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廣州市建築廢棄物消納場布局規劃(2016-2020)的通知》穗城管【2017】739號文
您好!城市管理從2016年月1日開始正式歸屬住建部。
新華網北京12月30日消息,8條、36款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近日印發,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層面首次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城管管什麼:「應急部隊」職責瘦身,明確分工
城管執法糾紛背後,多頭執法和職責交叉是突出問題。
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城管執法范圍沿襲「7+1」模式,「7」是指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個方面,「1」大都是臨時的、急茬的、難啃的、棘手的活。
中央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總共管8件事,按說不算多,但實際上「1」是個遠大於「7」的概念。城管職責目前在地方政府,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市管理范圍不斷擴容,一些難管的、其他部門不願意管的事,如掃黃打非、土地管理、乞討容留、養犬、城區防汛、歷史風貌、強制拆遷等,一股腦給了城管。
不僅如此,一些地方甚至將執法難度大的計劃生育等事項、殯葬、屠宰等與城市管理核心事務無關的事項,以甩包袱形式交給城管。很多地方被迫聘用大量城管「臨時工」「協管員」應急。
對此,意見明確界定了城市管理的職責范圍,將主要職責壓縮為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
具體實施范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意見強調,城市應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誰來管城管:「地方軍」將有統一行政身份
城管執法糾紛多,還有一個根源在於管理體制沒理順。
在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王滿傳看來,全國各地雖然都在整合城市綜合執法隊伍,但用城管人自己的話說,地方軍處於「無法無天」狀況——沒有《城市管理法》執法依據不充分;沒有上級主管部門,訴求無處表達。
不僅如此,各地城管隊員有來自工商的,有來自質檢的,穿的制服不一樣,職能范圍、經費來源、設備技術、執法流程等都不統一,導致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問題矛盾叢生。
對此,意見為城市綜合管理機構明確了中央和省級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此外,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
城市怎麼管:拒絕粗放執法,為人民管好城市
當前,「管」字當頭的執法理念決定了城管執法方式的落後。城管執法,要麼堵,要麼罰,造成游商浮販、黑車車主等與城管執法人員間沖突不斷,雙方打起了「游擊戰」。
意見的這一部署直指當前百姓詬病的簡單粗放城市管理模式:「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馬懷德說,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就要求城市管理和執法要多些服務和包容,少些強制和責罵,要在滿足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時,將小商小販等納入有序管理之列,如根據不同區域分類管理,非重點核心區可以在固定經營區位和時間的前提下允許有限經營。
從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是國內外城市管理發展的共同趨勢。意見還從引入市場機制、推進網格管理、發揮社區作用、動員公眾參與、提高文明意識等角度,提出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模式,逐步形成現代城市治理體系。
「城市管理者應當順應城市發展趨勢,摒棄『一刀切』『簡單化』的管理理念,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說,城市必須有很強的包容性,城管執法也要轉變理念更接地氣,應倡導公眾參與社區自治,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真正營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氛圍。
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12月24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設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運行的任務日益繁重,加強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區各有關方面適應社會發展形勢,積極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和服務水平,對改善城市秩序、促進城市和諧、提升城市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相比,我國多數地區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運行、人居環境、應急處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方式簡單、服務意識不強、執法行為粗放等問題,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健康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
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增進民生福祉的現實需要,是促進城市發展轉型的必然選擇。為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引領,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以理順體制機制為途徑,將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城市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等有機結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落實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
——堅持源頭治理。增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類公共設施和空間布局,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反饋。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變末端執法為源頭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堅持權責一致。明確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邊界,制定權力清單,落實執法責任,權隨事走、人隨事調、費隨事轉,實現事權和支出相適應、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合理劃分城市管理事權,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市、縣政府在城市管理和執法中負主體責任,充實一線人員力量,落實執法運行經費,將工作重點放在基層。
——堅持協調創新。加強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強化部門聯動配合,有序推進相關工作。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設為契機,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加快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總體目標。到2017年年底,實現市、縣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基本完善,執法體制基本理順,機構和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服務便民高效,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
具體實施范圍包括:
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即是在上述領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為。
(五)明確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具體范圍是: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
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
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擔駭曹較丨記查席腸蘆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三十五)嚴肅工作紀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銜接好人財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涉及國有資產劃轉的,應做好資產清查工作,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十六)營造輿論環境。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宣傳聯動,將改革實施與宣傳工作協同推進,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先進典型的正面宣傳,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城市管理執法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和應急處置,提高輿情應對能力。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切實強化對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關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將就貫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謝謝閱讀!
