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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方案

發布時間:2020-11-28 09:05:27

1. 城市規劃方案設計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城市建設是一項長期建設,任何規劃都不能只從眼下利益出發,而專要從能否促進城市屬的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分析。城市作為人民生活的環境,不僅要能滿足人們生存的功能性需求,還要能夠反映人文需求,無論是文化傳承,還是城市形象建設,都應該圍繞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開展。同樣的,作為影響城市發展水平和質量的重要因素,城市環境也應該是城市規劃和建設者要重點關注和考量的問題,良好的城市環境可以極大的推動城市發展,反之,將會降低城市生活質量,阻礙經濟發展。關於城市規劃方案設計這塊的工作,建議去咨詢專門的服務公司,例如新加坡盛裕集團。在國內重慶兩江新區整體規劃、海口美蘭機場工業園區整體規劃、青島航空城總體規劃、蘇州工業園區整體規劃、中新天津生態城整體規劃等多個城市規劃、園區規劃都是盛裕集團服務的。更多盛裕集團相關信息,你也可以網路搜盛裕集團到其官網查詢。

2. 城市規劃方案審查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和**市城市總回體規劃及有答關規范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審查辦法。
詳情可以到全國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幹部遠程培訓學習平台咨詢,先要注冊(免費的)一下,然後在項目咨詢窗口提出咨詢問題,就有專業的人員幫你解答。

3. 城市總體規劃方案分析

呵呵 連風玫瑰圖都沒有啊 受各種條件限制 城市以後往東為主要發展方向 而且離高速也近 遠期條件允許可以考慮向南跨河發展 呵呵 這樣看來 別墅區 度假村宜結合自然保護區 在水源保護和防洪達到的條件下 西北或者北布置
倉庫區位置應調下 所佔地段較好 東部應行政商貿為主 形成中心 遠期考慮過境交通再往東移

4. 城市規劃的培養方案

公共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研究 、公共管理 、語言基礎 、管理科學研究方法 、現代城市規劃管理的計量方法
學科基礎課:建築初步、建築設計基礎(一)(二)、視覺設計基礎、建築制圖、設計表現
專業課:建築設計(一)(二)(三)(四)、居住建築設計原理、公共建築設計原理、中外建築史、建築結構、建築構造、中外城市建設史、城市規劃初步、城市規劃設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計算機輔助制圖、城市經濟學、城市生態學、城市地理學
選修課:建築行為心理學、結構選型、風景園林設計、GIS、建築物理學 序號 學校 本科合格有效期 碩士合格有效期 首次通過評估時間 1 清華大學 —— 2010.5-2016.5 1998.6 2 東南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3 同濟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4 重慶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5 哈爾濱工業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6 天津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2006.6-2010.5碩士研究生教育不在有效期內) 2000.6 7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2006.6-2012.6 2006.6-2012.6 2000.6 8 華中科技大學 2006.6-2012.6 2006.6-2012.6 本科2000.6
碩士2006.6 9 南京大學 2008.5-2014.5(2006.6-2008.5本科教育不在本有效期內) 2008.5-2014.5 2002.7 10 華南理工大學 2008.5-2014.5 2008.5-2014.5 2002.6 11 山東建築大學 2008.5-2014.5 —— 2004.6 12 西南交通大學 2010.5-2016.5 —— 2006.6 13 浙江大學 2010.5-2016.5 —— 2006.6 14 武漢大學 2008.5-2012.5 2008.5-2012.5 2008.5 15 湖南大學 2008.5-2012.5 —— 2008.5 16 蘇州科技學院 2008.5-2012.5 —— 2008.5 17 沈陽建築大學 2008.5-2012.5 —— 2008.5 18 安徽建築大學 2008.5-2012.5 —— 2008.5 19 昆明理工大學 2008.5-2012.5 —— 2008.5 20 中山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1 南京工業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2 中南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3 深圳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4 西北大學 2009.5-2013.5 2009.5-2013.5 2009.5 25 大連理工大學 2010.5-2014.5 —— 2010.5 26 浙江工業大學 2010.5-2014.5 —— 2010.5 附:最新高校城市規劃專業評估通過學校和有效期情況(2012年05月最新數據) 序號 學校 本科合格有效期 碩士合格有效期 首次通過評估時間 1 清華大學 —— 2010.5-2016.5 1998.6 2 東南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3 同濟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4 重慶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5 哈爾濱工業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 1998.6 6 天津大學 2010.5-2016.5 2010.5-2016.5(碩士生有效期同上表格) 2000.6 7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2012.5-2018.5 2012.5-2018.5 2000.6 8 華中科技大學 2012.5-2018.5 2012.5-2018.5 本科2000.6
碩士2006.6 9 南京大學 2008.5-2014.5(2006.6-2008.5本科教育不在本有效期) 2008.5-2014.5 2002.7 10 華南理工大學 2008.5-2014.5 2008.5-2014.5 2002.6 11 山東建築大學 2008.5-2014.5 2012.5-2016.5 本科2004.6
碩士2012.5 12 西南交通大學 2010.5-2016.5 —— 2006.6 13 浙江大學 2010.5-2016.5 2012.5-2016.5 本科2006.6
碩士2012.5 14 武漢大學 2008.5-2012.5 2008.5-2012.5 2008.5 15 湖南大學 2008.5-2012.5 2012.5-2016.5 本科2008.5
碩士2012.5 16 蘇州科技學院 2008.5-2012.5 —— 2008.5 17 沈陽建築大學 2008.5-2012.5 2012.5-2018.5 本科2008.5
碩士2012.5 18 安徽建築大學 2008.5-2012.5 —— 2008.5 19 昆明理工大學 2008.5-2012.5 2012.5-2016.5 本科2008.5
碩士2012.5 20 中山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1 南京工業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2 中南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3 深圳大學 2009.5-2013.5 —— 2009.5 24 西北大學 2009.5-2013.5 2009.5-2013.5 2009.5 25 大連理工大學 2010.5-2014.5 —— 2010.5 26 浙江工業大學 2010.5-2014.5 —— 2010.5 27 北京建築工程學院 2011.5-2015.5 —— 2011.5 28 廣州大學 2011.5-2015.5 —— 2011.5 29 北京大學 2011.5-2015.5 —— 2011.5 30 福建工程學院 2012.5-2016.5 —— 2012.5 2012年底,教育部頒布實施新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城市規劃專業改為城鄉規劃專業。

