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 城鄉規劃局有什麼不同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與城鄉規劃局的區別如下:
1、名稱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土地、地質礦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職能不同
城鄉規劃局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負責城市地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設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問題調研。
領導、指導測繪管理部門開展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名鎮、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3、工作原則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依法負責土地收回、土地儲備和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批和管理, 擬訂並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1)國土規劃城鄉規劃實施擴展閱讀:
規劃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某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建設局(住建局):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國土局:主要責任是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海洋、礦產資源。例如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開發土地,審批建設用地和農村私人建房,辦理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總體規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土資源局
2. 城市規劃實施步驟
建議您仔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裡面對城市規劃的各個方面都有詳細規定:
1、建設項目的選址:
第三十六條需要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不受規劃區范圍局限,是區域規劃、市縣域規劃實施管理的手段。
國辦發(2007)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設項目在審批、核准前和備案後,都必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審批手續。
2、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
1、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
2、國土部門的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3、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4、其他需要的條件
3、選址意見書辦理程序
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鄉規劃要求,提出預選址意見,供建設項目論證研究;已有選址意向的,規劃部門進行現場踏勘;需要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規劃部門應當明確編制和審查要求;
規劃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國家和省相關標准和規定,審查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材料,確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理程序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和下一階段規劃要求,附選址位置圖;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其選址意見書經項目所在地市、縣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省規劃部門核發。
4、劃撥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必要時應當現場踏勘,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條件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相關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圍、面積和用地性質,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用地位置、范圍、用地性質和面積等。
5、出讓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文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條件和相關材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原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受讓者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規劃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四十六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4、公眾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確需修改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3. 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三者有什麼聯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土規劃、城市規劃的關系如下:
1、國土規劃是為了處理好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而進行的規劃。國土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勾劃國土開發整治的基本藍圖,進行生產力和人口、城鎮的總體布局,明確重點開發地區的發展方向,提出重大國土整治任務和要求。國土規劃是綜合程度更高的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之一。國土規劃要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落實。
2、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是對城市、村莊和集鎮各項建設和發展進行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是一定時期內城市、村鎮發展的藍圖,是各項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同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對城市、村鎮所在地區的整個區域,包括城市、村鎮用地在內的全部土地作出的統籌安排。因此,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局部與整體,點與面的關系。兩個規劃應當協調,主要是城市、村鎮用地規劃和發展方向的協調。在協調的基礎上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城市、村鎮用地規模。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用地規模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修改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使之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土規劃、城市規劃是什麼關系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概念: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關系建設對土地的需要,對一定時期內一定行政區域范圍的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所制定的目標和計劃,是對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的總體戰略部署。
2、土地利用也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
(1)共同目標:為了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2)兩者關系:
①土地使用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核心
土地利用總體%考試吧%規劃以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為主要目標,在比較宏觀的層面上對土地資源及其使用功能進行劃分和控制,而城市規劃側重於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
②城市總體規劃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宏觀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除了土地使用規劃內容外,還包括城市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以及空間布局等內容,這些都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宏觀依據。
③兩者相互協調和銜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僅要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還應為合理選擇城市建設用地、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提供靈活性;城市規劃范圍內的用地布局應主要根據城市空間結構的合理性進行安排。城市總體規劃應進一步樹立合理和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概念。城市規劃中的建設用地標准、總量,應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協商一致。
城市總體規劃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在區域規劃的指導下,相互協調和制約,共同遵循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空間協調發展的原則。
