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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城鄉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0-11-28 23:36:51

Ⅰ 2009年遼寧省海城市征地補償標准

2002年1月31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於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這個標准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准要低,一般按第四十七條的標准進行補償。根據各地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不同,每畝補償大概在1.5萬元至3萬元之間。

Ⅱ 遼寧省海城市2010動遷新政策

關於印發海城市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政發【2006】137號

關於印發海城市加快推進經濟

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城市加快推進經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城市加快推進全市經濟發展暫行辦法

為加快全市經濟發展,優化經濟投資環境,鼓勵和引導境內外投資者在我市企業園區內投資興業,保證產業集群化,企業園區化的順利實施,促進縣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實現全市經濟總量翻番、財政增強、位次前移的總體目標,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 適用范圍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一帶」、「兩區」、「八園」內的企業。「一帶」指鞍山海城經濟帶;「兩區」指海城經濟開發區和騰鰲經濟開發區;「八園」指遼寧海城紡織工業園、感王高科技輕紡工業園、牌樓鎂製品工業園、馬風滑石鎂石深加工工業園、英落鎂製品工業園、八里鎂製品工業園、南台鋼鐵工業園及正昌工業園。

二、 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在上述范圍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新建並且實行獨立核算的(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前與市政府或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建設協議),投資強度達到每千平方米150萬元人民幣,容積率達到60%以上,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稅收實現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達到如下規模的企業:

1、 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礦產品深加工項目、循環經濟項目以及遼寧省以上名牌產品項目。

2、 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產品70%以上出口,符合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的項目。

3、 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一般工業項目。

三、 優惠政策

上述新建企業(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同類土地征地價格園區內低於園區外。企業全額繳納征地費用後,由市鎮兩級政府負責辦理相關征地手續。市鎮兩級政府建立支持企業發展基金,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給予支持:

1、 對稅收繳納實現500萬元(含500萬元)-1000萬元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8%、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2、 對稅收繳納實現1000萬元(含1000萬元)-5000萬元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10%、企業所得稅的5%、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3、 對稅收繳納實現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10%、企業所得稅的10%、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及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4、 項目基金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涉及到的其他事業性收費、中介服務性收費及經營性收費按最低收費標准收取。

四、 其他政策

1、 對推薦新項目或老企業到「一帶」、「兩區」、「八園」開辦企業的鎮區,按照推薦鎮區與項目所在鎮區前兩年新增財力8:2的比例分成,從第三年起實行5:5的比例分成,由市財政負責結算。

2、 對園區新建企業投產後,三年累計稅收實現1000萬元(含1000萬元)-2000萬元的,按照第三項第一條政策執行。對園區外新建企業投產後,三年累計稅收實現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第三項第二條政策執行。

3、 對當年納稅超過千萬元企業新建(擴建)項目,給予土地出讓金、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50%的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4、 對圍繞南台箱包市場新建的生產加工企業,按實現增值稅的10%、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5、 對圍繞西柳服裝市場從事服裝加工,擁有機台20台(含20台)以下的個體經營戶,繳納的稅收給予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支持;對圍繞西柳服裝市場、南台箱包市場從事生產、加工的個體經營業戶,繳納的稅收給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支持。

6、 鼓勵上市企業和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對上市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當年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當年獲得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復評的名牌產品和馳(著)名商標不予以重復獎勵。

7、 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改善有重大牽動作用的外商投資、內資、生產終端產品的礦產品加工等各類新建企業給予的優惠政策,可採取另行商定的方法予以扶持。

8、 對利用閑置土地(指廠房、廠地、學校及村屯動遷等不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新建的企業(項目),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稅收實現如下額度的,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1) 對稅收繳納實現500萬元(含500萬元)-1000萬元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8%、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2) 對稅收繳納實現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10%、企業所得稅的5%、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五、 政府兌現

1、 市政府成立推進經濟發展優惠政策兌現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對適用本《辦法》的企業進行評審考核。組長由市政府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委常務副書記、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發改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經濟局、審計局、國土資源局、外經貿局、科技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財政局牽頭,發改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和落實政策兌現工作。

2、 市、鎮兩級政府是本辦法執行的主體,按照企業納稅歸屬市、鎮兩級政府的直接收益情況劃分執行主體,本著誰受益誰負責兌現的原則,執行本《辦法》。

六、 附則

1、 新建項目超過協議約定動工建設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視為土地閑置或違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收取相當於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建設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2、 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或資源、能源浪費嚴重的高耗能企業(電熔鎂、輕燒鎂、重燒鎂、高純鎂、粉狀滑石加工等),以及國家發改委和環保部門設限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項目,均不享受上述各項優惠政策。

