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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住房與城鄉建設

發布時間:2020-11-27 14:14:39

❶ 鎮江的城建很差嗎能有多差

其實很多鎮江人自己都還只盯著大市口看,現在老城區里青年廣場、檀山路、九華山路那塊都還可以。新城區,往大港方向和經十二路下去一直連到往江陰的那條公路,那塊建設得也不錯

❷ 鎮江市居民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關於印發《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鎮政規發〔2010〕4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

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住建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房源建設籌集、配租、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供應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承擔。

市發改、財政、民政、國土、規劃、物價、地稅、監察、統計、住房公積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涉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設立住房保障登記受理窗口,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的事務性工作。第二章房源建設和籌集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建設及籌集,應充分考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對交通、就學、就醫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齊全。

第六條 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以有償出讓的方式供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以公共租賃住房立項的建設項目建成後,投資單位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註明「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改變用途,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不得以公共租賃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保障機構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包括退出或閑置的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

(二)工業園區、大專院校、大型企業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第十一條 工業園區、大專院校、大型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本轄區或本單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租住。剩餘房源可由市住建部門調劑安置市區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第三章保障對象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三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達到一年,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財產)低於本市規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標准;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後,家庭成員均未有住房交易行為。

中等偏下收入標准,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物價等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二)持有本市市區戶籍或暫住證;

(三)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並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區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本市市區暫住證;

(二)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並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區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第四章申請和配租第十六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受理窗口申請,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三級審核、二次公示」。

街道(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進行走訪和初步核查,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鎮)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住建部門審批。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住建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通過《鎮江日報》和市住建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住建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應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統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住房保障機構不受理新就業人員個人申請。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九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門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情況,採用公開搖號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並建立輪候名冊。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門對批準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

第二十一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與市住建部門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申請人棄權處理。住房保障實施機構2年內不再受理棄權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自行安置申請人租住。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用人單位應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對不同承租群體可實行不高於市場租金的級差化租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建、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再投資。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房租。

城市低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第五章 租後管理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操作。在設施的配置上要做到簡約實用,滿足入住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審制度。經復審不再符合租賃資格的家庭,必須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市住建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1年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新就業人員初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期一般為3—5年。初次承租期滿後,需要續租的,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續租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佔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可用於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轉租及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負有及時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不當行為造成房屋和家用設施損壞的,應予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應及時退房。在租賃期內需要退房的,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前終止合同。

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為承租人提供物業管理,其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財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住房保障機構如實記錄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並拒絕其2年內再次申請;當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予以取消。

第三十五條 個人或者單位為他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市、區住房保障機構如實記錄個人或單位的不良信用記錄,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申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停止該單位2年內申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擅自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的,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或合同期滿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出租人應該按照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審核、配租、租後管理過程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❸ 我想請問一下,江蘇鎮江市的房屋拆遷補償,一平米多少錢 (不知道的請不要回答)