5.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內容:(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西,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徵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並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概括地說,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於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於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並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築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3)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檢查和群眾性監督的作用,對於各項進行中的建設活動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依法處理城市規劃區出現的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貫穿在建設項目從立項(選址)、定點、用地,直到建設申請、施工、竣工驗收,以及使用的全過程中。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中對土地退讓是怎麼規定的
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回廢除封建土答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
7.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概念是什麼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有哪些內容
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認為,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城市規劃,依據國家和各級政府頒布的城市規劃法規和具體規定,採用行政的、社會的、法制的、經濟的、科學的管理方法,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實施。通俗地講,就是通過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規劃,依法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活動。《城市規劃法》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實施」具體闡明了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 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徵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並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綠維創景】
8. 國土資源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
關於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匯總(2015版)
收編日期截止至2015年月1日
一、綜合類
法條名稱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8修訂)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修訂)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94年修訂)
1.1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修正)
1.12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1.14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1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1.16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
1.17劃撥用地目錄
1.18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土地權屬登記
法條名稱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修訂)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
2.4土地登記規則(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記規則(1995年版)
2.6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版)
2.7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10修訂)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9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
2.10土地登記辦法
2.1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10修訂)
2.12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2.13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三、土地徵收
法條名稱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87年版)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98年版)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3.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6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3.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3.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3.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3.10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3.11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3.12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3.13徵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
四、土地儲備
法條名稱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2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4.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4.4國土資源部關於整頓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通知
4.5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4.7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4.8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
法條名稱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5.5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5.6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5.8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
5.9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5.10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
5.11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5.12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5.1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5.14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5.17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5.18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5.1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5.20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修訂)
5.2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2年修訂)
5.2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5.23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5.24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5.25監察部辦公廳、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法條名稱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6.2建設部關於對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請求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條文釋義的請示》的復函
6.3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訂)
6.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6.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6.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涉外法律相關
法條名稱
7.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90年版)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修訂)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14修訂)
7.4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5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7.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06年修訂)
7.7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修訂)
