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第三套房產契稅如何計算
1、頭次購普通住房徵收契稅:90平方內1%、90平方-144平內1.%,非頭次購房按2%繳納;
2、第三套房稅收項目與前兩條房屋的稅項是一樣的,都是看購買房屋的情況來判定的。都包含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這些稅是否有減免或稅率有不同的選擇,都是根據您購買的第三套房屋來判定的。
3、只有契稅不同地區可能會因為是否首套房或面積大小有一定的優惠,但計算的基數還是與所購買的第三套房的價格、面積有關。對第三套房的限制,只是看不同地區的限制購買政策了。
4、還有除了契稅的房產稅,是一種持有環節的稅種,和購買也就是交易的稅種是不一樣的。
5、家庭第三套住房,每年徵收4%到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四套住房及以上住宅,每年徵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擴展閱讀:
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
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
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產契稅
⑵ 我有三套住房了不知道國家政策怕收稅賣還是留
你有三套住房了,你應該不用管國家政策是什麼,呃,任何時候房子還是留著手裡為好。
⑶ 請問,國家對燃氣禁止收初裝費的規定
1.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國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項目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2001]585號文件要求,各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進行清理整頓,將其統一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凡是未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性收費一律取消。
2.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01年06月19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
3.財政部2002年4月23日《關於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氣初裝費」,並不得以「安裝工料費」或者任何理由收費。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同時,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政府收入分配行為,進一步擴大和培育內需,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了清理整頓,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國務院以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目前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部門和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計277項(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對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繳。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取消後,其資金結余全部上繳同級國庫。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規定,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政府性基金票據繳銷手續。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分清輕重緩急,採取相應措施,妥善解決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後有關事業發展和建設項目出現的資金缺口等問題。
五、財政部將同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檢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項目的落實情況。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同時,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六、今後,除法律、國家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國家原則上不再設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法律、國家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准,或由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嚴禁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越權設立各種政府性基金項目。
七、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市場經濟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理順政府收入分配關系。凡屬於企業生產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解決或通過資本市場籌資解決;凡屬於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的事務,都應逐步納入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過建立政府性基金籌集資金。各地區、各部門安排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突出重點,避免重復建設,嚴禁通過設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籌集各種建設資金。同時,要加快投融資體制改革步伐,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逐項落實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並將有關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於2002年7月31日前報財政部。
⑷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介紹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准、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4號)。
⑸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違反什麼法規
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並沒有違反什麼規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權利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需統一填寫《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中做相應標注和說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須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並且一旦不滿足入住條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並不會強制性進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動申請,一種極端情況,沒人申請或者沒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⑹ 2010年關於房地產的政策有哪些
2010年
2010年1月
「國十一條」出台
2010年1月10日國務院出台「國十一條」,嚴格二套房貸款管理,首付不得低於40%,加大房地產貸款窗口指導。
2010年1月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申報住宅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佔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於70%。
2010年3月
國土資源部出台19條土地調控新政
2010年3月10日,國土資源部再次出台了19條土地調控新政,即《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了開發商競買保證金最少兩成、1月內付清地價50%、囤地開發商將被「凍結」等19條內容。
2010年3月
全國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
2010年3月12日,國土資源部稱,將於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本次檢查重點針對擅自改變房地產用地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以及囤地炒地等問題。
2010年3月
各地暫停出讓住房用地
2010年3月22日,國土資源部會議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沒有編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讓住房用地;將在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開展土地出讓招拍掛制度完善試點;各地要明確並適當增加土地供應總量。
2010年3月
國資委要求78戶央企退市
2010年3月23日,國資委要求78戶不以房地產為主業的中央企業,要加快進行調整重組,在15個工作日內制訂有序退出方案。
2010年4月
縮小首購普通房契稅優惠范圍
2010年4月2日,財政部下發通知: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2010年4月
國家發改委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
2010年4月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2010年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點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費,大力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
2010年4月
銀監會要求銀行評估貸款情況
2010年4月11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銀監會要求所有銀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貸款情況的評估報告,並稱房地產風險敞口大,要嚴控炒房行為。銀監會表示,銀行不應對投機投資購房貸款,如無法判斷,則應大幅提高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銀行已將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2010年4月
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稅收政策
2010年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仍在持續,將保持貨幣信貸適度增長,堅決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並將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的稅收政策。
2010年4月
二套房貸首付不低於50%
2010年4月15日,國務院出台具體措施,要求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購買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2010年4月
國土資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計劃
2010年4月15日,國土資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計劃,今年擬計劃供應住房用地總量同比增長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將佔四成多,超過去年全國實際住房用地總量。
2010年4月
可暫停第三套房貸
2010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
2010年4月
北京新政「限購」
2010年4月30日,北京政府發布調控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居民購房的貸款。統一購房家庭只能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5月
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細則
2010年5月26日,國稅總局公布了《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的若干計稅問題。
2010年6月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0.5%提高到2%
2010年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全面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通知》抬高了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下限。國稅總局規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市預征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市不得低於1.5%,西部地區省市不得低於1%。《通知》確定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
2010年6月
按家庭成員擁有住房數認定二套房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通知,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進行了規范。
⑺ 住建部關於施工企業退約金幾號文件
綜合類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2015年工作要點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印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2015年工作要點》(以下簡稱《工作要點》)。 《工作要點》提出,2015年,建築市場監管工作思路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以推進建築業發展改革和提升建築業企業競爭力為核心,以規范建築市場秩序和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為主線,繼續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繼續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優化建築市場環境,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建築業企業轉型升級。 重點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1)深化改革,著力提升企業競爭力:籌備召開全國建築業企業發展會議、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創新建築設計市場管理機制。 (2)加強督導,繼續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嚴厲打擊違法承發包行為、加快推進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基礎資料庫建設、進一步發揮工程監理作用。 (3)健全制度,繼續加大建築市場監管力度:推進建築市場法規制度建設、優化建築市場環境、強化建築市場動態監管。 (4)精簡效能,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資質審批內容、創新資質審批方式、加大信息公開。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類 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頒布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許可、延續與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予以廢止。 1、申請資質許可由部省市三級審批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擁有獨資或者合資的勞務企業。 根據規定,建築企業資質許可實行三級審批,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但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值得注意的是,由住建部進行資質審批許可的企業,除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企業可直接向住建部申請外,其他企業應當向注冊地省級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後者提交申請後的審批時限為:省級住建部門初審20個工作日,住建部(及相關部門)審查60個工作日,公示期10個工作日。 根據規定,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住建部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2、管理12種情形不予批准資質升級 規定第23條明確提出,建築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資質升級和增項: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11.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12.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處罰騙取資質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 規定明確提出,取得建築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住建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可撤回其資質證書,被撤回資質證書的企業,可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申請低於原等級的同類別資質。
⑻ 個人購買住房如何繳納契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發布)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准。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准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准要報建沒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後,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徵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徵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四、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關於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