《鎮江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六條 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給予補償。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減新結算。
拆除違法建築一律不予補償;除末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 有住宅房屋的拆遷安置,房屋所有權證范圍內的使用面積為依據;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安置以合法的租賃使用面積為依據。閣樓、陽台、外樓梯、出檐、平台、雨棚拆遷安置時不計算使用面積。
非住宅房屋拆遷安置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拆除各類房屋由拆遷人按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算相應的貨幣安置補償款,供被拆遷人自行選購安置住房(以下簡稱貨幣安置)。貨幣安置補償款由作價補償和區位價款兩部分組成。
第二十九條 在拆遷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被拆遷人應向拆遷人交付被拆除房屋,拆遷人應將貨幣安置補償款交付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其貨幣安置補償款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積×1.4×拆遷區位價+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
第三十一條 拆除住宅房屋,貨幣安置補償款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將貨幣安置補償款中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除房
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扣除給產權人,其餘部分付給使用人。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拆遷人將貨幣安置補償款全額付給產權人。其中,拆除私有出
租住宅房屋,原租賃關系應繼續保持,拆遷入憑產權人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的租賃協議將貨市安置補償款付給產權人。產權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不能重新簽訂租賃協議的,拆遷人依法辦理證據保全並對貨幣安置補償款提取公證,提供周轉房,實施拆遷。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只有一處住宅房屋,其貨幣安置補償款4萬元以下的,由拆遷人按4萬元支付給被拆遷人;貨幣安置補償款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拆遷人按5萬元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人在拆遷期間應將該戶住房情況進行張榜公布。
第三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是指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之前,依法新建、改建、擴建、翻建、轉讓的,具有完備合法手續並實際作為工業生產、商業營業、服務行業、倉儲、辦公及公益事業等永久性用途的房屋。
第三十四條 對於同時具備下列一至三項規定或具備下列二至四項規定的房屋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一)新建、改建、擴建、翻建、轉讓的永久性房屋,其《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建築功能或使用性質為非住宅房屋的;
(二)房屋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執照的;
(一)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
(二)承租直管公房的,其第一承租人與房管部門依法簽訂有非住宅用房租賃合約,並按期交納非住宅用房租金。
第三十五條 被拆除的住宅房屋用於營業並依法繳納非住宅用房房產稅、土地年租金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其貨幣安置補償款除按住宅房屋的標准計算外另給予適當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具體標准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土地部門確定:
(一)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自己經營,具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且以其經營收
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二)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所持的《房屋租賃證》上載明為非住宅租賃,房屋所
有權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以該房屋出租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依法繳納有關稅費的。
第三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拆遷時仍按房屋對待:
(一)不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二)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
(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通知後,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
(含在城市道路拓寬、新建後將原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
(四)房屋的實際用途是用來居住的。
第三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貨幣安置補償款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區位價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拆除執行國家租金標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應將貨幣安置補償款中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後,余額部分按下列比例分別補償給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承租期在5年以內的(指連續承租時間,下同,含5年),9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給使用人;
(二)承租期超過5年,在10年以內的(含10年),8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給使用人;
(三)承租期超過10年,在15年以內的(含15年),7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給使用人;
(四)承租期超過15年,在20年以內的(含20年),6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給使用人
(五)承租期超過20年的,5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給使用人。
拆遷人拆除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非住宅房屋,應將貨幣安置補償款全額支付給房屋所有人。但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另有分配協議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拆除企業(不含私營企業、事業單位非佳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以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時的上一個月月底在冊職工人數為准,按上一年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70%給予3個月的經濟補償。
拆除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非住宅房屋,拆遷人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從業人員為准,按上一年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70%給予3個月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拆遷人應一次性付給使用人搬家費和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對被拆遷人原有的燃氣、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分體空調等,拆遷人一次性付給移位費用。

❹ 鎮江為什麼經濟跟蘇南其他城市比發展的這么慢,城市裡的繁華度跟其他蘇南城市比如此的差,沒幾個高建築

因為以前鎮江和南京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蘇南,是後來重新規劃為大蘇南,把南京和鎮江劃入蘇南,而且南京和鎮江的方言都是江淮方言,和揚州的差不多,而從鎮江丹陽東部一直向東到蘇州都是吳儂方言,這是兩個不同的區域,在未把鎮江和南京劃入蘇南時就存在比較大的差異,現在還是具有一定的差異

❺ 鎮江的消費水平和城市建設如何

鎮江是個溫和的地方,不論氣候還是人文,消費水平在蘇南是最低,官方統計超過常州,不過感覺不像。。民風純朴,公車上讓位現象普遍,祝願LZ在鎮江生活愉快。。
最後,說鎮江不好的那位不是鎮江人,謝謝!

❻ 鎮江市城鄉建設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鎮江市城鄉建設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04月2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工程地質鑽探回、岩土工程、樁基答工程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顧仲兵
成立時間:1993-04-20
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1100000004792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鎮江市夢溪路19-4號第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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