3、 對原在海城境內投資並享受相關政策的生產性企業,在政策執行未到期以前,按原政策予以執行。

4、 對於在遼寧海城經濟開發區,鞍山騰鰲經濟開發區及遼寧海城紡織工業園區內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如相關政策優惠於本辦法,可按相關政策執行。

5、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省、市政策抵觸的,以國家、省、市政策為准;國家和省、市出台的優惠政策在本《辦法》中未列出的執行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國家和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比本《辦法》更優惠的,按新政策執行。

6、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執行期暫定五年。過去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Ⅲ 海城2010年動遷規劃

1、海城經濟開發區二檯子社區回遷小區建設項目
會議批准海城經濟開發區建設二檯子新社區回遷小區。具體位置:北至淮河路,東至千山街,南至長江路,西至嵩山街。用地面積約70,500平方米。
2、海城經濟開發區安村回遷小區建設項目
為解決海城經濟開發區安村社區動遷安置問題,會議批准海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安村回遷小區,具體位置在安村小學東側,擬建設兩棟六層回遷安置住宅樓。
(三)公用建設項目
1、海城經濟開發區大王小學翻建校舍項目
海城經濟開發區大王小學,佔地面積約7,000平方米,現有校舍兩處,均為70年代建設。會議批准海城經濟開發區對大王小學舊校舍進行翻建,新建一棟三層框架式教學樓,建築面積約 1,300平方米。項目總投資150萬元,資金來源由海城經濟開發區自籌。
2、市婦幼保健所與市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局醫療用房項目
為了改善市婦幼保健所與市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局醫療用房緊張狀況,並完善保健、醫療功能。根據2008年10月24日市政府召開的「研究2009年市政府擬為群眾辦實事有關工作」會議精神,會議批准海城市衛生局在荒嶺回遷小區北側建設一棟六層醫療用房,建築面積約2,600平方米。
(四)工業建設項目
1、鞍山市巨豐供暖有限公司鍋爐房擴建項目
鞍山市巨豐供暖有限公司,位於騰鰲經濟開發區保安街道,原有二台20噸鍋爐,供暖面積約30萬平方米。為滿足周邊新增建築的供暖需求,會議批准鞍山市巨豐供暖有限公司對原鍋爐房進行改擴建,擬增加二台40噸鍋爐,使供熱面積達到約100萬平方米,同時增加建築面積約900平方米。項目總投資2,000萬元。
2、鞍山市生發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項目
鞍山市生發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位於騰鰲鎮壽安村,佔地面積約20,000平方米。會議批准鞍山市生發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原廠區內建設一棟鋼結構廠房,建築面積2,340平方米,建築層數為單層。項目總投資2,800萬元。
3、海城市接文鎮海碩石材廠建廠項目
會議批准海城市海碩石材廠在接文鎮山咀村投資建廠,主要建設廠房及辦公樓,佔地面積約8,0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800平方米。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
4、海城市利豐飼料有限公司擴建項目
海城市利豐飼料有限公司位於中小鎮岳家村工業園區內。為擴大生產規模,會議批准該公司向廠區北側擴建,新徵用地面積約7,0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4,000平方米。主要建設車間、庫房及新上一條自動生產線。項目總投資850萬元。
5、鞍山市金鼎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建設項目
鞍山市金鼎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會議批准該公司在西柳鎮工業園區內,柳中路南側投資建廠,佔地面積約7,3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4,600平方米。產品主要是為汽車生產廠家配套生產加工配件和零部件。項目總投資800萬元。
6、海城經濟開發區柳苑熱力有限公司建設一台65噸熱水鍋爐房項目
海城開發區柳苑熱力有限公司,是開發區一家私營供暖企業,現有供暖面積約220,000平方米。因供暖面積不斷增加,現有供暖設備不能滿足供暖需求。會議批准海城開發區柳苑熱力有限公司在原有鍋爐房院內增加一台65噸熱水鍋爐並建設鍋爐用房。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其中主體設備及鍋爐房建設投資約1,200萬元,外網及換熱設備投資約1,000萬元。
7、海城市信成採石場建設辦公用房項目
海城市信成採石場位於感王鎮雙卜村,佔地面積約20,000平方米。會議批准海城市信成採石場完善土地出讓手續,並在原廠區東側建設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約1,300平方米。項目總投資600萬元。
8、鞍山市三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補辦環保手續項目
鞍山市三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原鞍山市神力生物肥料廠)位於騰鰲鎮福安工業區。由於企業轉產並採用物理方法生產生物肥料,為辦理環保批准手續,會議批准對該項目給予立項。
(五)調整建設項目
1、鞍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的66KV海牛甲、乙線調整項目
鞍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的66KV海牛甲、乙線項目,經2008年市規劃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由海城市經濟開發區大甲變電站引出一條66千伏輸送電線路至牛庄一次變電所,並T接於擬建的66千伏海牛甲、乙線上。
