這個現在完全也是公開透明的。老百姓沒有底,怎麼肯讓他們拆呢?
上面說的是普遍情況,假如你們那裡報告是直接按照基價進行修正補償的,那這個具體的計算過程也是由評估公司根據文件來套這修正得出的。
⑻ 急求!!!哪個朋友《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這份文件
海政辦發〔2004〕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縣建設局、物價局、國土資源局擬定的《海安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及其它補助費標准》已經縣三屆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詳見http://xqb99.blog.bokee.net/bloggermole/blog_viewblog.do?id=2084437
⑼ 海安建設局和建工局的局長現在都是誰啊
海安縣信建局和城鄉住房建設局局長:周道;黨組書記:韓良躍。(2012.10最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