『貳』 廣州市人民政府(1983)29號文件內容
印發《關於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1983-03-19 00:00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發文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文號:穗府[1983]29號
發布日期:1983-3-19
執行日期:1983-3-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中央、省、部隊駐穗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廣州地區清理非法佔地與違章建築領導小組擬定的《關於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於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
廣州市清查登記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工作基本完成,發現情況十分嚴重。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制止亂占土地、違章私建等不法行為,現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的精神,對清查出來的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採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的原則,特作如下處理規定:
第一條佔用公共設施、菜地和國家建設重點地段的處理
不論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候,非法佔用道路、人行道、內街、占壓管線、濠涌、渠箱及維護地帶,影響市容衛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礙市政建設的;佔用蔬菜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園林、綠化地的;佔用文物古跡及其保護范圍的;佔用教育用地和國家近期建設的重點地段的,所有違章建築均要限期拆除,清場退出,場地交回原管理部門接管。造成損失的,由違章單位負責賠償。
需改道改線的個別地段,經市規劃和有關管理部門同意,除辦理用地手續外,改道改線的費用由違章單位負責。
凡逾期不拆除的違章建築物,市清理非法佔地與違章建築辦公室(下簡稱「清理辦」),將會同有關管理部門予以沒收處理。
第二條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的非法佔地,分別三個時期,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按下列各點規定處理。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佔地。
不論國家、集體單位或個人,能按時如實登記,經審核後,除對其浪費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國家建設徵用時,必須無償退出。對情節惡劣者以及佔地多的單位(個人)要給予處罰。其中,屬於單位的,到市規劃部門申報補辦用地手續;屬於居民的,由所在區「清理辦」出具證明,到市房管部門申報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九月三十日(即穗革發〔1980〕130號《關於制止出租、買賣土地的通知》以前)期間的非法佔地。
1.尚未平土和使用的,佔地單位(個人)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清場退出,將土地交回原使用單位。
2.已使用並確實需要用地的,由佔地單位按用地程序向市規劃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正式辦理徵用;如該地段與城市規劃有矛盾,則需另行選址報批,新址確定後,原非法佔用土地要限期無償遷出。
3.擅自更改徵地紅線范圍,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相互調換土地的,均應申請補辦用地手續。如不增加原批准用地面積的,不予罰款;如增加原用地面積的,按所增加面積處以罰款。根據城市規劃需重新調整用地的,原佔地單位應服從城市規劃部門的安排。
4.原屬人民公社(區)和生產大隊(鄉)體制的文教、衛生、科研、水電、商業和工副業等單位,使用土地超過五年,後因體制改變為區或市屬單位管轄的,可同意補辦用地手續,不予罰款。與城市規劃有矛盾的要進行調整。
5.經審查同意補辦用地(含臨時用地)手續的,按市規劃部門核準的用地面積,一次過每平方米處以五至十元的罰款。
(三)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以後的非法佔地:
1.原則上按(二)項各點辦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2.生產隊、大隊佔用耕地建房(倉庫、車間、住宅)出租的,可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處理;如出租單位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得另行出租),可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與承租單位商定後,報市規劃部門核准執行。
3.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後,非法佔用近郊六個公社及黃埔區范圍內菜(耕)地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追收菜地建設費每畝二萬元。
(四)其他方面的處理:
1.施工用的臨時場地,在工程竣工後,或批准臨時用地期限已滿的,均應清場退出,拒不清退的,應沒收其工具、材料及建築物,或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清退為止。
2.市規劃部門不同意補辦用地手續的非法佔地,應自行撤離。如不按期撤離者,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撤離為止。
3.市規劃部門收回征而未用的土地另行分配給別單位使用時,新用地單位應給原征地單位以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三條對出租、買賣土地的處理
租賃、買賣或變相租賃、買賣土地的,其所佔土地和違章建築,一律凍結。然後,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分別逐項審查處理。
(一)租賃和變相租賃土地的,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向出租單位交納租金,原租用單位可暫按原佔用耕地的年平均產值(以國家牌價計算)補償給生產隊或大隊。另由租賃雙方按所付額各罰款百分之二十繳交市「清理辦」。沒有收益的非耕地則不予補償損失,付款和罰款均按一年計算。經審查,同意補辦征地的,在征地補償費內扣回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後已付給生產隊或大隊的補償費;不同意補辦征地手續限期撤出的,已付款項不再扣回。未經市「清理辦」作出處理決定前,任何單位和生產隊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土地,出租單位要服從徵用。
