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69、《城市規劃法》廢止後,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A、繼續適用,因為未廢止
D、可以繼續適用,但與《城鄉規劃法》抵觸的條款不能繼續適用
我是這么理解的,如果不適用,那現在又沒出新的管理條例,法律總不能真空吧這時間。
Ⅱ 湖北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中有沒有規定不準農村建樓房
看你要建樓房的位置了。
第四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農村村民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築面積,房屋位置。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許可,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等方式,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Ⅲ 黑龍江省90年代有城鄉規劃管理條例嗎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1992年6月9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6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啟櫻第二十悄並叢七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蔽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Ⅳ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最新版是哪年的
是2011版的
Ⅳ 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昆明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主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規定。 (一)主城二環路內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⒈建設項目應當以規劃道路紅線寬15m或15m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⒉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 ⒊用地規模小於10畝的,一般不得進行商品住宅項目開發,原則上用於環境綠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建設。 ⒋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幹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道路紅線外用地進深不得小於50m。
Ⅵ 《城市規劃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你可以去溫州市規劃局的官網上查下,有相關信息的,而且是最權威的。至於你說的兩個個國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是1989年,不過從2008年開始已經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Ⅶ 關於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
對於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
新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拆遷補償已經進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紀元。新條例中拆遷補償從官方評估轉向二次征詢制度和申請評估復核制度預示著拆遷已經在從民生和人權考慮出發,正在漸漸走向成熟。那麼這法律上對於房屋拆遷補償內容主要有哪些?請看下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7)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拆遷的意義: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
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Ⅷ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怎麼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不同行為,分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罰。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同一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後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
Ⅸ 江蘇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歀的內容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 (一)單體建築工程: 1.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建築物之間的間距,建築物退讓用地界限、道路紅線、綠線、河道藍線、高壓線走廊等距離
Ⅹ 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市政設施、公共設施、防空設施、各類管線等建(構)築物工程和園林綠化、礦藏的開采等工程。
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貫徹下列原則:
(一)控制中心城區發展規模,合理發展衛星城鎮和小城鎮,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統籌安排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盡量利用荒地;
(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創造優美、協調的城市環境;
(五)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文物古跡;
(六)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城市規劃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保證城市規劃所必需的經費。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承辦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分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所含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市區的城市詳細規劃和上街區的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詳細規劃、主要幹道的街景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
本市以外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城市規劃設計任務的,應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格認證手續。
第十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批准後,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四章 建設工程選址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內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
第二十條 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現狀用地提出局部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依照有關規定立項或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持項目建議書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選址申請之日起,應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經審查符合城市規劃的,應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應予書面答復。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許可權,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選址,應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規劃選址方案一經確定,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保證規劃選址方案落實。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初步設計或建設投資計劃批准文件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免費辦理延期手續。
第五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各項建設用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部門的配合下,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單位需要改變城市規劃已經確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住宅區建設應當集中成片開發,嚴格控制分散規劃建設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住宅區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合理安排住宅區配套設施用地。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用地、拆遷批准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免費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條 核發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
(一)在市屬各區(不含上街區)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在縣(市)、上街區、建制鎮,規劃用地面積十畝以上(含十畝)的,由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證;規劃用地面積十畝以下的,由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
批發證,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凡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其用地規劃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證。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其用途、位置、界線和使用期限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領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市區內臨時用地,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在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由所在縣(市)、
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建設用地規劃申請,必須在六十日內審批。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持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的性質、位置、界線若需變更,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現有的和規劃的園林綠地、學校、文化體育場地、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保護區、文物古跡用地及預留的防空、市政設施用地等,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六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一並征公共用地。
第六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建築物,應講究建築藝術、注意城市景觀,其造型、粉飾、裝修等應與環境協調。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根據規劃建設綠地、停車場、通訊、郵政、公廁等設施,並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含地下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並應當按照規定距離後退。
第四十條 在規劃道路紅線內,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築物。
第四十一條 嚴禁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污染水源的建(構)築物,原有的污染水源的建(構)築物應依法限期拆遷或拆除。
第四十二條 建築物規劃布局,應根據使用性質、形式、日照、防火、管線敷設、用地界線等因素,合理確定間距。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公共建築和城市主要道路,應按規劃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四十四條 敷設道路地下管線,原則上應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敷設。
已有的地上管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按規定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驗下列證件和圖紙:
(一)合法的建設計劃文件;
(二)建設申請報告;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土地權屬證件或證明;
(五)取得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所作的設計圖紙及說明;
(六)按全市統一座標、高程系統繪制的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地形圖和平面布置圖;
(七)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臨時建築和個人建房交驗證件從簡。
第四十七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
(一)在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以及在縣(市)、上街區內的鐵路、省道以上公路、大型橋梁和引水工程、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壓輸電工程、跨縣(市)、區的市政工程,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建制鎮內的建設工程,由所在地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規劃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有關的建設工程施工圖,確認符合城市規劃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取得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辦理。
第五十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有關部門不得提供施工用電、用水。
第五十一條 建設臨時管線工程和臨時建築,應當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使用期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一次。臨時建築不得超過兩層,不得改變用途或買賣、轉讓,不得改建為永久性建築。
臨時管線工程和臨時建築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服從城市規劃,按有關規定拆除。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定位放線,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准後方可施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驗線申請之日起的五個法定工作日內派員驗線,並將具體驗線時間提前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派工作人員持執法證件進入建設施工現場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竣工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
措施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臨時建築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可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等的違法建設工程,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第五十九條 越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所發證件無效,並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財物、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和省城市規劃技術規范制定有關具體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3日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9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