本次會議批准調整後的該項目線路走向,調整後線路走向為:沿千山街東側、遼河路南側、嵩山街西側、海河路北側、黃山街東側架設,引至海牛路後與原有66KV海牛線連接,該線路全長約3,000米。
2、海城市亨昌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擴建項目
海城市亨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經2009年市規劃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向廠區東側擴建,徵用土地面積約6,0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3,000平方米。現該企業為了擴大生產規模,會議批准海城市亨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原批准規模基礎上再增加用地面積約 1,000平方米,增加建築面積約2,000平方米。
3、興順金櫃廠補徵用地項目
海城市興順金櫃廠,位於南外環路張家段北側,廠區北側有一宗帶形土地,寬約30米,長約300米,面積約9,500平方米。當時因測繪誤差,代征了南側約30米寬的綠化帶,而北側土地沒有徵用。為理順土地產權關系,會議批准海城市興順金櫃廠補征廠區超占部分的土地。
二、已批准項目的規劃方案及建築效果圖
(一)土地招拍掛建設項目
1、「希望宜城」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築效果圖
「希望宜城」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經2009年市規劃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建設,規劃用地面積約73,000平方米,容積率≤2.2。
本次會議批準的是該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效果圖。規劃用地面積為73,200平方米,規劃建築面積為159,751平方米,其中:商業建築面積為37,068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為122,683平方米,容積率2.2,建築密度31.8%。
2、原荒嶺大集招商地塊開發建設家私城及住宅樓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效果圖
原荒嶺大集招商地塊開發建設家私城及住宅樓項目,經2009年市規劃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本次會議批準的是該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效果圖。規劃用地面積32,005平方米,建設七棟18層住宅樓及一座家私城,總建築面積88,231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築面積33,600平方米,商業建築面積54,631平方米。
(二)公用建設項目
西關小學南大門及門前道路規劃方案
海城市西關小學教學樓改造項目,經2009年市規劃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本次會議批準的是西關小學南大門及門前道路規劃方案,規劃路寬為15米,其中:5米寬為學校用地,10米寬為南側小區用地。會議要求南側的小區通透式圍牆要抓緊施工。
(三)規劃調整項目
1、「唯美品格」住宅小區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調整
「唯美品格」住宅小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2008年市規劃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規劃總佔地面積76,400平方米,總建築面積150,500平方米,容積率為1.97。臨淮河路布置4棟十五至二十二層的高層商住樓,在場地內側布置18棟六層住宅樓、3棟十一層住宅樓。同時配建相應的公用設施。
本次會議批準的是該項目調整後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調整內容有二項:一是增加九棟別墅;二是增加六棟點式高層。調整後規劃用地面積76,400平方米,總建築面積150,27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築面積137,760平方米,公建建築面積12,515平方米。容積率1.97。
2、中基河濱花園小區二期增建社區、物業用房項目
會議批准鞍山遠大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基河濱花園小區二期工程12#樓西山牆貼建社區及物業用房,層數三層,建築面積約515平方米。
三、規劃展示中心和市民藝術中心建設項目
會議批准在市政府南側建設市民公園、規劃展示中心和市民藝術中心項目。具體建設內容主要分為:一是市民公園,以四川希望集團設計為主,要求從圍繞水體和廣場角度看,在兩側搞森林式綠化,選擇部分樹種種植。市民演藝廣場要在政府的正對面,水體岸邊要做出一部分沙灘;二是道路交通體系,要求四川希望集團汲取大連建築設計院設計的交通網路的優點;三是規劃展示中心和市民藝術中心兩個建築物,以大連建築設計院為主,要求由建設局測算該項目相關費用,並盡快開工建設。
四、會議批准以下建設項目辦理《房屋產權證》
1、南台鎮鑫源住宅樓
會議批准南台鎮鑫源住宅樓辦理《房屋產權證》。該項目建設位置在南台鎮前柳村(南台二中北側),為兩棟六層住宅樓,批准建築面積為12,989平方米。
要求該項目需先理順土地產權關系、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再予辦理
2、南台綠景馨園小區一期住宅樓
會議批准南台綠景馨園小區辦理《房屋產權證》。該項目建設位置在南台鎮前柳村(南台二中東側),一期為七棟住宅樓,批准建築面積為35,258平方米。
3、海城市方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廠房及辦公樓
會議批准對海城市方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廠房及辦公樓辦理《房屋產權證》。該項目建設位置在八里鎮王家坎村,辦證廠房及辦公樓共四棟,批准建築面積為11,605平方米。
4、海城市柳乾拉鏈有限公司綜合樓
會議批准海城市柳乾拉鏈有限公司綜合樓辦理《房屋產權證》。該項目建設位置在西柳鎮東古村,建設一棟綜合樓,批准建築面積為1,496平方米。
五、會議批准以下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土地抵押貸款
