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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

發布時間:2020-11-29 04:58:3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中對土地退讓是怎麼規定的

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回廢除封建土答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

2. 遇到「違章建築」拆遷怎麼辦

您如果是因為這八種情形涉嫌違章建築,一定要理清思路,認真對待,梳理一下自己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

第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土地上的建築最終是否確定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比如有的是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並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局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范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原因在於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里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里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具有完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獲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進行荒山荒地復墾,然後又用於基本農田建設或用房建設的情況,這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3. 哪位網友能提供《柯橋區集體土地范圍內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實施細則》

紹興市區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紹興市區集體土地范圍內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的產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權屬有爭議的;屬於臨時建築或違法建築的;《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情形。

第三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二)受理;(三)公告;(四)審核;(五)記載於登記簿;(六)發證;(七)檔案管理。

對於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且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一致、權利清晰的房屋,經市或區政府書面同意,可不予公告。

第四條 在申請前,如需辦理交納稅費、出具證明、公證、違法處理等事項的,按職責要求,由各相關部門先行辦理。

第五條 村委向農戶收集房屋登記申請材料時,應確認登記申請人身份、詢問筆錄、簽字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本行政村為單位將材料集中報鎮(街道)。鎮(街道)出具竣工證明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登記材料送登記機構受理。受理人員在受理時,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應補正的材料,待申請人補正後再行受理。

第六條實地查看在受理後進行,內容包括:房屋坐落、房屋現狀是否與土地使用權證、規劃批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竣工證明所記載的情況相符,是否與房屋測繪報告內容相符、房屋四至牆界是否清楚,必要時可要求四鄰認證。

第七條 申請登記事項的公告在實地查看後進行。

公告由登記機構擬定後會同鎮(街道)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的相關公告欄內以張貼形式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0日。內容包括申請登記房屋的權利人名稱、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權利來源、房屋狀況(建造年份、結構、建築面積、四至牆界等)、公告期限、異議受理聯系方式等內容。

公告期間有異議的,異議人須提供相關的異議書面證明材料,受理人員受理後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委託辦理的,委託人需出具委託書並經所在村委會證明為其本人所出具。涉及房屋處分登記的,其委託書應當辦理公證。

第九條 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土地使用權證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三)申請人(土地使用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和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原件)或建房當時屬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原件);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驗原件);

(四)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來源的證明(原件):

1、屬歷史性老宅:(1)土改時期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由村和鎮(街道)出具房屋主體結構未變動的證明,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繼承、析產等法律文書予以登記;(2)土改後至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前建造的房屋,提供人民公社批准文件、村和鎮(街道)出具房屋主體結構未變動的證明及相關的繼承、析產等法律文書予以登記。

若無法提供的,需提供鄰里出具的證明、當事人出具的保證且村委及鎮(街道)出具房屋來源合法和為同一標的的證明,並經現場調查和公示無異議後予以登記。

2、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後至1994年4月18日建造的房屋,需提供經人民公社(鄉、鎮、街道)審批同意的證明,或經鎮(街道)確認同意的證明。

3、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實施之後至1997年12月31日審批建設的房屋,需提供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或由鎮(街道)同意並經規劃部門確認的證明。

4、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之後至2007年12月31日審批建設的房屋,需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5、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後審批建設的房屋,需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和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需提供的有關資料按原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農房登記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處理超建面積。

(一)《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審批建設的房屋,經房管、國土、規劃、鎮(街道)聯合認定核實,其實際建房土地面積小於等於批准用地面積或實際房屋佔地面積等同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登記面積的:

1、底層平面布置符合批准要求的,超建部分由鎮(街道)在房屋測繪圖上以陰影標明,房屋登記機構按確認面積予以登記;

2、超建一層(超建層凈高〈樓面至檐口〉在2.2米以上但低於批准樓層平均凈高的情況),超建層由鎮(街道)在房屋測繪圖上以陰影標明,房屋登記機構按確認面積予以登記;

3、不屬或並存上述兩種情形超建的,房屋測繪圖上不予標明超建面積,房屋登記機構按確認的面積或按規劃部門確認並出具的平面圖予以登記。

4.屬於2007年按村莊建設規劃批准建設的房屋,超面積建設的,不予登記。

(二)《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審批建設的房屋,經房管、國土、規劃、鎮(街道)聯合認定核實,其實際建房土地面積大於批准用地面積的,不予登記。

(三)《城鄉規劃法》實施後超批准面積、層數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原房屋權利人在申請房屋登記前死亡或終止的,其合法的權利承受人應當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同時提交原房屋權利人的房屋權利合法來源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等材料,並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根據不同的變更情形提供相應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有效的姓名或名稱變更證明(包括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等)。

(二)房屋坐落門牌變更的,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地名辦出具的變更後的門牌證(原件)。

(三)房屋因部分拆除引起房屋面積減少的,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測繪報告和鄉、鎮(街道)出具的證明等。房屋因擴建、修建、加層等引起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還需提交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有效文件(原件)。

(四)同一所有權人合並或分割(能獨立使用)房屋的,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測繪報告、已按照合並或分割要求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證和鎮(街道)同意的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戶口簿;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書;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原件),主要包括買賣、互換合同,經公證的贈與、析產、繼承協議書等;

(六)完稅憑證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鎮(街道)出具的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不得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轉讓,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經國土管理部門批准同意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登記,按照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本細則規定調查、確認、登記的,有關部門不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各縣(市)可參照本細則制定農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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