7.8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7.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收購境內土地使用權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批復
7.10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7.11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7.12商務部關於做好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八、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8.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8.1.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8.1.2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
8.1.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
8.1.4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8.1.5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幾個問題的答復
8.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8.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8.2.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版)
8.3.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拆遷強制執行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
8.3.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8.3.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
8.4農村宅基地
8.4.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版)
8.4.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10修訂)
8.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8.4.4國務院關於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
8.4.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
9. 如何認識當前我國土地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我國目前土地管理現狀仍在著很多不足,土地資源現狀也不容樂觀。出現了土地的管理過於細化,產權分配較為混亂,違法土地徵用等現象。由此可見,土地管理職責越來越重,為了加強土地的管理工作,這就要求做到保護好耕地,保障好發展,化解好矛盾。並能夠掌握當前經濟發展趨勢和用地形勢,妥善解決土地管理問題。使土地管理工作有效地開展,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利用。
1.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土地具有十分特殊的空間性,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資源的有限性。也就是說,長久時間內,土地的數量和面積不會發生什麼變化。土地資源的總量有限,在現有科技條件下,人們不可能創造出土地資源。土地資源供給的稀缺性,主要是由於土地自然供給的數量絕對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質量的區域差異性及土地報酬的遞減性等因素造成的。土地是人們生存的必要條件,是人們進行日常生活的基本 場所,它為人們提供基本的資源。人類生存和生活的一切件都依賴於土地,土地作為人們的生產空間具有不可替代性,創造出更多的資源,人類應該尊重土地的自然力。地是一種生產資源,具有生產性,其本身的自然屬性和人類的生產技術決定了其生產力的高低,而人類的生產技術對土地生產力具有很大影響。
2.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現問題
2.1公民意識不強,法律體系不完善
公民土地憂患意識薄弱,對土地的緊張趨勢認識不足,法制觀念不強,沒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會風尚。同時,土地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化、可操作性差;而且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隸屬於同級地方政府,地位不超脫,依法行政障礙多難度大,執法水平不高,監管不力,導致非法佔用、轉讓、出租、買賣土地,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超標用地、越權審批、閑置撂荒等違法現象嚴重。
2.2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
城市土地產權不清,沒有明確的財產法人代表,國家土地所有權得不到實現,造成了事實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門所有制。加之現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是大部分甚至全部歸地方,小部分上繳中央,從而刺激了地方政府「多賣地、多受益」的短期行為。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主體「虛置」,淡化了土地的公有制意識,集體所有權弱化,對土地的利用開發缺少統一的規劃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濫用和掠奪式經營等短期行為。
2.3土地使用制度過於狹隘
農村土地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經營權不能出賣,排斥了土地資源的流轉、集中,土地經營規模狹小破碎,阻礙了農業機械化大生產和規模經營,阻礙了農業的專業化和商品化。我國城市土地使用權確立了有償出讓原則,但由於歷史原因,行政劃撥無償使用土地的情況依然存在,導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雙軌」並存閉,引發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現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費嚴重。
2.4農業用地利用率低,土地退化嚴重
農村毀林開荒、過度開發等掠奪性經營,導致土地質量下降,出現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鹽漬化等問題。城鎮建設用地擴張過快,耕地大量流失。大量農村勞動力遷移,「空心村」現象日漸突出。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嚴重超標,居民點與鄉鎮企業佔用大量耕地。鄉鎮企業布局分散,爭相圈佔大院,造成大量土地浪費。
3.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辦法
3.1加強保護意識
土地資源的保護需要人們的共同努力,為了更好地落實好土地資源的保護政策,群眾和政府之間應該更好的溝通交流, 應該加強群眾的保護土地的意識。目前大眾對於土地資源的保護意識還不是特別強,因此政府應該加大宣傳的力度, 以多種形式,生動和深入地開展對土地科學知識的宣傳。利用網路群眾信箱和領導熱線等多種形式展開與公眾有效且相互信任的溝通,以彌補動態監測系統尚未全面建立的不足。通過宣傳,加強政府和群眾之間的交流,充分發揮群眾的主體地位。徹底打破舊的思想觀念,樹立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可持續發展觀念。培養公民尤其是領導幹部的土地危機意識,提高法律意識,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風氣。
3.2改善城鄉規劃體系
堅持規劃統攬全局,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布點規劃"功能區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全局,牢牢把握規劃權,真正發揮規劃在空間管制"資源配置"引導建設上的作用。使土地規劃和城鄉規劃體制結合起來,進而更好地利用土地資源。土地規劃在土地資源的利用上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促進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理順農村產權關系,強化集體統一管理職能,避免土地利用的無政府狀態,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適度放開土地使用權流轉,試行土地合理流動,適當規模經營,促進土地的集約利用和機械化、專業化程度,減少土地的撂荒閑置現象,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
3.3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
市場作為一隻無形的手,具有調節生產要素在各部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的背景下,農村土地對於農業規模指標,適度放寬相應的建築密度、容積率限制,減免相應的的經濟發展和農業的生產十分重要,應該將其納入市場化的范圍。所以政府應該改變傳統的行政干預手段,逐步採用市場指導的方式,為了使土地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優化,應該加強政府的職能,完善相應的機制,健全市場體系。作為農業生產和農業經濟發展重要資源的農村土地,其使用權也必然要劃入市場化的范圍。對此,政府應當轉變職能和觀念,將土地資源的配置模式由行政主導轉變為市場指導。建立健全相關的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中介機制。讓農村土地在法制化的市場下,實現合理順暢的流轉和優化的配置。
3.4合理利用土地
進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規范土地交易行為,依法公開供應土地,提高城市經營水平。大力推行公開拍賣和招標出讓方式,促進城市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科學化、合理化、合法化;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優化城市用地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堅持完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規范農業用地,因地制宜,搞好退耕還林還牧工作,用養結合,防止耕地質量下降和水土流失。充分挖掘土地潛力,促進土地集約經營,確保土地財政收人盈餘和土地利用結構合理,以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三者的有機統一。
4.結語
面對我國土地資源的現狀,我們必須要加強土地資源的管理工作。土地管理工程是長久和艱巨的。在進行土地管理改革的同時會出現一些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為了解決我國土地管理的問題,加強土地管理。我們應該在土地管理改革方面更深入的研究。雖然土地管理工作是一項漫長又艱巨的工程,但我們一定要有耐心,有信心去做好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