1、抵押人:海城市對外貿易公司包裝材料廠,土地座落於開發區後教村,土地面積8,382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市對外貿易公司包裝材料廠,貸款金額為18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購置設備。
2、抵押人:海城市高坨鎮農機配件供應站,土地座落於高坨鎮高坨村,土地面積4,988平方米。借款人:劉丙超,貸款金額為7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購買原材料。
3、抵押人:海城市東四管理區昌利編織袋廠,土地座落於東四鎮東四村,土地面積3,502平方米。借款人:王力,貸款金額為6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
4、抵押人:海城市騰鰲鎮赫地飼料廠,土地座落於騰鰲鎮壽安村,土地面積5,600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市騰鰲鎮赫地飼料廠,貸款金額為9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購買原材料。
5、抵押人:鞍山國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土地座落於騰鰲鎮將軍村,土地面積11,87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國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貸款金額為12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和購買原材料。
6、抵押人:海城市濟遠農機銷售服務中心,土地座落於毛祁鎮山後村,土地面積22,535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市濟遠農機銷售服務中心,貸款金額為72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擴大再生產。
7、抵押人:海城普臨商業有限公司,土地座落於站前街,土地面積5,000平方米。借款人:海城普臨購物有限公司,貸款金額為586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擴大再生產。
8、抵押人:海城普臨購物有限公司,土地座落於站前街,土地面積4,812平方米。借款人:海城普臨購物有限公司,貸款金額為565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擴大再生產。
9、抵押人:胡繼威,土地座落於東四方台管理區榆台村,土地面積1,306平方米。借款人:胡繼威,貸款金額為18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擴大再生產和流動資金。
10、抵押人:鞍山鋼都微粉有限公司,土地座落於大屯鎮大屯村,土地面積5,00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鋼都微粉有限公司,貸款金額為8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
11、抵押人:鞍山市英傑紡織有限公司,土地座落於感王鎮祥水村,土地面積4,55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英傑紡織有限公司,貸款金額為75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
12、抵押人:鞍山市眾維機械有限公司,土地座落於騰鰲鎮前甘村,土地面積4,22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眾維機械有限公司,貸款金額為7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和購買原材料。
13、抵押人:鞍山市三和礦產品加工有限公司(二個證),土地座落於騰鰲鎮安費黃村,土地面積13,393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三和礦產品加工有限公司,貸款金額為21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購買原材料(鐵礦石)。
14、抵押人:海城市英落海琳滑石粉廠,土地座落於英落鎮水泉村,土地面積2,420平方米。借款人:陳雲坤,貸款金額為35萬元,批准用途用於購買原材料。
15、抵押人:馬力,土地座落於騰鰲鎮馬架村,土地面積6,400平方米。借款人:馬力,貸款金額為11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購買原材料。
16、抵押人:趙圓,土地座落於西柳鎮西柳村,土地面積1,826平方米。借款人:趙圓,貸款金額為5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
17、抵押人:張玉生,土地座落於南台鎮楊寨子村,土地面積4,681平方米。借款人:張瀟鈺,貸款金額為65萬元,批准用途用於購買原材料。
18、抵押人:海城張虹制衣有限責任公司,土地座落於牌樓鎮梨樹村,土地面積5,689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張虹制衣有限責任公司,貸款金額為10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
19、抵押人:鞍山市騰鰲特區老窯廠,土地座落於騰鰲鎮永安村,土地面積10,491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騰鰲特區老窯廠,貸款金額為200萬元,批准用途用於流動資金。
市委副書記、市長項世偉在會議總結時指出:
1、對市政府南側的市民廣場、水景公園、交通組織及周邊的建築等設計成果進行了充分肯定;同時要求項目要加快實施。
2、要求加快由個體經濟階段向企業經濟階段過渡,土地不能辦到個人名下,以後只受理企業土地抵押貸款。
3、要求今年全市工業企業數達到700家,商業企業數達到7,000家,個體戶數達到70,000家。
副市級幹部張政民在會上要求:
1、要求市城鄉規劃局牽頭,經濟開發區配合,對政府前水景公園、市民廣場、交通組織、二個中心等進一步進行整合、完善,拿出一個標準的規劃方案。
2、要求麗景家園、龍海尚城、唯美品格等住宅開發項目,在近期內(8月10日前)報審其建築效果圖方案;待建築效果圖方案審查通過後,再允許其辦理下一步相關手續。