(二)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的,由市規劃部門作出處理,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如已全部交款的,在處理時,不給買賣雙方以任何經濟補償,也不安排勞動力。如部份交款的,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補辦征地手續後,已交款項可作抵扣征地補償費,多除少補,也不安排勞動力。
(三)收回買賣的土地,由市規劃部門撥給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使用,不給買方以任何補償。
(四)以土地入股形式,參予企業、事業經營的,按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二點處理,不予罰款。
第四條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違章建築的處理
(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會發出穗革通〔1977〕2號《關於加強城市建築管理,制止違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間,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築,按建築報建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市、區「清理辦」作如下處理:
1.在已征地段或歷史用地范圍內,未經批准報建,或雖經批准,但不按建築許可證核准事項施工,擅自擴大建築面積,移動建築位置者,均屬違章建築。上列違章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罰款,允許保留使用。
2.非法佔地違章私建的簡易建築和臨時設施,都要拆除;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築,如不妨礙城市規劃的,按違章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罰款。在補辦用地手續後,允許暫時保留使用,違章單位應具結在城市建設時無償拆除。
3.影響市容觀瞻,污染環境,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規劃布局的,應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變使用性質。
4.經批準的臨時建築,使用期滿時應自行無償拆除,清場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違章建築論處。
(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築,能按時如實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三)居民的違章建築,由區「清理辦」會同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委會,按下列各點處理:
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違章建築,凡能按時如實登記,又沒產權糾紛的,按常住戶口計(獨生子女算兩人),違章建築人均面積不超過十平方米的,不予罰款。超過上述面積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罰款。
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的,按違章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罰款,另對超過上述第一點規定面積的部份加倍罰款,可給予登記備案,保留使用。
3.佔用公地、耕地或買地建房者,根據不同情節處以拆除、沒收或加倍罰款處理。有產權糾紛的,由房管局裁決處理。
4.利用公房搞違章加建、擴建的,應先徵得房管部門意見,如不影響房屋安全者,罰款後收歸公房。如屬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違章建築的,按其建築造價(單據為憑),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如屬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的,則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違章建築面積按月交租。
5.利用私房搞違章建築,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下,根據實際情況,由違章人與業主協商,由區城建會同房管部門審定或裁決處理。
第五條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和當事人的處理
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主管和當事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三十元至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罰款,必要時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1.不聽從勸止,強行施工搶建的;或經罰款處理後,一再重犯的。
2.在清查登記期間,繼續非法佔地違章私建的;或隱瞞不報,煽動群眾對抗清查處理工作的。
3.用非法佔地或違章建築物轉手倒賣圖利的。
4.因非法佔地或違章私建使國家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
5.幹部帶頭侵佔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建房,在群眾中引起惡劣影響的。
6.策劃侵佔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搞違章建築,砍伐樹木,破壞綠化,破壞歷史文物和市政設施的;或有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行為的。
第六條有關幾個方面的處理
1.佔用河道、岸線的違章建築,由港務監督參照本規定和港章,並會同市「清理辦」作出限期處理。
2.個體攤擋佔用道路、人行道違章建築,由市或區公安局會同城建、市政部門,按《廣州市市容衛生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3.部隊的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先由廣州軍區政治部群眾工作部按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清理辦」審定後執行。
4.社地企業和社員的非法佔地及違章建築,由郊區、黃埔區「清理辦」根據省人民政府粵府〔1981〕95號《貫徹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規定執行。
5.抗拒、瞞報或逾期不報的,除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處罰外,另由市、區、港監「清理辦」分別情況,該罰款的加重罰款,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不補辦用地和產權登記手續。國家建設徵用時不予補償。
6.非法佔地,違章建築的處理決定,要通知違章單位(個人),必要時可通知其上級機關(包括租賃買賣土地的雙方負責施工單位或違章人所在單位)協助監督其執行。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市、區城建部門和港監應停止違章單位(個人)的一切用地報建業務,建設銀行不予支付基建開支,水電部門停止供應水、電,公安部門不給予辦理入戶手續,直至處理結案為止。