5. 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方案有什麼區別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內容與深度不同。

1、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在於規劃層面,如確定界限范圍,區內道路交通、管線、能源、平面結構、豎向布置等。

2、規劃設計方案,是在規劃控制下對單體或建築群(小區)的具體安排。大的項目,編制完修建性詳細規劃後,再編制規劃設計方案。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方案的主要任務不同

1、在項目定位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較具體的規劃及總體上的設計,使其功能、風格符合其定位.包含:風水對城市化問題的技術性解決、城市各功能系統的合理調整、城市形態與景觀環境的塑造、人居環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內容。

2、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任務是:滿足上一層次規劃的要求,直接對建設項目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並為下一層次建築、園林和市政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方案的概念不同

1、修建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是城市詳細規的一種。

2、規劃設計是指對項目進行較具體的規劃或總體設計,綜合考慮政治、經濟、歷史、文化、民俗、地理、氣候、交通等多項因素,完善設計方案,提出規劃預期、願景及發展方式、發展方向、控制指標等理論。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方案的目的不同

1、規劃設計方案的目的是科學規劃設計,達到人與自然、人與環境的和諧共存。

2、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目的是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性規劃的指導、控制和要求,以城市中准備實施開發建設的代建區位對象,對其中的各項物質要素進行統一的空間布局。

參考資料:網路-修建性詳細規劃

6. 城市規劃設計方案出來後會因為費用太高放棄規劃建設嗎

城市規劃設計方案出來後應該不會因為費用太高放棄建設規劃的,畢竟的話每個時間點都有自己的呃,規劃,不可能說價格貴了就不做規劃了。

7. 你見到過最有遠見的城市規劃方案設計是什麼樣子的

就國內來說,蘇州吧,它的城市規劃方案設計雖然不能保值說是蘇州是最好的,但是我最回喜歡的,答也是很值得學習的古城變成新城的範本吧,畢竟中國有很多的古城需要變成新城。蘇州的規劃為一核四城,四角山水,在城市發展中保留古城原貌,蘇州是國內唯一在原址上完整的繼承保護了古城的城市,至今還是可以和《平江圖》相對照,這在世界上是罕見的,蘇州也是世界遺產城市組織在中國唯一的正式會員城市,蘇州獨特的城市規劃方案設計是值得中國其他城市學習的,尤其是在現在城鎮化轉型的中國。,這個是蘇州新建的工業園區,主要涉及了新區的發展,25年前盛裕就預估到了這個園區的發展,並且至今都還具有可行性,多麼可怕的遠見啊~每次去蘇州,我都喜歡去那邊逛逛,我認為這是我見過最有遠見的城市規劃方案設計了吧!不喜勿噴,歡迎討論。

8. 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區別

控詳規對建設地塊的設計方案做出了規定,針對建設工程中的建築設計階回段。而修詳規對建設工程的答施工過程做出了規定,針對建設工程中的施工階段。

控詳規->全稱為控制性詳細規劃(regulatory plan),是以城市總全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它規定了建設地區建築的高度、密度、容積率等技術數據。

修詳規->全稱為修建性詳細規劃(constructive-detailed plan),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9. 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10. 誰能給我簡單介紹下,中國各級政府決定城市規劃方案的流程

城市規劃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2、近期規劃
3、分區規劃
4、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託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要求:
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應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應報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近期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各級政府根據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自己組織編制、公式、審批等環節。

具體的編制過程、編制要求、審批要求詳見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http://ke..com/view/1933513.htm?fr=ala0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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