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規劃什麼時候實施
有城市規劃,就應該有實施時間!十三五期間?十四五?2030年前?
㈡ 中國第一部城鄉規劃法何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哪年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於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並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㈣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㈤ 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需要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嗎
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鄉規劃法以前實施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城市規劃法90年實施那時候已經有要求了 再往前沒研究
㈥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哪些原則規定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內垃圾收集、畜容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2)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㈦ 城鄉規劃法實施的意義
意義: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㈧ 城市規劃實施步驟
建議您仔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裡面對城市規劃的各個方面都有詳細規定:
1、建設項目的選址:
第三十六條需要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不受規劃區范圍局限,是區域規劃、市縣域規劃實施管理的手段。
國辦發(2007)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設項目在審批、核准前和備案後,都必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審批手續。
2、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
1、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
2、國土部門的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3、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4、其他需要的條件
3、選址意見書辦理程序
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鄉規劃要求,提出預選址意見,供建設項目論證研究;已有選址意向的,規劃部門進行現場踏勘;需要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規劃部門應當明確編制和審查要求;
規劃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國家和省相關標准和規定,審查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材料,確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理程序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和下一階段規劃要求,附選址位置圖;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其選址意見書經項目所在地市、縣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省規劃部門核發。
4、劃撥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必要時應當現場踏勘,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條件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相關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圍、面積和用地性質,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用地位置、范圍、用地性質和面積等。
5、出讓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文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條件和相關材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原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受讓者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規劃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四十六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4、公眾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確需修改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㈨ 我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內容
你好,朋友,具體如下: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的規劃管理內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該建設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范圍以內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審核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劃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與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分別對待的審核內容。 1劃撥用地審核內容 對於劃撥用地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經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包括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首先審查各種文件、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2提供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後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提出規劃條件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性質、土地使用強度包括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以及紫線、藍線、綠線、黃線的界限等以供建設單位調整、修改和確定建設工程總平面沒計方案。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所提供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確定建設用范圍、面積等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出讓地塊審核內容 對於出讓地塊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提供規劃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審查其各種條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條件進行核驗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地塊出讓前所提供的規劃條件。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根據經核驗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所附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證明。《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於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後也應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後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於具備相關文件並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後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於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後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後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後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於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劃撥、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見226、227頁圖10—1、圖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