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一、法律職責
1、鄉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商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未經准許或以欺騙手段欺騙准許,違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准許面積多佔的土地,按違法佔用土地處置。
二、政策限定
1、鄉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鎮1—4人戶,每戶宅基地准則150㎡,四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出200㎡。
2、鄉村宅基地所有權屬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
3、宅基地是指鄉村村民用作寓居、生活而佔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4、鄉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寓居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少佔或不佔用耕地。
(1)北京城鄉房屋建設條例擴展閱讀
審批流程
1、建房戶要以書面形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議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座談會,商洽好相關沖突。建房戶在村民主任指導下,填寫《建房申請表》,提供戶口薄、原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手續,村組對建房戶申請宅基地的有關內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滿後無異議,國土所派員到場勘察,徵求相關人員意見,體檢申請手續,對建房要求進行初審後提議具體意見,上報鎮政府會辦。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門解決好《選址意見書》,將原件連同申請表及附件手續提交國土所。
5、國土所長審查簽字後,報鎮分管主管簽訂意見,加蓋鎮政府印章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准許;由國土所頒發《鄉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鎮政府相關部門頒發《江蘇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執照》。
6、經依法准許的宅基地,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7、公示期滿無異議,村民主任商定時間,持准許文件由國土、村建等部門會同村組現場放線定界,並填寫跟蹤管理卡。
8、建房戶在竣工後30日內向國土所申請驗收,對驗收合格後由國土所按流程解決用地變換手續,報市國土資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
第八條村民建房,佔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報鄉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備案;佔用耕地的,經鄉人民政府同意,區、縣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村民全家遷出本村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應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經鄉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的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第十條位於規劃市區范圍內的村鎮,可按城市規劃要求並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准,建設村民住宅樓,但不得進行土地和房屋開發經營。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非法佔地建房,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的,責令建房者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佔地上新建的房屋;佔用耕地的,並處相當生產損失數額的罰款。幹部利用職權,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地建房的,除按前規定處理外,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執法。審批機關越權審批的,批准文件無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還佔用的土地外,對審批機關的直接責任人或主管負責人應追究行政責任。村民所受到的損失,由越權審批機關賠償。對徇私偏袒、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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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名稱:抄北京柏林愛樂(二期)
城市:北京
樓盤位置:朝陽-常營-管庄路
開發商:北京城鄉房屋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規劃信息:其佔地面積為0平方米,容積率,綠化率40%,共0棟樓,停車位暫無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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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無證房屋建築,違法房屋建築能得到拆遷補償嗎
北京拆遷律師賈啟華,你好,嚴格來講,無證房屋是沒有拆遷賠償的。但這也要看版這類房權屋的實際情況,一般如果是08年以前建的,那麼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在拆遷時是可以獲得拆遷賠償的,如果沒有則是不合法的。
㈣ 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構築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屋建築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築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房屋建築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築,及時向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築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築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並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築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屬於房屋建築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後,方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築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築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築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准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准確、真實地向委託人出具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託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採用統一的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並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委託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築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築採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並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築: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註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並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後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房屋建築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並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築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築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並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築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並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託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佔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㈤ 工程施工企業
工程企業科目
開發商品
開發成本
工程物資等等
下設很多明細科目以便核算
工程結算不是一個科目,只是一種術語而已
㈥ 有誰剛畢業到北京城鄉建築集團工作的嗎待遇怎樣
北京城鄉建築集團一公司我99年在朝陽區望京監理過他們施工的工程,他們的待遇還可以,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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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權威的拆遷法律服務網站www.zhaoj48.com,那裡很全面,你可以去看看 關於修改並重新印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各拆遷單位: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結合本市房屋拆遷和《北京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的施行等情況,我局對2001年11月2 6日印發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京國土房管拆字【2001】1188號) 作了修改,現予重新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印發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 見》(京國土房管拆字【2001】1188號)同時廢止。本通知發布施行之前已由區縣國土房管局 發布拆遷公告的項目,不適用本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一、暫停辦理有關事項 1.【拆遷范圍的確定】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 定,拆遷范圍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范圍 確定;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的,拆遷范圍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 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范圍確定。 2.【暫停事項申請】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區、縣房屋行政主管 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建設單位應當提交 暫停辦理事項申請書、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 3.【暫停事項通知和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單位暫停辦理事項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審查 批准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就暫停事項書面通知當地規劃、建設、工商、地稅等部門,並 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暫停期限等內容。 4.【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示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提前30日 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並說明需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採取的措施。延長的期限不超 過1年。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請後,應當將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書面通知當地規劃 、建設、工商、地稅等部門,並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區縣國土房管局的審查和通知時限按 照本實施意見第3條規定執行。 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的以外,暫停期 限滿20日後,區縣國土房管局方可發布拆遷公告。