Ⅳ 請問哪裡有《珠海市香洲區區直單位合同制職員管理辦法》這份文與香洲區人社局簽合同的的職員待遇如何

本人曾經做過,有總理提議加薪後的最新

珠海市香洲區區直單位合同制職員管理辦法

Ⅳ 海城市政府文件關於供暖收費

海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城區集中供暖收費標準的通知
海政發〔2018〕14號

各開發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供熱價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5]1977號)和省物價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快推進煤熱價格聯動工作的通知》(遼價發[2015]5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城區集中供暖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暖收費標准由27元/m2(建築面積)調整為26元/m2(建築面積),居民實際供暖收費23元/ m2(建築面積),海城市政府對供暖企業直接補貼由4元/ m2(建築面積)調整為3元/ m2(建築面積);
二、中小學、幼兒園(含私立)集中供暖收費標准由27元/ m2(建築面積)調整為26元/ m2(建築面積);
三、公用、商業門點集中供暖收費標准32元/ m2(建築面積)。
四、對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等單位供暖收費按居民用戶收費標准收費。
五、上述我市城區集中供暖收費標准從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Ⅵ 海城市城市建設製作網站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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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市人大代表發紅包拉票違法了哪些紀律

所有群員均是黨員或居民代表,都需參加雙塘居委會6天後召開的推薦黨組織委員候選人... 何艷情在雙塘社區婦聯執委會微信群發放帶有明顯拉票意.

Ⅷ 海城市感王鎮上夾河村是否要規劃

海城市感王鎮國土空間規劃設計項目已經由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中標,預計在今年內提出具體的國土空間規劃成果。合同成交金額47.5萬元,具體的樓主可以去遼寧省政府采購網上查找,這部分都是公開的信息。規劃完成後才知道是不是要蓋樓和蓋在哪裡