7.被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的單位,要負責原有住戶安置和物資處理;如拆除居民的整幢違章建築,由被拆戶所在單位給予優先安排住房。經濟制裁由市、區、港監「清理辦」決定並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通知後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訴;期滿不申訴,又不履行的,由市、區城建部門、港監提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
8.上述罰款,由市、區、港監「清理辦」發通知,交市、區城建管理部門或港監收繳,違章單位(個人)在接到通知後限期一個月內清繳,逾期一天加收滯金百分之五。各項罰沒收入,按穗革發〔1979〕125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違章建築的罰款及違章佔地費屬地方城市建設項目的財政收入……,市、區規劃管理機關可在罰款總額中提取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二的金額作獎金及執行任務開支之用」的規定處理。
以上處理規定,是對一九八二年十月卅日穗府〔1982〕154號《關於制止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通告》以前的處理規定。《通告》後發生非法佔地和違章私建等不法行為一律從嚴懲處。
『叄』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機構取消
2014年12月,廣州機構改革方案公布不再保留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肆』 廣州市建委下屬單位有哪些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職改辦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1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
2廣州市中心區交通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
3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4廣州市照明建設管理中心
5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6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7廣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
(廣州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站)
8廣州市建築節能與牆材革新管理辦公室
9廣州市城鄉建設信息中心
10廣州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11廣州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
12廣州市城建戰線黨校
13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
14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15廣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
16廣州市道路交通工程研究中心
17 廣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中心
18廣州市隧道開發公司
『伍』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屬事業單位屬於幾類的事業單位啊待遇怎麼樣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屬事業單位屬於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類別一共可以分為三類:行政類、公益類和經營類。其中,公益類又分為一類和二類。
而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近期發布的招考公告中薪酬待遇部分顯示,聘用人員均為事業單位編制,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如果對該單位很感興趣,可以關注一下廣州市人社局官網的相關信息。
『陸』 廣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是什麼級別
廣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是正廳級。
『柒』 地級市的建委主任比建設局局長級別高嗎主任是什麼行政級別,建委是做什麼的
1、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局長(主任)正處級幹部,有的地方叫局,有的叫委員會但是職權都一樣。
2、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局長(主任)級別是:正處級幹部。
3、建委和城建局為區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基本建設規劃、審批、工程監督等事宜。
(7)廣州市住房與城鄉規劃局擴展閱讀: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
(一)國家主席:一級;
(二)國務院總理:一級;
(三)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四至二級;
(四)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八至四級;
(五)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十至六級;
(六)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十三至八級;
(七)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十五至十級;
(八)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八至十二級;
(九)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二十至十四級;
(十)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二十二至十六級;
(十一)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二十四至十七級;
(十二)科員:二十六至十八級;
(十三)辦事員:二十七至十九級。
『捌』 廣州市哪裡有報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建築電工證
那個是建設廳發的證
建築電工證來的
去城建學校報考
網路,廣州電工培訓貼吧
本地相關信息多!@!!!!!!!!!!!!!
『玖』 廣州中大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怎麼樣
廣州中大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是2008-09-22在廣東省廣州市市轄區注冊成立的有限專責任公司(國有控股),注冊屬地址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135號大院中大蒲園區628棟中大科技園A座自編號308A