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核 5.【審批許可權】 房屋拆遷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審查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但屬於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縣建設工程的,區、縣國土房管局 應當報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後,方可核發房屋拆遷 許可證。 《辦法》所稱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 通、供水、供氣、供熱、環境保護、污水管道和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市政 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6.【跨區縣項目發證】 跨區、縣項目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可以分別由所涉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也可以由市國土 房管局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中一個區縣國土房管局核發,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區、縣國土 房管局。 7.【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建設單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准書; (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 8.【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 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的,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交的「建設 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項規定提交的 「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是指原土地使用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交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所有權證)。 9.【市政等代徵用地】 建設項目涉及市政等代徵用地需要拆遷房屋的,辦理拆遷許可證時,對於代徵用地部分,不需單獨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10.【拆遷計劃】 拆遷計劃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拆遷范圍、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11.【拆遷方案】 拆遷方案內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補償 款和補助費預算等內容。拆遷人應當按照上述內容製作拆遷補償方案匯總表。 12.【其他材料】 《辦法》第九條所稱「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1)拆遷工地防治揚塵污染責任書和房屋拆除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2)委託評估合同和受託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3)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於本市拆遷項目實行招投標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拆【2003】 306號)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的拆遷項目,應當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3.【拆遷范圍】 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但是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外 的房屋與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時,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把范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范圍。 14.【拆遷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發布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批准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 、搬遷期限等主要內容。 三、通知所有權人 15.【通知所有權人】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通知應當載明 拆遷人、拆遷許可證號、工程名稱、受託拆遷單位、受託評估單位、拆遷范圍、搬遷期限、 拆遷補償補助標准、聯系方式,並告知其享有的權利。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的, 應當在《北京日報》、《法制日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 拆遷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向產權單位和承租人告知《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房改售房的規 定。 四、被拆遷房屋認定 16.【房屋建築面積認定】 拆遷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房),原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拆遷已購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建築面積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標明的面積計算。 17.【非住宅房屋認定】 拆遷范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或者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為准。 18.【多處房屋合並計算】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房屋(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承租標准租私房)的,按照《北 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第一條規定核定被拆遷人補償款時,其各處房屋補償款 應當合並計算。 19.【另有住房】 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租住房(以 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准)的; (2)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 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規劃市區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4)本人或者其配偶已在本市其他拆遷區域得到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的。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20.【補助條件】 按照《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拆遷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房屋被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3)有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4)拆遷前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5)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出具納稅憑證。 21.【以住宅房屋經營】 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場評估補償;其中符合本實 施意見第20條規定的第(1)、(3)、(4)、(5)項條件的,對於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 ,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有關規定適當給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六、拆遷補償協議 22.【協議文本】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持一份;在房屋拆遷中必須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協議原件。 23.【權屬證書交回】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明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交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七、拆遷裁決 24.【裁決方式】 區、縣國土房管局作出拆遷裁決,應當在裁決書中明確拆遷補償款,或用於執行的房屋 。 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遷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 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被執行人同意搬遷,並騰退房屋後,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交納的 房租等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款中予以扣除。 八、拆遷評估 25.【被拆遷人應配合拆遷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應當通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到場,被拆遷房 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委託人不到場或者不予配合的,評估機 構也可以進行評估。 26.【評估報告送達人】 拆遷評估報告由拆遷人或者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送達。 27.【評估報告送達】 送達評估報告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8.【評估報告送達方式】 送達評估報告,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 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 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 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評估報告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 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 蓋章,把評估報告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 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 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評估報告後,應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 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直接送達評估報告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 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 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九、拆遷檔案管理 29.【拆遷檔案資料】 房屋拆遷檔案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1)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關材料; (2)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3)拆遷情況總結、拆遷結案表; (4)裁決、強制拆遷的有關文件; (5)其他材料。 30.【拆遷結案】 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全部搬遷完畢後1個月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同時將拆遷結案表報市國土房管局。 31.【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資料管理制度,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十、其他問題 32.【城區、近郊區與遠郊區縣】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中所指的城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近郊區包括朝陽 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遠郊區縣包括門頭溝區、昌平區、通州區、順義區、平 谷縣、懷柔縣、密雲縣、延慶縣、房山區、大興區。 :: 站內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