Ⅸ 海城市農村規劃還得多少年

有點不太好規劃,因為住戶太零散還有很多大棚

Ⅹ 問: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最新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先學習一下~~~ 遼政發〔2004〕2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徵用土地行為,保證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用地需求。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補償標准低、經費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等問題,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為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長遠生計,關繫到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黨在農村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全面貫徹《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嚴格執行法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認真協調解決征地中出現的問題,切實處理好保障各類建設用地與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關系,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規范徵用土地行為,加快推進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征地范圍。除能源、交通、水利、環保等重點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國防建設項目等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用外,一般建設用地應通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收、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對各類經營性項目用地,主要實行購買、土地入股和租賃使用辦法,不得強行征地。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集體土地登記發證進度,理順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擴大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范圍,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產權、強化用途管制和嚴格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允許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土地市場進行交易,實行有償、有限期流轉,做到「兩種產權、一個市場」,統一管理。
三、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准,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各地要根據《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從本地區實際出發,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為原則,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准。適當提高徵用土地的年產值標准。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徵用耕地年產值標准,並隨著經濟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年產值的確定不得以單一的糧食產量計算,要以當地鄉鎮的綜合「糧經比」計算。根據我省當前實際,耕地每畝年產值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不得低於2000元,縣級城鎮規劃區內不得低於1500元,其他地區不得低於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還可適當提高。徵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時,應參照調整後的徵用耕地年產值標准做適當調整。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由各市政府制定。適當提高征地補償倍數。繼續以年產值乘補償倍數方法確定補償安置費用的,一律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倍數的上限掌握。積極推行征地「區片綜合價」。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物價、財政、農業、建設等部門,根據不同地段、地類、人均耕地、農民人均收入、基礎設施條件、城市規劃和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組織對城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劃定區片,進行評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特別是農民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綜合補償標准」,經公示後嚴格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作必要的調整。「區片綜合價」制定前以及在城鎮規劃區外徵用土地的,可繼續實行以年產值乘補償倍數的方法確定補償費用,但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四、依法公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的知情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征地方案時,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充分協商。今後,凡沒有徵求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的征地方案,省國土資源廳不予審核報批。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要及時發布徵用土地公告。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在被徵用土地所在村組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權利人持土地證書等有關資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各地擬定或者修改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時,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公開聽證,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確保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切實可行,符合被征地農民的意願。市、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補償費用和安置措施。
五、強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規范分配使用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發放、使用要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土地徵用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從機動地中調整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應當將不少於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的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0%。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全部支付給其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處理:進行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土地被全部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征地補償安置費主要用於原村、組人員生產和生活安置;確需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按規定應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用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農民購買養老、醫療等商業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土地補償費收支狀況,維護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及時支付征地費用,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市、縣在申請征地前,必須落實征地資金,將不低於總額50%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存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設立的征地專項資金專戶。其餘征地補償安置費應在征地批准文件下達1個月內全部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征地補償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征地補償費用統一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直接發放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嚴禁剋扣、侵佔、截留和挪作他用。要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地,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按征地協議及時交付土地。
七、探索多種安置方式,拓寬失地農民就業門路在進一步落實貨幣安置、農業安置措施的基礎上,各地要拓寬就業門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要利用國家有關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鼓勵用地單位盡可能把適合農民就業的工作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的農民。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支持被征地農民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鼓勵被征地農民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就業。各地要支持那些一時找不到就業門路的被征地農民發揮其農業生產技能,承包經營農業園區、種植養殖基地等。被征地農民經商辦廠、自主就業和自我組織起來就業,各有關部門要在法律、政策允許范圍內為其提供方便,在辦理小額貸款及稅費等方面給予照顧。積極推行留地安置。市、縣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列入城鎮建設規劃區范圍,近年可能徵用土地較多的村,及早根據該村農業人口、人均耕地等情況核定安置留地規模,做好安置留地選址與控制性修建規劃。要嚴格控制留地安置的規模,留地比例為所徵用土地的6%至10%。規劃安置留地在實際使用時,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劃定的安置留地由農民自建自用的,按農村集體用地性質處置,免交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的,收益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市、縣政府給予減、免出讓金和配套費用等政策扶持。安置留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土地或者征補償費入股等形式,參與盈利性項目開發建設。鼓勵企業以這種形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使農民獲取長期、穩定的收益。?
八、積極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結合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鎮化的要求,積極探索適應城鄉一體化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採取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相結合的方式,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資金按政府、集體、農民共同負擔的原則解決。市、縣政府可按不低於所需保障資金總額30%的原則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其餘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從依法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拿出一部分。具體比例和標准由各市政府確定。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范圍、保障標准和操作辦法,提出指導性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領取的養老、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稅、費。
九、創造條件,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各市、縣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途:墊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費;補充國家重點公益性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的不足部分;補貼經評估生產生活水平確有下降的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補助;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的補助。征地調節資金的主要來源:市、縣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用地單位預繳;其他可用資金。征地調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財政專戶管理,確保收支平衡。征地調節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十、嚴肅查處征地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各地要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用地行為,規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續,保證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職能,加強動態監測,做到事前防範、事中監督與事後檢查相結合,確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損害農民利益。對未批先用、越權批地、違規登記發證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況要進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必須限期糾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補償費的,必須限期補償到位。對弄虛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銷原批准文件。對未經法定程序、私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征地協議,一律廢止。對征而不用的閑置土地,能夠恢復耕種的要交給農民繼續耕種。對征地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人要從嚴懲處。對違反黨紀政紀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涉嫌犯罪的,必須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對上報的徵用土地方案的真實性、可行性全面負責。徵用土地方案上報後,省、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嚴格依法審查。對因補償安置不到位引發農民上訪的市,暫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請,直至做出妥善處理。
十一、切實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堅持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規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勞動保障、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搞好指導服務,加強監督檢查。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妥善處理好發展與穩定、局部與全局、眼前與長遠的關系,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平穩進行。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對策。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予以解決;一時不能解決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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