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子規定由規劃部門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內建設的,由縣容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貳』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麼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2)城鄉規劃法住房和建設部擴展閱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叄』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城鄉規劃法住房和建設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肆』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
『伍』 國家公務員蓋違建是什麼性質
如果是違章建築,應當向規劃、城管等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鄉鎮、街道辦舉報。規劃部門經調查後,認定是違章建築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同時賠償在違章建築建設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期限內不拆除的,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如果是合法建築,造成他人損失的,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一、沒有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施工許可證,原則上,就是違章建築。
從法律上講,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房屋及設施。
二、拆除違章建築的規范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現將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詳解如下。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章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人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現場勘驗記錄。違章建築坐落於××路(街、巷)××號,或者×鎮×村×組(自然村)×號,多大面積,什麼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還要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章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認定。鄉鎮政府的調查取證工作資料要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避免鄉鎮政府不知曉當事人已直接在縣級規劃部門辦理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章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章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事先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採用通告形式告知。告知期限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是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資料。
4、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單上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章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章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1、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2、各鄉、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實施拆除的違章建築由各鄉、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拆違程序製作拆除方案。
3、縣(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組織拆除違章建築的,由縣(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製作拆除方案。
(七)實施拆除和驗收
1、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2、拆違行動結束後,實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門或鄉鎮應通知縣(區)規劃部門現場進行驗收。
(八)結案歸檔
違章建築拆除後,規劃主管部門將認定違章建築和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案卷材料收回歸檔。城管執法局作為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應將強制拆除文書資料整理,寫出結案報告,製作強制拆除違法卷宗歸檔。
『陸』 滄縣新民居建設哪個部門主抓
縣委、縣政府新民居建設領導小組
滄縣政字[2009]54號
滄縣農村新民居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農村新民居建設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約用地、配套建設、規范有序、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結合滄縣農村村莊改造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民居建設工作按照「政府引導、村民自願、村級組織、市場運作」的工作思路推行。可根據村莊實際採取村企合作、集體主導、公益開發、改舊提高等模式。
第三條 新民居建設項目一般是指在原有村莊建成區范圍內,對現有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以及公共設施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改造升級或重新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使人居環境達到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環境優美、生態協調。
因新民居建設而增加的部分商品用房應當同時列入農村新民居建設規劃。
在原國有土地上的開發項目不適用本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城鄉規劃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新民居建設工作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並就每個具體的新民居建設項目成立專門的建設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鄉鎮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建設規劃報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
村莊建設規劃一經村民會議通過,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村級組織和全體村民必須遵守,非經法定程序不因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換屆而調整。
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新民居建設規劃編制及落實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建築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新民居建設規劃編制工作納入鄉鎮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第六條 村莊新民居建設方案必須是在村民自願、村民會議充分討論通過並簽字的基礎上進行編制,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上報。村莊新民居建設方案經縣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縣規劃審批委員會審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鼓勵相鄰村合編村莊新民居建設方案。縣、鄉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獎勵。
村莊新民居建設一般應在原村莊建成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確需異地建設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新民居建設完成後對原村莊建成區土地進行復耕。
第七條 新民居建設用地涉及村民回遷安置用地的,可按村莊集體建設用地方式處理,也可比照國有土地出讓方式處理。出讓土地收益90%用於村莊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該資金待村民安置回遷用房竣工驗收後予以撥付;10%用於政府組織新民居建設工作。
第八條 新民居建設方案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及其規劃技術規范要求,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結合。
第九條 新民居建設方案應當包括:村莊現狀、新民居建設規劃方案、建築設計方案、拆遷安置補償回遷方案、商品用房和公共設施出租出售收益使用方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新民居建設規劃方案應當按照現有村民人口自然增長率和村莊規劃年限(20年)預留村民安置用地。計算公式為:
預留土地面積(平方米)=140平方米/人×[現有人口數×(1+人口自然增長率)20-現有人口數](採用2008年鄉鎮人口自然增長率)
拆遷安置補償回遷方案一經村民會議表決通過仍拒不執行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
新民居建設方案應當在村務公開欄中公開。
第十條 實施新民居建設應當優先建設安置住宅,其他項目不能先期建設。
第十一條 新民居建設方案一經批准並公布後,私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一律拆除,不予安置回遷或補償。
第十二條 新民居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或邀標,縣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對投標單位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新民居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村莊或建設實施單位須提供(1)新民居建設方案;(2)施工隊伍資質證明;(3)縣級質量監督、建築節能證明;(4)施工合同。
第十四條 新民居建設項目村民回遷安置部分除工本費外,其他規費全部免除;開發部分基礎設施配套費由17.5元/平方米減至5元/平方米;節能基金3.5元/平方米;免收渣土處理費、牆改費和土地評估費;其它應收取的管理費,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無幅度的減半收取。
第十五條 新民居建設項目完成後,經驗收,新建住宅、非住宅由縣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具備條件的,由房屋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三證的區別是什麼
用途、作用不同,法律依據不同。
用途作用方面: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交通、規劃、用地、村建、環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門的許可,個人執行建設活動,在接受執法檢查時的施工依據。沒有此證的擬建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房,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擬建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或徵用、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范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
沒有此證的用地責任人或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3、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法律依據方面: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3、施工許可證:《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7)城鄉規劃法住房和建設部擴展閱讀: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
1、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的申請,組織建築設計方案技術審查,當日向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
2、各並聯審批部門收到《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簽署《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
3、中心規劃窗口收到並聯審批部門《建設規劃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查和施工圖紙審核。如方案需要修改,應提出修改意見,明確修改理由,項目申請人修改後重新報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項目業主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中心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申請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審查」、「氣象防雷設計審核」、「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審批」、「白蟻防治手續」等並聯審批事項的申報條件。
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告知項目業主一次性填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當天向消防、人防、氣象、市容、房管等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並轉交有關申報材料。
5、各並聯審批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簽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抄告項目業主。
6、規劃窗口根據並聯審批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4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放驗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項目立項
2、規劃選址。
3、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5、環境影響評價。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8、供應建設用地。
9、辦理土地登記。
三、施工許可證:
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捌』 什麼屬於違建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回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答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